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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7:39:29  浏览:84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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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教体艺〔2004〕6号


  近年来,我国血吸虫病疫情明显回升,血防工作形势十分严峻。在全国12个血吸虫病流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7个省尚有110个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疫区县(市、区)。为切实遏制血吸虫病疫情回升的趋势,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国务院近期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并召开了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会议,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作了进一步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发〔2004〕14号《通知》和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预防控制血吸虫病健康教育(以下简称血防健康教育)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对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有关人员的责任,积极与卫生部门配合,确保血吸虫病流行区中小学有组织、有计划、有成效地开展血防健康教育。

  二、进一步部署和安排血防健康教育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预防控制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37号)要求,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完善中小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对本地区中小学血防健康教育进行进一步部署和安排。血吸虫病流行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中小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和《学校预防控制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基本要求》,将血防健康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教学计划,并切实采取措施,落实血防健康教育工作。

  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血防健康教育活动。血吸虫病流行区中小学校要将血防健康教育纳入地方课时,根据血吸虫病发病特点和流行的季节性、规律性,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血防健康教育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并开展相应的宣传活动,如通过上一堂血防健康教育课、看一次血防健康教育录像或听一次血防专题讲座、开展一次血防健康教育的课外活动、结合语文课教学内容写一篇与血防健康教育相关的作文、每所学校利用黑板报或墙报办一期血防健康教育专栏等形式,对学生普遍进行血防健康教育。

  四、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学生接触疫水。每年6-10月是血吸虫病感染高发季节,血吸虫病流行区各中小学校要与学生家长密切配合,教育学生避免在有钉螺分布的区域游泳、戏水、捕鱼等,防止接触疫水。组织学生开展室外活动时,要提出相应的防护要求,并有相应的保护措施,以防止学生接触疫水。放暑假前夕,学校要通过致家长信或家长会等形式向家长提出相应的要求,并与学生及家长签订责任状,严禁学生暑假期间下疫水游泳、戏水、捕鱼等。

  五、加强对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的检查督促工作。血吸虫病流行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对所辖学校开展血防健康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将血防健康教育工作作为学校目标管理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情况以及学生感染急性血吸虫病情况进行总结并在当年的10月30日之前报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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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北京市王佐镇等37个镇为“国家卫生镇(县城)”的决定

全国爱卫会


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北京市王佐镇等37个镇为“国家卫生镇(县城)”的决定



全爱卫发(20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2003年以来,各地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中,在做好防控非典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创建卫生镇活动,把环境卫生整治作为防控非典的重要环节,坚持党政领导决策,主管部门负责,基层单位执行,群众积极参与,取得了创卫、防病双丰收。

根据北京、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广东、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送的40个省级卫生镇的材料,全国爱卫办组织进行调研、考核,并邀请有关专家按照《国家卫生镇标准》进行对照、核实。经研究,全国爱卫会决定:命名北京王佐镇等37个单位为“国家卫生镇(县城)”(详见名单)。

创建国家卫生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是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工作内容。希望被命名的单位发扬成绩,巩固成果,扎实工作,不断创新,坚持办实事,求实效。

各级爱卫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胡锦涛、温家宝同志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为指导,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下,促进创建卫生镇工作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根据江苏省张家港市政府的请求,鉴于该市调整并镇,全国爱卫会同意将1999年命名的国家卫生镇港区更名为金港镇;2001年命名的国家卫生镇西张镇更名为凤凰镇。



附件:2003年命名国家卫生镇(县城)名单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03年命名国家卫生镇(县城)名单

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怀柔区北房镇

辽宁省:普兰店市杨树房镇、大连市石河满族镇、
瓦房店市长兴岛镇

吉林省:长春市玉潭镇

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闵行区梅陇镇、闵行区虹桥镇、
浦东新区花木镇

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昆山市陆家镇、张家港市港口镇、
兴化市张郭镇、常熟市辛庄镇、常熟市莫城镇、
常熟市练塘镇

浙江省:德清县县城、长兴县县城、磐安县县城

江西省:武宁县县城

安徽省:当涂县县城、舒城县县城

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郑州市马寨镇、巩义市小关镇

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中山市坦洲镇、佛山市平洲镇、
佛山市官窑镇、佛山市大沥镇、佛山市黄岐镇、
佛山市九江镇、深圳市南澳镇、东莞市虎门镇

新疆自治区:巴音郭愣蒙古自治州焉耆县县城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42团团场



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 海关总署


农业部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3)农(检疫)字第3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年来,随着国内饲养犬、猫等宠物热的兴起,进境旅客(含运输工具服务人员,下同)从境外带进犬、猫愈来愈多。为了加强管理,防止狂犬病等恶性传染病传入我国,保障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农业部、海关部署联合制订了《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请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由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和海关分别对外公布实施。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每人限一只。

  二、海关接受旅客带进伴侣犬、猫的申报后,应验明有关证书,并通知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将有关犬、猫进行隔离检疫。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向旅客出具“截留检疫凭证”。检疫时间一律为三十天。

  三、旅客申报携带进境伴侣犬、猫,不能交验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或超出规定限量的,海关通知口岸动植物物检疫机关将有关犬、猫暂时扣留,旅客应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退运境外手续。逾期未办理或旅客声明自动放弃的,视同无人认领物品,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进行检疫处理。

  四、旅客携带伴侣犬、猫不向海关申报者,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对没收的犬、猫,由海关移交给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隔离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动植物检疫机关作拍卖处理,所得价款扣除检疫、预防接种、海关监管、动物饲养,管理及其他有关费用后,余款上缴国库;检疫不合格或检疫期间死亡的,由动植物检疫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按规定处罚后准予退运的犬、猫,按本通知第三条处理。

  五、各口岸海关和动植物检疫机关要相互配合,加强对旅客带进伴侣犬、猫的监管和检疫,共同做好把关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总署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狂犬病等恶性传染病传入我国,保障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须持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兽医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向海关申报,并由海关通知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旅客所携带的动物实施隔离检疫。没有上述证书者,一律不准携带伴侣犬、猫入境。

  第三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有关伴侣犬、猫在指定场所进行为期三十天的隔离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犬、猫,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准予进境;检疫不合格的由检疫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隔离检疫期内有关伴侣犬、猫的饲养管理由物主负责,或由物主委托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代理。检疫、饲养、管理等所涉费用,由物主向动植物检疫机关缴纳。

  第五条 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违反本规定者,动植物检疫机关和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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