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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换发计量授权证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18:25  浏览:97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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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换发计量授权证书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对部分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换发计量授权证书的通知

技监局量发〔1996〕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各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及有关单位:

根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已建立的部分国家专业计量站和分站进行了复查验收。国家轨道衡等10个国家专业计量站和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哈尔滨等30个分站通过了复查验收,现予换发计量授权证书,并将上述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名称及其授权的专业计量项目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部分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的名称及其授权专业计量项目和有关情况表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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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国函〔2006〕14 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将“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沪府〔2006〕23号)收悉。先批复如下:
  同意将“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一)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四) 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 各省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部门配合,积极参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工作,密切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加强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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