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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6:19:54  浏览:90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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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事局


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上海现代物流产业的发展,加速现代物流人才队伍能力建设,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地对现代物流人员的知识积累、能力水平和业绩表现进行评价,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人〔2004〕66号),本市实行现代物流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现将《上海市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在上海人事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http://rsj.sh.gov.cn)和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http://www.spta.gov.cn/)上可供下载。

  市人事局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上海市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上海物流中心建设,促进上海现代物流产业的发展,提升物流人才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加速现代物流人才队伍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备供应、装卸、运输、配送、仓储、库存、信息等基础知识,并在本市相关机构中从事物流实务操作、技术支持、营销服务、发展规划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的人员,以及有志于从事现代物流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上海市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上海市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颁证。

  上海市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认证采用考试、评审、鉴定、测评或认可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上海市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分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

  初级:了解现代物流管理的相关基础知识,能熟练进行相关的计算机操作,主要承担现代物流实际的基层工作和操作事务。

  中级:具有较丰富的现代物流专业理论基础及实践经验,熟悉国家和本市有关的法律法规,能熟练使用专业软件,在现代物流中能全面履行项目经理的职责。

  高级:掌握国内外现代物流产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了解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管理、服务标准,能在现代物流中负责宏观决策、战略管理、策划营销、经营运作、诊断咨询等工作。

  第六条凡热爱现代物流事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且具备下列第七条、第八条或第九条条件者,均可以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上海市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

  第七条申请参加上海市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初级)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申请参加上海市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认证(中级)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后,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1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3年;

  (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现代物流初级证书后,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3年;

  (5)具有中级职称。

  第九条申请参加上海市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认证(高级)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后,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7年,或取得现代物流中级证书后,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5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6年,或取得现代物流中级证书后,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5年;

  (4)具有高级职称。

  第十条参加上海市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合格的人员,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统一颁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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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起,适当增加企业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十元离休、退休金。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金(包括上述增发的十元)的10%增加离休、退休金。离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十二元的,按十二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十元的,按十元发给。
基本离休、退休金的数额,按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核定。
三、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五、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费用,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
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是在国家财政和企业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切实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以保障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1992年5月15日



1992年5月15日

国家版权局关于期刊一年专有出版权的说明

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关于期刊一年专有出版权的说明
国家版权局



《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之四规定“期刊对在本刊上首次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年的专有出版权。自作品首次出版之日起一年之内,未经期刊同意,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摘编、选编、改编的形式转载,但《试行条例》和本细则另有规定者除外。如期刊与作者之间
没有相反的协议,一年之后此项专有出版权回归作者。”根据上述规定,除《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另有规定者外,期刊对本刊首次发表的作品,自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的一年之内,仅仅享有自己重印本刊和禁止他人以摘编、选编、改编的形式转载该作品的权利
,而没有授权他人出版该作品的权利。未经作者书面授权,期刊不得擅自将此项专有出版权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近来有些期刊不经作者授权,擅自将本刊首次发表的作品转交出版社出版图书,是违反上述规定的,如果给作者或出版社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请各有关省、自
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98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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