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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3:20:14  浏览:98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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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已经署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加以贯彻落实。


二○○三年七月一日


《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

2003至2007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审计工作已进入总结经验、开拓创新、不断深化、寻求进一步发展的新阶段。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促进审计工作在新世纪新阶段取得新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今后五年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十六大要求,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继续贯彻"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方针,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全面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在促进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今后五年审计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审计创新为动力,以提升审计成果质量为核心,以加强审计业务管理为基础,以"人、法、技"建设为保障,全面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基本实现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三、今后五年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继续坚持以真实性为基础,在财经领域打假治乱,促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继续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惩治腐败,推进廉政建设。
--积极开展效益审计,促进提高财政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四、在审计内容和审计方式上坚持"两个并重":
--实行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审计与效益审计并重,逐年加大效益审计份量,争取到2007年,投入效益审计力量占整个审计力量的一半左右。效益审计以揭露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的严重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为重点,促进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实行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并重,逐步提高专项审计调查的比重,争取到2007年,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占整个项目的一半左右。重点调查国家政策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促进加强宏观管理,完善法规制度。
五、着力加强三项基础工作:
--实行科学的审计管理,整合审计资源,促进提高审计工作层次和水平。
--建立审计质量控制体系,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大力推广先进审计技术方法,积极探索信息化环境下新的审计方式,促进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
六、财政审计,以促进规范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制度为目标,以中央预算执行审计为重点,实现由收支审计并重向以支出审计为主转变;在支出审计方面,由主要审计中央本级支出向中央本级与补助地方支出审计并重转变。
--进一步加强中央本级支出审计,促进建立科学的预算定额和支出标准,规范预算分配行为。
--深化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审计,加强对与一级预算关系密切的重点二三级单位的审计监控。经过五年努力,使一级单位预算管理逐步走向规范,二三级单位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明显下降。
--探索建立规范化的部门决算(草案)审签制度。
--强化中央补助地方支出审计,促进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以效益审计为主,促进提高建设资金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规划协调,搞好国家重点区域环境保护投入和重大环境保护项目的审计监督,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环境审计模式,促进落实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
--掌握社会保障资金总体状况,着力从制度和管理上揭露分析问题,维护社保资金的安全完整,促进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加强对重点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揭露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影响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益的问题,促进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
--进一步改进税收审计,更多地采取专项审计调查方式,揭露和反映国税征管和海关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深化征管体制改革,从管理机制上解决税收流失和执法腐败问题。
七、金融审计,以促进防范风险、提高效益、规范管理为目标,推进建立安全高效稳健的金融运行机制,促进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以国有商业银行为重点,揭露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政策、制度和监管上分析原因,促进规范管理,依法经营。
--改进国有商业银行审计方式,以总行为龙头,逐步实行联网审计。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逐步加大证券保险和政策性银行的审计力度。
--逐步将国外贷援款项目对外审计公证业务分离出去,重点加强贷援款项目建设管理情况的监督。
--加强政府外债管理情况的审计调查,促进完善外债管理体制,防范政府偿债风险。
八、国有企业审计,以摸家底、揭隐患、促发展为目标,坚持和完善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中心的企业审计路子,促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检查企业会计信息特别是损益的真实性,严肃查处各种弄虚作假行为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揭露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关注企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检查分析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九、经济责任审计,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加强协调指导,全面推进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扩大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覆盖面,推动部门单位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加强法规建设,逐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十、加强审计法制建设,规范审计行为。
--积极提出建议,配合做好有关审计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
--建立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实行审计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明确主要环节的工作目标和质量要求,实行审计责任追究制度,防范审计风险。
--根据审计质量控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审计准则,吸取国际先进经验,进一步规范审计管理和审计行为。
十一、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积极实行审计结果公告,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
--改进现行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建立适合于对外公告的审计报告制度。
十二、探索建立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干部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审计队伍素质。
--根据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以签定目标责任书为载体,实行"一把手"工作目标责任制,全面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审计人员职业化管理体制,加大竞争上岗、交流轮岗力度,健全科学的业绩考评体系,逐步形成干部能上能下的机制。
--优化干部队伍结构,着力培养复合型人才。争取到2007年,熟悉审计业务,同时又了解和掌握工程技术、计算机、法律、经济管理等知识的人员占整个审计业务人员的一半左右。
--采取坚决措施,加强派出局、特派办的班子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管理水平。
--健全审计职业教育体系,针对不同职级、岗位和知识结构的人员,实施分层次培训,使培训工作覆盖审计干部整个职业生涯。
--加强机关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开展机关文化建设,培养优良的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
--进一步深化机关后勤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家离退休工作方针政策,做好老干部工作。
十三、积极推广先进的审计技术方法,提高审计信息化水平。
--加强对审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管理、组织和协调。加快"金审"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完成审计信息化办公系统建设,逐步与相关部门开展网络信息交流。
--积极推行计算机辅助审计,探索计算机系统审计,逐步实现对财政、金融等重点部门及重要骨干企业的联网审计。
--加快审计数据库建设,基本建成审计对象、审计法规、审计专家等数据库和共享作业平台。
--大力推广和完善审计抽样、内控测评、风险评估等审计方法,积极研究探索适合我国审计工作的先进方法,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管理水平、效率和质量。
十四、整合审计资源,实现审计业务的科学管理。
--改进审计计划管理,明确年度审计工作总体目标和各项目审计目标,突出审计重点,增强计划的科学性。
--成立财政审计、环境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协调领导小组,合理调配审计力量,统筹安排审计工作。
--科学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整体优势。
--加强审计成果的综合分析和开发利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审计信息利用的层次和水平。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审计宣传工作的计划性和针对性,密切与新闻单位的联系,提高审计报刊质量,不断扩大审计影响。
--加强审计科研机构建设,强化审计理论研究,实行科研人员与实务人员、理论研究与政策研究、科研与调研相结合,加大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增强审计科研工作的实用性、指导性和前瞻性。
--加强审计学会和内部审计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审计学会在审计理论研究方面的作用,通过内审协会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
--积极参与国际审计事务,掌握国际审计动态,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快国外先进审计技术的引进,充分利用国外审计资源,扩大对外宣传,不断提高我国审计的国际地位。
十五、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审计工作的指导。
十六、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执行单位根据规划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具体落实措施,以确保完成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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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 国土局 等


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八九年起进行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民政部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发出的《关于开展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的通知》,传达了国务院的批示,部署了全国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
现将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通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有关省(区)试行。

附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试行)

(1989年11月10日国务院有关部门勘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准确、科学地勘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勘界),以利于国家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勘界是有关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在毗邻行政区域之间明确划定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并形成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地形图。
第三条 边界线原则上以行政区域管辖的现状为基础划定。除特殊情况外不作变更。
第四条 边界线的划定原则上与自然资源权属相一致。特殊情况必须分开的,应当在划定边界线的同时,明确跨越边界线的自然资源权属。
第五条 开展勘界的每条边界线,按先易后难的步骤,全线彻底划定。存在边界争议的地段,要按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解决。
第六条 勘界工作中,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原则。
第七条 勘界工作,由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方针政策,处理有关重大问题。
第八条 勘界工作,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联合组织实施。
有关三省的边界线交会点,由三省人民政府共同确定。
第九条 勘界工作涉及的省级以下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承担勘界任务。
勘界工作涉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承担勘界的具体任务,并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条 自决定勘界之日起至两省划定的边界线在国务院批准之前,维持边界地区的现状。按照勘界前的状况从事生产、生活和管理。
存在边界争议的地区、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勘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边界线,由本省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勘界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原则和标准
第十三条 确定边界线依照下列原则:
(一)根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已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边界线,均不得变更。按照有关文件、协议、地图核对边界线。划定或者核定边界线粗略,未落实的地段,以有关文件、协议、地图为基础确定边界线。
(二)在国家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中,经当地双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对一致的边界线,原则上应当认定。个别过分曲折,不利于边界线稳定的地段,可在已核对的边界线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作适当的调整。
(三)未划分过边界线,但已形成传统习惯边界线的地段,以传统习惯边界线为基础确定边界线。
(四)未划分过边界线,传统习惯边界线粗略,实地不清的地段,应当选择能够反映行政区域实际管辖状况的地图为基础确定边界线:
(1)双方对地图上的边界线认识一致的地段,按照双方一致的画法确定边界线;
(2)双方对地图上的边界线认识不一致而实地并没有边界争议的地段,根据实地的行政区域管辖现状,结合自然地形确定边界线;
(3)双方对地图上的边界线认识不一致而实地又存在边界争议的地段,按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解决后确定边界线。
第十四条 划分边界线依照下列标准:
(一)以山脉为界:边界线以山脉分水岭划分。
(二)以河流为界:通航的河流,边界线以主航道中心线划分;不通航的河流,边界线以河道中心线划分;滚动的河道,边界线以主航道中心线或者河道中心线划分,双方并应当商定维持边界线确定的办法。界河中的岛屿和沙洲,依勘界前的归属确认。
(三)以永久性地物为界:边界线以关隘、堤塘、桥梁、沟渠、道路和其他坚固建筑物划分。
(四)无明显地貌地物为界的地段,边界线以经纬度或者相邻界桩之间的连线划分。
(五)对骑线的地物、文物、自然保护区及不可分割的自然资源,在划分边界线的同时,由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明确管理和使用的办法。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决定勘界后,由两省人民政府组成有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两省联合勘界领导小组。两省联合勘界领导小组设组长二人、副组长二人,由两省人民政府分别委任。组长由两省人民政府领导人担任。
两省联合勘界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合办公室设主任二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双方分别委任。
两省联合勘界领导小组组成后,由两省人民政府上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两省联合勘界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制定边界线走向原则和勘界实施方案;
(二)领导下属的联合勘界工作组;
(三)处理勘界工作中的问题;
(四)审查上报的文件。
第十七条 两省联合勘界领导小组在进行边界线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制定边界线走向原则和勘界实施方案。
边界线走向原则和勘界实施方案,由两省人民政府联合上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 边界线走向原则和勘界实施方案制定后,由两省联合勘界领导小组批准成立一个或者若干个联合勘界工作组实施。
联合勘界工作组设组长二人,由边界地区毗邻的双方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人担任;成员由双方熟悉情况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联合勘界工作组根据两省联合勘界领导小组制定的边界线走向原则和勘界实施方案,负责在实地确定边界线走向、界桩位置和处理有关问题。
边界线确定后,由联合勘界工作组组长在边界线地形图和有关文件上签字。
第十九条 边界线经联合勘界工作组实地确定后,由两省联合勘界领导小组组织双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进行测绘工作。
第二十条 测绘工作完成后,由两省联合勘界领导小组组织汇总资料,起草边界协议书,标绘边界线地形图。
边界协议书包括:勘界工作概况、边界线走向说明、重要问题处理结果、边界线地形图等。
边界协议书和所附边界线地形图,由两省联合勘界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由两省人民政府联合上报国务院审批。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国家测绘局负责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边界线,编纂、制印、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和边界线走向说明书。

第四章 技术要求
第二十二条 省级界桩,按照全国统一的规定制作、编号、设立。界桩的密度,本着能控制边界线基本走向、尽量少设的原则,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三条 勘界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测绘资料和成果,避免重复作业和浪费。边界线标绘在1∶5万或者1∶10万最新出版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上。确实需要细致描述的局部地域,应同时加绘1∶1万边界线地形图。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的主图,以最新出版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为基础,编印1∶5万或者1∶10万,边界线两侧各10厘米宽的带状地形图。需要细致描述的地域,应当同时编印1∶1万的局部带状边界线地形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附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有关条款
第四条 下列已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必须严格遵守:
(一)根据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上级人民政府在确定行政区划时明确划定的界线;
(二)由双方人民政府或者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明确划定的争议地区的界线;
(三)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由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界线。
第十条 边界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任何一方都不得往争议地区迁移居民,不得在争议地区设置政权组织,不准破坏自然资源。严禁聚众闹事、械斗伤人,严禁抢夺和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发生群众纠纷时,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并报告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附三: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试行)草案》的说明(1989年11月10日)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全国省、县两级的行政区域边界问题,一九八九年三月,民政部等十二个部门联合向国务院提出了《关于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的请示》,建议经过试点,争取用十年左右的时间,把省、县两级界线勘定下来。一九八九年六月,国务院批准从一九八九年起进行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这是建国以来行政区划工作的一项重大决策。
勘界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根据处理边界问题的实践,勘界工作必须统一政策,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慎重实施,才能确保其稳妥、科学地进行。因此,我们根据《国务院关于勘界试点工作的批示》的精神,起草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试行)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以期通过制定规章,指导全国勘界试点工作。同时,结合试点的实践,再对《办法》进行完善,使之成为今后在全国全面开展勘界工作的立法基础。
在起草《办法》的过程中,我们分析了全国省级边界线的情况;研究了新疆、内蒙古、宁夏的勘界经验;参考了勘定国界的文献以及解放前设想勘界的资料;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分省民政部门的意见。现就《办法》的主要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勘界的性质
勘界涉及行政区域管辖权,是个重大的问题,如果解决不好,有可能加剧边界矛盾,这是必须预防的。我们注意了这个问题,在《办法》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我国从历史上到现在,虽然没有全面勘定过边界线,但绝大部分边界地区已形成了传统习惯边界线。从这个实际情况出发,《办法》第三条规定:“边界线原则上以行政区域管辖的现状为基础划定。除特殊情况外不作变更。”规定这样一条大原则,主要是为了稳定全国省级边界线的大局,避免引起新的边界矛盾。
二、关于处理边界线与自然资源权属的关系
行政区域界线是毗邻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体现了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权限。自然资源权属是指国家、集体和个人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边界地区,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现在,全国绝大部分边界地区,边界线与自然资源权属是一致的,但也有少数地区不一致,甚至有飞地。因此,强求“两权”统一是很困难的。边界争议的实质是争自然资源权属,只有处理好行政区域界线与自然资源权属的关系,才能顺利勘界,才能保持已勘定的边界线的稳定。为了妥善地处理好这个问题,《办法》第四条规定:“边界线的划定原则上与自然资源权属相一致。特殊情况必须分开的,应当在划定边界线的同时,明确跨越边界线的自然资源权属。”
三、关于确定边界线的原则
全国的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是由法定线、传统习惯线和争议线组成的混合相连的界线,几乎存在于每条边界上。从这样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四项确定边界线的原则,是《办法》的核心内容。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便于具体掌握,防止扯皮,也保持了与《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一致性。作这样规定的指导思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边界线不再变更,尊重国家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时双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对一致的边界线,尊重历史形成的传统习惯边界线,妥善地处理边界争议。
四、关于划分边界线的标准
我国历史上的行政区划,很重视自然地理因素,按山川地形划分区域。为了保持今后边界线的稳定,便于管理和制图的技术需要,我们参考了解放前的历史资料和国界划分中以天然地理特征为边界的划界规则,在《办法》的第十四条,规定了五项划分边界线的标准。
五、关于勘界的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全国勘界试点工作的完成,解决好组织领导问题是个关键。关于中央一级的组织领导问题,国务院在批准勘界试点工作时决定:“以民政部为主,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制定勘界的方针政策和处理有关重大问题。”这项决定的基本内容,表述在《办法》的第七条。
关于省一级的组织领导问题,《办法》第八条中规定,勘界工作由两省政府联合组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中还规定,成立两省联合勘界领导小组,组长由双方人民政府领导人担任,并明确组长、副组长由双方人民政府分别委任。作上述规定,才能保证把勘界工作纳入省政府的议事日程,同时也明确了组长、副组长是省政府的正式代表。这就从组织上解决了省一级的集中统一领导问题。
六、关于勘界的工作程序
我国省级边界线一般涉及省、县、乡三级地方政府。地方各级政府对省级边界线情况的了解,越往下越详细,越往上越简略。从上述情况出发,根据已有的经验,参考国界划分中由原则到具体、分步进行的办法,在《办法》的第三章中,规定了勘界的工作程序。它体现了集中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工作程序大体上分为三层:由两省组成的联合勘界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边界线走向原则和勘界实施方案,审查勘界成果,起领导协调作用。由边界地区毗邻两县组成的联合勘界工作组,负责按照两省联合勘界领导小组制定的边界线走向原则和勘界实施方案,在实地确定边界线,并处理有关问题。由地方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边界线的测绘工作。由民政部、国家测绘局负责编纂、制印、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作上述规定,有利于减少高层次领导的具体事务,发挥基层政府的作用,保证勘界测绘技术标准的统一。
七、关于有关方面配合勘界工作
勘界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综合性工作,从上到下都必须由有关方面密切协作,才能完成任务。对此问题,国务院在批准勘界试点工作时明确要求:“由于勘界工作量大,涉及范围广,凡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地方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为了贯彻落实这一指示,《办法》的有关条款,就有关方面配合勘界工作的问题,从不同角度作了具体的规定。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建设项目一站式联合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建设项目一站式联合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饶府字〔2008〕89号









市政府有关单位:

《上饶市建设项目“一站式”联合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六日



上饶市建设项目“一站式”联合收费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工作,防止规费收入流失,提高办事效率,创造高效、便捷、公开、公正的办事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收费的各项规费计算以及收费标准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有效批准文件规定为准,各部门应如实提供准确的项目名称、收费标准和依据。

第三条 联合收费成员单位均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设置联合办理收费事项窗口。

第四条 凡在市本级管辖范围内涉及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均纳入建设项目“一站式”联合收费(以下简称联合收费)范围。

第五条 各项费用的核定。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设置联合收费专项核定窗口,统一核定建设项目的各项收费种类和具体金额,统一负责对联合收费收缴情况的核定,统一发出费用收缴情况通知书。费用核定采用电子审核系统,所有收费事项和应缴费用一次性由电子审核系统自动核定生成,并转相关窗口、业主认定。核定窗口人员由市财政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共同派出,市财政局监管,日常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于减免事项,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联合收费所涉及的规费统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内的缴费银行缴纳,并开据财政专用电子票据。

第七条 联合收费项目分为四类。

第一类为按规定施工前必须缴纳的规费,包括: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白蚁防治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防雷装置检测检验费。

第二类为在施工前应预缴纳的规费,包括:垃圾处理费等。

第三类为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规费,包括:水土流失防治费、建筑噪声排污费。

第四类为建设工程竣工应收缴的规费,包括: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八条 联合收费分两次进行。

第一次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缴清或足额预收第一类和第二类规费。

第二次在建设项目完成后,根据平时监控的记录和综合验收的结果,一是缴纳第三类和第四类规费,二是对项目实际完成工作量与项目规划设计的工作量进行核定,产生的差额部分的规费进行补差和退缴并对预缴费用进行决算。

规划部门权属证明办理部门及相关许可部门在办理和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产权证明及其它建设项目许可时应查验《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核定表》,对未缴清费用的不予办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在完成相关许可程序,建筑方案及施工图纸经规划部门审定后,方可进入联合收费流程。

第十条 联合收费的有关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算方法、政策性减免标准、法定减免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内容要在专项窗口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联合收费工作按“一表制”方式进行,分别制作《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核定表》和《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收缴清算核定表》。具体操作如下:

一、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程序:

(一)缴费人完成建设项目前期相关许可后带齐各相关证件、审核表、规划部门审定的图纸、计算依据等材料到核定窗口核定费用。

(二)核定窗口根据业主提供的有效资料,打印出《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核定表》,按程序流转到各相关窗口审核,并经缴费人确认。缴费人对某项收费有异议的,由核定窗口召集相关窗口共同会审,并作好核实解释工作。

(三)缴费人持《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核定表》到相关窗口开出缴款通知书到缴费银行缴费。

(四)缴费后缴费人凭缴费凭证(财政电子票据)到核定窗口核定缴费结果,经核定窗口核实并在《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核定表》中费用收缴结果栏签署确定意见加盖核定公章后,到规划部门办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二、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收(补)缴及清算:

(一)建设项目完成后,缴费人将相关验收结果文件和材料递交到核定窗口,核定窗口根据提供的有效资料由专用管理软件自动生成《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收缴清算核定表》,并按程序流转到相关窗口审核,再由缴费人确认。缴费人对某项收费有异议的,由专项窗口召集相关窗口共同会审,并作好核实解释工作。

(二)缴费人持《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收缴清算核定表》到相关业务窗口领取了缴款通知书后再到缴费银行进行缴费。

(三)缴费人凭缴费凭证(财政电子票据)到核定窗口核定缴费结果,经核定窗口核实并在《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收缴清算核定表》中费用收缴结果栏签署确定意见加盖核定公章后,持《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收缴清算核定表》办理产权权属及其它不动产权属证明。

没有特殊情况,应在接到业主提供的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二条 行政监察机关应加强对联合收费实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联合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违法违纪的必须严厉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1、建设项目一站式联合收费事项一览表

2、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核定表

3、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补缴核定表



附1:

建设项目一站式联合收费事项一览表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建设局
1
工程定额测定费
非住宅2‰,住宅按建设工作量1.4‰
赣计收费字[2002]726号
 

2
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
工程造价5‰;工程造价1‰(质监站)
赣价行字[1996]8号

赣财综字[1996]139号
 

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住房:1.8‰;住房以外按工程造价3.5‰
赣府发[1986]18号

赣府发[1998]63号

赣计收费字[2002]391号
 

经贸委
4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8元/㎡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财综字[2002]55号
 

5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水泥生产企业1元/吨;水利、桥梁、道路等3元/吨,房屋建设等1.5元/吨
财综字[2002]23号

省政府88号令

赣财综字[2003]12号
 

水利局
6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1元/㎡
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准和使用

管理办法
 

 

7
水土流失防治费
1、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1元/㎡;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及其它水土保持设施的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造价收取。
2、对造成水土流失,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弃土、弃石、弃渣(一次性)2元/㎡;烧砖10元/㎡;烧瓦5元/㎡;烧制水泥1元/吨;萤石矿1.5元/吨;烧制石灰0.5元/吨;铜400元/吨;采石1元/吨;锡300元/吨;煤炭1元/吨;铁矿3元/吨;硫铁矿2.5元/吨;钨200元/吨;金1元/克;氧化混合稀土2000元/吨。

土管局
8
土地登记费
1、机关团体用地2000㎡以下200元/宗,每超过500㎡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用地1000㎡以下100元/宗,每超过500㎡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个人住房用地100㎡以下13元/宗,每超过50㎡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国土(籍)字第93号

赣价费字[2000]第8号
 

房管局
9
白蚁防治费
白蚁预防费:钢混结构:1.5元/㎡

砖木结构:2.5元/㎡

砖混结构:2.5元/㎡

白蚁灭治费:4~5元/㎡
赣价房字[1999]第1号;

赣财综字[1999]第31号


气象局
10
防雷装置检测检验费
2.1元/㎡
赣财综字[2000]66号;

饶费价字[2008]30号


城管局
11
垃圾处理费
按建筑面积7元/㎡
饶府办发[2003]105号
省政府备案

人防办
12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地面总建筑面积54元/㎡
饶价费字[2007]26号
2008年1月1日

起执行

规划局
13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27元/平米
赣府发[93]13号文
 

环保局
14
建筑噪声排污费
商住楼6.57元/㎡

厂房13.27元/㎡
国务院第369号令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
 




附2:

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核定表

编号: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建设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址


项目规模(万元)

建设占地面积(m2)

申报日期


建设项目一站式预算收费计算基数明细

预算建筑总面积(m2)


砖混结构面积

框架结构面积

框剪结构面积


商业用房面积

住宅用房面积

自建人防工程面积


地下室面积

物管用房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


其他建筑面积






预算建筑工程总造价(元)


商业用房造价

住宅用房造价

自建人防工程造价


地下室造价

物业用房造价

其他建筑造价


公用建筑造价

防雷装置检测验收点


一站式收费项目核算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应收(预缴)金额
收费金额
审核(签章)

建设局
1
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




经贸委
1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2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土管局
1
土地登记费




房管局
1
白蚁防治费




气象局
1
防雷装置检测检验费




城管局
1
垃圾处理费




人防办
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规划局
1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水利局
1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应收总金额



实收总金额

(大写)

实收合计

(大写)¥


结果





经核对,上述收费事项已全部缴清。



申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复核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此表由一站式收费窗口统一保管、存档,便于检查核算经费。



附3:

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补缴核定表

编号: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建设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址


项目规模(万元)

建设占地面积(m2)

申报日期


建设项目一站式预算收费计算基数明细

决算建筑总面积(m2)


砖混结构面积

框架结构面积

框剪结构面积


商业用房面积

住宅用房面积

自建人防工程面积


地下室面积

物管用房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


其他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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