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云南省食盐批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0:24:15  浏览:84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食盐批发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食盐批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盐批发经营环节的有效管理,落实国家食盐分配调拨指令性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食盐专营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或者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或者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定食盐批发业务经营范围。


第三条 省盐务管理局依法负责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审查、批准、发证、注销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盐批发企业包括: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州、市级食盐批发企业,县级食盐批发企业以及受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委托、经省盐务管理局批准从事食盐委托代转批发的企业。

食盐委托代转批发企业是省级食盐批发企业批发业务的延伸和有益的补充。为贯彻实施GB/T18770《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适应食盐生产和销售环境及市场变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以按食盐合理流转的行政区划设置,科学合理地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业从事食盐委托代转批发。

原则上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只设立一个批发或者代转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五条 为确保加碘食盐的稳定供应,落实国家下达的食盐购销指令性计划、净化食盐市场、维护食品安全,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负责对全省的食盐市场供应和市场管理;其他各级食盐批发企业负责对本销售区的食盐供应和市场管理;在未设立食盐批发企业的县(区),受委托的食盐委托代转批发企业负责本销区的食盐供应和市场管理。

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要妥善协调与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关系,健全食盐营销网络。各食盐批发企业不得随意发展其他代转批户,食盐委托代转批发企业不得再转让食盐批发权。

第六条.申请食盐批发许可证或者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委托食盐代转批发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范围的营销网络;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平均存盐量不低于年销售量的六分之一,专用仓储要求干燥、卫生;

(四)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七条 食盐批发企业和食盐委托代转批发企业应当遵守《食盐专营办法》,服从省盐务管理局对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的统一管理。从规定的供应渠道购进食盐,在规定的销售范围内销售食盐,保持合理库存,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级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食盐价格。

第八条 申请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如实填写并向省盐务管理局提交《食盐批发(代转批)许可证申报表》。其中申请委托食盐代转批发许可证的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注册资金、仓储面积、经营网络、人员构成和上年度食盐经营及市场管理状况,由省、州、市食盐批发企业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盐务管理局。

(二)经省盐务管理局审核后,对符合食盐批发许可证申请条件的,发放食盐批发许可证;对符合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申请条件的,发放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理由。

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

第九条 省盐务管理局根据国家盐业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换发许可证,集中换证后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日常变更换证,通过文件或者由州、市盐政主管机构在当地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由省盐务管理局适时安排。年检时,企业应当按要求提交自查报告。食盐批发企业由省盐务管理局负责年审签章;食盐委托代转批发企业由省盐务管理局指定的州、市盐政管理机构负责年审签章并报省盐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 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或者食盐代转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违反《食盐专营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检不合格,行政许可到期后不予延续行政许可:

(一)不执行国家食盐定价的;

(二)不认真履行市场管理职责的;

(三)不按规定供应渠道购进食盐或不执行国家食盐分配调拨计划的;

(四)转让食盐批发权的;

(五)冲销其它销区的;

(六)以工业盐冒充食盐销售获取暴利的。

第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一般事项变更的,应当在食盐批发许可证或者食盐代转批发许可证副本变更登记栏注明情况,再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事后报省盐务管理局备案。因企业合并、分离等企业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原发放的食盐批发许可证或者食盐代转批发许可证交回省盐务管理局注销,再按新证申报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盐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建市[2003]3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了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培育发展专业化的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调整经营结构,增强综合实力,加快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走出去”的发展战略,积极开拓国际承包市场,带动我国技术、机电设备及工程材料的出口,促进劳务输出,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促进我国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健康发展。

  二、工程总承包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方式

  (一)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三)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

  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2、设计—施工总承包(D-B)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工程总承包还可采用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

  三、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方式

  (一)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但可以按合同约定,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并受业主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

  (三)工程项目管理的具体方式及服务内容、权限、取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项目管理主要有如下方式:

  1、项目管理服务(PM)

  项目管理服务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一般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项目管理承包(PMC)

  项目管理承包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除完成项目管理服务(PM)的全部工作内容外,还可以负责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初步设计(基础工程设计)等工作。对于需要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基础工程设计)工作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项目管理承包企业一般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一定的管理风险和经济责任。

  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还可采用其他项目管理方式。

  四、进一步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措施

  (一)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通过改造和重组,建立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提高融资能力,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在其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

  (二)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企业,通过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三)打破行业界限,允许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其他相应资质。

  (四)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但不应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上同时承担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不应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另一方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五)对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该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依法行使监理权利,承担监理责任;没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应当委托监理。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2号)精神,使有关融资、担保、税收等方面的政策落实到重点扶持发展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增强其国际竞争实力,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鼓励大型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与国际大型工程公司以合资或合作的方式,组建国际型工程公司或项目管理公司,参加国际竞争。

  (七)提倡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建设。

  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

  (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高等院校的作用,进一步开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培训,培养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人才,适应国内外工程建设的市场需要。

  有条件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和企业等,要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理论研究,开发工程项目管理软件,促进我国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

  (九)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1992年11月17日建设部颁布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1992]80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着装规定

公安部 财政部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着装规定

1990年1月11日,公安部、财政部

一、着装范围
在企、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消防保卫工作的人员,并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批准的,均按本规定着装。
二、服装式样及服饰(称九○式专职消防人员服装)
夏、冬服颜色为上绿(橄榄黄色)、下蓝(藏青色)。夏服上衣为小翻领,衬衣为白色长袖和浅米黄制式短袖两种。冬服上衣为直翻领。大沿帽(帽饰带:干部为金黄色丝带,队员为黑色造革带)、黑领带、八三式帽徽及领花和消防肩徽。
三、服装面料
夏、冬服均系纯化纤面料。夏服面料为仿毛凡尔丁;冬服面料为仿毛马裤呢;制式短袖衬衣面料为涤棉茄克平布,长袖衬衣为的确良布。不宜着纯化纤服装的石化等单位,在不超支的情况下,可改用其他面料(除毛料外),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商请财政厅、局确定。
四、供应标准
个人服装供应标准,详见附表。
五、供应办法
专职消防人员服装的供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归口管理,统一订购价拨。专职消防人员的服装购置费,由所在企、事业单位开支。
六、服装管理
1.九○式专职消防人员服装,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制式服装。由公安部消防局选定厂家、定点生产,并统一供应渠道,严禁私自生产和销售。
2.各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要认真执行发放标准,严格控制着装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各单位财务人员要按供应标准严格监督。
3.已发给个人的现行制服必须穿够规定年限后,再换发新式服装。新、旧式服装可以成套混合穿用(原涤棉服装做为训练服使用)。
4.人员调出时,帽徽、领花、消防肩徽及发给个人的公用被装一律收回。
5.消防人员的被装,除鞋、长袖衬衣、领带外,一律发新收旧,可收实物,也可按新品价格的10%--20%收折旧款,旧品款冲减所在单位的企业管理费或事业费。
附:九○式专职消防人员服装供应标准
------------------------------------------------------------
| | |使用| |
| 品 名 |单位 | | 供 应 要 求 |
| | |年限| |
|------------|------|----|----------------------------|
|大 沿 帽 | 顶 |3 |干部加丝制饰带 |
|------------|------|----|----------------------------|
|皮 棉 帽 | 顶 |4 |高寒区、寒区发 |
|------------|------|----|----------------------------|
|棉 绒 帽 | 顶 |5 |辽宁及温区发 |
|------------|------|----|----------------------------|
|中长夏服 | 套 |3 |满三年后换发 |
|------------|------|----|----------------------------|
|的确良衬衣 | 件 |2 | |
|------------|------|----|----------------------------|
|制式短袖衬衣| 件 |2 | |
|------------|------|----|----------------------------|
|中长冬服 | 套 |4 |满四年后换发 |
|------------|------|----|----------------------------|
| | | |高寒区、寒区加腈纶毯衬里, |
|中长大衣 | 件 |10| |
| | | |热区不发,列入公用。 |
|------------|------|----|----------------------------|
|毛 皮 鞋 | 双 |8 |高寒区、寒区发 |
|------------|------|----|----------------------------|
|棉 鞋 | 双 |2 |辽宁及温区发 |
|------------|------|----|----------------------------|
|解 放 鞋 | 双 |1 | |
|------------|------|----|----------------------------|
|领 带 | 条 |2 | |
|------------|------|----|----------------------------|
|造革外腰带 | 条 |5 | |
|------------|------|----|----------------------------|
| | | |第一年各发两副(枚),尔后每|
|帽徽、肩徽 |枚、副|1 | |
| | | |年发一套,(帽徽不坏不换)。|
|------------|------------------------------------------|
| |上述被装原则上第一年每人一套(件),以后按|
| 备 注 | |
| |使用年限的规定换发。 |
------------------------------------------------------------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