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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7:59:36  浏览:80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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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企业、(包括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营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规定》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规定》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各单位行政领导应负责在本单位宣传和贯彻执行《规定》和本办法,明确本单位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及所从事职业的特点,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革、设备更新以及采取无害作业等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工作。
第六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和工作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满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七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有痛经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单位负责人批准,给假一天,工资照发。
第九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正常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个小时的休息时间。
对怀孕和哺乳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
第十条 孕妇在劳动时间内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所用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产后假七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前假不足十五天的,与产后假合并使用。产假四十二天。
对无生育指标或避孕失败而怀孕的女职工,为达到计划生育目的采取人工流产措施的,应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夜班劳动;每班劳动时间内应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适当延长哺乳期。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可延长一至二个月。
第十四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女职工少的单位,可联办幼托设施。
第十五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和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有关条文





199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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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焦政办〔2011〕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焦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是:统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增强制度公平性;在基金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增强保障能力;统一经办流程,提升服务能力;统一信息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强化政府责任,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采用单缴费基数缴费,即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参保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焦作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核定基数;高于焦作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核定基数。
第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在职职工缴费比例仍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取消《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焦作市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实施意见通知》(焦政办〔2003〕51号)中关于征收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的规定。
第五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基数和比例统一为:用人单位在职人员以个人缴费基数作为个人账户划账基数;用人单位退休人员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基数作为个人账户划账基数;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作为个人账户划账基数。个人账户划账比例统一按在职人员45岁以下3.1%、45岁以上3.5%划拨,退休人员按3.7%的比例划拨。
第六条 参保城镇职工发生医疗费用且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其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85%(退休人员为90%);二级医疗机构600元、80%(退休人员为85%);三级医疗机构800元、75%(退休人员为80%);经批准转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800元、65%(退休人员为75%)。
第七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按《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按我市现行文件规定执行;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范围及待遇标准按我市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第九条 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我市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符合医保政策规定已办理医保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期间其应享受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征缴的失业保险金中直接划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账户(包括单位缴费的7%和个人缴费的2%),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并从参加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待遇。
第三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按照我市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第十三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应当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人工商户以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
第十四条 女职工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一)产前检查(围产保健):200元/例;
(二)正常分娩:1200元/例;
(三)异常分娩(包括臀位助产、臀位牵引、胎头吸引器助产、产钳助产):1400元/例;
(四)剖宫产:3000元/例;
(五)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3600元/例。
第十五条 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具体包括:
(一)放置或取出宫腔内节育器;
(二)实施输精(卵)管绝育手术;
(三)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输(精)卵管绝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
(四)人工终止妊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外)。
第十七条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中不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计划生育部门已统一支付计划生育检查费、手术费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第十八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其他相关事项均按照《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风险调剂金管理
第十九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采取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制度。
第二十条 市级风险调剂金从市本级及县(市)区基金中分别提取,提取比例暂定为当年实际征收保险费的10%。
第二十一条 市级风险调剂金在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当期基金支付不足、使用累计结余后仍出现缺口时调剂使用。调剂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市直及各县(市)区各自上缴调剂金累计结余的2倍,经调剂后仍不能弥补基金缺口的,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第二十二条 市级风险调剂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别列账、单独核算。市级风险调剂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增强社会保险责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市下达的年度扩面征缴任务,凡未完成扩面征缴任务基金出现缺口的,市级风险调剂金不予调剂,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对三项保险合计收入征收超额完成目标总任务的,各级政府按超征收数额的5%给予经办机构经费补助,补助经费由经办机构按照用款项目列入每年部门预算安排。
第六章 经办流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全市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医疗费用结算方式、统一就医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
第二十六条 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退出机制和考核管理办法,建立“两定”单位互认机制,实现标准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需往统筹区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经二级甲等或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传染病、精神病、结核病等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并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异地居住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1—3家就医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我市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协作区以外旅游、探亲、出差等外出期间突发疾病需紧急住院治疗的,可就近选择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60天内,凭原始发票、急诊证明、病历复印件、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复印件、医疗费用汇总明细等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其住院费用按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标准结算。
第七章 信息系统管理
第三十条 整合现有的医保信息资源,依托“金保工程”的实施,使用全市统一的应用软件,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市集中的数据库,实现数据集中管理、系统互通、资源共享,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参保人员在所有“两定单位”就医购药“一卡通”和实现即时结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调整应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基金结余规模和上级规定,由人社行政部门适时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职成(2001)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加强骨干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我部于去年上半年批准并公布了首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同期又布置了申报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有关工作。截止到去年11月上旬,各地申报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备选学校共235所,在专家组初审、抽查和复审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决定批准北京市交通学校等216所中等职业学校为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现予公布。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重视、支持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改革和发展;各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要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强建设,深化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充分发挥骨干示范作用,为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
一、中等专业学校
北京市: 北京市交通学校 北京商贸学校
天津市: 天津市第一商业学校 天津市国际商务学校
天津市工业学校 天津市体育运动学校
河北省: 河北城乡建设学校 张家口市农业机械工程学校
廊坊市卫生学校 石油物探学校
山西省: 山西省物资学校 山西省农业机械化学校
辽宁省: 大连市轻工业学校 营口市中等专业学校
沈阳市机电工业学校 沈阳市纺织轻工业学校

吉林省: 长春市经济贸易学校 长春市财政学校
延边林业学校 吉林市财经学校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北安农业学校 哈尔滨机电工程学校

上海市: 上海市戏曲学校 上海市舞蹈学校
上海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专科学校
江苏省: 常州铁路机械学校 常州会计学校
淮阴财经学校 盐城商业学校
苏州商业学校 淮阴供销学校
淮阴农业学校 江苏省食品学校
浙江省: 浙江艺术学校 浙江省体育运动学校
杭州市陈经伦体育学校 浙江贸易学校
江西省: 江西省卫生学校 宜春地区卫生学校
南昌铁路卫生学校
山东省: 山东省法律学校 济南纺织工业学校
山东省轻工业学校 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学校
山东省轻工工程学校 山东省青岛商业学校
山东省淄博商业学校 山东省建材工业学校
烟台艺术学校 聊城贸易学校
泰安机电工程学校
河南省: 河南省理工中等专业学校 河南电子工业学校
郑州市卫生学校 郑州市财税学校
郑州市机电学校 河南省农业机械学校
河南省水利水电学校

湖北省: 长江水利水电学校 湖北省宜昌市电子工业学校
湖北省艺术学校 湖北省交通学校
湖北省纺织服装工业学校 湖北省孝感市工业学校
湖北省科技商贸学校 湖北航天工业学校
湖北省城市建设学校 湖北省咸宁财税会计学校
湖北省对外贸易学校 湖北省林业学校
湖北省中医药学校
广东省: 东莞理工学校 新兴中药学校
高州农业学校 湛江财贸学校
广州市建筑工程学校 茂名市建设中专学校
广东省水产学校 广东司法学校
广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贸易经济学校 广西银行学校
海南省: 海南省农业学校 海南省工业中等专业学校
四川省: 四川航天工业学校 四川省信息工程学校
四川省凉山卫生学校 四川省乐山财贸学校
成都市工业学校 四川省绵阳医药学校
四川省卫生学校 四川省内江经济技术学校

四川省水产学校
贵州省: 贵州省财政学校 遵义财贸学校
贵州省第二轻工业学校 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
铜仁地区农业学校 遵义卫生学校
黔东南州卫生学校 贵州省林业学校
云南省: 楚雄民族中等专业学校 红河州卫生学校
云南省贸易经济学校
陕西省: 陕西省邮电学校
甘肃省: 甘肃省农业机械化学校 平凉地区卫生学校
甘肃省机械工业学校 甘肃省商业学校
定西地区卫生学校 甘肃省煤炭工业学校
青海省: 青海省卫生学校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电力工业学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昌吉卫生学校 新疆水利水电学校
二、职业高级中学
河北省: 临城县职教中心 乐亭县职教中心
山西省: 长治市太行职业中专学校 吕梁地区职业中专学校
霍州市职业中专学校
内蒙古自治区: 阿荣旗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辽宁省: 阜新市第一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
吉林省: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职业技术学校
黑龙江省: 穆棱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
江苏省: 南京中华职业教育中心 江浦县职业教育中心
锡山市职业教育中心 南京市职业教育中心
泰州市职业教育中心 南京市莫愁职业高级中学
铜山县工业职业高级中学 江苏省大丰职业高级中学
江苏省海门职业高级中学
浙江省: 杭州中策职业高级中学 杭州市旅游职业学校
余杭市临平职业高级中学 萧山市第一中等职业学校
宁波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 宁波市镇海区职业教育中心学校
慈溪市职业高级中学 鄞县职业高级中学
余姚市第三职业技术学校 奉化市大桥职业技术学校
宁海县高级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温州市职业技术学校
平阳县职业教育中心 苍南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瑞安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绍兴市职业教育中心
绍兴县职业教育中心 诸暨市实验职业中学
上虞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新昌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嘉兴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海宁市职业高级中学
海盐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平湖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嘉善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湖州市交通职业高级中学
湖州市职业技术中心学校 金华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金华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义乌市城镇职业技术学校
东阳市技术学校 临海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缙云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安徽省: 贵池市职业教育中心 毫州市第二职业高级中学
蚌埠市职业教育中心
江西省: 泰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南丰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山东省: 寿光市第二职业中专 沂水县职教中心
兖州市职业中专 新泰市职业中专
莒南县职教中心
河南省: 平顶山煤业集团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洛阳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濮阳县职业技术学校 荥阳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内乡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潢川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项城市中等职业学校
湖北省: 赤壁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襄阳县高级职业中学
湖北省浠水理工中等专业学校 麻城理工中等专业学校
安陆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鄂州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石首市职业高中
湖南省: 浏阳市职业中专 岳阳县职业中专
广东省: 新会市机电成人中专学校 广州市番禺区成人中等专业技术学校
广州市花都区成人中等专业技术学校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珠海市第三中等职业学校 东莞市厚街专业技术学校
开平市吴汉良理工学校 顺德市容桂镇胡锦超职业中学
清远市清城区职业中学 新兴理工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 来宾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四川省: 四川省邻水县职业中学 四川省南溪县职业中学
贵州省: 桐梓县职业教育培训中心
云南省: 宣威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思茅市职业教育中心
陕西省: 安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甘肃省: 西峰市陇东职业中专学校 兰州市文科职业学校
静宁县职教中心学校 成县职业中专学校
庆阳县职业中专学校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库尔勒市职业中专学校


200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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