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电力工程建设概算定额----建筑工程》(2001年修订本)等三项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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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电力工程建设概算定额----建筑工程》(2001年修订本)等三项定额标准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公告2002年第15号 公布《电力工程建设概算定额----建筑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15号
公布《电力工程建设概算定额----建筑工程》(2001年修订本)等三项定额标准
为规范电力建设市场秩序,加强电力工程造价管理,完善电力工程建设定额
体系,适应电力工程建设需要,根据《电力工程建设定额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国经贸电力[2001]712号)的规定,现批准发布《电力工程建设概算定额----建筑
工程》(2001年修订本)、《电力工程建设概算定额----热力设备安装工程》(200
1年修订本)、《电力工程建设概算定额----电气设备安装工程》(2001年修订本)
三项定额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这三项定额标准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四月一日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筑施工单位使用打桩机、推土机、破碎机、切割机、风镐、移动式空压机、商品混凝土泵机、挖掘机、搅拌机、各种型号的电锯、电刨以及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必须在开工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该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情况。”删除该条第二款。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建筑施工单位在中午(北京时间12时至14时30分)和夜间(北京时间22时至次日早晨6时)进行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作业,确保居民的正常生活。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市、县、城区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中午或者夜间作业,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本决定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现将《<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 件
《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财协字[1998]9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外籍非执业会员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二年以上从事独立审计工作的经验,并符合《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第二条1、2、4、5、6项规定的条件。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外籍非执业会员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由申请人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区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报财政部备案。
三、对已具有内地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在内地执业的香港和澳门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每年在内地的工作时间应比照内地注册会计师执行。
四、本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