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04:03  浏览:93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2003〕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许昌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八日


许昌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退役士兵安置是党和国家一项长期的、严肃的指令性政治任务。为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中所称城镇退役士兵,系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应在城镇安置就业的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以下统称退役士兵);所称安置就业系指安置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各类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就业。

第三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市及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统称安置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计划、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工商、税务、卫生、教育、征兵、监察、法制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安置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四条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将退役士兵安置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承担计划安置任务的部门(系统)和单位(以下统称接收单位)完成安置任务情况纳入当地年度责任目标和考评范围;将安置部门所需的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 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和一次职业技能培训等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将事业单位安置退役士兵列入当地人事编制计划。

第五条根据先报到后安置的原则,退役士兵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应及时到当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退役士兵符合接收条件的,应按照当地安置部门的规定时间及时办理户口、行政等报到手续。对不符合接收条件的或档案中缺少《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和《士兵登记表》的,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退役士兵本人,同时将其档案退回原部队且说明理由。

第六条退役士兵要求易地安置的,需持有关手续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其中,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省安置部门审批;跨省辖市的由市安置部门审批;本市范围内的由接收地的县(市、区)安置部门审批。经批准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 由接收地的公安户籍部门凭当地安置部门介绍信办理入户手续。

第七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所有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不论隶属何地、何部门,都必须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积极接收并妥善安置由当地人民政府计划分配的退役士兵。

第八条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 由安置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当年退役士兵数量和当地实际编制,或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各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等情况按比例编制,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并下达;对省下达的中央和省属单位安置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分解并下达;未列入省下达计划范围的中央和省属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

各类新建、扩建企业增员时, 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划出一定比例和名额,提供安置部门用于分配退役士兵。

第九条接收单位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可在接到当地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安置任务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计划安置任务每少接收一人缴纳5—6万元的标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政策和办法,人民政府鼓励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后自谋职业。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年各级下达的安置计划,采取优先分配、双向选择、文化考试、指令性包底分配各占一定比例的方式实施。

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 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二条享受安置就业政策的退役士兵,必须是以下人员:

(一)退役义务兵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且在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二)复员士官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服现役满第一期或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三)转业士官经省级安置部门批准接收并移交的;

(四)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入伍前系农业户口,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服役期间其全家被公安机关批准“农转非”,且本人经县(市、区)审核并报经市批准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奖励的;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二、三等伤残且当地有条件在城镇安置就业的(不能安置就业的
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增发伤残抚恤金)。

(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应予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

第十三条退役士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安置: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占用农村指标入伍的;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从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非农业户口的;未按时到安置部门办理户口、行政等报到手续的; 自2002年冬季以后(含2002年冬季)入伍的城镇非农业户口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没有国家民政部制发的“非农” 《优待安置证》的;不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奖励的, 由安置部门予以优先分配;荣立三等功的由接收单位在定岗定位时予以照顾;因战、因公(含因病)致二、三等伤残的由接收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十五条退役士兵入伍前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且不占计划分配指标。原单位已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六条退役士兵入伍前系学校未毕业学生,退役后本人要求复学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允许回原学校复学,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安置部门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免费为城镇退役士兵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 以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

第十九条安置退役士兵实行劳动合同制,接收单位应及时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退役士兵自愿终止劳动合同或首次合同期满后需要再就业时,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介绍其就业。

第二十条退役士兵军龄自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满10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役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接收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待遇。接收单位应依法为退役士兵办理当地各项社会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确保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退役士兵分配后,企业单位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其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二十二条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就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必须服从人民政府分配和用人单位定岗,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取消安置资格。退役士兵办理分配手续后应及时到接收单位报到,因本人原因超过规定期限不到安置部门办理分配手续、或已办理分配手续但不按时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则视为不服从分配。

第二十四条符合安置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自谋职业有关手续,按照当地当年规定的标准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给予优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如被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

(五)城镇二、三等伤残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的,其应领取的伤残保健金标准改按伤残抚恤金标准执行。

(六)各级税务部门规定的有关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七)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经批准后,政府不再负责其安置就业。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五条承担退役士兵计划安置任务的接收单位,其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包括其下属单位按时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责任人,主管劳动人事工作的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单位包括其下属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接收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接收当地人民政府指令性计划分配包括调整或补充分配的退役士兵;不得只接收本单位职工的退役子女而不接收计划分配的其他退役士兵;不得拒绝接收伤病残或在服役期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但仍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

第二十七条接收单位自人民政府统一分配之日起30日内必须对分配的退役士兵落实定岗和上岗。其间无论退役士兵是否前去报到,均应按分配的名单先行定岗定位,并对已前去报到的退役士兵开始计发工资。由于接收单位拒绝或拖延办理退役士兵报到的则视为已报到。对因退役士兵个人原因未按时报到的自实际报到之日起计发工资。

第二十八条接收单位拒绝或拖延接收退役士兵,或接收后不予按时落实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手续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其中,系接收单位责任的由接收单位发给,系接收单位的下属单位责任的由其下属单位发给。

第二十九条接收单位拒绝接收或要求退档的,则由其责任人负责向人民政府申明理由,未经人民政府批准,安置部门不得擅自接收退档。

第三十条因接收单位拒绝接收当地安置部门计划分配的退役士兵而引发的劳动争议, 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一条接收单位自人民政府统一分配之日起60日内,应及时向安置部门报送《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落实上岗情况反馈表》,逾期则视为未完成安置任务。

第三十二条接收单位不得向退役士兵收取任何名目的费用,尤其不得将收取费用作为接收和上岗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接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政策规定如与国家和省的安置法律、法规及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和省的安置法律、法规及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各行其是。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接收单位及其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采取以下措施或处罚:

(一)由安置部门会同计划、人事、劳动、监察、目标管理、法制等部门实施督察,并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落实情况。

(二)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足额补发已分配退役士兵的生活费。

(三)接收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和各级双拥先进单位。

(四)对接收单位的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且当年不得被评为各级先进个人。其中,系中央和省属管理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五)接收单位因拒绝或拖延接收计划分配的退役士兵,或接收后不予及时落实上岗而导致退役士兵上访尤其集体上访的善后处理等, 由接收单位的责任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将按时完成安置退役士兵政治任务作为评选文明单位的一项重要条件。拒绝或拖延接收计划分配退役士兵的接收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文明单位。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三十五条安置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按本暂行办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六条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接收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对不能按时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评选双拥模范城的资格,并责令其限期完成。

第三十八条本暂行办法未尽规定按国家现行政策执行。本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如遇国家和省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安置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贯彻《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贯彻《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关于贯彻〈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一日

  关于贯彻《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

  (省经贸委 二○○一年五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规范》)是近几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制度创新、加强管理的行为规范。《基本规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开始进入规范化阶段,对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十五”期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取得重大进展、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目标将起到积极的基础性作用。

  为贯彻落实《基本规范》,加快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发展步伐,大力推进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加快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建立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通道,强化企业的科学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贯彻《基本规范》的目标和任务

  (一)2001年和“十五”期间我省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改革发展目标是:1.2001年,在全省大中型企业中培育树立20户规范建制的样板企业,到2005年全省大中型工业企业制度建设基本实现规范标准;2.2001年在大中型工业企业中确定20户科学管理的样板企业,到2005年全省大中型工业企业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3.2001年全省培育30户大公司和企业集团;2005年这30户企业的企业规模和技术水平在国内或国际具有一定的竞争实力;4.2001年完成技改投资120亿元,全省“十五”期间计划建成投资的100项重大技改项目有30项开工;到2005年累计完成技改总投资825亿元,100项重大技改项目竣工投产,50户重点支持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的技改计划全面实现。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装备基本得到改造。   二、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

  (二)要培育和树立20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样板企业。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中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通钢、炭素、电子集团、吉林高速公路、森工股份、长生基因、长铃、亚泰水泥、长春燃气、大成玉米、吉林化纤、吉林龙鼎集团、吉林造纸集团、通化石油工具、延边敖东、白麓纸业、白城通业集团、四平金丰、辽源得亨、蒿华纸业等20户企业作为我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样板企业。一是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企业按照《基本规范》的标准,逐户制定规范建制方案,落实企业自查、主管部门检查、省经贸委抽查制度;二是以20户样板企业为典型,为全省大中型企业建制积累经验,提供示范;三是对这20户企业实行先行剥离企业所办的中小学、托儿所、非经营机构,交由社区或所在地政府管理,减轻企业的办社会负担。(三)把落实“五个到位”做为规范建制的重点。一是出资人到位。在总结完善省级国有资产运营监管体系改革的基础上,2001年要完成市州级国有资产运营监管体系改革。重点是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保证体系和统计指标考核体系,实现企业的出资人到位。同时,省政府要选择公司建制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企业集团进行直接授权经营。二是多元投资主体到位。除部分重要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国有控股以外,其他所有企业和新建立的企业在所有制上一律放开,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战略投资者、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经营管理者和内部职工向国有大中型企业投资入股,形成多元投资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三是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到位。2001年省、市州政府要组织对现有267户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理整顿工作。重点是核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到位、公司章程、治理结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股东权益等方面的情况。四是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到位。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打破企业内部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企业工资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经营管理者实行年薪制、期股期权的办法。五是建立新的核算体系到位。加强对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和监督,重点是会计报表管理、成本管理、全面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等。(四)依照《基本规范》抓规范。按照坚持标准、大力推进、依法规范的要求进行规范建制,一要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纠正个别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扩大发起人范围、变相向社会发行股票的违法行为,严把审批关。二要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解决大股东控制董事会、监事会监管不力、董事长和总经理“一肩挑”等问题,建立可追溯个人责任的决策制度。三要规范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体制,解决集团内部资产不清、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等问题。(五)大力推进股份制改造。一要将国有独资公司改造成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公司。一方面要扩大投资范围,面向国内外战略投资者、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经营管理者和企业内部职工投资入股。另一方面要扩大投资种类,投资人既可以以货币资金、实物投资入股,也可以以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产品配方等有价的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二要对建制规范、主业突出、业绩优良、管理科学和成长性好的股份公司积极争取上市。对使用1996年、1997年计划内公开发行股票的吉林电力、龙华热电、天成路桥、四平金丰等企业的上市工作要重点支持,加快申报速度,争取2001年全部上市。对使用部委指标、高科技指标、特批指标的中联公司、华微电子、北方和平等企业要加大上市工作力度。对白麓纸业争取债转股上市、辉南长龙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通化方大等9户申报国内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要抓紧一切前期准备工作,争取上市成功。对省内具备上市条件的股份公司要积极争取在国内主板、创业板、香港创业板上市和发行B股。以此推动企业规范建制和上市融资。

  三、大力推进资产重组和组织结构调整

  (六)加快培育在国内和国际有一定竞争能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在我省关键领域和主导产业中选择一汽、吉化、通钢、化纤等30个大公司、大企业集团进行培育和发展。目标是使这30户企业成为建制规范、主业突出、科技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强、成长性较好、管理科学的企业,5年后要达到一定的经济规模。构成我省工业经济的骨干,促进其结构优化和升级,并以此带动全省工业经济的发展。

  (七)培育发展大公司和企业集团,要突出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快一汽等30户企业的股份公司改造,推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借鉴中石油、中石化、中国联通等企业重组上市的经验,推动一汽、吉化到境外上市,推动通钢、吉林高速公路等企业到国内主板上市;推动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拿出部分优质资产与其他发起人一道发起设立具有科技含量和高成长性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到国内创业板或香港创业板上市,加快上市融资和资产重组的速度。二是突出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大企业和企业集团要集中精力搞好主营业务,形成比较优势和整体优势。建立技术开发中心,要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尽快形成自己的知名品牌。为了支持和发展这30户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发展高新技术,省里的技术改造贴息政策要尽量向这些企业倾斜。同时,在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提高折旧率或实行加速折旧办法,加快企业技术、设备更新换代的速度。三是精干主体、分离辅助,精减富余人员。对重点培育发展的30户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实行按对等负债的原则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并逐步把企业所办的托儿所、医院等推向市场或交由社区管理。从这30户大公司或大企业集团中选出5户企业由省政府直接授予国有资产经营权,给被授权企业以较大的资产处置权。国家债转股的政策、兼并破产核呆政策要集中向这30户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倾斜,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八)通过调整重组搞专、搞精、搞新、搞特一批。一是围绕为大企业配套,搞专一批。扶持发展长春齿轮、奥奇汽车塑料、吉林轴承集团、一东离合器、白城通业等为一汽配套主要零部件的生产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技术改造使这些企业具有适应国内外汽车市场需要的标准化、通用化和专业化的配套能力。二是用现代的科学技术改造我省传统的机械、冶金、轻工、纺织产业,做精一批;加大炭素、铁合金等企业的技改力度。三是通过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途径培育长生基因、通海高科、吉林华星、华禹光谷等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利用本地独特的自然资源,发展通化葡萄酒、抚松参业、大成玉米、德大、皓月等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企业。同时要加大行业重组力度。围绕知名商标、知名企业和行业排头兵企业,加快组建吉林省的医药集团、白酒集团、啤酒集团。走集约化经营的路子,发展规模经济,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四、加快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九)以市场为导向,与我省工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发挥吉林特色和比较优势,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用高新技术及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快发展规模经济和外向型经济,提高我省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在国际国内市场上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带动产业优化升级,实现我省工业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十)全面实施“十五”期间企业技术改造计划“815”重点工程。2001年全省技术改造的目标和任务是:全省技术改造投资完成120亿元,比2000年实际投资增加9.1%;“十五”期间重点实施的100个重大技改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全面启动,其中30个项目开工建设;全省技改项目实现新增产值120亿元,占全省工业新增产值的70%,新增工业增加值40亿元,占全省工业新增工业增加值60%,新增利润25亿元,占全省工业新增利润的50%。

  2005年实现技术改造总投资825亿元,100个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投产,完成50户大公司和企业集团的技术改造计划。

  (十一)抓好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落实。积极争取我省的技改项目列入国家重点项目计划,要会同行业、企业和金融部门共同努力,争取有更多项目纳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照省里“十五”期间企业技术改造计划,各市州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在2001年上半年完成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十五”期间技术改造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严格的技术、经济论证。50户重点支持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要编制完整的技术改造计划。经专家评审论证,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经贸委予以批复。

  (十二)加强对重大技改项目的管理。要加强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力度。对列入“815”工程的100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50户重点支持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的改造项目实行从审查论证、申报立项、落实资金到开工建设以及建成投产的全过程,实行跟踪调度、掌握情况和加强管理。对其中列入国家“双高一优”、国债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要重点管理。企业自身要加强对技改项目的管理,落实项目责任人制度。同时,逐步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培育资本市场、健全服务体系、强化监督管理”的技改项目的管理体制,推进技术改造工作的改革。

  (十三)拓宽融资渠道,开发资本市场,落实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落实技改资金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来解决。要发挥商业银行贷款这一主渠道作用;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吸引国内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合资、合作;实行以项目招商,以项目贷款的办法募集项目投资;加快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和变现部分国有资产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方法筹集项目投资;实行股份制改造吸引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投资入股解决项目投资;股份制企业要积极争取到国外、国内主板,国内创业板上市直接融资解决项目投资。同时,对所募集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

  五、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国有企业改制步伐,建立劣势企业退市的通道

  (十四)我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国有资产总量2023亿,企业户数1571户,资产存量大、分布广、战线长,经济缺乏活力。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国有企业无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在结构上都很不适应。要在“十五”期间加快建立多元投资主体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契约合同制的用工制度和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结构调整,迎接加入WTO的挑战,促进企业的市场化进程。(十五)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的原则。1.坚持进而有为、退而有序的原则;2.坚持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变的原则;3.坚持以改革和科技进步为动力的原则;4.坚持改革、调整、稳定整体推进的原则;5.坚持以法规范的原则。(十六)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和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总体思路是: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改革为动力,调整布局,收缩战线,突出主导产业、高科技产业,提高国有工业经济的整体素质和控制力,鼓励和支持非国有资本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一般竞争性行业、加快发展,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十七)目标和任务。“十五”期间,产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机制基本形成,契约合同制的用工制度基本确立,国有企业的主导地位、控制地位明显增强,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组织形式普遍推广。2001年,上半年各市州、省直行业部门、国有控股公司和投资公司要加紧调研,提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实施意见。下半年要组织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改革。(十八)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和形式。

  从2001年开始对全省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产权制度改革。一是解决国有企业数量过多、战线过长、国有资产分散、效益不高的问题。二是解决投资主体单一、运行机制不活、无法形成激励约束机制的问题。三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向主导产业、高科技产业集中收缩,占领发展制高点、实行集约经营、规模发展,提高主导地位和控制力。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从实际出发,通过出售的办法,转让产权;通过股份制改造,建立多元产权;通过兼并重组,集中产权;通过政策性破产和依法破产,清理产权。主要形式是:

  除部分重点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继续保留国有控股外,其他企业和新组建的企业在产权上不强调一定国有控股。

  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通过吸引国内外战略投资者、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投资入股,组建成多元投资主体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处于一般竞争性行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既可以采取招商引资的办法嫁接改造,成立与外资合资、合作性质的公司,也可以通过投资机构、企业经营管理者、职工和自然人投资入股组建股份有限公司。

  对32户上市公司60.8亿股的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经批准可以减持或转让。对其中国有股权较大的可以在履行《公司法》有关规定程序后优先由省内国有大型骨干企业收购。

  对234户没有上市的股份公司中的111亿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股权,经出资人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通过向社会各类主体转让,减持国有股权或转让国有股权。

  对全省国有中小企业要大力进行改制,原则上不再保留单一的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组织形式,实行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制改造。其产权,宜股则股,宜售则售。特别是粮、油、肉、禽、水产等加工业企业,食品、日化产品制造业企业,橡胶、塑料制造加工业企业,普通机械仪器制造与修理和一般服务业的企业要在2001年先行改革。

  对蛟河煤矿等资源枯竭矿山,省通用机械厂、吉林冶炼厂、长春钢铁总厂等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有色、钢铁、军工等企业要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宜售则售、宜并则并、宜股则股、宜破则破。(十九)加快建立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通道。

  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必须解决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问题,使那些早已丧失市场竞争能力的企业尽快退出市场,以减少资源浪费、资产损失和消灭亏损源。在采用政策性破产和依法破产的同时,要用改革、创新的办法,把滞留在退出市场通道的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全部退出。1.积极争取政策性破产。对国家已经批准破产的38户企业,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尽快进入破产程序。对正在申报和准备申报破产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银行和经贸委要搞好调研做好基础工作,争取更多的企业列入国家的兼并破产计划。

  用分立重组的办法实施破产。对负债率较高、非经营性资产较多的企业,可以实行“一分为三”式的资产重组,但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后,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将属非经营性资产中的学校交由当地政府管理,职工医院推向社会;以优质高效资产组建新的企业;将老企业实施破产、关闭。新企业要按商定的比例偿还破掉的老企业债务。2.要积极争取国家将不良资产从银行剥离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对确需破产的企业不良贷款通过核销办法予以处理。3.要加大依法破产的力度。一是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债权银行的工作,必要时可以研究把破产企业对债权银行的清偿位次前移或适当提高清偿比例;二是探讨用付利息的办法通过银行向外省银行借用呆坏帐准备金指标。4.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的制糖、丝绸两个行业,全部退出市场。5.对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钢厂、小炼油和未关闭的小煤窑、小水泥、小火电等“五小”企业全部实行关闭退出。(二十)相关的政策和措施。1.对已经进行公司制改造或破产企业的职工要同时改变职工的全民所有制身份。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补偿金。补偿金可用于职工向新设立的多元投资主体企业投资入股资金。对无力支付职工改变身份补偿金的企业,可将部分资产变现资金用于支付职工补偿金;经省财政部门批准,还可以通过依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取得的收益,支付职工的补偿金。2.国有资产重组流动要打破地区和部门的限制。按优化重组的原则从全省整体经济发展的战略考虑,国有资产在省与市州和部门之间,既可以上划,也可以下划。对涉及省与市州之间重大利益变化,通过财政调整上缴基数和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由于资产划拨带来的地区、部门利益不均衡问题。企业要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和对国有资产的人身依附关系,加快资产流动。3.国有资本在调整流动中,通过出售资产和转让股权所变现的资金,一定要加强管理。这部分资金是国有资产收益的一部分,应按国家规定补充社会保障基金,或用于结构调整和支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用于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或补充职工社保统筹。4.要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劣势企业退出市场通道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扯面广、改革难度大的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本着对国家、企业、职工高度负责的态度协调一致,相互配合。既要勇于探索,依法规范,又要深化改革,保持社会稳定。省将制定全省统一的国有资产重组、产权制度改革和劣势企业退出市场整体方案。各市州和相关部门也要制定既从本地实际出发又与省整体方案对接的改革重组方案。同时,省将要制定一系列相关配套行政规章,以保证国有资产重组、产权制度改革和劣势企业退出市场“进而有为、退而有序”。

  六、以“四学一创”为主线全面加强企业管理

  (二十一)把握“四学一创”的实质,提高企业管理的整体素质。“十五”期间要始终不渝地把开展“四学一创”活动做为我省加强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全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者都要学习付万才同志严于管理、科学决策、艰苦创业的精神,查找自己的敬业精神、决策水平和重视管理的程度;学习“许继”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向深化改革、加强管理要效益;学习“邯钢”倒推成本、成本否决的经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强化企业内部的挖潜增效;学习“亚星”购销比价管理的办法,加强企业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过程中的管理,堵塞漏洞。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员工要共同树立创名牌意识。要把开发名牌、创名牌活动贯穿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落实机构、明确责任,常抓不懈。企业要开展对标挖潜活动,对照吉林化纤、许继、邯钢、亚星和省内行业排头兵企业找差距、查不足,改善和加强管理。同时,省经贸委要组织企业管理专家组到各大中型企业进行诊断、咨询。(二十二)抓住“四项管理”,促进管理上档次。要突出抓好四个方面的管理。一是决策管理。企业经营管理者要提高决策水平和建立重大决策责任制度。今后企业凡是研究生产经营、兼并重组等重大问题,要实行与会人员表决签名的办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致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是财务资金管理。要严肃财务资金纪律。按照新的核算体系,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软件,实行统一的资金管理、财务报表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发挥内部结算中心功能,杜绝资帐循环现象。要实行对企业资金流动和日常财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审计制度以及经营管理者离任审计制度;三是质量管理。要强化产品开发和生产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检验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质量标准和规定,加强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四是发展战略管理。企业要确立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制定战略方针、目标和措施。发展战略要注意突出主业、核心业务能力培育和整体优势的发挥,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二十三)树立20户科学管理的样板企业。2001年在全省国有工业大中型企业中树立20户科学管理的样板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和指导。要按《基本规范》的要求,对企业的管理工作进行自检、自查。认真查找不足,有针对性地制订《企业规范管理方案》。全面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档次。要重视加强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进企业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七、要加强对贯彻《基本规范》的组织领导

  (二十四)各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基本规范》的重要性,要把指导大中型企业贯彻落实《基本规范》做为2001年和整个“十五”规划期间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的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二十五)大中型企业要认真学习《基本规范》,把深化企业改革,加强管理的主要精力和工作重点放在贯彻落实《基本规范》上。大中型企业的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并把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领导班子成员,认真组织广大职工对照《基本规范》查找不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改进,争取早日达到《基本规范》要求,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十六)围绕贯彻落实《基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大中型企业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或实施办法。要从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出发,在股份制改革、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经营管理者的选用和激励约束机制,国有企业退出全民所有制、资产重组和产权制度改革、劣势企业退出市场机制等重点、难点问题上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要不断总结经验,针对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制订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或指导性文件,大力推进改革。


滁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滁政令第 15 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滁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监督,促使其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行为,加快建立为民、务实、高效、廉洁的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政府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失职,影响行政秩序和效率,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是指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第三条 行政首长问责遵循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部门行政首长应当依法行使权力,积极履行职责,完成好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首长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有权向市政府检举或控告。
第六条 政府部门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及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政府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四)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致使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的,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进展的。
第七条 政府部门违法决策造成重大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超越部门权限擅自决策的;
(二)重大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三)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规定公开的;
(四)行政决定或者命令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五)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政府部门不正确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照相关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和组织有关救援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发现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后不依法采取措施,造成重特大责任事故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因违法违规采取行政措施或行政行为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确认或者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非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或者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监管不力或纵容、包庇的;
(八)政府部门直接负责或者直接管理的单位所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发生失误或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财政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或者截留、挪用政府代管资金的;
(十)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致使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政府部门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政府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导致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部门及所属单位或者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
(四)指使、授意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
(五)因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在公众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的;
(二)违反规定泄漏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三)利用权力为本人、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谋取利益,或利用工作中掌握的未公开的信息为自己或者亲属等其他人牟取利益的;
(四)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发现部门行政首长可能存在应当问责的情形或者出现下列问责信息,可以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问责建议;
(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监察、审计、政府法制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材料;
(六)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工作考核或者政风、行风评议结果;
(八)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九)其他反映政府部门及行政首长存在问责情形的材料。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整理相关部门的问责建议和收集相关材料,并定期向市长报告。
第十二条 市监察局负责受理对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的案件,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启动问责程序后5日内市监察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在调查过程中,接受问责调查的行政首长应当积极配合,并向调查组作出书面说明。也可以就问责的事项向市政府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材料应同时递交调查组。
接受问责调查的行政首长阻挠或者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人职务。
第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市长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是否问责的具体建议。
第十五条 市政府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当在15日内集体讨论,作出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并决定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十六条 部门行政首长被问责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责令辞职;
(七)建议免职。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采用或者合并采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第(七)项方式问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有问责情形的部门行政首长引咎辞职的,不再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被问责调查的行政首长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部门行政首长作出的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本人,并向作出问责批示或提出问责建议或检举、控告的有关机关及个人反馈。
第十九条 被问责的部门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诉。
第二十条 被问责的行政首长拒不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与问责调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首长被问责的情形是由其他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造成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县、市、区长的问责,比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首长进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