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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5:26:14  浏览:93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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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8]30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项存款调整后的年利率按附表一各档次利率执行。
二、粮棉油贷款(含收购、调销、储备)执行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短期和中长期贷款各档次利率,即:6个月以内(含6个月)年利率为6.57%;6个月至1年(含1年)年利率为6.93%;1~3年(含3年)年利率为7.11%;3~5年(含5年)年利率为7.65%;5年以上年利率为8.01%。
三、建仓建罐贷款执行粮棉油贷款各档次利率。
四、同业往来、与农行往来执行年利率3.51%。
五、鉴于目前总行向人民银行借款仍按原合同利率交息,大部分借款利率为10.62%和9.09%,总行无法完成向人行的交息任务,因此系统内往来、联行往来仍执行年利率7.56%。各行对企业要严格按借款合同定的利率计收利息。
六、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的罚息水平不变。
七、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1998年6月30日 银发(1998)30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
独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其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烟台住房储
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国家邮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1998年7月1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同时降代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和再贷款利率。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存款利率。各项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0.49个百分点。各档次存款利率调整表见附表一。
二、降低贷款利率。各项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1.12个百分点,各档次贷款利率调整表见附表二。
三、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和再贷款利率。准备金存款利率下调1.71个百分点,再贷款利率平均下调1.82个百分点。准备金存款及各档次再贷款利率调整表见附表三。
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存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准备金存款利率。
四、降低再贴现和贴现利率。再贴现利率由现行的6.03%下调为4.32%;贴现利率由各金融机构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最高不得超过2个百分点。
五、相应下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各项优惠贷款利率调整表见附表四。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
六、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和浮动幅度不变。
七、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的罚息水平不变。
八、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政策性金融债券利率、进出口银行机电产品卖方信贷利率另行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各级分支行要迅速将本通知送达所在地各金融机构,并督促遵照执行。同时,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应迅速跟踪调查,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总行货币政策司(传真:010-66012765)。
附表:一、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调整表(略)
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调整表(略)
三、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调整表(略)
四、优惠贷款利率调整表(略)



199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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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第152号


《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八年十月九日

              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完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户籍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愿参加农民养老保险。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农民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管理主体)
  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农民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农民养老保险的具体事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农业、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五条 (参保档次)
  申请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年龄人员,按本办法附件1确定的三个缴费档次,自愿选择其中一档缴纳养老保险费。  
申请参保时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按本办法附件2确定的三个缴费档次,自愿选择其中一档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 (缴费补贴)
  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先由本人耕地保护补贴缴纳,不足部分再由本人补足。
  申请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年龄人员的政府补贴资金,区(市)县政府可以视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一次性注入或分年注入。分年注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第七条 (暂停缴费)
  参保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因生活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报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在规定期限内,可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恢复缴费后,暂停缴纳部分可以补缴。  
第八条 (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按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
  第九条 (待遇标准)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从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附件3确定的计发标准发给养老金,并随年龄增长达到相应年龄段时,改按相应档次发给养老金。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年限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附件4规定的计发标准为其计发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可按到龄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
  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养老金标准,切实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
  第十条 (保险关系终止和转移)
  已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一)土地被依法征用,符合参加本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条件的,其个人缴纳的农民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养老金后的余额(含由本人耕地保护补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下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给本人,本人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
  (二)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养老金后的余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按死亡当月养老金标准向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养老金作为丧葬补贴。
  参保缴费期间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一)土地被依法征用,符合参加本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条件的,其农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转移办法另行制定;
  (二)缴费期间死亡的人员,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由本人耕地保护补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以区(市)县为统筹单位,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封闭运行,自求平衡。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人员申请参加农民养老保险需要耕地保护补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从为其建立的耕地保护账户中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户。具体支付办法按照《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08〕8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或侵占。
  第十二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5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2007年1月1日公布的《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缴费档次和缴费标准
  2.参保时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缴费档次和缴费标准
  3.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养老金计发标准
4.参保时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当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时养老金计发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修改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修改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删去第三条中“(包括公司、中心、集团,下同)”字样。
第十一条第三款改为: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的,设立企业的审批机关或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要求该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限期变更法定代表人。不按要求变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改为: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和管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改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管理,保护企业法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经国家授权的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其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经有关主管机关的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后,在企业申请登记时,持有关文件一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同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取得法

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应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或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文件均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七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提交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有关文件、证件以及原法定代表人或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原企业章程对于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不明确的,应由企业和其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程序修改补充和审批企业章程后,再由企业法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企业法人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企业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三、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四、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五、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但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二、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三、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四、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五、各级机关(包括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职干部和军队在职现役军人;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
企业法人终止,其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完结的原法定代表人,不得新任其他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时,企业和主管部门应如实向登记主管机关报告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情况。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在申请登记时向登记主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的,设立企业的审批机关或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要求该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限期变更法定代表人。不按要求变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企业法人有违法行为时,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审批机关、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审批、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和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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