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55:41  浏览:88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七日

湖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州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7号),湖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湖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党和国家及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措施;对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落实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和社会保障措施,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研究拟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发展的相关政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编制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指导基层开展全民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健康服务规划;负责全市病残儿童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避孕药具管理工作;指导县区及基层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四)负责全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管理;负责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指导基层依法行政。
(五)指导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综合治理。
(六)负责编制市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制定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制度,检查、指导全市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
(七)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外事工作。
(八)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市人口学会及马寅初人口基金会执行部等社会团体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计生委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负责政务信息、会议提案处理、文秘事务、综合性会议组织、保卫及行政后勤管理和接待工作;负责机关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办;负责本委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编制市级计划生育经费预算、决算及经费的划拨和核算;指导、督促各地及直属单位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制定计划生育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委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全市计划生育系统公务员培训。
(二)政策法规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处)
负责拟订有关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日常管理工作;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违纪案件;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指导基层依法行政;指导、协调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作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大型企业计划生育管理;参与城市计划生育管理的综合改革和重大专题调研工作。
(三)宣传技术处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施规划;负责全市计划生育宣传品管理;指导基层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组织全市计划生育系统专业知识的培训教育;负责市计划生育宣传协作组、科技指导组联络工作;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综合管理;指导基层开展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全市病残儿童鉴定管理工作。
(四)发展规划处
负责拟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发展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调整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编制19名(含计生协会编制2名、工勤人员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做好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做好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切实贯彻该法,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变更登记
依法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不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是依法设定的,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对抗第三者。
在已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发证的土地上建成房屋的,房产部门核发房产证后,由土地使用者持房产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的用地批准文件对其进行审核后,进行变更土地登记,更改土地证书。
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必须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转让变更土地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而擅自转让房地产的,其土地使用权转让为非法转让行为,土地管理部门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八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在国家有关抵押登记办法出台前,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可先与金融部门协商,制定具体的抵押登记的操作办法,切实做好土地使用权抵
押登记工作,依法保护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评估地价,抵押金额一般不超过评估地价的80%。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确定抵押金额时,抵押权人还必须考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内容。抵押登记后发给抵押权人土地使用
权抵押证明书,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证书不能交由抵押权人保管。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其抵押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也不能依法享有拍卖抵押房地产取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三、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包括出租房屋等地上建筑物涉及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办理,并在土地登记时注明租金中
所含土地收益。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后发给承租人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四、关于商品房预售的登记备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人必须在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预售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到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土地管理部门
根据商品房预售人的申请,建立商品房预售登记台帐,逐项记录预售人和预购人名称、商品房所占土地位置、预售金额、交付使用日期、预售面积等内容。并在预售人预售商品房所占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和土地证书备注栏内予以登记。同时,向预售人出具已办理登记备案的证明。
五、关于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的关系
土地管理部门与房产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分别进行登记发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联合办公等形式搞好登记衔接。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地方,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土地、房产证书可实行合一,但登记办法和证书格式及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必须符合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土地、房产合一的
证书中有关土地的内容和格式必须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
在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过程中,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登记的宣传,提高用地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对土地登记重要性的认识,使土地登记的法律作用得以发挥,以加快土地登记制度的建立,发挥土地登记管理土地市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1995年2月15日

海南省进出口集装箱及包装铺垫材料动植物检疫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进出口集装箱及包装铺垫材料动植物检疫办法
海南省政府


办法
为了切实做好进出口集装箱及进出口货物的包装、铺垫材料的动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危险性病虫害的传入和传出,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和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凡装有动植物及其产品或者带有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的进口集装箱均应实施检疫,未经检疫不得放行,对装运其他货物的进口集装箱,必要时也应实施检疫。
凡用植物性材料(系指木、麻、藤、竹、草、棉类等,以下同)包装、铺垫的进口货物,均应实施动植物检疫,未经检疫不得放行。
二、凡装运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口集装箱按植检双边协定、贸易合同中检疫条款和货主报检申请的要求进行检疫。
三、应检物品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向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报检时要提供有关单证和资料。
四、对集装箱、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检疫,在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会同口岸检疫所、海关一起拆封开箱时进行。检疫人员要及时前往港区或者指定的仓库、地点进行检疫。
五、动植物检疫应坚持原则,简化手续,缩短时间,经现场检查,如无危险性害虫的当场予以放行,需作病害检查的还需抽取代表样品进行室内检验,经检验无危险性病虫害即可放行,经检疫不合格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有关单位对集装箱、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的检疫工作应当密切配合、协作,海关要加强监管,动植物检疫部门应当做到检验结果准确、快速。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27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