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按居住国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分居协议,我驻外使领馆是否承认问题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2:14:59 浏览:9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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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按居住国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分居协议,我驻外使领馆是否承认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按居住国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分居协议,我驻外使领馆是否承认问题的函
1984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函
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
你部一九八四年十月三十一日(84)领发70号文收悉。
关于在国内结婚后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王钰与杨洁敏因婚姻纠纷,由于阿根廷婚姻法不允许离婚,即按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请求你部承认并协助执行问题,经与外交部领事司研究认为,我驻外使领馆办理中国公民之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王钰与杨洁敏的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他们按照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分居协议,只能按阿根廷法律规定的程序向阿有关方面申请承认。如果他们要取得在国内离婚的效力,必须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手续。
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
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办法》的通知
大公发〔2008〕55号
各区、市、县公安(分)局,本局有关直属部门:
现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大连市公安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标准
大连市公安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规范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重新办理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局网警支队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化行政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二)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营业场所位置图、平面图;
(五)网络拓扑结构图(路由器型号、交换机数量和型号、机位号与内网IP对应表);
(六)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签订的接入协议;
(七)实名身份认证系统安装证明;
(八)信息网络安全审计系统软(硬)件安装证明;
(九)视频监控联网系统安装证明;
(十)计算机通信设施防灾减灾系统安装证明;
(十一)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 市局网警支队接受申请材料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也可以就近就便向属地县级公安机关网警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索取书面凭证。
公安机关出具接受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应当加盖市公安局的印章。
第七条 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由属地县级公安机关网警部门进行实地检查。市局网警支队接受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递给属地县级公安机关网警部门。
公安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八条 属地县级公安机关网警部门应当自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实地检查完毕。检查合格的,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表》,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在二个工作日内通过内部程序上报至市局网警支队。
第九条 市局网警支队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实地复检。复检合格的,核发加盖市公安局印章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证明》。
第十条 公安机关进行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按照《大连市公安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标准》执行。
经检验不合格者的,公安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证明》有效期二年,期满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步换发。
第十二条 换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证明》,除按照本办法进行实地检查外,还应当落实下列情况:
(一)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二)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被依法处罚记录。
继续教育培训未达到要求或者存在三次以上(含三次)处罚记录的,公安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换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证明》。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就近就便向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变更手续或者备案的请求,接受请求的网警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通过内部程序上报至市局网警支队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局网警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略)
执行机构设立的尴尬:民事诉讼法规定自身的冲突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执行权是人民法院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强制不自觉的当事人履行义务,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但是作为强制执行的主体组织即执行机构,其本身的存在却遭遇着法律规定内在冲突的尴尬。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下,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根据该法第十八至二十一条的规定,四级法院均可作为一审人民法院,即拥有强制执行和依法需要执行案件的是四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上,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受理过一审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基本上没有设立执行机构之必要;其他三级人民法院均审理大量一审民事案件,因此有设立执行机构之必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了执行机构的设立,该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的职责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很明显,根据该条文的规定,有权设立执行机构的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两级人民法院,而不包括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执行工作办公室,不负责具体案件的执行,只负责执行案件的协调、监督和具体问题解释,该做法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
但是,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均设立了执行局,具体负责案件的执行。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对其作为一审的民事案件拥有执行权;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无权设立执行机构。
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和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一方面高级人民法院无权设立执行机构,但另一方面却需要执行自身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将造成法律理解和适用上的尴尬。
级人民法院都设立了执行局作为执行机构,实践中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局的设立却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实际上属于事实存在的“非法”机构。解决这一问题,其根据途径在于修改民事诉讼法互相矛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