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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本级土地出让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54:06  浏览:93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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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本级土地出让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本级土地出让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2005〕43号



贵池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市本级土地出让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施行。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池州市市本级土地出让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安徽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金收入包括:

(一)市国土资源局将土地使用权(含收储土地)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向市国土资源局缴纳的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时,按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补交的价款;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储资金收入,指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收储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金收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金支出,包括成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两类。土地出让金成本性支出范围包括:补偿性支出(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土地报批费用、收储贷款利息、企业改制费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业务费等;土地出让金收益性支出范围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事业建设费、农业土地开发费用以及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重大项目建设支出等。

第五条 土地出让金实行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收支两条线原则。土地出让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含招标、拍卖、挂牌竞标保证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其中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按比例分别缴入省级国库和市级国库。

(二)综合平衡原则。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先收后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以保证土地收储开发和出让实现良性循环。

(三)按宗清算原则。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按地块分宗地编制。市财政局根据宗地土地出让金实际缴入专户数额和审查核定的成本费用,依照按宗地清算和收付实现制原则,办理资金清算和拨付。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任务和市用地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收储计划,于每年的上年度12月底之前编制出本年度土地出让金收支总预算草案,并在每宗土地收储前一个月编制详细的宗地预算,抄送市财政局。土地出让金收支总预算应列明当年土地出让金总收入价款、总成本费用支出额以及土地出让净收益。宗地预算应详细列明收储时间、地块位置、面积、预计总收入价款、亩均地价、土地出让前期费用、成本各项、净收益等。

第七条 市土地收储中心应于每年的上年度11月底之前编制出本年度土地收储资金收支预算。土地收储资金收入预算反映出让收储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土地收储资金支出预算反映土地收储成本、报批费用等。土地收储资金支出预算应以收定支,以当年可筹措的储备国有土地抵押贷款、土地净收益中借支的款项(最高按不超过当年的净收益计划的20%编制)来安排收储计划,防止无资金保证的空头收储。土地收储资金收支预算一式两份,分别抄送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以便于合并编入土地出让金收支总预算。

第八条 为保证土地收购、出让、储备的良性循环,年末土地储备结存面积应不高于历年储备加上本年度收购面积之和的40%(已签订合同但仅预付少量定金的收购面积除外)。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统一印制预算申报文本和项目支出预算报表。

第十条 市政府成立市本级土地出让金预算审查小组,由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对土地出让金收支总预算和土地收储资金收支预算进行科学评审,并对宗地预算予以审核。土地出让金收支总预算经市本级土地出让金审查小组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执行。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金成本性支出预算的核定:

(一)征地费用。依据《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池州市土地收储管理办法》及《池州市城区收储土地补偿暂行规定》规定的标准及征地面积核定。

(二)宗地拆迁补偿等补偿性支出。依据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和拆迁数量核定。拆迁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池州市城市主城区规划区房屋拆迁基准价格、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和附属物、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指导价的批复》执行。拆迁数量以拆迁公司调查摸底详细数据为基础,由市本级土地出让金预算审查小组按拆迁总数10%—30%的比例抽样核实,对拆迁预算进行审查后核定。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追加预算的,追加部分由市本级土地出让金预算审查小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到拆迁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土地报批费用。办理土地报批手续时须向省交纳的有关费用,按申报数量和规定标准计算核定。

(四)收储贷款利息。按贷款额及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五)企业改制费用。国有破产、改制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由政府组织出让,变现的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并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全额用于破产和改制企业未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医疗费和职工安置费用。

(六)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业务费。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2%计提,并纳入市国土资源局部门预算。其使用范围包括:

1、开展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所支付的调查研究费、办公用品费;

2、对有偿使用的土地地域内的勘测、量算等费用;

3、对收储、出让土地价格进行评估所需费用;

4、开展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所支付的广告宣传费、咨询费及拍卖佣金。

5、土地出让、转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佣金;

6、土地出让、转让(拍卖、招标等)时所付的场地租金;

7、开展土地有偿使用工作的业务培训费;

8、查处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属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所发生的费用;

9、按规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登记单、清算单、专用票据和财务报表所发生的费用;

10、对有关票据、报表等进行保管、仓储、运输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金收益性支出预算的核定:

(一)城市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费用。根据可用土地净收益编制。

(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土地出让纯收益的20%确定。市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为30元/m2,其中85%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缴入市级国库,15%缴入省级国库。

(三)市区两级土地收益分成资金。市区土地收益按照9∶1比例分成计算。

(四)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的土地收储中心人员经费及管理经费。按收储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编制,具体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定。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管理机关,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代征机关。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应按规定申领、使用、核销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等。

第十五条 市区土地出让时(含收储中心收储的土地),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土地受让方根据登记单确定的金额,按规定时间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办理土地出让金缴款手续,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市财政局与市国土资源局每月按时对账。

第十六条 土地出让金收入到达财政专户后,成本在专户进行分解。财政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报来的“土地出让金清算单”将土地补偿性支出、土地收储成本、土地收储出让前期费用按核定的预算及用款进度拨付给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由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转拨给市土地收储中心。企业改制费用按照市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批准的企业改制方案,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拨付给市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用于企业改制;属贵池区改制企业的,拨付给贵池区财政局,由其监督使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业务费每半年或一年结算一次,由市财政拨付给市国土资源局,纳入市国土资源局部门预算,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 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上交市国库或财政专户,列入预算,专款专用。其中由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承建的政府性支出项目,按预算和项目管理原则拨付到市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贵池区分成土地收益资金拨付给贵池区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土地收储中心人员经费及管理费用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列支。年初编制经费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按月拨付。市土地收储中心应按月向市财政局报送正常经费支出报表,按季报送收储土地出让金收入和土地储备资金支出报表,年终报送收储预决算报表。月度报表于月度终了5日内报送,季度报表于季度终了10日内报送,年度预决算报表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送。

第十九条 与土地出让金相关的土地开发支出及中介服务费用支出,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并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按宗地列清土地成本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出让净收益,登记土地出让台账,及时与市财政局进行核对与结算。加强国有土地管理,对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分期缴款的应按时催缴;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清土地出让金的,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并取消其在新的宗地招标、拍卖、挂牌时的投标或竞买资格。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严格执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政策规定,与市国土资源局搞好工作衔接,加强对土地收储和出让资金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市财政局应根据资金拨付情况不定期地对用款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对不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等项目支出,市会计核算中心应予以拒付。

第二十二条 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应加强对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土地出让金缴纳不及时或不上缴财政专户,以及侵占、挪用土地出让金及虚列土地成本和开发费用,擅自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违反财经、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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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5年第1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5年第1期公报)


(1995年3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胡立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任命吕凤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张宝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安哥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任命肖思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安哥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建设发[2006]7号


各勘察设计企业:

  《杭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六年一月五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个人及勘察设计市场其它各方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杭州市行政区划内的勘察设计市场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勘察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四条 在杭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需持有效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标准、资质审批和承接业务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地在杭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申请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以及申请资质变更、增项、升级等的勘察设计企业,按建设部令第93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上报。
  第六条 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地不在杭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省内勘察设计企业,进杭开展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实行单项备案登记制度。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杭开展勘察设计市场活动,按有关规定办理进省后承接业务的备案登记手续。
  第七条 进杭企业在签订项目合同后15天之内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登记手续,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的15天之内办理单项注销手续(在杭设立分支机构的按本规定第九条执行)。
  办理单项备案登记手续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项备案登记表;
  (四)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勘察设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本企业从事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加盖企业公章,实行注册制度的专业需加盖注册人员的注册章);
  (七)其他规定需要出具的材料。
  进杭企业办理单项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
  (二)甲方对备案单项工程的评价意见。
  第八条 境外企业进杭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根据建市[2004]78号《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需持建设单位对外国企业进行设计资格预审的证明材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设计合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合作设计协议(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建设单位对外国企业进行设计资格预审的证明材料。
  合作设计企业是进杭企业的,还需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九条 进杭企业要求在杭设立分支机构的,需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和下列材料,并经现场踏勘后办理《分支机构在杭管理手册》。需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省(市)证明;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和业绩证明;
  (四)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加盖注册章)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应承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企业公章、出图章、合同专用章等的样签。
  (七)分支机构固定工作场所的证明材料;
  (八)其它规定出具的材料。勘察企业还需提供主要设备清单和土试委托合同。
  持有《分支机构在杭管理手册》的企业,实行年度审核并不再进行单项备案登记。
  第十条 杭州市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由本地区经浙江省建设厅批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图审机构)承担。在技术上有特殊要求必须由外地图审机构审查的,需在开展业务前到市建委办理单项备案手续。

第三章 市场交易

  第十一条 业主在发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可以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方式。
  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必须采用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范围按《杭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科学、诚信的原则。
  第十三条 业主发包时,应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采用邀请招标发包的,必须进行公示。采用公开招标发包的,必须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深度,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取得招标文件的办法、评标方式以及对未中标人的经济补偿额等事项。
  第十四条 业主发包时不得明示或暗示投标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规划勘设条件等。
  第十五条 经招投标方式发包的勘察设计业务,业主不得随意更换中标人,承接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组人员。
  第十六条 对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业主应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对承包人的资质、业务范围和项目组成员的资格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企业(含进杭企业,以下同)在开展勘察设计活动时,应组织与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本企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其他企业。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以技术标为主。标评工作应充分体现公正性、科学性,注重方案设计的原创性、合理性、经济性,勘察设计的技术进步和新技术的运用等。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招投标过程应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健全并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专家库,通过公开招聘、单位推荐,经审核、培训、考试最终确定评标专家库成员。
  也可采用特聘的方式聘用资深人员,纳入评标专家库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和承接方应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双方应加盖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的委托代理人。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质量责任意识。
  第二十四条 勘察企业必须建立工程勘察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禁止违规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符合各阶段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加强图签、出图章、注册章等的管理,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出具勘察设计文本、图纸等设计成果(在施工过程中确需签发设计修改联系单的,可以使用分支机构的图章,但必须和《分支机构在杭管理手册》同时使用)。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文件须在扉页上列明项目设计人员名单(含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员等。勘察文件还需列明各类图表原始记录责任人)、加盖企业公章及相应的出图专用章。设计单位应严格按国家和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八条 在图纸上应正确标注图号、出图日期、设计阶段等内容,设计人员、校对、审核等人员签名齐全,并加盖相应的出图章,实行注册制度的专业在相应图纸上加盖注册师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总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下且功能单一、结构简单的项目(钢结构除外)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申请免予施工图审查。
  第三十条 施工图审查中的勘察文件(详勘、补勘)实行前置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是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图审机构的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申报,经市、省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符合要求的人员每年公布一次。未经公布的人员,不得承担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与所审查项目的业主、勘察、设计企业之间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包括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图审机构应主动回避:
  (一)股东单位是项目的业主或勘察设计单位;
  (二)股东是自然人的,该股东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是项目的业主或勘察设计单位。
  各审查机构应主动上报要回避的企业名单。
  第三十三条 图审机构应按建设部令第134号和地方政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严禁图审机构在设计底图上签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规定审查的内容,建设单位应及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积极参加责任保险。投保可按年投保和单项投保。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有选择地自愿参保。必须投保的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企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受聘。
  第三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的勘察设计技术人员,其受聘企业与注册执业单位应一致。
  第三十八条 进杭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杭招聘技术人员,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在杭从事岩土工程勘察作业的机长、记录员、原位测试操作工、土工试验操作工等岗位实行持证上岗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企业内部应逐步开展项目负责人上岗制度。项目负责人应由项目主要专业的设计人员担任。专业负责人应由本专业的技术骨干担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应遵守杭州市的有关规定,守法、诚信经营,并接受和配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表,并对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将企业和人员的相关信息及时在《杭州市勘察设计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上更新。
  第四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建立勘察设计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纳入诚信网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勘察设计企业及市场的管理,对勘察设计质量、市场行为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业主在发包勘察设计业务时,出现违反本规定的情况或业主伪造、涂改勘察设计文件,并交付使用的,将依法予以处理,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曝光。
  第四十七条 业主不按规定将有关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委托审查或出现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依法处罚,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曝光。
  第四十八条 将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外地(境外)企业的业主,应督促和配合进杭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进杭备案手续的项目不得实施。
  第四十九条 进杭企业在杭只能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并加强内部管理,遵守本规定。
  第五十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进杭企业备案手续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未按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的;
  (二)超越企业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的;
  (三)出现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规定情况的;
  不按规定办理单项注销手续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结束前不再受理该企业新的备案登记。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涉及注册人员的,由省注册师管委会依法予以处理,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曝光。
  第五十二条 勘察设计企业拒绝接受属地管理的或不按规定上报各类报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曝光。
  勘察设计企业出租、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等材料的或伪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处罚,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曝光。
  第五十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或存在严重扰乱市场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的处罚;被处罚企业的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限制单位与个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涉及注册人员的,由省注册师管委会依法予以处理。涉及进杭企业的,给予清退处理。在杭州建设信用网曝光。
  第五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实行核查制度,发现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标准的,将报请资质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其资质。具体的核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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