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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九五年贸易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7:58:29  浏览:85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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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九五年贸易议定书

中国 古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九五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5年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间的友谊,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关系,根据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友好的会谈,决定签订一九九五年日历年度中、古贸易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一九九五年日历年度内货物的相互交换,将根据双方进出口平衡的原则,在本议定书附表“甲”(古巴共和国出口商品)和附表“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的基础上进行。上述附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经双方同意,除上述附表中包括的商品外,未包括的商品可以进行交换,对上述附表中已定的商品数量也可以调整。

  第二条 价格、交货期和其他技术条件,以及与第一条中提及的附表“甲”和“乙”所列商品有关的其他条件,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国营对外贸易机构,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贸易支付协定”和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两国对外贸易部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以及两国有关交通运输部门之间达成的商品运输协议,在具体合同中商定。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货物的支付,将由中国银行和古巴国家银行根据“贸易支付协定”和“关于执行中、古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的技术细则和记帐办法的银行协议”,以及有关换函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议定书是“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的组成部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  仪         里卡多·卡布里萨斯·鲁伊斯
     (签 字)            (签 字)

 附表“甲”:一九九五年古巴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货单

  顺序号    品   名     单 位     数量/金额
   1  原糖           公吨     400,000
   2  医药品和医疗器械     美元   5,000,000
   3  夏橙           公吨       3,000
   4  树种           公斤       1,000

 附表“乙”:一九九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古巴共和国出口商品货单

  顺序号    品   名     单 位     数量/金额
   1  大米            公吨     70,000
   2  芸豆            公吨     65,000
   3  葱粉            公吨        400
   4  蒜粉            公吨        150
   5  药品            美元  6,071,018
   6  医药原料          美元  8,970,069
   7  PVC胶片         美元    131,040
   8  铝箔            美元     41,328
   9  玻璃瓶           美元  3,068,620
  10  实验室材料和用具      美元     48,826
  11  实验室玻璃器皿       美元    663,329
  12  实验室配件和设备      美元     24,799
  13  电子测试器零配件      美元      3,721
  14  牙科设备          美元     43,146
  15  牙科材料          美元    533,305
  16  医疗设备          美元  3,290,466
  17  医药原料和设备       美元  3,040,910
  18  X光胶片          美元    947,662
  19  外科缝线          美元    586,836
  20  矫形和假器材料       美元    140,929
  21  药棉            美元  2,197,062
  22  医用橡胶塑料用品      美元    147,000
  23  橡皮膏和纱布        美元    764,941
  24  药棉            美元  2,310,140
  25  体温计           美元     66,585
  26  医疗卫生用品        美元     84,756
  27  医用设备          美元    177,118
  28  听力和视力设备       美元  1,187,031
  29  其它实验室材料和用品    美元      1,337
  30  医用临床用具        美元     50,745
  31  其它医用原料和用具     美元     37,500
  32  医用零配件         美元     14,010
  33  古巴医药公司其它产品    美元    803,878
  34  电梯零配件         美元     85,200
  35  制冷设备零配件       美元    300,190
  36  电线            美元    100,000
  37  印染设备零配件       美元     94,800
  38  钢板            美元     82,466
  39  钢管            美元    113,215
  40  镀锌钢板          美元     11,016
  41  冷轧钢板          美元     25,222
  42  铝板            美元     23,744
  43  铜管            美元    138,000
  44  烧碱            公吨        115
  45  双氧水           公吨         25
  46  氢氧化钾          公吨          3
  47  丙酮            公吨        112
  48  甲醇            公吨         28
  49  异丙醇           公吨         11
  50  二氯甲烷          公吨          5
  51  甲醛            公吨        160
  52  二乙胺           公吨          1
  53  乙二醇           公吨          8
  54  石油醚           公吨          1
  55  酒石酸           公吨         60
  56  二甲苯           公吨         50
  57  十二烷基硫酸钠       公吨          8
  58  天然香精油         美元     33,520
  59  合成香精油         美元     33,660
  60  甲苯            公吨          5
  61  苯             公吨          5
  62  油漆            美元    290,508
  63  白板纸           美元    847,432
  64  纸张            美元    414,580
  65  塑料工业其它产品      美元    343,200
  66  离心纸           美元    122,392
  67  无纺布           美元    540,000
  68  绒毛浆           美元  1,156,250
  69  塑料贴面          美元    299,069
  70  松香            美元      1,600
  71  虫胶            美元     10,000
  72  胶水            美元     48,400
  73  石蜡            美元     35,500
  74  耐火材料          美元     16,000
  75  其它纸张          美元     38,080
  76  塑料泡沫          美元     29,996
  77  棉布            美元    161,655
  78  涤棉布           美元    354,960
  79  毛巾布           美元    238,773
  80  帆布、麻布和棉布      美元     94,794
  81  人造革           美元     50,000
  82  胶布            美元    210,000
  83  宝塔线           美元     53,900
  84  肥皂粉           美元    244,450
  85  肥皂            美元     61,950
  86  香皂            美元    103,000
  87  电器配件          美元    313,500
  88  厨具配件          美元     40,000
  89  办公用品          美元    237,100
  90  冰箱配件          美元    100,000
  91  医用家俱          美元    231,965
  92  金属接头          美元     21,930
  93  铁钉            美元     11,847
  94  铆钉            美元     15,593
  95  螺钉、螺母和垫圈      美元     69,406
  96  工业阀门          美元     62,276
  97  V型传送带         美元      2,230
  98  砂纸、砂布         美元     31,698
  99  手工具           美元     57,023
 100  填塞料           美元      7,557
 101  家俱包铁          美元     84,667
 102  挂锁            美元     12,580
 103  电焊条           美元     72,779
 104  刷子            美元     13,552
 105  劳保产品          美元    110,715
 106  锯片            美元      7,027
 107  电钻            美元      5,460
 108  塑料管           美元     10,700
 109  水泵及配件         美元     70,000
 110  卫生部其它产品       美元    638,544
 111  其它实验室设备       美元     97,257
 112  化验机器和设备       美元     47,070
 113  其它实验室用具       美元     72,235
 114  其它实验室玻璃器皿     美元     46,751
 115  其它实验室器械       美元     35,142
 116  汽车零配件         美元    300,000
 117  磁力启动器         美元     62,600
 118  电容器           美元      1,600
 119  氢氧化钠          公吨      3,380
 120  磷酸钠           公吨        350
 121  其它合成香料油       美元      8,565
 122  耐火水泥          公吨      1,000
 123  麻袋            美元  2,110,000
 124  塑编袋           美元  1,520,000
 125  钢接头           美元     70,422
 126  铁角网            卷      3,324
 127  其它砂布          美元     88,340
 128  锉刀             把    200,000
 129  甘蔗刀            把    185,000
 130  锄头             把    140,000
 131  铲              把     30,000
 132  镐和斧            把     24,000
 133  电焊机配件         美元     99,447
 134  刀具            美元    101,727
 135  糖业部其它产品       美元    450,667
 136  自行车配件         美元  1,550,500
 137  自行车配件         美元  3,500,000
 138  灌溉机械和配件       美元    150,000
 139  内外车胎          美元  2,999,800
 140  配件和其它产品       美元  2,800,000
 141  租船            美元  7,400,000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
         一九九五年贸易议定书呈请备案的报告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1995年贸易议定书,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部长吴仪和古巴共和国外贸部部长卡布里萨斯分别代表各自政府于1995年2月21日在北京签署。议定书正本(中、西文)已送外交部存档,现将中文副本送上,呈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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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徐绍史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法律体系,决定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8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五项修改为:“地形图、世界政务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的编制”。

  二、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合资、合作企业须中方控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只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的,必须依法设立合资企业,且外方投资者在合资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三、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中方控股的证明文件(只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的,需提供外方投资者投资比例不超过50%的证明文件)”。

  四、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8号公布 根据2011年4月27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中外经济、科技的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以下简称来华测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来华测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不得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秘密;

  (三)不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来华测绘的审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来华测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来华测绘应当符合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测绘活动中涉及国防和国家其他部门或者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从其主管部门的国家秘密范围规定。

  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测绘,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以下简称合资、合作测绘)。

  前款所称合资、合作的形式,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资、合作企业。

  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以下简称一次性测绘),可以不设立合资、合作企业,但是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测绘人员共同进行。

  第七条 合资、合作测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大地测量;

  (二)测绘航空摄影;

  (三)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四)海洋测绘;

  (五)地形图、世界政务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的编制;

  (六)导航电子地图编制;

  (七)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活动。

  第八条 合资、合作测绘应当取得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

  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三)合资、合作企业须中方控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只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的,必须依法设立合资企业,且外方投资者在合资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四)已经依法进行企业登记,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第九条 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中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二)中方控股的证明文件(只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的,需提供外方投资者投资比例不超过50%的证明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测绘资质许可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合资、合作企业应当分别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初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初审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送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审查,并在接到会同审查意见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四)发放证书: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一次性测绘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表;

  (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和有关资信证明;

  (五)测绘活动的范围、路线、测绘精度及测绘成果形式的说明;

  (六)测绘活动时使用的测绘仪器、软件和设备的清单和情况说明;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测绘成果不能满足项目需要的说明。

  第十二条 一次性测绘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取得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提交申请: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提交申请材料;

  (二)初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初审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或者接到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送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审查,并在接到会同审查意见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四)批准:准予一次性测绘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并抄送测绘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准予一次性测绘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但是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合资、合作企业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一次性测绘应当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

  合资、合作测绘或者一次性测绘的,应当保证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第十五条 来华测绘成果的管理依照有关测绘成果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来华测绘成果归中方部门或者单位所有的,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测绘成果携带或者传输出境。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一)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二)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三)是否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

  (四)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五)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来华测绘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秘密或者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责令停止测绘活动,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对中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形成的测绘成果依法予以收缴:

  (一)以伪造证明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一次性测绘批准文件的;

  (二)超出一次性测绘批准文件的内容从事测绘活动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将测绘成果携带或者传输出境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来华测绘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内地从事测绘活动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延安市基本农田建设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基本农田建设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延政办发〔2005〕54号

第一条 为了确保基本农田建设财政补助资金发挥应有效益,根据《延安市基本农田建设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农田建设年度计划是财政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必须按有关规定明确到村、到户、到地块。各县区年度建议计划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政府审定后下达。
第三条 市、县区基本农田建设财政补助资金应按市政府审定的基本农田建设年度计划列入预算,在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实行报账制。
第四条 县区基本农田建设财政补助资金必须按年度计划任务足额配套,及时进入专户,并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水利部门参与,对县区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检查认定。否则,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不予拨付,并通报全市批评。
第五条 市、县区基本农田建设财政补助资金实行捆绑使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每年年中、年底拨付两次。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县区基本农田建设验收基础上进行抽验,提出拨付意见并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县区财政专户。
第六条 基本农田建设验收以县区为单位进行,统一制定验收卡,由县区水利部门牵头,财政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村组、受益农户参加,逐村逐户逐地块现场验收,参加验收各方签字认可,作为统计年报、财政报账和兑付补助资金的基本依据。验收结果要在村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财政补助资金兑付必须公开、透明、及时,确保建设方和施工方权益。
第八条 补助资金兑现由县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一般每年两次或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确定,水利、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乡镇、村组、农户代表共同参与监督。县区财政部门根据验收卡和建设方与施工方签定的合同进行兑付,可以兑付给建设方,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直接兑付施工方。
第九条 坚决杜绝挪用、截留、转移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对以上行为和由此造成影响基本农田建设数量、质量和对建设方、施工方权益造成损害的,必须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者责任,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水利水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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