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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家评审、咨询组工作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46:39  浏览:89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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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家评审、咨询组工作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2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家评审、咨询组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有关院校,有关企业:

  现将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甘肃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家评审、咨询组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家评审、咨询组工作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积极作用,增强改革的科学性,根据省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和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的要求,现制定以下办法:

  一、专家评审、咨询组的组成

  1、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家评审、咨询组由省政府聘请具有经济学、行政管理学、法学、企业管理等专业背景,熟悉行政审批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的专家学者组成。

  2、专家评审、咨询组对省政府和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专家评审、咨询组的工作职责

  1、直接参与省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评审工作,着重就疑难、复杂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论证,提出处理意见。

  2、参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的调研和论证。

  3、参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课题研究,并就行政审批制度的完善和创新进行研究,向省政府提出书面建议。

  三、专家评审、咨询组的工作方式

  1、专家评审、咨询组参加有关的论证会、评审会、座谈研讨会。评审采取集中办公与分散阅审相结合的办法,也可进行实地调查。

  2、专家评审、咨询组的工作活动由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安排,确定专人负责联系落实。

  3、专家评审、咨询结果、意见和建议以及研究报告以书面形式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供领导决策参考。

  四、专家评审、咨询组工作要求

  1、专家评审、咨询组成员应认真研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准确把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具体标准和总体要求。

  2、专家评审、咨询组成员在评审论证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意见时,应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3、专家评审、咨询组成员所在单位应为专家参加评审、咨询、调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时间。专家评审、咨询组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座谈论证的,应提前2天告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专家对评审、咨询工作中的有关材料要妥为保管,注意遵守有关保密制度,对外使用有关材料时须征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5、专家开展调研活动时,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做好配合工作。

  五、专家评审、咨询组工作保障

  1、专家开展工作所需资料、文件由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提供。外出调研时由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交通工具。

  2、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为专家评审、咨询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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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地方预算编制软件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关于印发《地方预算编制软件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切实做好全国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的推广应用工作,我部制定了《地方预算编制软件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预算编制软件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地方部门预算编制改革,提高地方预算管理水平,促进全国地方财政预算编制软件规范、有序地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预算编制软件是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GFMIS)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财政资金的使用部门,支持预算编制、预算调整等财政管理业务。

  第三条 地方预算编制软件推广应用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软件、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预算编制软件应用实行报批制。财政部统一选定软件,统一安排软件升级,在省、市(地)、县三级分步推广应用。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本地区应用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的工作。地、县财政部门应用财政部指定的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报财政部批准。

  第五条 财政部与软件开发商统一签订软件使用许可权转让协议,授权地方财政部门使用。

  第六条 各地方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授权,与开发商签订采购合同,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上级财政部门有权要求合同双方修改不适当的条款。

  第七条 使用财政部指定的地方预算编制软件发生的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并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对应用非财政部指定预算编制软件的地方,中央财政不予资金支持。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的应用工作,按照要求规范软件实施过程,保障软件所需的运行环境,加强技术力量配置,抓好人员培训。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改革的要求,制定科学的预算管理模式和规范的业务流程,充分利用软件灵活、高效的处理能力,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总结本地区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的应用情况,每年3月向财政部书面报告上一年实施情况及建议。

  第十一条 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的使用者必须遵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有效保护软件版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苏水香诉丁学淼房屋买卖纠纷申诉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苏水香诉丁学淼房屋买卖纠纷申诉案的复函

1990年10月29日,最高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告民申字〔1989〕025号《苏水香诉丁学淼房屋买卖纠纷申诉案件的请示报告》及附卷宗收悉。经研究,我们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认定丁学梅与丁学淼已分家析产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讼争房屋应属丁家兄弟共有财产。鉴于丁学淼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产和买方不知情等情况,一九七九年一审调解时双方就买卖关系部分有效达成的协议并无不当。该调解在程序上是有不妥之处,但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和当时的法律政策,以维持原调解处理为宜。请认真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通报省检察院,争取他们的支持。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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