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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55:15  浏览:90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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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发布《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拆除施工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格管理工作,现将《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规范房屋拆除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拆房工地的安全、文明、卫生工作,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承担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杭州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严禁无资格的单位实施拆房工程。
第四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格及房屋拆除施工的管理。
第五条 在杭从事房屋拆除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金、流动资金、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资格条件,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领《资格证书》,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资格证书》。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房屋拆除施工活动。建筑企业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报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定后,核发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
第六条 杭州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格条件分为三个等级,资格标准如下:
(一)一级资格房屋拆除施工单位
1、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8人,其中高级工程师1人,领有房屋拆除施工上岗证的管理人员5人;
2、注册资金和流动资金各100万元;
3、具有各类房屋拆除施工和各种作业方式拆房施工的工具、机械和设备。
(二)二级资格房屋拆除施工单位
1、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其中工程师1人,领有房屋拆除施工上岗证的管理人员5人;
2、注册资金和流动资金各50万元以上;
3、具有各类房屋拆除施工和各种作业方式拆房施工的工具、机械和设备。
(三)三级资格房屋拆除施工单位
1、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2人,其中领有房屋拆除施工上岗证的管理人员5人;
2、注册资金和流动资金各30万元;
3、具有拆除3层以下或者高度为9米以下钢砼结构房屋的工具和设备。
第七条 采用定向爆破方式拆房的,必须取得建设部门核发的《控制爆破资格证书》及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须按资格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拆房业务,不得超越资格等级从事拆房施工。各资格等级规定的施工业务范围如下:
(一)一级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可以从事各类房屋的拆除施工。
(二)二级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可以从事7层以下或高度为20米以下的钢砼结构房屋及其它各类房屋的拆除施工。
(三)三级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可以从事5层以下或高度为15米以下砖混结构房屋,3层以下或者高度为9米以下钢砼结构房屋的拆除施工。
第九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对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及上岗人员的培训、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伪造、涂改或者转让《资格证书》,《资格证书》遗失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实行年检制,被年检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的年检内容和时间,提交有关材料。对年检合格的单位给予验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年检时对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1、专业人员未达到本级《资格证书》级别要求的;
2、拆房设备未达到本级《资格证书》级别要求的;
3、转让房屋拆除施工业务或者将承接的房屋拆除施工业务再行分包的;
4、一年内经查实的群众投诉在3起以上的(不含3起);
5、在年度房屋拆除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情节较轻的;
6、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但情节较轻的。
经整改后复验合格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给予验证。复验后仍不合格的,对一、二级《资格证书》单位给予降级处理,对三级《资格证书》单位吊销《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年检时可吊销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的《资格证书》。
1、伪造、涂改或转让《资格证书》的;
2、超越资格等级实施房屋拆除施工的;
3、在房屋拆除中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损害当事人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年度房屋拆除施工中发生责任死亡事故或重大伤残事故的;
5、在房屋拆除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刑事责任案件,造成人员伤残、死亡事故的。
第十四条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格定级两年后,资格条件符合上一资格等级标准,并且连续两年无重大责任事故的,可申请晋升一个资格等级。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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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白静浦 李俊杰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劳动关系问题开始受到人们的日益关注,经过二十年的改革,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即冲击了原有的劳动关系,也带来了新的矛盾。由于现时期劳动力供大于求,用人单位追求利益最大化,出现了大量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难区别的混乱关系,因此正确把握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法律关系,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者的利益最大利益化。笔者将两者之间别作以粗浅的区别。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依据民事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关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的权利义务关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劳动关系问题开始受到人们的日益关注,经过二十年的改革,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即冲击了原有的劳动关系,也带来了新的矛盾。由于现时期劳动力供大于求,用人单位追求利益最大化,出现了大量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难区别的混乱关系,因此正确把握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法律关系,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者的利益最大利益化。现将两者之间别作以粗浅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劳动合同中的主体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者是指在法定的劳动年龄限度内,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才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而劳务合同中,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劳务的提供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劳务提供才的资格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限制。

  二、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同。劳动合同在双方签订之前是平等的主体,而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后,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而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无论在劳务合同签订之前或合同签订之后,地位都是平等的。

  三、救济途径不同。劳动合同受《劳动法》调整,由于劳动的争议性特殊,《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劳动争议的诉讼,而劳务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受民事法律规范约束的,在劳务关系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的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安法院 白静浦 李俊杰

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山大学与广东东宝集团有限公司合作试办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的批复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山大学与广东东宝集团有限公司合作试办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的批复


教发函[2005]68号

广东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建立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的请示》(粤教规[2005]3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山大学与广东东宝集团有限公司合作试办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以下简称新华学院)。新华学院为独立学院。

  二、中山大学要对新华学院的教学组织和管理负责,并保证办学质量。广东东宝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提供新华学院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并保证所需资金如期、足额到位。国家和中山大学不负责新华学院建设和发展所需的经费投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新华学院由广东省安排下达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并以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名称具印。

  四、今年6月招生之前,我部还将按照《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组织专家对新华学院的办学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正式招生。

  希望你厅参照地方所属普通高校管理办法,加强对新华学院的指导和管理。加强对新华学院办学行为和教学质量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新华学院不断完善办学条件,充分发挥中山大学的智力、人才资源优势,确保新华学院试办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二○○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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