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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2:14:37  浏览:96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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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为正确、有效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细则)以及国家行政法规关于对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规定,现就
预提所得税减免的审批管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股息
根据税法第十九条三款(一)项的规定,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免征所得税,可以直接由分配并支付利润(股息)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支付时免予扣缴所得税,无需办理审批手续。
二、利息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我国政府和国家银行取得的利息,可以直接由支付利息的政府机构或国家银行免予扣缴所得税,但需将有关贷款协议资料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对外国政府或者由其拥有的金融机构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凡依照我国与对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应由我国免予征收所得税的,应由纳税人向支付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证明其居民身份的证明,支付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审核确认后,通知支付人免予扣缴所得税。


3.对下列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仍应按财政部(83)财税字第348号文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由利息收取人提出申请或书面委托利息支付人提出申请,并附送有关协议、合同等资料,由利息支付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将审批文件拟报国家税务总局。
(1)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
(2)我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商品,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
(3)我国公司、企业购进技术、设备,其价款的本息全部以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而由卖方取得的利息。
4.我国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其利率符合优惠利率标准,需要申请免征所得税的,可由发行债券的单位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并抄报所在地税务机关,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抄发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或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执行。
5.外国银行直接贷款给我国国有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征税。对确需给予免征或减征所得税照顾的,除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可以由所在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以外,均应由贷款方或借款方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
局批准。
6.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三)项以及本条规定所称“优惠利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参考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情况,定期予以确定。
三、融资租赁租金
对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取得租金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部分,如果其中所包含的出租方贷款利息的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经当地税务机关对贷款协议和支付利息的单据凭证审核确认,租金支付人可以按扣除
上述利息后的余额,扣缴所得税。
四、特许权使用费
1.对外商提供属于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所列举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如需给予减征、免征所得税优惠待遇,除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可以由所在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以外,均应依照税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由技术受让方代技术转让方将有关申请文件及合
同资料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对外商提供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四)项所列举以外的专有技术,凡属于为国务院批准的重大项目或列入国家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而引进的技术,如果技术先进,条件优惠,需要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一律由技术受让方代技术转让方将有关申请文件及合同资料报经当地税务
机关审核后,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前两款所述需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的“有关申请文件及合同资料”包括:
(1)技术转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或其委托技术受让方办理减免税的委托书;
(2)技术受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
(3)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经贸部出具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建议函;
(4)技术转让合同、协议;
(5)技术转让合同、协议的批准文件。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99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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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及使用

李元邃


第—部分 证据的概念

什么是证据?在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中,“证据”有其特定的法律含义,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换句话讲,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也可以说是用己知的事实去证明未知的事实,前者(已知事实)是后者(未知事实)的证据,后者是前者的证明对象。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行政诉讼法》第五章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或审查属实,并且由特定的机关依法收集认可的事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依照这一法定精神,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中的有效证据,具有以下特征。
一、客观性
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它是不依赖人们的意志而独立存在的,或者说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必须是记载客观真实情况或反映客观真实情况的材料。任何主观想象、猜测或捏造的情况,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违法违章活动,总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条件下进行,不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故意或过失,必然作用于客观外界和引起客观外界的变化,违法当事人销脏灭迹或狡赖、假供、伪证,也改变不了违法时留下的客观事实。办案人员可以凭借这些客观事实,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罚。因此,证据的客观性是我国证据制度最本质的特征。
二、相关性(关联性)
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并非所有的事实都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那些与案件事实存在着联系的事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反过来讲,证据能起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因此,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必然的联系。
我国的法律规定,对收集到的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谓查证属实,就是要求办案人员一定要查清证据是否确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以及是否与案件事实存在着联系。
实际工作中,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案件的有效证据,必须能够证明违法当事人的情节和事实,即这种违法和那种违法,以及违法情节轻重的事实,或者构成违法行为和不构成违法行为的界线区分,也要根据真正的事实来认定。与案件毫无关联或者表面上看似乎有联系,而实质上并没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也不能当作证据使用。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各种联系,常见的有:
1、有些证据是案件事实作用于某些人的感官或某些物品而形成的。如知情人的陈述,经济合同签订中所制作的文书。
2、有些证据反映了案件主要事实发生的原因。如销售假货当事人购买假东西出售。
3、有些证据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的结果。如卖假酒使消费者食用后造成中毒或死亡。
4、有些证据反映案件事实发生的条件。如公司注册登记中申请人提供虚假证件、文件、委托书等。
5、有些证据是反映案件事实发生的环境和自然状况。如制造假货的现场。
三、法律性
又叫合法性,即证据的收集必须是合法的,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事实。
实际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人员依法收集证据,就是指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到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收集有关证据,特别强调在收集证据过程中严禁采用刑讯逼供、诱供、套供等不合法的手段收集证据。
四、目的性(准确性)
证据的收集具有明确的目的,即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事实。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所收集到的证据必须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那些与案件无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或内容含糊笼统的证明材料都不能作证据使用。
以上证据的四个特征,四者之间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在收集、审查、判断和使用证据时,必须全面掌握,正确运用。


第二部分 证据的意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证据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证据是正确认识案件真实情况和使案件得于处理的基础和依据。工商行政管机关查处违法违章案件,从立案、调查、定性及处罚,都离不开证据。没有证据,就不能正确揭露、证明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违章行为,证实当事人应得到的处罚。没有证据,整个办案过程就不能依次正常的进行,并最终达到查处的任务和目的,因此,证据问题通常被称为是办案活动中最重要、最实际、最关键的部分,是办案活动的中心问题。证据对办案机关正确实现办案任务,打击违法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证据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和基础
办案机关为了正确查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首先,必须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而后才能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其次,办案人员对其所承办的案件,必须经过调查证实和认定是否存在违法事实?谁违法?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是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或者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行为的动机、目的、后果、背景及其他条件等等。最后,掌握了客观实在的证据,尽管案件事实无法在当时的条件下原样重演或再现,也可以对它有个明晰的了解和正确的认识,这就要依靠证据,使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事实的全部情景,准确无误地被人们认识和反映出来。
因此,由真凭实据认定了的案件事实,才具有客观真实性,任何时候都能站得住脚,经得住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二、证据是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锐利武器
在办案过程中,证据是揭露违法活动和证实违法活动的手段。
违法的当事人,大都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隐蔽,不会被察觉,存在侥幸心理,因而在调查询问和收集证据过程中,往往多方狡猾抵赖,不肯轻易供述违法事实,办案人员就只有正确运用证据,有力地揭穿其谎言,使其感到违法行为难以掩盖,不得不如实交待问题。
证据是正确定性处理案件的根据,要正确地定性处理,就必须首先运用证据,查清全部案情事实,然后以事实为根据,正确认定及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从轻或从重的情节等,如果离开事实根据或者根本就没有证据材料作为根据,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理解得再深刻,执行的再坚决,也不能达到正确定性处理案件的目的,只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才能实事求是地得出当事人有无过错,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性质作出正确的结论。
因此说,证据在查处案件中,对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合法的作出处罚起着决定性作用。


第三部分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指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用证据来证明的案件事实(待证事实),换句话讲,凡是案件中需要查明的事实都是证明对象。
明确案件的证明对象对于查处案件极为必要,这可以使办案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始终目标明确,既不疏漏案件中必须查明的事实,也不为案件无关或枝节的事实所纠缠,集中精力,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案件事实主要包括两个部份,一是有关违法事实,其中主要是构成违法事实的要件,二是违法当事人的本身情况和违法后的表现,前者是基本证明对象,因为只有查明这些情况,才能正确解决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是谁违反法律规定?应不应该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追究责任?后者对于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具有重要意义,所以也必须查明。
有关违法事实的构成要件,证明对象的范围,在具体案件中,在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上没有具体的规定,实际上也不可能作出规定,因为,经济违法案件的情况是错综复杂的,多种多样的,每个案件要证明的事实又各有所不同或者各有侧重,实践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违法活动是否已经发生。如有人举报甲公司侵犯乙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我们知道后,首先要了解甲公司是否印制过商标,印制的商标是甲公司的还是乙公司的,及印制的数量、用途等等。

国家计委关于报批项目设计任务书统称为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报批项目设计任务书统称为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通知
国家计委


80年代初,国家计委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中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编报和审批设计任务书,对利用外资项目则要求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于两者的内容和作用基本相同,又属同一程序中的工作,在实际使用上这两个名称常常被混用。为了进一步
规范建设程序,经研究决定,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将现行国内投资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和利用外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统一称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取消设计任务书的名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后,所有国内投资项目和利用外资的建设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以后,并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一律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报程序、要求和审批权限与以前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致。
二、编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及深度要求与以前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依据。
三、国内投资项目已经报送设计任务书尚未审批的审批单位一律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名称批复;尚未上报的,一律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
四、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统称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后,不影响建设程序中的各项工作。原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由部门、地方先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再行编制设计任务书的工作仍继续进行,只需将向审批部门报送的设计任务书名称,改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即可。



1991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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