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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教委、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全国老龄委关于印发《中国老龄工作七年发展纲要(1994——?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44:15  浏览:80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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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教委、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全国老龄委关于印发《中国老龄工作七年发展纲要(1994——?

国家计委 民政部 劳动部 人事


国家计委、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教委、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全国老龄委关于印发《中国老龄工作七年发展纲要(1994——2000年)》的通知
国家计委 民政部 劳动部 人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民政厅(局)、劳动厅(局)、人事厅(局)、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教委、总工会、妇联、老龄委:
现将《中国老龄工作七年发展纲要(1994——2000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情况贯彻执行。


一、前言
(1)人口老龄化是全世界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1982年,联合国在维也纳专门召开老龄问题世界大会,通过了《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1991年第46届联合国大会确认了《老年人原则》;1992年第47届联大又召开老龄问题特别会议
,通过了《老龄问题宣言》和《1992年至2001年全球老龄工作目标》,指出“社会人口结构的革命性改变要求社会在安排其事务的方法上有根本的改变”,要求各成员国“制定出人口老龄化方面的国家目标”。
(2)我国人口正在迅速老龄化。目前,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超过1亿,并以年均3%的速度增长。预测200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13000万,占总人口10%。开始进入人口结构老年型国家。2040年将是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届时每4个人中就有一位老年人。随着
人口老龄化,人口高龄化的问题日益突出。根据1982年到1990年的统计,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年均增长5.4%,明显高于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快,老年人口绝对数大,而且是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到来的。这就增加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复
杂性和艰巨性。
(3)人口老龄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和影响。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不只是关系到老年人自身,而且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代际关系等各个领域,是社会的系统工程,关系到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大业。认真做好这项工作,是党
和政府乃至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4)老龄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份。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支持老龄事业的发展。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要注意人口迅速老龄化的趋向,及时采取正确的对策”。党的十四大又提出要“重视研究人口老龄化问题,认真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七届人大和八届人大都要求关心
老年工作,把老年人的事情办好,1983年,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了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全国各地也建立了老龄工作机构,系统地开展老龄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在国内国际产生了良好影响。老龄工作已由初创阶段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5)当前,老龄工作也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社会资金投入与老年人口物质文化需要差距较大;部分离退休职工生活水平相对下降;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比较突出;用于老年人的服务设施严重不足;不少地区老龄工作体制不顺,资金不足。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过程
中,还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所有这些都应认真研究解决。

二、指导方针
(6)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老龄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和努力完成党和国家确定的战略任务。老龄工作总的指导方针是: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引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依靠党和政府的领导,动员
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力量,调动广大老年人的积极性,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推进老龄事业的发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
(7)大力发展生产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是解决老龄问题的根本对策。应坚持老龄事业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统筹规划。老龄工作必须服从于、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老年人服务。
(8)坚持走积极养老的路子。大力开展老有所为,倡导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坚持以“为”促“养”、养为结合,以“学”促“为”、学为结合,寓“养”于为、学、乐之中,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丰富晚年生活。
(9)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增加老年人福利设施,扩大社会化服务范围。同时继续发挥家庭在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籍方面的作用。
(10)坚持物质供养和心理调适相结合的原则。努力为老年人提供衣食住行用等物质保障,同时注重老年人心理健康,改善老年人的文化生活和家庭、邻里、代际关系,多方面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老年人应加强学习,增长知识,跟上时代发展步伐。
(11)坚持法治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形成敬养老人的良好社会风气。
(12)坚持因地制宜,分层决策,面向基层,分类指导的原则。
(13)重视农村老龄工作的发展。我国75%的老人生活在农村问题突出,工作基础薄弱,条件差、困难大,应着重抓好。

三、任务目标
(14)从现在起到2000年我国人口老龄化到来之前,老龄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围绕老龄工作的总目标,从思想、理论、政策、法律、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好迎接人口老龄化的准备工作,初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老龄工作体系,形成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社会的条
件与环境。
(15)积极推进老年立法,建立健全老年法规。用3年左右的时间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各地继续修改完善老年法规,并抓好贯彻执行。严肃查处侵犯老年人权益案件。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老年法律事务所或咨询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帮助。
(16)实现老有所养,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家、社区、家庭、个人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城乡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与全国人民一道达到小康。对高龄老人各地政府应根据当地情况和条件,给予生活照顾和医疗帮助。
在城镇,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待遇结构多层次、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方式社会化的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使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因价格指数变化而降低,而应随社会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确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对低于这一标
准的老年人给以补助。对赡养老年人确有困难的家庭给予必要的帮助。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帮助解决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人和残疾老年人生活照料问题。
在农村,以家庭养老为基础,与社区扶持相结合,发扬子女赡养老人的优良传统,保证老年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切实保障孤寡老人的五保待遇,减免老年人的劳务等负担。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可继续推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庭院经济;有条件的行政村建立养老基地和养老互助金,通过多种行之有效的途径保障农民老有所养。
(17)实现老有所医,大力发展老年医疗保健康复事业。完善老年医疗服务网络。
改革、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发展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解决医疗经费来源,逐步形成完整的医疗保障体系,切实保障老年人的疾病防治与医疗。
广泛开展以老年自我保健、疾病防治知识为主的老年健康教育,给予指导和服务,使广大老年人掌握基本的保健知识。
组织广大老年人参加各种形式的体育锻炼、健身活动以减少疾病,增强体质,延缓衰老。
加强对老年常见病、慢性病、多发病研究。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建立健全老年病防治研究机构。到2000年,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设有老年医院、老年人护理院或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地(市)县(市)医院开设老年病门诊或老年病专科门诊,街道和乡镇设有老年病门诊或老年医疗站。
要广泛建立老年家庭病床,送医上门。
对老年病人,医疗机构应给予优先方便的医疗照顾。
加强对老年医学研究和老年医学人才的培训。医学院校应增设老年医学和老年护理等专业课程。
充分发挥离退休医务人员在建立老年医疗服务网络中的作用。
(18)实现老有所为,发挥老年人作用。鼓励、支持低龄和健康老人的自愿量力的前提下,参与社会发展,推动社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到2000年,城镇的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老有所为的人数由目前的35%提高到50%以上。
(19)实现老有所学,保障老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素质。要因地制宜,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颐养康乐和进取有为相结合的老年教育。要充分发挥各类成人学校和广播电视等现代化传媒设施和手段在老年教育方面的作用。
老年大学、老年学校是老年教育的重要形式,它业已成为老年人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重要场所,要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到200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条件的地(市)、县(市)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应有老年大学或老年学校,乡(镇)、街道有老年学校。
老年活动中心、站、室及其它各种社会文化设施要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教育活动。农村要重视对老年人开展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的科技教育。
(20)实现老有所乐,丰富老年人文体生活。电视台、广播电台要开办或增加老年专题节目;文艺、影视、戏剧、出版界要努力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高质量作品;要开展多样化的老年体育健身活动。
2000年前,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城市要建立老年活动中心,城市社区和乡镇建有老年活动站,居委会和农村行政村建有老年活动室。
(21)增加老年福利设施,扩大老年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兴建老年公寓和临终关怀医院。积极兴办托老年、敬老院、福利院和各种照料老年人的社区服务组织,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中心的生活服务、疾病医护、文体活动、老有所为四大服务体系。城市规划、市政建设、居民住
宅、公共设施都要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引导生产部门、经营部门开发老年用品市场,满足老年人需要。
(22)巩固发展老年福利企业,为振兴老龄事业提供物质条件。由老年人参与或老龄工作部门创办、以积累发展老龄事业基金为宗旨的老年福利企业要有一个大的发展,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制定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到2000年,有条件的老龄组织和基层老年协会应办有老年福利企业

(23)加强老龄科学的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提出对策建议。要根据我国实际,针对人口老龄化中的重大课题,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提出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的治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综合对策建议,出版一批老龄问题研究的专著。
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科研部门、高等学校,应建立老龄科学专门研究机构,同时充分发挥老年学学会等老年学术团体的作用

四、实施措施
(24)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地应根据本纲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地区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实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纲要提出的目标。
(25)改革和完善老龄工作管理体制。在我国老龄工作多部门分头管理的情况下,政府及老龄工作机构要加强老龄工作的调查研究,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要逐步改革现有机构,理顺关系,保证本纲要的实施。
努力培养、建设一支在编人员为主体,专兼聘相结合的老龄工作干部队伍和科研队伍。在有条件的大专院校设立老年学系或专业,以加强老龄工作干部的培训工作。
(26)加强老龄问题的宣传。办好老年报刊,并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老龄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宣传老年人对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作用,宣传中华民族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提高全民敬老养老意识及实施本纲要的自觉
性。
(27)多渠道筹措老龄事业发展资金。各级政府逐步增加对老龄福利事业的投入;鼓励旨在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社会资助和个人捐助;支持老龄工作综合部门、老年基金会向社会募集老龄福利事业发展资金;大力发展由老年人参与或老龄工作机构创办的老年福利企业,以积累资金,
增加和改善老年福利设施。
(28)充分发挥老年群众组织作用。积极支持各老年群众组织的工作,大力办好农村老年协会,发挥他们在发展老龄事业中的作用。
(29)拓宽老龄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发展与联合国、国际社会组织及友好国家和地区老龄组织机构的合作关系,交流经验,取长补短,争取有关项目援助,推进我国老龄工作的发展。
(30)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重视老龄问题,把老龄工作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切实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排好老年人物质文化生活,发挥老年人作用。各级老龄委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要发动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老龄工作。



199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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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

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外来人员管理,保障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成都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外地来本市五城区的人员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要求的可自愿申领《居住证》;不符合第八条规定要求的外地来本市五城区的人员,按照外来人员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载明内容)
  《居住证》的载明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签发日期、签发机关、有效期限和证件编号等基本信息。


  第四条 (有效期限)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2年、3年。


  第五条 (《居住证》的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二)用于办理或者查询接受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管理部门)
  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受委托具体承办本区域《居住证》的受理和发放工作。
  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信息、科技、房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规定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 (受理机构)
  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办理申领手续。


  第八条 (申领《居住证》的材料)
  申领《居住证》的人员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免冠相片(2张1寸彩色或黑白)、固定合法居住处所证明和婚育证明外,还应当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就业的,半年以上综合保险证明、稳定就业证明或者投资、经商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作为人才引进的,按照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现行户口政策意见的通知规定,提供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明、能力业绩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受理)
  社区居委会对申领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采集其信息;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领人,要求其补齐材料。


  第十条 (《居住证》的发放)
  符合申领要求的,市公安局应当自社区居委会出具受理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工作,并由受理地的社区居委会负责发放;不符合申领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
  《居住证》由成都市公安局统一制作。


  第十一条 (信息的登记)
  《居住证》的基本信息由公安派出所负责登记。


  第十二条 (工本费)
  《居住证》工本费的收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子女就读)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在《居住证》有效期限内,为其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卫生防疫)
  《居住证》的持有人随行的十六周岁以下子女可以按规定享受本市计划免疫等服务。


  第十六条 (证照办理)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边境通行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等证照。


  第十七条 (科技申报)
  《居住证》的持有人在本市实施其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在本市申请专利并经授权的,可以按规定申领专利补助基金。


  第十八条 (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按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和各类职称的统一考试及相应的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 (参加评选)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参加本市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的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条 (转办常住户口)
  《居住证》的持有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办本市常住户口。
  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具体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其他待遇)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章 相关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息变更)
  《居住证》的持有人在申领《居住证》时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的,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社区居委会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续签)
  《居住证》有效期满,持有人需要续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之内,到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续签手续。


  第二十四条 (挂失和补办)
  《居住证》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社区居委会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二十五条 (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局注销《居住证》:
  (一)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申领要求的;
  (二)持有人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
  (三)持有人在申领《居住证》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六条 (服务)
  市公安局和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社区居委会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申领《居住证》、查询相关信息、享受相关待遇等提供服务和方便,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七条 (法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就业和社会保险、房屋租赁、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防疫、治安管理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实施细则)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解释权)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的通知

国税发〔2009〕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持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税务总局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基础上,制定了《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你们。各单位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结合本单位实际尽快制订和完善各项配套措施,明确各项措施的实施范围和执行期限,并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取得实效。各单位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反映。
  附件:主要项目分工和进度安排表(略)
                          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十日



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推进服务型税务机关建设,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经济、高效的纳税服务,实现全国纳税服务工作科学发展,特编制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务理念,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的,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机制,提升服务质效,积极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和服务型税务机关。
  (二)基本原则
  1.树立平等理念。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必然要求。要切实尊重纳税人的平等主体地位,在依法向纳税人行使征税权利的同时,也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2.满足合理需求。以更好地帮助纳税人实现纳税义务和维护纳税人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倾听纳税人呼声,准确把握纳税人合理需求,更多地从纳税人角度考虑工作思路和措施,及时解决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
  3.坚持统筹协调。综合考虑全国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外环境、基础条件和发展现状等因素,理顺纳税服务与税收执法、纳税服务与组织收入的关系,统筹长远与当前、整体与局部、创新与稳定、成本与效益等关系,做到科学筹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4.实现经济效能。充分运用现代管理和信息技术手段,优化服务流程,降低征纳成本,提高服务效益,为纳税人提供操作简便、成本节省、程序简化的纳税服务。
  (三)规划目标
  到2012年末,初步形成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持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和纳税服务热线为平台,以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信用管理、社会协作为任务,以健全组织、完善制度、优化平台、提高能力、强化预算、细化考评为保障的“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纳税服务新格局。
  1.最大可能地响应服务需求。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的服务准则深入贯彻,纳税人需求获取渠道日益畅通,纳税人需求分析机制全面建立,纳税人合理需求得到高效满足。
  2.最大限度地挖掘服务潜能。纳税服务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基本完善,纳税服务的岗位技能和队伍素质明显提高,纳税服务的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更加到位,纳税服务的组织决策和计划控制更加成熟。
  3.最大规模地整合服务平台。以全国统一的税务网站群和纳税服务热线为核心内容的“一体化”纳税服务平台逐步完善,以即时互动、功能多样、便捷高效为主要特征的“网上税务局”基本建成,纳税人能够“足不出户”地办理绝大部分涉税事宜。
  4.最大程度地提升自愿遵从。纳税人了解和履行纳税义务更加高效便捷,纳税人办税负担逐年降低,纳税人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税法宣传
  通过丰富宣传内容,优化宣传方式,强化分类宣传,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税收权利和义务。
  1.丰富税法宣传内容。根据纳税人对宣传内容的需求,以纳税知识、税收政策和征纳沟通渠道作为宣传重点,针对税收常识、办税流程、难点问题、典型案例等内容,制作丰富多样的税法宣传资料。
  2.优化税法宣传方式。根据纳税人对宣传方式的需求,明确内部服务平台和外部新闻传媒等各类宣传方式的适用范围。发挥互联网易于检索、信息量大的优势,加强互联网宣传;突出面对面税法培训辅导生动直观、易于沟通等特点,加强培训辅导宣传;推进税务部门与涉税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社区、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的合作,加强社会化宣传。
  3.注重分类税法宣传。根据纳税人对税法宣传的不同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分类宣传产品。通过税务网站、短信平台等途径,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税法宣传订制服务。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类型,企业管理层、财务主管、办税人员等不同群体,涉税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志愿者组织等不同组织,分别开展税法宣传。针对大、中、小学学生的不同接受能力,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普及税法知识。针对纳税人对税法宣传的个性需求,积极发挥税收管理员、办税服务厅人员和税务稽查人员等直接接触纳税人的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性化分类宣传。

年度
主要工作事项

2010
⊙制定面向纳税人的全国税法宣传工作规范,加强面向纳税人的税法宣传需求分析和快速响应工作。
⊙制定面向纳税人的税法宣传资料编制计划,分级编写同步解读、政策专辑、办税指引、税案警示等。
⊙突出互联网优势,加强在线访谈、视频讲座等面向纳税人的税法宣传辅导培训。
2011
⊙通过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平台,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税法宣传订制服务。
⊙强化对纳税人面对面税法宣传辅导培训。
⊙针对不同行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分类税法宣传,加强对大、中、小学学生等潜在纳税人税法宣传,充分发挥社会化税法宣传的作用。
2012
⊙系统总结纳税人对税法宣传的需求,畅通税务部门和税法宣传对象之间的沟通渠道,优化内部和外部税法宣传方式及其适用范围。

  (二)纳税咨询
  通过多种咨询渠道,为纳税人提供准确高效的咨询解答,帮助纳税人更准确地理解税收权利和义务。
  1.提供多种选择。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电话、网站、短信、传真、信函和面对面等多种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积极推行网络在线咨询。面对面咨询工作量较大的单位,可以设置咨询辅导室,为纳税人提供预约咨询和集中解答。
  2.做到准确解答。纳税咨询人员依托纳税指南库,为纳税人提供统一和权威的解答。提倡使用普通话,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推行多语种服务。
  3.确保及时回复。推行纳税咨询限时回复公开承诺,对于能够明确解释的咨询问题,应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即时解答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约定方式回复;对于暂不能准确答复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转交有关部门限时办理后回复;对于涉及多部门的疑难咨询问题,应当说明原因,经提交咨询专家组研究后及时回复。
  4.完善纳税指南。按照内容完整、分类科学、准确实用的要求完善全国统一的纳税指南库,作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重要依据。建立纳税指南库分级维护机制,成立由纳税服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的编审委员会,负责纳税指南的编写和更新。

年度
主要工作事项

2010
⊙制定全国税务系统纳税咨询工作规范。
⊙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指南库及其分级维护机制。
⊙推行咨询回复时限公开承诺制度。
⊙跟踪纳税咨询满意度变化情况,完善纳税咨询操作规程,制定纳税咨询工作制度。
2011
⊙评估和改进纳税指南库应用质量。
⊙普遍推行普通话和多语种咨询服务。
⊙开展全国纳税咨询能手竞赛。
2012
⊙修订并落实全国税务系统纳税咨询工作规范。
⊙完善纳税指南库及其分级维护机制。
⊙健全纳税咨询绩效考评办法。

  (三)办税服务
  通过完善服务功能,拓展多元办税,优化办税流程,精简涉税资料,帮助纳税人更便捷高效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完善服务功能。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全面实行“一站式”服务,积极推行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延时服务、首问责任制等办税服务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加快推进自助办税,逐步扩大涉税事项“同城通办”的业务范围,同时为办税不便的纳税人提供流动服务和上门服务。
  2.拓展多元办税。建立以网上办税为主体,上门办税、电话办税、短信办税、邮寄办税等方式为补充的多元化办税体系,实现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缴税、涉税审批、信息查询等涉税事项的多元化办理。完善现有网上办税功能,拓展网上办税业务范围,在纳税人自愿选择前提下,积极引导纳税人选择网上办税。适时开发全国统一的电子申报系统,公布电子申报软件业务、技术、接口等标准,规范各类商业化申报软件。大力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等方式缴纳税款,加快推行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为依托的电子缴税方式。
  3.优化办税流程。在全国范围内收集优化整合办税流程的改进意见,清理办税流程中存在的重复环节,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前移审批事项,合理调配工作资源和压缩工作时间,合并办理不同税收业务流程中的调查、检查等事项。完善办税流程内控机制,建立新增办税流程会签制度,避免增加纳税人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建立测算纳税成本的标准成本模型(SCM),运用标准成本模型测算每项业务流程所耗费的时间、人力和资金,根据纳税成本的测算数据定期分析评估办税流程的合理性,为持续优化办税流程提供依据。积极推行办税业务标准化作业,进一步规范办税行为,缩短办税时间。
  4.精简涉税资料。加强与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涉税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全面清理并取消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重复报送的各类资料。积极推进无纸化办税,延长纸质资料报送期限,在电子资料具备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取消纸质资料报送。重点清理申报表无效数据栏目,整合附报资料,探索研究实行综合申报表。

年度
主要工作事项

2010
⊙开发全国统一的电子申报软件。
⊙研究建立标准成本模型(SCM)并在部分地区试点。
⊙修改整合申报表相关项目,研究编制综合申报表。
⊙简化办税流程,完善纳税人电子信息“一户式”查询和存储,推广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
⊙研究并实行涉税事项统一受理,涉税文书内部统一流转。
⊙部分省市试行办税服务“同城通办”。
2011
⊙推行标准成本模型(SCM),制定降低纳税成本计划。
⊙清理并公布涉税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进一步精简涉税审批的基本资料和附报资料,扩大推行办税服务“同城通办”。
2012
⊙完善标准成本模型(SCM),健全纳税负担分析监控制度。
⊙进一步完善优化办税流程的相关制度,全国推行涉税事项无纸化审批。
⊙实现纳税人电子信息和纸质资料的“一户式”管理,拓展国税、地税局涉税信息合作的领域与方式。
⊙全面实行办税服务“同城通办”,继续扩大推广电子申报,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方式。

  (四)权益保护
  通过切实保障纳税人税前、税中、税后权益和及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保护纳税人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税收环境。
  1.充分保障纳税人税前权益。在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清理过程中,广泛征求纳税人、涉税中介机构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积极采纳合理内容,增进纳税人理解,易于纳税人遵从。通过政务公开和办税公开等形式,及时公布和更新涉及纳税人权益的环节和事项,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监督。
  2.切实维护纳税人税中权益。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对于遵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快捷地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对于不遵从的纳税人,依法采取管理和稽查措施,维护正常税收秩序。在依法处理税收违法行为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避免纳税人的正常经营秩序受到影响;处理过程应当告知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听取陈述和申辩,做好解释和说明;处理结果应当合理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做到公平、公正。税务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保障纳税人依法享有减免退税权和保密权等法定权利。
  3.着力保护纳税人税后权益。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受理和处理纳税人的投诉、举报以及复议、诉讼和国家赔偿申请,对职权范围外的纳税人诉求,及时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快速响应纳税人反映的问题,严格按照程序启动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纳税人。根据纳税人自愿原则,依法组织调解,化解税收争议。
  4.及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充分利用与纳税人直接接触以及第三方调查等各种渠道,收集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税务管理、税收执法和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定时汇集和科学分析纳税人需求,结合税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并通过有效渠道及时反馈或者公告,增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任度和认同感。

年度
主要工作事项

2010
⊙畅通与纳税人的直接沟通渠道,开展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
⊙研究纳税人权益保护需求,推动纳税人权利保护立法工作。
2011
⊙完善纳税服务投诉受理处理制度。
⊙建立有效的征纳沟通机制。
2012
⊙全面推动税收法律救济工作。
⊙完善征纳沟通机制,健全纳税人对税收政策异议的处理机制。

  (五)信用管理
  通过加强纳税信用评定管理,强化纳税信用评定结果应用,提高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综合效能。
  1.加强信用评定管理。落实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完善纳税信用评定指标体系和等级标准,以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开发纳税信用评级软件,建立纳税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纳税信用的动态管理。
  2.强化信用结果应用。健全纳税信用分析制度,完善自愿遵从纳税人评价机制,根据不同的纳税信用等级,区分不同风险级别,合理调配资源,实施分类管理,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高。将纳税信用评定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促进全社会信用水平的提高。

年度
主要工作事项

2010
⊙完善纳税信用评定指标体系和等级标准。
⊙组织开发纳税信用评级软件或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有关模块。
2011
⊙试行和推广纳税信用评级软件。
⊙建立纳税信用信息数据库。
⊙完善诚信激励优惠和失信监管措施。
2012
⊙完善纳税信用评级软件。
⊙健全纳税信用信息数据库。
⊙建立较为完善的纳税人自愿遵从评价机制。

  (六)社会协作
  通过规范涉税中介服务,加强与社会组织协作,发挥社会主体的服务优势和杠杆作用。
  1.发挥涉税中介作用。优化涉税中介机构执业环境,健全涉税中介行业制度,为涉税中介机构守法、中立、公正开展服务营造良好环境。加强涉税中介机构的监管,杜绝指定或强制税务代理现象,促进涉税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加强涉税中介执业质量评估监控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向涉税中介机构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涉税中介机构服务能力,发挥涉税中介机构在纳税服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2.加强社会组织协作。加强与财政、公安、工商、银行以及社区组织、行业协会等部门和组织的合作,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支持纳税服务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志愿者税收知识辅导培训,为志愿者和需求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创造条件。与咨询、科研等机构合作,联合开展满意度测评、需求调查和纳税服务课题研究等工作。



年度
主要工作事项

2010
⊙修改完善涉税鉴证业务具体业务准则。
⊙制定《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配套规定。
⊙推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
⊙制定支持税收志愿者的工作制度,推动税收志愿者组织的建立。
⊙组织开展与社区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服务合作,联合教育机构开展税收知识培训。
2011
⊙积极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工作。
⊙完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配套规定和办法。
⊙搭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网络办公平台。
⊙开展税收公益服务课题研究,推行志愿者网络服务。
2012
⊙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法律或条例出台。
⊙健全涉税中介行业管理制度。
⊙编写税收志愿者培训教材。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制
  健全纳税服务机构,明确纳税服务职责,建立领导协调机制,为推进纳税服务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1.健全纳税服务机构。国家税务局系统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改革相关文件的要求完善纳税服务组织机构,地方税务局系统应当根据实现纳税服务职能的要求相应完善纳税服务组织机构。
  2.明确纳税服务职责。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内部各部门的纳税服务职责,规范服务事项运转流程,形成内容完整、职责清晰、运行高效的纳税服务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
  3.建立领导协调机制。根据纳税服务工作蕴含于税收工作全过程的实际情况,在各级税务机关建立健全党组统一领导、纳税服务部门组织协调、其他部门各负其责的纳税服务工作领导协调机制,保障和促进纳税服务工作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二)推进制度建设
  适时推动纳税服务相关立法,建立健全纳税服务工作制度,为推进纳税服务工作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1.推动完善相关法律。结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确立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基本原则,规范纳税服务的主体和职责,明确纳税人的基本权利。适时推动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规范纳税人权利保护行政程序,完善纳税人权利救济渠道。建立和完善税收信用法律制度。推动在政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具体办法的出台,确定纳税人涉税电子信息的法律效力。
  2.健全纳税服务制度。根据纳税服务工作需要,制订完善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系列制度规范,明确税务机关各部门的纳税服务业务流程和考核办法,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纳税服务制度体系。
  3.建立制度创新机制。建设全国性制度创新交流平台,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创新服务手段和服务措施,定期总结和交流各地经验,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制度。
  (三)优化平台建设
  优化纳税服务平台建设,建设标准统一的办税服务厅、全国统一的税务网站群和纳税服务热线,为推进纳税服务工作开展提供渠道保障。
  1.建设标准统一的办税服务厅。规范办税服务厅建设标准,按照全国统一的管理办法持续优化办税服务厅功能。科学配置办税服务厅资源,按照税源分布状况科学设置办税服务厅,依据工作量合理调整窗口职能,提倡设立全职能窗口为纳税人提供综合性的办税服务,优先配备人员和设备,积极推进自助办税,引导纳税人选择网上办税等便捷服务渠道。
  2.建设全国统一的税务网站群。制定全国统一的税务网站建设标准,建成全国统一的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为龙头、省级税务网站为主体的税务网站群。在省级税务网站上搭建功能和界面统一的“网上税务局”,同步整合省以下税务网站。在实现宣传咨询、办税服务和权益保护等基本服务功能基础之上,逐步拓展网上互动功能,增强疑难问题在线咨询、意见建议在线收集、投诉举报在线受理等征纳互动功能。
  3.建设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热线。健全省级集中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推进省级国税、地税局共同建设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实现并完善宣传咨询、投诉举报等基本服务功能,逐步开通发票查询、待办事项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电话申报、满意度随机调查等功能。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步实现短信服务功能。在完善省级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基础上,按照“全国统一、两级集中、远程坐席”的模式,建设国家级纳税服务热线。
  4.实现纳税服务信息共享。按照金税工程三期建设的要求,建立满足多种接口要求的全国统一的总局、省局两级纳税服务信息平台。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指南库,推进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之间的服务功能整合和互动,逐步将各类纳税服务事项整合到统一的平台上管理,逐步实现纳税服务平台与税收征管、办公自动化等税收管理系统信息资源共享。
  (四)强化队伍建设
  加强纳税服务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人力、提高服务能力、建立激励机制,打造高素质的纳税服务队伍,为推进纳税服务工作开展提供人力保障。
  1.合理配置人力。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服务工作实际情况,适度增配纳税服务岗位人员;优化人员结构,合理选配适合纳税服务工作要求的人员从事纳税咨询、纳税人权益保护等工作;定位长远发展,积极引进纳税服务工作急需的专业人才。
  2.提高服务能力。大力开展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税收业务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技能,将纳税服务人员纳入税务系统教育培训的整体计划,统筹安排,分层次、分类型逐年开展。培训内容包括纳税服务制度、工作规范、服务准则、服务技能、心理调适技巧等。重点加强纳税服务负责人理论培训、业务骨干师资培训、纳税咨询和权益保护人员专业培训。
  3.建立激励机制。加大对纳税服务工作岗位人员的关心与支持力度,强化纳税服务人员的责任心与使命感。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人才评价、培养、使用、激励机制,建立纳税服务人才库,加强对优秀人才的奖励和激励,激发人才的创造活力和工作热情。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服务工作岗位视为培养锻炼干部、提升综合协调能力的重要岗位,逐步建立纳税服务岗位激励机制。
  (五)加强经费管理
  加大纳税服务经费投入,规范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提高纳税服务经费使用效率,为推进纳税服务工作开展提供财力保障。
  1.保证经费投入。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明确将纳税服务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并逐步加大其所占比例,确保纳税服务所需资金及时到位。
  2.规范经费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纳税人需求变化,动态管理纳税服务经费,适时优化投放结构,逐步规范经费构成,切实控制纳税服务成本。
  3.提高使用效率。在优先保障为大多数纳税人提供普遍服务的基础上,重点保障满足纳税人迫切需求的分类服务和个性化服务,持续保障“网上税务局”等基础工程建设,大力支持纳税服务工作创新,切实提高纳税服务资金使用效率。
  (六)细化绩效考评
  建立科学有效的纳税服务考评机制,全面开展纳税服务绩效考评,通过分析评估结果查找存在问题并加以完善,为推进纳税服务工作开展提供监督保障。
  1.建立指标体系。按照“科学合理、普遍适用”的原则,围绕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升的工作要求,逐步建立纳税服务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纳税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2.开展绩效考评。按照“内外结合、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内部服务绩效测算和服务质量回访、外部监督员评价、第三方调查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指标数据分析,客观评价纳税服务绩效。
  3.推行评比通报。按照“激励为主、均衡推进”的原则,建立纳税服务绩效评比通报制度,由下而上、逐级分步推行评比通报工作,形成纳税服务绩效评估长效机制。
  4.坚持持续改进。按照“协调发展、持续改进”的原则,加强对绩效评估结果的沟通反馈和综合分析,引导和督促各部门、各环节对制约纳税服务质效的制度和流程进行优化和改善,对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措施,逐步建立纳税服务持续改进机制。



年度
主要工作事项

2010
⊙合理布局全国办税服务厅数量,规范统一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合理划分现有办税服务厅功能区域,优化办税服务厅硬件配备。
⊙制定全国统一的税务网站建设标准,着手推进功能和界面统一的税务网站建设。
⊙推进省级集中的纳税服务热线建设,推进国税、地税局共同建设纳税服务热线。
⊙研究建立统一规范的纳税服务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制定纳税咨询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纳税咨询人员业务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
⊙建立纳税服务人才库。
2011
⊙评估检查办税服务厅建设情况,强化办税服务厅纳税咨询和自助服务功能。
⊙整合省以下税务网站,并逐步完善和拓展网站功能。
⊙扩展纳税服务热线功能,推进国家级和省级纳税服务热线建设。
⊙推进纳税服务信息资源功能整合。
⊙组织纳税咨询人员知识更新培训。
⊙推进纳税服务绩效评估工作,推行纳税服务绩效评比通报工作。
⊙开展纳税服务岗位练兵或业务竞赛。
⊙制定纳税服务岗位激励办法。
2012
⊙拓展办税服务厅功能,建成标准统一的办税服务厅。
⊙建成全国统一的税务网站群。
⊙建成全国统一的国家级和省级纳税服务热线。
⊙实现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和短信平台“三网合一”,纳税服务平台与税收征管、办公自动化等系统信息共享。
⊙健全纳税服务制度体系,建立纳税服务持续改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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