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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19:57:49  浏览:84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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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办法》(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市信息化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二、将《办法》中涉及到的“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改为“市信息化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本)

(2003年10月22日市人民政府公布 2004年6月29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合法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服务和促进本市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在本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指无线电发射设备包括:无线电通信、导航、定位、测向、雷达、遥控遥测、广播、电视等各种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

第四条 市信息化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海关、通信、交通、公安、国家安全、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工商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设置、使用在本市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的,应当由市信息化管理部门审批。

在船舶、机车、航空器上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电台执照后,应当向市信息化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市信息化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站)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同意的相关文件。

第七条 市信息化管理部门收到设台(站)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设台(站)理由明确合法、符合统一规划要求并且有可供指配的频谱资源的,应当受理。

设台(站)理由不合法或者无可供指配的频谱资源的,市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市信息化管理部门受理设台(站)申请后,应当根据需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市信息化管理部门向申请人预指配频率;

(二)申请人按照预指配频率进行台(站)设计;国家规定应当进行电磁环境测试或者干扰分析的,申请人还应当委托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测试或者分析;

(三)市信息化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台(站)设计文件和有关测试、分析报告后,申请人方可进行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和试运行;

(四)无线电台(站)试运行期满经检测、验收合格,申请人缴纳频率占用费后方可领取电台执照。

第九条 设置微波站等固定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规划要求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无线电台(站)经批准设置、使用后,应当按照核定项目运行。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无线电台(站)的使用人应当保障无线电发射设备在核定的技术参数内工作,不得干扰其他合法无线电业务。

第十二条 无线电台(站)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具体检测办法由市信息化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实行定期检测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使用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市信息化管理部门备案。

经检测不符合国家使用要求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因拒不修复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而干扰其他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市信息化管理部门可以收回其指配频率。

第十四条 依法保护频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占用他人合法使用的指配频率。

第十五条 使用期未满,需要调整或者收回指配频率的,市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与频率使用人进行协商。

收回使用期未满的指配频率给使用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使用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或者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

第十七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缴纳频率占用费。

办理无线电注册登记手续,应当缴纳注册登记费。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缴纳频率占用费的,市信息化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逾期半年仍不缴纳的,市信息化管理部门可以收回其指配频率。

第十八条 市信息化管理部门收缴频率占用费、注册登记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符合国家减收或者免收频率占用费规定的,市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减收或者免收。

第十九条 市信息化管理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检查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市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违法行为,市信息化管理部门有权使用技术手段进行干扰:

(一)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的;

(二)泄放有害干扰信号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加以技术干扰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军事系统(含民兵)的无线电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国家安全机关和人防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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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适当增加粮食主产区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适当增加粮食主产区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的通知

银发[2004]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成都分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总行决定安排增加50亿元再贷款,专门用于支持粮食生产区资金紧张的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春耕生产贷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用途安排发放此项再贷款。此次安排增加的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的使用范围是粮食主产区;专门用于支持粮食主产区资金紧张的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春耕生产贷款;不得将此项再贷款限额调剂用于其他地区。各有关分行要根据辖区内粮食主产区农村信用社的合理资金需求,及时将这部分再贷款限额安排下达到有关县(市)支行,确保不误农时。

二、进一步加强再贷款的投向监督,努力扩大农户春耕生产贷款。各有关分行要依据本通知和现行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的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再贷款投向监督,确保用于发放农户贷款,支持发展粮食生产。同时,要高度重视发挥再贷款的杠杆作用,引导农村信用社合理调整信贷结构,积极自筹资金努力增加农户贷款,扩大支农信贷投放。要加强再贷款使用效果的考核,对用自筹资金发放农户贷款低于规定比例、大量投资有价证券的农村信用社,要从严控制新增再贷款。

三、切实加强辖区内农村信用社再贷款限额存量的调剂工作。各有关分行要用好、用活辖区内现有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提高使用效率,支持农村信用社及时发放农户春耕生产贷款。要根据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的资金余缺及需求变化情况,努力做好再贷款限额的调剂工作,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充分发挥再贷款的支农作用。

四、人民银行分支行要进一步督促和引导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改善支农金融服务,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并适当简化贷款手续,努力扩大农户贷款面,切实保证春耕生产的合理资金需求。对积极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农村信用社,要优先给予再贷款支持。要支持农村信用社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业和农户的信贷投入。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七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 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等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监〔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纠风办、监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着眼教育公平,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源头治理,为教育改革发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二、主要任务
  (一)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和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为重点,加强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严格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和保障责任,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继续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各级学校主管部门和有关中职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严格落实中职教育收费、资助和免收学费等政策规定,未经批准,中职教育不得收取除学费、住宿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加强对涉及教育事业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资金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推进审计结果公开。
  (二)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各地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教基一〔2010〕1号)和《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 6号)要求,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切实履行省级政府统筹职责,强化以县(区)为主管理,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缓解择校矛盾。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2011年上半年制订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并报教育部备案。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和收费行为,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学校接受的正常捐赠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严禁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占坑班”(通过参加培训获得入学便利)。
  (三)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管理。幼儿园收费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幼儿园(所)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违规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等为名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四)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出版、印制、发行等环节的监管,继续开展对盗版教辅材料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打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行为,切实提高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印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选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部门)任何人不得强迫学校订购教辅材料。严格规范教辅材料价格。修改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
  (五)巩固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成果,加大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力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政策规定,切实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坚决禁止和纠正假清理、走过场的问题。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纠正国家机构、有关组织利用财政性经费和非闲置性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纠正民办学校的公办教师双重身份情况,教师在民办和公办学校之间流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对至今清理规范工作尚未完成的学校,或仍未达到民办学校标准要求的学校,2011年春季开学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制定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加大对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推进力度。各地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明确清理规范的目标、时限和具体办法,2011年要取得明显进展和成效, 2012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完成普通高中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坚决纠正以改制为名的乱收费行为。
  (六)严格执行并逐步调整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30%。各地要加大政府投入,完善高中经费保障机制,抓紧制订并落实生均拨款标准,积极化解学校债务。从2012年秋季开始,以学校为单位将招收择校生比例降到20%。各地要研究制定加大高中教育政府投入,逐步取消“三限”收费的措施和办法。研究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七)继续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高等学校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开办软件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等名义违规收费。进一步扩大招生信息公开范围,丰富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形式,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对考生资格、录取信息、学费标准等及时进行公示。严格规范高校体育、艺术专业招生和成人教育及自学考试收费行为,严禁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加强高校研究生收费管理,严禁向计划内研究生收取学费。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按管理权限经批准的中外合作项目,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高校所在地省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越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中外合作项目,切实纠正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要加强高校示范性软件学院项目和收费的监管,坚决纠正违规审批和乱收费行为。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要严格按照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规范收费,并对各项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严禁高校冒用学历教育名义在录取体制外违规招生并收费,严禁高校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厅(局)际联席会议的作用。随着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治理工作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更加复杂,治理任务更加艰巨和繁重。地方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在各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理顺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作用,认真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组织协调,密切配合支持,形成治理工作合力。对所确定的年度治理任务和各项工作,要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安排部署,确保全年治理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积极推进源头治理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教育收费权限管理的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越权设立收费项目和违规制定收费标准的问题。继续稳定各级各类公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要按照国家要求,抓紧制订完善本省(区、市)中小学和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具体规定,切实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禁止通过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侵害学生利益。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问题,要结合实际,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努力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行为的发生,努力构建治理教育乱收费长效机制。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各地要结合年度治理工作任务,制订宣传和培训工作计划,列出工作时间表,深入开展层次不同、形式多样的宣传和培训活动。要全面系统的宣传国家教育收费政策,客观反映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进展和成效。要对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有计划地安排培训,提高政策理解力和执行力。要采取有效形式,对教育收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大力宣传治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治理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把监督检查工作与行风建设、队伍建设、师德师风建设结合起来,坚持经常性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要继续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对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乱收费的问题坚决严肃查处,对顶风违纪、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但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将适时通报2010年专项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继续组织对部分省(区、市)治理工作开展专项督查。
                        教育部 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审计署 新闻出版总署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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