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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州星港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07:36  浏览:80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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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州星港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州星港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的复函

[2001]民一他字第1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常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与常州星港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的请示收愁。经研究,我们认为,本案中的招投标活动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且合同已履行完毕,依法应予保护。证券公司主张依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结论否定合同约定不能支持。

此复

200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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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12月29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合理筹措和专项使用,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以下简称单位住房基金)是指按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由国家财政和行政事业单位共同筹集,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 单位住房基金应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筹集,主要来源是: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资金;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按规定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建房资金;从单位售房收入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划转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利息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提取和划转的各项资金,须按规定经财政部门核定,按现行财务办法列支后,全额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第五条 单位住房基金必须专项用于本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支出。主要用于:缴交职工住房公积金;发放职工住房提租补贴或住房补贴;已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自管住房维修、管理和改造;住房建设;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出。
已售住房共用部分的维修支出从单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行制定。
第六条 单位住房基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结余,全额结转下年使用。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单位住房基金预决算制度。单位住房基金预决算是单位财务收支预决算的组成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单位财务收支预决算的同时,应编制单位住房基金预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住房基金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年度住房基金收入和支出增减因素,编制单位住房基金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住房基金收支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财政部门规定在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对住房基金收支实行单独核算。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开设单位住房基金银行专用帐户,以及编制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的情况进行审核和检查,对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按有关法规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5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2160号《关于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保证期间内未被主张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是否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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