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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8:56  浏览:98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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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四月十日颁发了《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现将军队在贯彻执行这几项规定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建国以前入伍的和符合《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干部,达到军队干部离休年龄的,均可离职休养。
二、已经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凡符合新的离休条件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改办离休。恢复本人原工资,不再收回军队,由当地政府按地方离休老干部负责管理。
三、军队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按《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第三条执行。补贴的月工资,按本人现行的月工资标准发给。
四、军队离休干部的《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委托军级或相当军级以上单位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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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台州市信访巡调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台州市信访巡调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台省部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中央、省、市对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落实,有效整合信访工作的资源和力量,及时了解社情民意,督促、指导和推动各地及时就地化解矛盾,协调解决信访突出问题,扎实推进“平安台州”建设,决定在全市开展信访巡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巡调工作的组织领导
巡调工作在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巡调工作组由市联席会议下设的各工作小组以及热心信访工作、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提拔的市级机关市管干部和市管后备干部,退居二线的老干部以及社会知名人士、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组成。巡调工作组成员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发放聘书,并建立人才库,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进行适当调整。
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市巡调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马世宙任组长,市四套班子有关秘书长赵加福、徐宗良、金先明、林金荣、蔡华东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郑敏强、翁于挺、程进、郑文彪、赖尚造、林晓鸣、阮孟合、徐豪、王子剑、王俊友、张爱国为成员。
二、巡调工作的基本原则
开展巡调工作要遵循以下七条原则:一是指导督查和参与协调相结合;二是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三是依法按政策处理和适当灵活调处相结合;四是明查和暗访相结合;五是面上推动和重点推动相结合;六是总结经验和查找问题相结合;七是解决问题和调查研究相结合。
三、巡调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督促检查。巡调工作组要紧紧围绕各个阶段中央、省、市对信访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和部门的落实情况;督促中央、省、市领导批示件和上级交办件的及时有效调处;依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信访责任制落实情况和领导包案落实情况;督促各地各部门对已经出现重特大群体上访事件或进京非访已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责任追究。
(二)协调指导。巡调组要把化解各地各部门的信访突出问题作为主要任务,依靠当地党委、政府,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参与协调、综合施治”为方针,根据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协调和指导。对原有的突出问题要注意从推动政策落实入手,协调指导县、市、区和部门尽快化解;对新出现的问题,要协调指导分析成因,综合施策;对重复信访的老户和长期进京缠访闹访人员,要协调指导研究个案处理办法;对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集体进京赴省上访的苗头隐患,要协调指导积极应对,就地解决,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对跨地区或跨县、市、区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巡调组可直接参与接待并协调好各方关系,协助有关县、市、区和部门解释政策,疏导情绪,化解矛盾;必要时巡调组可通过牵头组织“联合会诊”、“三堂会审”、举行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调处化解。
(三)调查研究。巡调组在巡调过程中,要认真挖掘和总结各地信访工作中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注重树立和推广典型;要敢于挑刺,敏锐地发现各地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帮助分析原因,寻找薄弱环节,指导帮助其及时矫正;要善于从调研中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预防新问题、新矛盾的出现。
四、巡调工作的开展方式
巡调工作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必要时可结合敏感时期和工作需要进行。巡调时综合运用以下方法:
(一)督查指导。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走访了解、查阅资料等方式,全面了解各地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信访责任制是否真正落实以及领导包案是否真正到位,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带案督办。选择一批重点疑难复杂案件,如重信重访案件、进京非正常访案件、群体性上访案件等,督促及时处理,推动“事要解决”。
(三)牵头协调。对一些涉及面广、群众情绪激烈且信访群众与当地党委、政府对立情绪严重的案件,巡调组可直接参与调处,做好平息事态、教育疏导和稳控工作;对涉及跨地区、跨县市区或部门的案件,巡调组可直接牵头协调处理。
(四)驻点工作。对信访问题突出的县市区、部门和乡镇街道,巡调组可直接驻点指导,推动扭转被动局面。
(五)调查研究。通过巡调,充分了解社情民意,了解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改进工作和完善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对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加以总结和推广。
五、巡调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和支持巡调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巡调工作,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信访局要做好巡调前的调查摸底和准备工作,加强对巡调人员的培训。各县、市、区要参照市里的做法,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巡调工作制度。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巡调组人员的推荐工作,要把责任心强、业务精、工作经验丰富、热爱信访工作的优秀人才推荐到巡调组。要对被聘任的巡调人员大力支持,并尽可能给予工作上的方便和生活上的照顾。加强财政保障,确保巡调工作必要的经费开支。
(二)注重调处和化解信访突出问题。市巡调工作组应注重解决案情复杂、久拖未决的疑难问题,着重解决责任主体难落实、工作难度大的复杂问题。在调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时,应成立专案调处工作小组,专案调处工作小组由市巡调工作组从人才库中抽调该信访问题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及人员组成。各专案调处工作小组应在巡调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开展调处工作,在完成调处任务或调处取得阶段性成果后,经巡调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才可解散。
(三)深入一线了解社情民意。巡调工作组、工作小组成员要深入基层,通过实地调查走访,与信访群众面对面接触,掌握第一手资料,全程参与信访案件的调处,切实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要全面了解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等民生问题,掌握各地信访稳定的形势,及时进行研判、分析,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反馈,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对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要督促有关责任单位依法按政策解决到位;对群众诉求合理或部分合理、但市本级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要建议相关部门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对群众诉求依法依政策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决不能乱开口子,避免追求一时一事的解决而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引起新的攀比和问题;对特别困难的群众,要督促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研究采取帮扶等措施,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对以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组织闹事的违法人员,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收集、固定、移交证据,依法进行处理。
(五)严肃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巡调组成员要本着对党委和政府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巡调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妥善处理各类信访问题。巡调期间巡调组成员要妥善处理好本职和巡调工作的关系,确保时间、精力到位。各级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巡调组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自觉接受巡调组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对不配合支持巡调组工作、不接受巡调组工作指导的,巡调组有权向该单位的上一级组织反映情况;性质严重的启动责任追究建议权,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追究该单位领导或个人的责任。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部关于中药行业实行技师和经营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劳动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部关于中药行业实行技师和经营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部



中药行业实行技师和经营师聘任制是在中药工业高级技术工人和中药商业经营业务的高级工人中实行技术(业务)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它对于鼓励工人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技术业务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和高级经营人员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重要的
意义。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参照国家医药管理局国药联人字(87)第762号和国药人字(88)第126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并结合中药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对中药行业实行技师和经营师聘任制的问题提出如下实施
意见: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暂行规定》时,必须加强领导。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技术、业务比较复杂的工种(岗位)的
技术工人中进行考核、聘任。
技师聘任制的工作,应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切不可一哄而起,放任自流。
二、中药行业是特殊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岗位)范围,要在原国家医药管理总局颁发试行的《中药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中技术复杂的工种(岗位)中实行,目前,要在技术等级线达到工业七级以上(按初、中、高分级达到高级)的工种(岗位)中实行。具体工种(岗位
)见附件。
三、技师的名称:
中药行业中从事中成药生产和中药饮片加工炮制的技师,统称为“中药技师”。
四、中药技师的比例限额,各地区、有关部门应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岗位)的中药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在中药行业内部,可根据单位和工种(岗位)的性质、特点、类型及不同情况调剂使用。
五、被聘中药技师实行职务津贴。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二十元核定。具体标准,在国家下达的增资的指标内,由聘任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技术业务复杂程度、责任大小、劳动强度等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幅度内自行确定。
六、被聘中药技师可享受所在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七、中药行业内,属于其它行业归口管理并列入技师聘任制范围的工种(如电工等),实行技师聘任制按照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八、中药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地方所属单位在当地劳动部门组织指导下,由中药管理部门的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未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可成立技师考评组织,负责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基层单位也应设立相应的组织,在主管部门考评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国家中
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也可委托当地中药管理部门在劳动部门综合指导下负责考评工作。
九、中药技师的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技工学校或其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三)具有本工种(岗位)技术业务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或业务工作的经验;
(四)具有丰富的中药技术业务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岗位)各环节关键性的疑难问题,有较突出的工作实绩;
(五)具有辅导讲授本工种(岗位)技艺和业务知识,培训中级工以上技术业务人员的能力。
十、对长期从事中药生产第一线技术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老工人,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专业技术的考核,重点放在实际技能和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方面。
十一、根据经营业务岗位的需要,在中药商业经营业务岗位的高级工人中实行经营师聘任制,其职务名称为“中药经营师”。实行中药经营师聘任制的比例限额、津贴标准和福利待遇等问题,按本规定中实行中药技师聘任制的有关办法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行业中医药商业实行
经营师聘任制的通知》的精神执行。中药商业企业中兼营西药的人员可按照本实施意见办理。
十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可按照《暂行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

附:中药行业实行技师和经营师聘任制的工种(岗位)范围表

序号 工种(岗位)名称
中成药制药(技术等级标准有两个
版本,以企业为单位,任选一种)
版 本 一
1.净选整理工 2.炮 制 工
3.方剂调剂工 4.粉 碎 工
5.提 取 工 6.干 燥 工
7.研 配 工 8.蜜丸制剂工
9.水(浓)丸制剂工 10.药酒制剂工
11.药胶制剂工 12.膏药制剂工
13.油膏制剂工 14.橡皮膏制剂工
15.包 装 工 16.保 管 工
17.片 剂 工 18.针 剂 工
版 本 二
19.整理炮制配制工 20.一般提取工
21.植物有效成份提 22.保 管 工
取工 23.制 丸 工
24.冲、散、胶囊制 25.酊水糖浆工
剂工 26.制膏(胶)工
27.制硬膏工
中药饮片炮制
28.挑拣整理工 29.切 制 工
30.炮 炙 工 31.粉 碎 工
32.干 燥 工 33.保 管 工
中药经营
34.中药营业员
35.中药仓库保管 36.中药材生产(收购)员
(检验、养护)员
37.中药材采购员



198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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