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扩大服务出口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2:32:06  浏览:90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扩大服务出口的若干意见

商务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扩大服务出口的若干意见

商服贸[2007]5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各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总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证监会、外汇局:

  当前,在科技革命和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全球服务贸易进入高速发展期,成为国际经济竞争的制高点。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智力密集型的经济鉴证类行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经济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改善经济结构、实现市场资源有效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会计服务出口是大力发展服务贸易、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和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内容,在当前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新形势下,迫切需要发挥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息引导、国际鉴证、战略咨询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鼓励和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事务所)扩大服务出口,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认识会计服务出口的重要意义。鼓励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扩大会计服务出口,凭借其专业优势在国际市场提供服务,有利于支持和保障中国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中国各类型企业在国外的健康发展。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中国会计服务市场日益融入到世界会计服务市场,中国事务所为海外企业提供会计服务的条件已发展成熟。

  二、支持事务所设立境外业务机构。鼓励事务所通过新设、收购、合并、合作、协议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业务部、代表处、成员所或联系所等境外业务机构,有关部门在境外投资促进、扶持、保障、服务、核准等方面提供便利,并在资质认可、信息咨询、市场考察和对外联络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支持事务所承接国际会计服务业务。加强统筹协调,为事务所开拓国际会计服务外包业务提供帮助,把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境内外国际服务贸易展览会和经贸洽谈的重要内容,重点予以推介,扩大事务所的国际影响力。事务所要将国际会计外包业务视为进入国际市场的重要途径,通过承接国际会计服务外包业务,培养人才,开拓市场。

  四、大力开拓国际业务空间。按照国民待遇原则不断完善会计市场开放体制,并通过多双边和自贸区谈判,推动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市场开放,放宽事务所跨境服务的境外停留期限,简化事务所境外设立业务机构的手续。在大型项目合作中,要把会计专业服务纳入合作协议的内容,带动事务所走出去。

  五、积极营造良好的境外业务环境。加快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审计准则等效谈判工作,减少事务所进入国际会计服务市场的技术障碍,奠定技术标准平台。推动事务所参与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审计鉴证和管理咨询服务工作,促进境外监管机构认可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业务报告。

  六、发挥事务所在企业“走出去”中的作用。鼓励国有企业等各种所有制企业在境外投融资安全、资产保值增值以及内部监管体系建设等方面,以及中资银行在海外发展过程中利用事务所的专业力量。鼓励和支持事务所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审计鉴证和管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七、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积极研究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走出去”的财政政策,加快研究事务所境外发展、对外合作等资金支持政策措施。财政、税务部门积极研究支持事务所“走出去”的税收政策。事务所承办审计鉴证、管理咨询、技术性业务流程设计(包括企业内部管理、业务运作以及供应管理等方面的数据库管理和信息化服务)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以及提供其它跨境服务、开展境外投资等,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积极提供金融外汇支持。有关金融机构积极研究、探索支持事务所“走出去”的政策措施。外汇管理部门为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境外设立机构或从事境外业务的事务所开立境外外汇账户提供支持,简化外汇审批手续,放宽用汇使用限制,为其发展境外业务提供保障和便利。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积极提供支持和服务,研究开发相关险种。

  九、简化出入国(境)手续。商务会同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法简化事务所执业人员的出入国(境)手续。

  十、不断改善执业市场环境。在充分发挥广大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主体意识和首创精神的前提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不断实现机制创新和技术创新。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化人才培养工作,指导和帮助事务所构建适应国际化发展需要的内部治理机制建设,积极为在境外发展的事务所提供技术咨询、境外联络、信息通报等各类支持性服务,大力推动事务所做大做强。要不断改善执业市场环境,减少不必要的资格限制、行业分割和市场壁垒,创造有利于事务所开拓国际市场的政策法律环境。

  商务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证监会 外汇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领域范畴也不断拓展,经济领域的职务犯罪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本文以经济适用房领域为视角,探析此领域的职务犯罪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社会的发展,房地产业也方兴未艾,由于一系列原因造成房价高企,国家和政府为关注民生,调控房地产市场,稳定甚至降低房价,采取了一些措施,经济适用房建设就是其中的措施之一。但是,由于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域资金投入巨大,建设周期长,审批和建设的环节多众从,经济适用房的分配不透明,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督制约不到位,为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和条件。同时加上工程建设利润空间大,建筑市场竞争激烈而又无序,有些企业或者个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大肆行贿受贿,导致工程建设领域成为职务犯罪的重灾区。本文拟结合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域的相关数据和案例,从案件办理的实际出发,对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现象进行简要探析,以期有所裨益。

  所谓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是国家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而推出的一项惠民政策,是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近年以来,多地检察机关采取积极措施,查办经济适用房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引起各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经济适用房领域职务犯罪呈现的主要特点

  一是犯罪形式单一,主体身份集中。在查办的经济适用房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多为贿赂案件,犯罪主体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从事国家管理职能人员。

  二是涉及部门范围广。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经济适用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涉案人员涉及土地、建设、房管、规划、物价、乡镇政府、村组干部以及负责户籍管理的公安人员。

  三是案件人数众多,多为窝案串案。查办案件中相当一部分与户口迁入有关:一方面,行贿人与郊县(市)、市区公安户籍管理人员建立相对固定的联系,串通一气,大量迁入外地户口;另一方面,公安户籍管理人员内部分工、共谋收受贿赂,违规迁入户口,发生窝串案。

  四是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经济适用房领域的职务犯罪直接侵害了低收入人群的切身利益, 也使国家的住房保障政策得不到贯彻实施,不利于国家房价调控政策的实施,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诱发了诸多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

  二、经济适用房领域职务犯罪发生的环节和原因

  (一)在经济适用房土地征用环节,开发商暗箱操作,采取土地开发成本“一低一高”(补偿低、报价高)的手段,虚报、瞒报开发成本,变相抬高利润空间。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是由政府划拨取得, 但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就土地前期征用补偿与有关土地部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私下协商,压低地价和有关补偿价格。同时,向物价部门报价时抬高成本价格。正是这“一低一高”的背后,产生了利益交换、权钱交易,滋生了腐败犯罪。

  (二)政府组织的经济适用房建设环节权力集中,易发职务犯罪。政府组织开发经济适用房过程中,具体负责工程招标的部门领导拥有实质决定权,往往成为建筑商行贿的对象,如某地查办的某市房管局原局长,在负责市政府经济适用房建设招标工作过程中,收受建筑商刘某等人100 万元的贿赂,之后暗示招标组成员给行贿单位打高分,使其顺利中标。

  (三)经济适用房销售环节存在潜规则,部分房源被开发商用于行贿。经济适用房的房源本应全部上交房管局予以公开销售,但开发商在有关部门默许下,或留下部分房源自行销售,或将房源的购买指标送与有关职能部门人员以协调关系。

  (四)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环节存在漏洞,使不具备条件人员取得购买经济适用房所需户籍条件。外地户籍直接迁入城镇市区的审批程序比较严格,而有关城市郊县的审批条件相对宽松,有的地方规定从郊县迁入市区不需要再行审批。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户籍管理漏洞,贿赂公安人员,先将户籍违规迁入到相关郊县,再从郊县迁入市区,最终达到落户市区的不法目的。如某地查办的某县公安局派出所所长李某等4人受贿近200 万元案,4名公安人员在半年时间内,为他人从外地市迁入本地市区户籍千余份。

  (五)房管部门资格审查环节,对申请人资格审查不严,导致部分不具备资格人员得以申购经济适用房。房管局对申请人的户籍仅进行形式审查, 无法核实其在公安人口信息系统中登记的际迁入时间,导致一些人员利用虚假迁入时间的户口本通过资格审查。

  三、经济适用房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的主要思路

  结合相关单位的办案经验,笔者认为,查办经济适用房领域的职务犯罪,其整体办案思路应该是:树立大局意识,把查处经济适用房领域的职务犯罪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惠及民生的重要手段,紧紧围绕经济适用房指标非法买卖这一主线, 沿着权力行使的方向,深入调研,深挖“系”查。

  首先,要找准案件切入点,依线索寻找“谁在倒卖”经济适用房指标,如何进行非法倒卖。各地检察机关在收到群众举报或其他线索证明有人大量倒卖经济适用房后,要确定将房产中介做为案件突破口。当前房屋中介处的基本行情是,只要交纳5 万元到10 万元不等的好处费,由他们进行操作, 就可以将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人员具备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 并保证拿到经济适用房指标。

  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中, 户口是制约很多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先决条件。据相关案件中的房产中介人员透露,通过向公安人员行贿,可以将外地人的户籍迁入到本地市区。针对此展开调查, 调查发现了某些房产中介人员办理户籍迁入手续的记录本等相关资料, 掌握其行贿事实,然后将其以行贿罪立案侦查。顺藤摸瓜,深挖“系”查,扩大战果。

  其次,要进一步拓展办案视角,扩大战果,查找有关人员“如何拿到”经济适用房指标。在抓住房产中介人员的相关犯罪线索后,要顺藤摸瓜,根据经济适用房指标办理的流程,不断扩大战果,沿着办理流程,彻查土地、规划、房管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向其提供经济适用房指标,并收受贿赂的相关犯罪线索。

  第三,侦破开发商保留一部分经济适用房指标的真相,彻查其背后诸多非法交易。经济适用房建成以后,正常情况下,开发商要将全部房源上交各地市房管局公开进行摇号销售。但实际操作中,据了解开发商所开发的经济适用房会在房管部门的默许下, 自己保留一部分,用于打点各种关系,向有关主管职能部门行贿。针对这一情况,在必要情况下,要以几个开发商作为重点调查对象,查获了开发商向土地、规划、建设、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行贿的职务犯罪线索,深挖细查,以案挖案。

  四、预防和控制经济适用房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住房是民生的重大需求,每一个人都需要住房,因此房地产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社会问题,甚至是政治问题。经济适用房领域职务犯罪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恶化了干群关系,成为诱发群体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根治。在强化法律监督,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要积极开展预防工作,认真完善规范相关制度。

  (一)加强教育管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筑牢经济适用房领域各部门的思想道德防线,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要加强对党员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党的宗旨教育。引导广大党员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正确行使权力。第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职业道德教育是不可缺少的。要结合创建“工程优质,干部优秀”、“人民满意的工程,人民满意的建设者”、“创文明行业”等活动,在建设人员中大力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奉献社会的精神,使建设人员忠于职守,奉公守法,廉洁诚信。第三,加强廉政教育。利用廉政教育课、报告会、以案说法等形式,以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教育,警示宣传,做到警钟长鸣。推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发挥教育示范引导作用,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四,加强法制教育。通过法律常识教育和典型案例剖析、旁听庭审、服刑人员以身说法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和其他工程建设从业人员不仅知法懂法,而且对触犯法律产生的严重后果有充分的认识,从而增强守法意识。

  (二)积极开展经济适用房领域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工作

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备案相关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与其他公司进行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其自身名称、地址发生改变的,按照保健食品申请人自身名称、地址变更备案进行办理。

  办理时,申请人除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合并、注销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