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调人员现场防护指导原则(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05:57 浏览:97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调人员现场防护指导原则(试行)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调人员现场防护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为指导各地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等现场工作人员的防护,防止工作人员发生感染,同时避免过分防护在群众中造成恐慌,我部组织制定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调人员现场防护指导原则(试行)”,请参照执行。
卫生部
二OO三年五月十一日
附 件: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调人员现场防护指导原则(试行)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到医院或其它现场进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时应遵循以下防护原则:
一、一级防护
(一) 一级防护适用于下列情况
1、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观察;
2、对医学观察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观察;
3、对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以及其它场所进行预防性消毒。
(二)防护要求为穿戴普通工作衣帽、戴12层—16层棉纱口罩,使用四小时后,消毒更换。
(三)每次接触后立即洗手和消毒。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酒精等)揉搓1~3分钟。
二、二级防护
(一)二级防护适用于下列情况
1、在发热门诊、集中收治定点医院污染区或其它发病地点,对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2、疫点或疫区进行终末消毒。
(二)防护要求为穿普通工作服、外罩一层隔离衣,戴防护帽和符合N95或FFP2标准的防护口罩(离开污染区后更换),以及戴乳胶手套和鞋套,近距离接触病人时戴防护眼镜。
(三)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洗手和消毒。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酒精等)揉搓1~3分钟。
(四)离开污染区到半污染区时将全套防护设备交医院灭菌和消毒处理。离开疫点、疫区时将全套防护设备放入密闭污物袋封闭后带回疾控机构灭菌和消毒处理。
三、三级防护
(一)适用于采集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咽拭子等标本的工作人员。
(二)除按二级防护要求外,将口罩、防护眼镜换为全面型呼吸防护器(符合N95或FFP2级标准的滤料)。
四、其他要求
(一)现场工作人员要注意呼吸道、口腔、鼻腔粘膜的卫生和保护。
(二)参加现场工作人员要注意休息,劳逸结合,避免过度劳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犯罪后对其所获荣誉称号、勋章、奖章、奖状应否予以剥夺和没收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犯罪后对其所获荣誉称号、勋章、奖章、奖状应否予以剥夺和没收问题的批复
1957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 :
司 法 厅
院
你 本年5月15日〔57〕司办字第118
厅号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犯罪后对其所获得的荣誉称号、勋章、奖章、奖状应如何予以剥夺和没收问题的请示已收悉。我们认为,并非所有转业、复员军人犯罪的案件都要剥夺和没收被告人在服役期间所获得的荣誉称号、勋章、奖章、奖状,而转业、复员军人在服役期间所获得的荣誉称号、勋章、奖章、奖状,也只是转业、复员军人的政治权利的一部分。如果普通人民法院在处理转业、复员军人犯罪的案件中,对应否剥夺和没收被告人所享有的荣誉称号、勋章、奖章、奖状发生问题时,可就近与当地军事法院或部队政治机关联系解决。
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
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中铁程劳〔2002〕1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
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职工的合法休息权利,促进公司所属各
类企业开展正常有序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
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
法》(劳部发〔1994〕503号),原则同意你公司对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具体实施范围是:
(一)对以下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部分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不定时工
作制:
1.总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总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
公司、工厂的高级管理人员(班子成员)及其专职司机和专职秘书;
2.企业因工作需要在驻地外设立的办事机构(指挥部、办事处)中的全部人
员;
3.企业经常驻外从事供销、采购人员,企业内有明确任务指标的业务人员;
4.非直接生产的客、货、卧车的驾驶人员,从事长途运输工作的汽车司机、
装卸、押运及相关辅助工作的人员;
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保卫及因工作需要须机动作业的其他人员。
(二)部分因工作性质在一定时期需连续或不间断作业的人员,实行以月为
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这些工作岗位包括:
1.从事建筑、安装施工、监理的现场管理人员、生产工人和辅助生产工人;
2.从事野外作业的有关勘探、测量、设计人员;
3.铁路工业企业在施工现场从事产品制作、预制、加工、维修、维护人员;
4.从事内航货运作业生产岗位的人员;
5.铁路运输企业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的,根据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年
度正常工作量的平均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按不同岗位的作业特点自主确定不
同的劳动班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
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
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
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请你们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抄送我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以及你公司及所属单位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