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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24:44  浏览:97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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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5]142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60号文件精神,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给云南省2004—2005年新通电行政村和5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的“村村通”建设任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广播电视局在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了《云南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对于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农民素质,推进扶贫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村村通工程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全面建设小康

社会的重要战略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确保完成建设任务。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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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趣网被控售假案--析电子商务诉讼

阮传胜


案情简介:
2000年8月下旬,上海市的杨小姐通过朋友在易趣网上注册的会员帐号,在该网商家专栏中的“美循环化妆品专卖”购买了一瓶KOSE(中文译名为“高丝”)的特效银杏减肥者喱。当时易趣网上介绍该产品为日本KOSE公司产品,并使用了KOSE公司的注册商标。
杨小姐在付清货款,拿到实物后,却发现这瓶减肥者喱与日本KOSE公司的产品商标有区别,产地也不符。而且该瓶减肥者喱外包装十分粗糙,印刷的说明也是错误百出。更出乎意料的是杨小姐打开商品后,竟然发现咖啡色的者喱中混有杂物,杨小姐简直不敢相信这就是在易趣网上专卖店购买的所谓正宗日本KOSE公司的产品。为了给自己讨回个说法,杨小姐聘请了律师,通过诉讼途径保护其合法权利。
这起“易趣网被控售假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电子商务诉讼案件。
一、 本案的特殊性
此案的交易方式具有特殊性,是通过互联网完成整个购买过程的。
传统的买卖过程中,一般由购买者与售卖者通过要约、承诺完成整个购买行为。如果,在购买之后,商品有质量上的问题,购买者可以凭借商家的发票或收据向商家请求调换、修理或退货,也可以单凭厂家的保修单据直接要求厂家作出调换、修理或退货处理。在一般消费纠纷中,这并不困难,消费者只需提供有关的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即可。而对于本案中的受侵害方杨小姐,甚至所有网上消费纠纷中的受害方来说,似乎都是比较困难的。因为,杨小姐的整个购买过程均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杨小姐通过朋友在易趣网上注册的会员帐户进入该网后,点击商家专栏中的“美循环化妆品专卖”,填妥格式化的定货表后,点击递交,进而完成了整个购买行为。这是本案的特殊性。
二、如何保全电子商务诉讼中的证据
对于电子商务诉讼中的证据的收集、保全,公证是行之有效的方法。本案中,公证部门的公证员对杨小姐在网上购物的整个过程进行了见证、核实,认为其购买行为是真实、合法的,对于所购买的“KOSE特效银杏减肥者喱”也进行了封存。由此作出的公证文书将在之后的诉讼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它能有效地证明杨小姐确实在易趣网上的美循环化妆品专卖上购买了产品,而已经封存的减肥者喱经专门的鉴定后也能成为极具说明力的物证。杨小姐通过有效的公证程序,取得了合法、有力的证据。这也给其他的消费者带来了启发:不要让法律规定的公证制度成为虚设的名词,而是合理地运用它,充分发挥它的证明作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 电子商务的载体-网站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消费者杨小姐购买的化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应当追究生产者与经营者的责任,那么,怎么又将网站告上了法庭呢?“易趣网”为此大呼其“冤”。他们提出:易趣网只是在自己的频道内给“美循环化妆品专卖店”开了一个平台而已,互联网上从事销售的专卖店的具体销售行为与自己并没有什么联系。况且,易趣网在其“商家专卖”栏目中的“易趣招商”上也发表了一份法律声明,其中有两点标明“所有在易趣商家专卖上发布的商品信息均由销售商提供,因此,该等商品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由销售商来负责”、“如果因在易趣商家专卖购物而遇到诸如商品质量、发货延迟、退换货等争议和纠纷,您直接与销售商协商解决,易趣将在其责任范围内协助您与销售商进行协商”。既有言在先,又毫无责任,易趣网怎么会就此成为被告呢?这个问题很有争议性,在今后的诉讼过程中也必将会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那么,网站在电子消费中究竟担当了什么角色?在这起纠纷中,易趣网又身处于怎样的法律地位呢?对此,有不同的观点。
我们认为,本案中,网站与商家在共同经销产品,因此网站应作为经营者,连带承担《产品责任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责任。理由是,消费者在网站上订购物品,首先要注册成为网站成员,然后依照网站发布的商品广告信息选择商品,再利用网站平台完成交易的网上订购手续。在这之前,网站已经取得商品的完全的或部分的经销权,担当起了销售商的角色。网站作为经营者,理应对消费者承担产品责任。本案原告正是基于这种观点,提起诉讼,要求易趣网退回自己所购的假冒产品,赔偿一倍的价款和承担因诉讼所需的公证等费用,这完全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我国对于互联网上经营操作还未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人们参与网上订购,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网站的信任,在订购过程中,人们也无法全面、彻底地调查入驻网站的商家资信。因此,网站更有义务为消费者把好关,严格检查并保证入驻的商家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资格,出售的商品具有合格、良好的品质。本案中,由于易趣网的失职,造成对杨小姐的损害,在无法追究美循环化妆品专卖的情况下,易趣网应当担负起全部的赔偿责任。
这起“易趣网被控售假案”还将在人们的关注中继续进行下去,谁输谁赢最终都将有一个了断,但电子消费所引起的纠纷决不可能就此打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的普及化会使得问题更加地复杂化、多样化。

《深圳法制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征用和划拨、出让土地审批权限的决定(修正)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征用和划拨、出让土地审批权限的决定(修正)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8月25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12月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征用和划拨、出让土地审批权限:
(一)郑州市、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含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和划拨、出让耕地三亩以上、三十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五十亩以下,由郑州市、洛阳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除前项规定外,省辖市、地区行政区域内(含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和划拨、出让耕地三亩以上、二十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三十亩以下,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备案。
(三)县(市)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审批权限。
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建设征用和划拨、出让土地工作中,要把这一基本国策贯彻始终,做到既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又有利于节约和合理用地。在审批土地时,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特别是对基本
农田和城市的蔬菜基地应做到严格依法管理。严禁土地的浪费、闲置、撂荒,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对造成土地闲置、撂荒和超规定标准使用土地的应依法处理。
三、省人民政府应加强土地的宏观调控,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坚持国家垄断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的原则,实行土地的统一管理。加强土地市场和地价管理,正确运用级差地租,参照土地市场状况,确定本地区的基准地价。
四、严格依法审批土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要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各项建设征用和划拨、出让土地审批手续。建立健全土地审批备案制度。禁止擅自下放建设征用和划拨、出让土地审批权限。擅自下放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
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决定擅自下放审批权限、越权审批、划整为零审批土地和不按规定备案的主管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本决定自199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决定》的决定

(1995年12月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16日公布施行)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关于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原《决定》题目修改为:“关于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征用和划拨、出让土地审批权限的决定”。
二、将原第一条修改为:“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征用和划拨、出让土地审批权限:
(一)郑州市、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含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和划拨、出让耕地三亩以上、三十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五十亩以下,由郑州市、洛阳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除前项规定外,省辖市、地区行政区域内(含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征用和划拨、出让耕地三亩以上、二十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三十亩以下,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备案。
(三)县(市)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审批权限。”
三、将原第二条修改为:“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建设征用和划拨、出让土地工作中,要把这一基本国策贯彻始终,做到既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又有利于节约和合理用地。在审批土地时,尽量少占或不
占耕地,特别是对基本农田和城市的蔬菜基地应做到严格依法管理。严禁土地的浪费、闲置、撂荒,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对造成土地闲置、撂荒和超规定标准使用土地的应依法处理。”
四、将原第三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加强土地的宏观调控,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坚持国家垄断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的原则,实行土地的统一管理。加强土地市场和地价管理,正确运用级差地租,参照土地市场状况,确定本地区的基准地价。”
五、将原第四条修改为:“严格依法审批土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要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各项建设征用和划拨、出让土地审批手续。建立健全土地审批备案制度。禁止擅自下放建设征用和划拨、出让土地审批权限。擅自下放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决定擅自下放审批权限、越权审批、划整为零审批土地和不按规定备案的主管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199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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