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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02:15  浏览:82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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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铁道部


铁路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1995年4月18日,铁道部

一、铁路职工实行每日8h工作制的,每周工作时间为40h;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年月均工作时间为169.3小时。
二、铁道部机关、事业单位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部属院校于今年秋季开学起施行铁路运输企业施行时间由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根据各自情况自主确定,最迟应于1996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企业原则上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确有困难的施工企业,最迟应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为了保证新工时制的顺利施行和铁路运输生产的正常进行,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实行领导负责制,认真准备,精心组织,过细工作,抓好落实。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要重点抓好运输指挥系统职工新工时制的实施,特别是做好轮班制职工的实施工作,确保运输指挥连续、有序、有效。
四、各单位要把实施新工时制作为推动企事业改革的重要工作来做。要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在不增加职工总量、确保运输安全和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合理调整生产布局和劳动组织,精简机构,压缩机关及二、三线人员,充实生产一线,挖潜提效,确保施行新工时制度所需人员。
五、各单位在未施行新工时制前,仍按铁道部现行工时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的新工时实施方案,请报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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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陪审制的思考

顾苗

目前我国有关陪审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我国的陪审制有无存在的必要,即是“存”还是“废”;二是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即陪审制在我国的改革问题。本文就是针对以上问题进行阐述。
一、陪审制存在的必要性
陪审制存在必要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保留说”,该说认为我国的陪审制度,是人民群众参加审判案件和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一种司法制度,是实现司法民主要重要途径,它表明了人民在审判中的当家作主的地位,增强人民群众作为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所以,我国的陪审制度应当保留,不能废除;二是“废除说”,该说认为,我国的陪审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在现实中发挥不了多大的作用,应当逐步加以取消”;三是“改革完善说”,该说在正视我国陪审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基础上,主张对它进行改革与完善。针对上述三种观点,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主张对其进行保留,但应当进行改革和完善。理由如下:
1、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要旨在于司法机关审理每个具体案件的程序是公正的,而且其就每个具体案件所做出的裁决是公正的,因此,公民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到案件审判活动对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并且,由于陪审员的社会职业和生活经历各不相同,他们参与审判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从而弥补法官的不足,与法官相辅相成。同时,陪审员的参与还可以促进法官的办案责任心,从而减少他们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因疏忽而造成的失误。
2、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虽然然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不尽相同,但是其都被认为是公民参与审判活动的一种有效方式是在司法决策过程中防止法官独断专行的有效措施。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一直是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审判活动的重要形式,也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依靠群众,联系群众的有效方法。他们参与审判,可以更广泛地代表公民的意志。
3、陪审制度有得司法公开。其主要是由公开审判来保障的。除了必须保密的案件或情节之外,司法活动应该公开。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提高司法决策过程中的透明度。可以更好地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思想。
4、陪审制度有得司法独立。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受到的干扰是多方面的,有来自法院外部的干扰,也有来自于法院内部的干扰。陪审员参与审判,法院的判决意见是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做出的,有利于加强司法裁决过程中的独立性。
5、陪审制度有得司法廉洁。司法腐败是人民深恶痛决的一种社会现象。同时,在各种官员的腐败行为中,法官的腐败行为是最令人难以原谅的,也是最操作公众法治信念的。而陪审员参与审判无疑是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措施之一。
以上就是笔者认为陪审制度保留的原因。
二、我国陪审制的现状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在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从立法角度看,我国关于陪审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笼统、缺乏操作性。
2、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及财政经费紧张等原因,司法实践中,陪审制的适用比较混乱,作法不一。
3、实践中,由于陪审员缺乏独立地位,陪审制存在着严重的“陪而不审”,形同虚设现象。
4、陪审员来源缺乏广泛性、代表性,有违陪审制度之本意。
5、在具体制度层面上,对陪审员的管理,陪审员的职责、义务,包括对错案的责任承担,均缺乏相应规定。
三、关于我国陪审制度改革的设想
如上所述,陪审制度的保留有其必要原因,但我国现存的陪审制度中确实存在着很多缺陷,我们应当在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社会情况,权衡利弊,在坚持陪审制度的基础上,吸收西方陪审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对我国陪审制度进行改革。下面就是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从适用陪审员审判的案件范围上。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应该把陪审制度限定在一审案件的范围内,而绝非所有的一审案件都必须有陪审员参加审判。并且,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一般都应该是案情较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2、从陪审员的选任方面。笔者认为法院可以在当地政府的协助下每年度从当地有陪审员资格的公民中挑选出一定数量的人担任候选陪审员,制成名单,存入法院的计算机系统。当某个具体案件的审判需要陪审员时,法院应由专门人员采用随机方式从中选出一定数量的人,通知他们在开庭时来参加庭审,当然选出的人数应当比正式陪审员人数多出一倍,以备开庭时的审查之需。
3、从陪审员的任期方面。笔者认为陪审员的任期宜短不宜长,最好明确规定其明确的期限以及参与审判的次数。这样可以扩大陪审人员的社会面,使更多的人获得参与审判活动的机会,也可以有效防止“审判专业户”的出现。
4、从陪审员的职能方面。目前,我国在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同时,陪审制度的改革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调动公民参与审判的积极性和如何保证公民在审判中确实发挥应有的作用。诚然,在市场经济为主导的今天,我们应当在制度上对陪审员误工进行合理补偿。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予适当的补助。此外,我们也应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担任陪审员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在对担任陪审员期间造成的误工进行补偿的同时,对故意不履行陪审义务的人也要实施一定的惩罚措施。
作者单位:E-mail:xingchi0516@163.com;gumiao113@yahoo.com.cn


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

国科发财[2009]97号


各有关科研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09]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科技工作培养人才、促进就业的作用,现就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加重大科研项目研究的重要意义。优秀高校毕业生特别是研究生是国家科技创新的一支重要生力军。项目承担单位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对加快科研项目实施,提高科研项目研究水平具有积极作用,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培养高素质人才、增强国家科技创新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推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研究的范围。国家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聘用对象主要以优秀的应届毕业生为主,包括高校以及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

  三、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研究的经费渠道。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在研项目在不改变研究目标和经费预算的前提下,采用调整项目经费支出结构的办法,统筹安排聘用高校毕业生需要支出的劳务性费和社会保险费补助。项目(课题)组根据聘用计划提出预算调整意见,报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同意后,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制度规定调整执行。新立项目在编制预算前,要结合项目研究实际需求做好聘用计划,认真测算相应经费需求并纳入项目预算申请,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制度规定核批下达。

  四、相关经费的审核、管理和监督。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和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补助开支标准,原则上按相应岗位在当地的实际情况由项目承担单位确定。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相关经费的财务管理,各项费用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并按照单位工资的发放程序和方法以及社会保险缴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相关经费的日常监督,确保资金支出的科学、合理和安全。

  五、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就业政策。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加强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鼓励重大科研项目聘用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要结合项目研究工作需求,统筹安排,做好重大科研项目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工作,为聘用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良好的研究和生活保障。高校和有关科研机构要加强宣传和引导,鼓励优秀的毕业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相关就业政策的落实,解决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相关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加强对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工作进展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认真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为相关工作的稳步推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八、各地方要积极鼓励本地区设立的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具体措施办法可结合各地方实际,参照本意见另行制定。




科技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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