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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确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09:54  浏览:83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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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确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确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进一步发挥烈士纪念建筑物在全社会爱国主义教育中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李大钊烈士陵园等100处烈士纪念建筑物为民政部第一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名单附后)。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烈士纪念建筑物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二、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对烈士纪念建筑物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把烈士纪念建筑建设纳入当地贯彻执行《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三、烈士纪念建筑物是民政部门直接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全社会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基地,为此,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设施维修工作;要采取培训、进修、交流等多种方式,培养和
造就一支具有较高水平的管理和讲解队伍;不断充实陈展内容,提高陈展水平,把爱国主义教育与知识性、趣味性、生活性有机融汇在一起。
四、各地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要在每年“清明” 、“五一”、“五四”、“六一”、“七一”、“八一”、“十一”、“元旦”等重大节日期间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联合组织形式多样的纪念会,以及入党、入团、入队、入学、入伍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单位要组织人? 鄙钊氤Э蟆⒀!⒉慷印⑴┐蹇鼓谌菹枋怠⑽褐谙参爬旨陌饕逍逃疃畲笙薅鹊胤⒒恿沂考湍罱ㄖ锏陌饕褰逃刈饔谩? 五、各地要加强烈士事迹编纂工作,制定编纂规划,不断提高编纂水平,力争每年编纂出版一种或几种感染力强的爱国主义音像、图书等作品。
六、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管理烈士纪念建筑物的有利条件,紧紧围绕民政工作的根本职能,对广大民政工作者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积极参加全国民政系统“爱祖国、爱民政”知识竞赛活动。努力使爱国主义教育活动与广大民政工作者的学习和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民政部第一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名单
1、李大钊烈士陵园 北京市海淀区
2、平西抗日烈士陵园 北京市房山区
3、平北抗日烈士陵园 北京市延庆县
4、盘山烈士陵园 天津市蓟县
5、南开区烈士陵园 天津市南开区
6、华北军区烈士陵园 河北省石家庄市
7、晋冀鲁豫烈士陵园 河北省邯郸市
8、冀东烈士陵园 河北省唐山市
9、董存瑞烈士陵园 河北省隆化县
10、热河烈士纪念馆 河北省承德市
11、察哈尔烈士陵园 河北省张家口市
12、太行太岳烈士陵园 山西省长治市
13、刘胡兰纪念馆 山西省文水县
14、太原市双塔烈士陵园 山西省太原市
15、临汾市烈士陵园 山西省临汾市
16、内蒙古革命烈士陵园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17、辽沈战役纪念馆 辽宁省锦州市
18、雷锋纪念馆 辽宁省抚顺市
19、抗美援朝烈士陵园 辽宁省沈阳市
20、本溪市烈士陵园 辽宁省本溪市

21、鞍山市烈士陵园 辽宁省鞍山市
22、杨靖宇烈士陵园 吉林省通化市
23、四平烈士陵园 吉林省四平市
24、“四保临江”烈士陵园 吉林省临江市
25、延边烈士陵园 吉林省延吉市
26、哈尔滨烈士陵园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27、西满烈士陵园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28、“八女投江”烈士群雕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29、上海龙华烈士陵园 上海市徐汇区
30、高桥烈士陵园 上海市浦东新区
31、嘉定烈士陵园 上海市嘉定区
32、淮海战役烈士纪念塔 江苏省徐州市
33、镇江烈士陵园 江苏省镇江市
34、常州烈士陵园 江苏省常州市
35、江都烈士陵园 江苏省江都市
36、如皋烈士陵园 江苏省如皋市
37、宿州烈士陵园 安徽省宿州市
38、金寨烈士陵园 安徽省金寨县
39、安徽革命烈士事迹陈列馆 安徽省合肥市
40、皖西烈士陵园 安徽省六安市
41、皖南烈士陵园 安徽省泾县
42、江西省革命烈士纪念堂 江西省南昌市
43、上饶集中营烈士陵园 江西省上饶市
44、井冈山革命烈士陵园 江西省井冈山市
45、兴国县烈士陵园 江西省兴国县
46、瑞金革命烈士纪念馆 江西省瑞金市
47、浙江革命烈士纪念馆 浙江省杭州市
48、温州市革命烈士纪念馆 浙江省温州市
49、解放一江山岛烈士陵园 浙江省椒江市
50、四明山烈士纪念碑 浙江省余姚市
51、华东革命烈士陵园 山东省临沂市
52、济南革命烈士陵园 山东省济南市
53、青岛市革命烈士纪念馆 山东省青岛市
54、泰安革命烈士陵园 山东省泰安市
55、胶东革命烈士陵园 山东省栖霞县
56、闽西革命烈士陵园 福建省龙岩市
57、福州文林烈士陵园 福建省福州市
58、厦门市烈士陵园 福建省厦门市
59、鄂豫皖苏区烈士陵园 河南省新县
60、郑州烈士陵园 河南省郑州市

61、淮海战役陈官庄烈士陵园 河南省永城县
62、开封烈士陵园 河南省开封市
63、洛阳烈士陵园 河南省洛阳市
64、向警予烈士陵园 湖北省武汉县
65、黄麻起义和鄂豫皖苏区烈士陵园 湖北省红安县
66、湘鄂赣边区鄂东南烈士陵园 湖北省阳新县
67、鄂豫边区革命烈士陵园 湖北省大悟县
68、宜昌市革命烈士陵园 湖北省宜昌市
69、韶山烈士陵园 湖南省韶山市
70、华容烈士陵园 湖南省华容县
71、茶陵烈士陵园 湖南省茶陵县
72、十九路军淞沪阵亡将士烈士陵园 广东省广州市
73、银河烈士陵园 广东省广州市
74、海丰烈士陵园 广东省海丰县
75、中山市革命烈士陵园 广东省中山市
76、李硕勋烈士纪念亭 海南省海口市
77、广西壮族自治区烈士陵园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78、红军长征突破湘江烈士纪念碑园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
79、百色起义烈士碑园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县
80、自贡市烈士陵园 四川省自贡市
81、张自忠烈士陵园 四川省重庆市
82、邱少云烈士陵园 四川省铜梁县
83、绵阳市烈士陵园 四川省绵阳市
84、雅安烈士陵园 四川省雅安市
85、遵义烈士陵园 贵州省遵义市
86、扎西红军烈士陵园 云南省威信县
87、屏边革命烈士陵园 云南省屏边县
88、罗炳辉将军纪念馆 云南彝良县
89、山南烈士陵园 西藏自治区乃东县
90、拉萨烈士陵园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91、谢子长烈士陵园 陕西省子长县
92、刘志丹烈士陵园 陕西省志丹县
93、四八烈士陵园 陕西省延安市
94、杨虎场烈士陵园 甘肃省长安市
95、华林山烈士陵园 甘肃省兰州县
96、高台烈士陵园 甘肃省高台县
97、西宁烈士陵园 青海省西宁县
98、三烈士纪念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99、乌鲁木齐烈士陵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100、伊宁烈士陵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199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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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松政发〔200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松原市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九日

松原市住房建设规划
(2006年—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松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和《松原市城市总体规划(1994年-2010年)》,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及相关政策法规,与松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结合松原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率先实现现代化为目标,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持松原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保障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1)落实吉林省政府批复和实施松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按照做好“四个服务”的要求,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目标、住房供应与需求、人口调控与住房保障、中心城人口职能疏解与住房空间布局、宜居城市建设与土地集约利用、房地产业与相关产业的关系,积极推动城市空间结构调整,保障实现城市的发展目标。
  (2)积极履行政府职能的原则。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创新管理制度和方式,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大政府住房保障力度,逐步建立健全与松原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
  (3)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原则。充分认识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根据松原资源环境综合承载能力,积极推行和引导合理的住房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4)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原则。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方针政策,加大综合调控力度和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规范房地产市场运行,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
  第三条 现状情况及发展趋势。
  (1)改革开放特别是1998年以来,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松原市房地产业总体上保持了快速健康发展的势头,成为松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政府住房保障力度逐步加大,已经初步形成了由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二个层次构成的住房供应体系,人民群众居住水平和居住质量显著提高。
  近几年来,由于松原市场部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商品住房供需结构性矛盾突出,中低价位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发展滞后、供给不足,住房市场供求信息不对称,房地产领域的一些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2)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现代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居民消费结构逐步升级,居民住房改善性需求快速增长,同时人口聚集的趋势短期内也难以根本缓解。松原市的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正处于数量型发展阶段向数量与质量并重发展阶段转化的过程中,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住房消费需求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仍将维持在较高水平,住房供应的压力仍然较大。随着松原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政府住房保障能力将不断提高,房地产业仍将是松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松原市经济未来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四条 编制重点。
  在客观分析松原市住房实际状况和需求的基础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阶段目标,综合考虑人口发展趋势以及土地、能源、水资源和环境等承载能力,确定近远期住房建设发展目标和时序,提出“十一五”期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发展方向、规模、结构和空间布局,提出政策导向,纳入“十一五”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指导松原市近期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切实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优先保证并积极引导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有效调控其它商品住房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基本依据
  (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松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和《松原市城市总体规划(1994年-2010年)》。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中央有关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政策文件和决策部署。
  (3)《松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松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5年-2020年)》。
  第六条 规划期限为2006年-2010年,框架性安排到2020年。

第二章规划目标、规模与结构

  第七条 2020年规划目标。
  按照创建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经济繁荣、社会安定的要求,依据力争全面实现现代化,确立具有鲜明特色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形成完善的政府住房保障体系,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人居环境良好,城镇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左右,人民群众居住质量和水平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1)建立健全完善的住房供应体系和多元化的住房保障体系。
  按照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把握城镇住房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总体方向,更好地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坚持加大综合调控力度和住房市场化的基本方向,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运行,加强住房供需双向调节,实现政府主导的保障类住房与市场配置为主商品住房的协调发展,促进北京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符合松原定位和松原特点的住房供应体系。
  切实加强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不断加大住房保障力度,通过制定规划、完善政策、创新机制体制,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目标,逐步健全和完善分类型、多层次的住房保障机制。针对不同收入家庭,建立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三个层次构成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家庭基本与合理的住房需求。
  (2)全面推行符合市情的住房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
  按照推进松原市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松原市实际情况,强化对人口规模与结构的有效调控,实施公共交通优先战略,大力发展节约型居住区、绿色宜居型居住区和节能省地型住宅,提高住宅产业化水平,全面推行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住房建设模式。
  提倡适度消费和节约文化,倡导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节约行为模式,引导全市居民树立合理、健康的住房消费观念,全面推行购租结合、理性适度、满足自住需求的住房梯度消费模式。
  (3)实现住房发展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
  总量基本平衡就是在落实远期规划控制人口总量的前提下,以合理需求为导向,保持相对平衡的住房供应规模;结构基本合理就是以松原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积极引导需求和调控市场运行,保障住房类型结构、套型比例结构和空间布局结构基本符合松原市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价格基本稳定就是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一致,保障松原市经济运行质量,努力做到住房价格与居民收入增长相协调。
  第八条 2010年规划目标
  按照“十一五”时期努力发展房地产业的目标,通过强化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大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力度,实现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升,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住房供应结构趋于合理,住房价格基本稳定。到2010年,城镇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左右,人居环境和人民群众居住水平得到显著改善。
  第九条 2010年住房建设规模与结构。
  到2010年,松原市居住用地总面积约50平方公里,住房总建筑面积达到约3000万平方米。考虑到住房审批与实际建成形成有效供应的滞后性,“十一五”期间,新增住房建筑面积约500万平方米,年均约100万平方米;规划审批居住用地总量约600万平方米,年均120万平方米。
  (1)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和保障范围。
  “十一五”期间,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设规模约60平方米、约1000套,通过租金补贴的形式,解决其它约1500户“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按照租售并举的原则,健全和规范更加科学合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流转和管理机制。通过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存量住房和公有住房资源的整合,积极探索建立政策性租赁住房体系,用于解决“夹心层”、引进人才、处于婚育阶段年轻人等人群的住房问题。

  (2)调控和引导各类商品住房建设规模。
  “十一五”期间,新建商品住房建设规模约600万平方米,套数约850万套。合理确定政策性商品住房的建设规模,根据对本地居民的收入水平、住房市场价格走势和住房需求状况的动态监测与评估,制定年度限套型、限房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积极探索通过限套型、限房价的方式加大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调控商品住房供应结构和稳定住房价格;制定完善的管理标准和程序,确保其它普通商品住房严格按照规定的套型结构比例进行建设;按照奥运环境建设工作的统一安排,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减少被动性住房需求;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一类居住建筑原则上控制在住房总建设规模的5%以内。
  (3)稳定住房用地供应和调整用地供应结构。
  严格控制和合理确定增量用地规模,加大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力度,加强用地供需研究和市场运行动态监控,完善相关政策机制,确保住房用地二级市场稳定、有效、合理的供应;按照优先利用存量用地的原则,积极盘活存量用地,原则上存量用地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比例应达到  %以上;加大对闲置用地的处置力度,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居住用地主要用于安排中小套型住房建设;调整和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用地供应,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4)合理确定和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
  按照总量和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分类型、分区域、分阶段确定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要求,明确建设标准和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确保“十一五”期间,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从总量上保证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90%以上;单个住房建设项目要按照规划条件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套型结构比例要求。
  第十条 住房建设年度安排。
  保持松原市经济社会发展,合理把握新城建设实施时序,考虑到住房政策机制完善的逐步性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近期住房建设年度安排,并根据松原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住房供需情况的动态监测,适时适度地进行调整。
  (1)稳定市场、调整结构。
  2006年和2007年两年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规模约150万平方公里,自2006年9月,新增住房建筑面积约80万平方米。其中,新审批住房建设规模约90平方米,2006年启动限套型、限房价商品房项目试点。通过严格审批管理和有效调控,合理控制房地产投资和建设规模,集中供应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2)稳定供应、调整布局。
  保持松原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合理确定住房建设规模,保持住房用地稳定有效的供应,防止房地产投资过度波动,努力实现供需基本平衡。(按照全面启动实施新城建设的统一安排,有效调控中心城住房建设规模,积极引导投资向新城转移,实现住房建设与城市空间布局调整的密切衔接和协调,中心城和新城住房建设规模比例逐步达到1∶1左右。在稳定住房供应总量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新城住房建设的数量与提高居住质量,增强新城的吸引力。)加强和完善房地产统计与市场动态监测机制,适时调控住房套型比例结构,科学合理确定住房建设年度安排,并纳入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空间布局

  第十一条 空间布局原则。
  (1)符合城市空间结构调整方向的原则。按照城市空间结构和布局,加强分区指导,引导住房建设在区域内合理布局,统筹中心城、新城、小城镇住房建设的协调发展,促进中心城人口职能的凝聚。
  (2)强化公共交通引导的原则。充分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生活对交通设施条件的需求,在公共交通干线和站点周边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3)推动就业与居住均衡发展的原则。与县(区)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相协调,增强住房空间布局的合理性、类型的多样性、选择的灵活性,推动职住平衡发展。

  (4)促进社会公平与融合的原则。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对住房的需求,按照“大融合、小分散”的空间分布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种类型、各个层次、各类群体住房的相对混合布局,避免社会排斥和隔离,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第十二条 2020年居住用地规划布局。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布局体系,统筹安排近远期居住用地布局。按照“分散集团式”的空间布局,合理控制住房建设规模和改善人居环境,促进人口和职能的有效疏解;高水平、高标准、高起点建设,提高新城住房品质和居住质量,增强新城的吸引力,使新城成为中心城人口职能疏解、现代化过程中新功能聚集和新增居住需求的主要载体;有效引导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增强小城镇的规模效应和聚集效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管理,促进农村人口集中。

  第十三条 2010年各类住房规划布局。
  (1)廉租住房规划布局。
  新增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按照分散布局、相对集中的原则,以配套建设为主,集中建设和分散收购为辅。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主要结合经济适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建设;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安排在城市交通干线周边、服务设施配套齐全的地区建设,主要在中心城的东、南、西方位布点。
  (2)普通商品住房规划布局。
  在公共交通、主要公共交通走廊沿线集中成片安排以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居住区。根据开发成本进行核算,确定一定比例的限套型、限房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各年度限套型、限房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规模和具体地块,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中确定,区位选择以新城和边缘集团为主。
  第十四条 2010年居住用地空间布局引导。
  合理控制住房建设规模,处理好人口疏解与中小套型住房建设的关系,改善人居环境。
  旧城区原则上不再新增居住用地,积极探索小规模渐进式的危改模式,通过有机更新的方式逐步改善旧城居住条件。
  中心城中心地区严格控制新增住房建设用地规模和高层、高密度、高容积率项目建设,主要通过扩大存量住房市场规模、优化调整土地结构和更新改造工业用地,保障住房供应,防止人口规模进一步扩大和保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加大“城中村”改造力度,进行环境综合整治。近期居住用地供应规模约47平方公里。
  边缘集团是近期住房建设的重点区域,应集中建设中小套型住房,完善交通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大力进行环境整治与建设,为中心城中心地区人口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近期居住用地供应规模约55平方公里。
  第十五条 今明两年新审批居住用地总体安排。
  目前松原市已确定土地储备、一级开发、用于危改项目和协议出让遗留项目居住用地共约   平方公里,其中安排   平方公里作为今明两年新审批居住用地,其它用地按照年度规模逐年安排。在城市公共交通走廊沿线选择一定比例居住用地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设,安排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居住用地约  平方公里;考虑居民出行的方式和需求,在城市的轨道交通、大容量公共交通、主要公共交通走廊沿线选择若干地块,进行限套型、限房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建设试点。
第四章 建设标准

  第十六条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宜居城市的要求,充分考虑松原资源紧缺的基本情况,充分考虑松原市的自然条件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性,充分考虑居民生活习惯和不断提高居住质量的合理需求,大力推松原市进住宅产业化,加快发展节约型居住区、绿色宜居型居住区和节能省地型住宅,完善住房建设标准,积极探索建设资源节约、环境良好、服务便捷、套型结构比例合理的高品质居住区。

  第十七条 优化规划标准。
  (1)保证居住区良好的生活环境,高效集约利用土地,科学合理地确定规划控制指标。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保证居住区适宜的人口密度和绿地率,住宅建筑净密度不得突破规范确定的最大值控制指标,同时鼓励公共交通沿线和站点周围居住用地合理的高强度开发。
  (2)严格控制一类居住用地供应。一类居住用地是指规划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下的住房建设用地,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规划容积率不得低于0.9。一类居住用地的规划、审批和调整,要根据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严格管理程序和控制项目建设规模。
  (3)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对拟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用地提出住宅建筑套密度、住宅面积净密度两项强制性指标。住宅面积净密度严格限制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最大值控制指标内,住宅建筑套密度应符合住房建设规划确定的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规定原则。在土地出让前,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将规划各项强制性指标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落实到住房建设项目中。
  第十八条 明确面积标准
  (1)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2)廉租住房以一居室和两居室的小套型住房为主,满足居住生活的基本需求。一居室套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左右,两居室套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
  (3)限套型、限房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套型建筑面积均在90平方米以下。
  第十九条 完善配套标准
  (1)严格执行《松原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保证居住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合理设置和优先建设,提供便捷的居住生活服务,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
  (2)按照加强社区建设,完善社区功能的方向,积极探索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模式,鼓励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集中综合设置,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提高使用效率和节约用地。
  (3)加强对居住区建设配套标准的分类指导,针对不同的居住人群提出科学、合理、适宜的配套指标。积极探索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居住配套绿地布局、建设模式和管理方式,兼顾绿地的生态功能、游憩功能和景观功能,促进绿地更有效的实施和利用。以有效的需求管理政策,对小汽车交通和使用实施引导与调节,在公共交通干线和站点周边的居住区,以及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居住区,鼓励和引导居民出行以公共交通方式为主,研究探索与居民的出行方式相适应的停车配套指标。
  第二十条 提高建设标准。
  (1)住宅建设应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严格执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落实节约能源、节约用地、节约用水、节约材料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积极采用成熟、先进、适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确保质量,不断改善住宅使用功能和提升居住区宜居水平。
  (2)居住区和住宅建设要体现以人为本,坚持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体现地域特征和地方特色,加强居住区规划设计和住房户型研究,特别是要强化宜居中小套型住房的设计创新。保证每户住宅具有适宜的采光、日照、通风条件,严格执行噪声防治标准,提供人性化的公共空间和绿地,形成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健康安全的人居环境。
  (3)大力发展节约型居住区和节能省地型住宅,推广运用《节约型居住区指标体系》,加强规划、标准、科技、政策及产业等方面的综合研究,注重实用技术的集成与产业化,积极推进节约、生态、宜居居住区建设,积极引进和推广绿色建筑、生态建筑、可持续建筑,多渠道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
  (4)积极应对需求多样化、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探索和完善各类住房适宜的建设标准,保障不同群体差异化的基本居住需求。积极关注和加强老年人住房研究,适应松原老龄化的趋势和养老方式的变化,在居住区规划和住房建设中应充分考虑未来老年人的居住和配套服务需求。

第五章 政策机制

  为落实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实现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目标,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居住质量的需求,必须按照中央关于加强政府建设、推进管理创新的统一要求和工作部署,切实依法行政,完善政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推进松原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一条 健全住房保障体系
  加强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大住房保障力度,通过制定规划、完善政策、深化机制体制改革,按照松原功能定位,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目标,逐步健全分类型、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
  (1)加强廉租住房建设。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将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范围扩大到最低工资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将住房困难标准扩大至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并将“低保残疾家庭、拆迁中的低保家庭、困难国企住房困难的老职工、国企住房困难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纳入廉租住房政策的保障范围。廉租住房政策按照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廉租住房财政预算资金来源,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同时多渠道筹措房源,逐步提高存量住房和改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的来源。完善廉租住房的分配方式,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动态监管。
  (2)探索建立政策性租赁住房制度。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与松原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对于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尚未覆盖、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探索建立政策性租赁住房制度,解决“夹心层”群体的住房困难,并将保障范围逐步覆盖到引进人才、处于婚育阶段年轻人等群体。通过收购存量住房和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作为政策性租赁住房的主要来源;同时,鼓励居民通过市场自行租住符合标准的房屋,政府予以租金补贴和税收优惠,形成梯度扶持政策。
  (3)按照人口调控的目标,符合松原市发展的实际,切实保护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权益。
  第二十二条 加强住房市场调控。
  加强和改善住房市场的宏观调控,必须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更好地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创新公共服务体制,改进公共服务方式,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通过土地供应、税收、信贷手段调控房地产市场,完善房地产金融市场,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政策体系,建立在宏观调控下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稳定住房价格,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住房服务。
  (1)严格土地管理,规范住房土地市场。
  根据松原市住房供需和市场运行动态监测情况,科学合理编制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确定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和结构;坚持土地供应市场化改革方向,全面推行和完善商品住房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加大政府居住用地土地储备力度,完善和推行土地一级开发制度,确保政府掌控土地一级市场,保障政府对市场的调控能力;合理运用限套型、限房价居住用地供应方式,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确定年度供应规模和区位,发挥调控住房价格和满足本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作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依法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2)完善房地产税收体系,切实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加大税收征管力度,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购房需求;研究鼓励节能省地型普通住宅建设和消费、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建设和消费的税收政策,引导建立符合国情市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完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和住房价格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的方向和步骤,加强研究和做好基础性工作,为征收物业税等房地产税制改革创造条件。
  (3)落实信贷调控政策,完善住房金融体系。
  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报审程序和审批标准,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严密监控,加大对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房源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前期调查和贷后监督,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加大对消费和银行业机构的政策引导,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配合落实国家有关金融调控政策,完善房地产金融市场,拓宽房地产融资渠道,实现房地产投资主体多元化与投资方式多样化。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切实做好政府保障性住房资金的落实工作,稳步加大财政预算对保障性住房的支持力度,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社会多渠道筹集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积极探索住房金融体制创新,建立多渠道筹集政策性金融资金的机制,强化运用政策性金融手段调节市场运行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应符合实际、统筹兼顾、综合考虑,要增加近期增量住房中小套型的比例,协调好远期的比例关系。在宏观调控中,要合理把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一方面加强政府的调控和保障作用,另一方面要防止直接干预市场的微观经济活动,协调好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比例关系。
  (1)优化住房存量增量结构
  合理把握存量和增量的关系,根据松原市住房总量结构的实际状况,把增量住房和存量住房资源作为一个整体,按照居民住房消费需求、收入水平和市场供应的变化情况,合理确定与动态调整松原市增量和存量住房的供应结构。大力发展和盘活存量住房市场,实现住房一、二、三级市场联动,重视通过存量住房市场优化住房资源配置。
  (2)优化住房类型结构
  根据松原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符合松原人口社会结构、收入结构、家庭结构、年龄结构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体制,科学确定政府主导的保障类用房与市场配置为主的商品住房的比例,逐步扩大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的规模和保障范围,促进商品住房建设的平稳有序发展,优化住房供应的类型结构。
  (3)优化住房套型比例结构。
  合理把握近期调控和远期目标的关系,根据居民住房需求的变化情况,综合考虑自住型需求和投资型需求、初次购房需求和改善购房需求、本地人口购房需求和外来人口购房需求,积极引导适度消费,适时适度调整住房供应套型比例结构,努力把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调控在基本合理的范围内,保障人民群众住房的合理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十四条 调整住房空间布局。
  积极推动城市空间结构战略性调整,按照加强中心城人口职能的要求,必须创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科学安排建设时序,积极调整住房空间布局,合理调控中心城住房建设规模,推进新城就业与居住均衡发展,促进小城镇住房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1)合理调控中心城住房建设
  为确保中心城人口功能疏解与新城实施建设的有机结合,必须建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合理调控中心城住房建设规模。处理好建设时序的安排,处理好人口与中小户型建设的关系,合理确定住房套数供应规模,防止由于住房套数增加而导致的人口聚集。在调控规模的同时,要通过大力发展存量住房市场和租赁市场等措施,缓解住房供应结构性矛盾,实现中心城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
  (2)优化住房项目类型空间布局
  加强各种类型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细化综合研究,制定政策和建立有效机制,完善保障类住房与商品住房的配建机制,促进各种类型住房在相对分区基础上的混合布局。
  第二十五条 规范住房市场秩序。
  坚持整顿规范和促进健康发展并举,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动态监测体制,不断完善统计与信息披露机制,通过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管,进一步规范整顿房地产交易秩序,加大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1)完善统计与信息披露机制。
  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趋向多样化、产品多元化和区域板块差异化的特点,按照“全面、完整、及时并且特别注意结构性数字”的原则,不断完善房地产统计方法、制度、指标体系和报表制度,加强统计信息的有效整合,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提高房地产统计信息的客观性、真实性、时效性、代表性和针对性,并加强对统计数据的解读,方便公众更好的了解和使用。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披露机制,做好相关规划、土地供应情况、房地产市场供求及房价、地价变动等信息发布,做到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房地产信息市场透明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促进市场理性发展。
  (2)建立市场动态监测机制。
  房地产市场动态监测是科学判断房地产市场形势的重要基础工作,有利于及时发现房地产市场的新动向、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控的针对性、决策的科学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要通过完善制度和制定工作规范,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规划审批、项目开工、项目竣工、项目销售全过程的动态跟踪和监测分析,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和精细化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3)规范市场交易秩序机制。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加快制定和完善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法规和政策。加大执法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主体自律机制的形成,建立房地产交易诚信机制,发展和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营造良好市场环境,逐步建立起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切实保护居民住房消费。各有关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联合查处机制,重点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交易展销会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房地产经纪管理等方面入手,依法严肃查处虚假宣传、合同欺诈、内部认购、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行为严重以及处罚在两次以上的,禁止再次进入房地产市场或者禁止在五年内进入房地产市场。
  第二十六条 强化住房建设管理。
  (1)加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
  改变重住宅建设、轻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商业服务设施多、公益服务设施少的状况,切实加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的管理机制建设。明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建设方式和管理机制,进一步深入研究配套设施的投融资和土地供应方式,加强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使用等不同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配套指标及限制用途变更,确保配套设施优先建设。
  (2)大力发展节约型居住区和节能省地型住宅。
  建立符合国情的住宅建设模式,大力发展节约型居住区和节能省地型住宅,研究建立有利于促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节能省地型住宅的标准和规范。通过科技创新,开发利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材料、新技术、新体系。建立健全建筑“四节”科技成果推广利用机制,探索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推动相结合的方法和机制,加快建立和完善住宅产业化体系,形成节能省地型住宅的产业化发展模式。加强老旧居住区的整治和管理,重点通过改善环境、完善功能、维修养护、节能改造等措施,延长住房使用寿命,提高住房使用效能,避免大拆大建和盲目拆除,节约资源。
  (3)规范发展住房物业管理。
  完善制度、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继续积极探索业主委员会与社区委员会有机结合的管理机制,建立规范诚信和谐的物业管理市场,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创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第六章 规划实施

  第二十七条 住房建设规划是贯彻落实松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专项规划,是松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松原市住房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八条 住房建设规划的实施,要符合松原市功能定位,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服务和为市民的工作和生活服务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开展与住房建设有关的政策法规与标准规范研究,建立健全实施机制,制定完善管理办法,促进松原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十条 在投资年度计划、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和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定过程中,要将住房建设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重点内容,确保松原市的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市场发展按照“十一五”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协调有序地进行。
  第31条切实加强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整治力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
  第32条加强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广大市民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鼓励适度消费,加强节约文化建设,全面推广符合国情和松原实际的住房消费模式。
  第33条本规划一经批准,由松原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在松原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设管理、城市规划、发展改革、土地管理、金融财税等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协调分工、相互配合,切实保证规划有效实施。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二四三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执行工作的公正与效率,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执行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条故意违反《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超标准或者超范围收取执行费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四条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不依法自行回避,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五条向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匿或者转移、隐匿、变卖被执行财产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六条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因过失延误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七条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审计、评估、拍卖而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

  第八条在强制执行时,不依法出示法院工作人员的证件及有关法律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以及其他人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采取强制措施有过失行为,造成伤亡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第十条故意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可分割的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擅自解除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错误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因过失违反法律规定,错误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三条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不依法审查和处理,造成案外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为谋私利或者主观上偏袒一方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损害其利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为谋私利或者为一方当事人利益,违反有关规定,在选定审计、评估、拍卖、鉴定等中介机构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接受上述中介机构款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指使或者暗示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在评估、拍卖中违反有关规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价格,损害当事人利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执行文书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因过失导致制作执行文书内容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条伪造、篡改执行文书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故意损毁、藏匿卷宗或者证据等材料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丢失卷宗或者证据等材料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不依法送达执行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故意违反有关规定,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在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的案件中,与当事人串通,故意违反参与分配程序及原则,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发还案件执行款或其他财产,造成债权人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故意将案件执行款执行给其他当事人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债权人损失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因过失将案件执行款执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债权人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上级法院执行决定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款物以及其他好处,或者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娱乐等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利用执行工作之便,借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款物供个人使用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使用、截留、挪用、侵吞、私分案件执行款及其孳息或者其他财产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利用执行工作之便为自己、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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