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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2:01:23  浏览:90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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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自2001年1月1日始继续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200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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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专利广告出证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专利广告出证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制度,仅凭中国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还难以确认专利权现有的法律状况。因此,为加强对专利广告的监督管理,杜绝虚假违法专利广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专利广告出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告主发布专利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专利出证机关出具的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
二、专利广告的出证机关是中国专利局和中国专利局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武汉、长春、西安、广州、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市专利管理局。
专利广告出证机关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三、依据中国专利局专利登记簿出具的《专利广告证明》,是专利广告的有效证明文件。
在《专利广告证明》有效期内,专利权发生变化的,《专利广告证明》持有人应当及时到专利出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广告中涉及境外专利的,该专利的有关文件应当经过中国专利局认可并由中国专利局出具《专利广告证明》。
五、广告中涉及外国人持有中国专利的,应由中国专利局出具《专利广告证明》。
六、广告中涉及专利推广、专利转让交易活动的,如专利展览会,专利信息发布会等,应具有中国专利局或其授权的专利管理机关批准其举办该活动的证明文件。
七、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专利广告,应当依据本通知要求,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专利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专利证明文件,对不具有专利证明文件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附件:《专利广告证明》式样
专利广告证明
NO.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核验,
本专利合法有效。
------------------------------
|专利名称 | |
|------|---------------------|
|专利类型 | |
|------|---------------------|
|专利号 | |
|------|---------------------|
|专利权人 | |
|------|---------------------|
|被许可方 | |
|------|---------------------|
|许可备案号 | |
|------|---------------------|
|有效日期 | 年 月 日之前 |
|------|---------------------|
| | |
|备注 | |
|------|---------------------|
| | |
| | (出证机关印章) |
| | 年 月 日 |
------------------------------
说明:1、本证明中如为中国专利,则填写根据中国专利
局专利登记簿核验;如为境外专利,则填写根据××国家
(地区)专利局核验。
2、本证明的有效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及有关国家(地区)专利法的规定确认。


1998年2月27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政府令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业经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省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一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省 长 王宪魁

2012年12月26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我省开展了新一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再次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实施主体)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如下:

一、经审定,保留行政审批689项,取消和调整312项。

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实施主体应当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公布转为事后监管的事项,各实施主体不得再以行政审批方式实施管理。

三、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直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本系统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定期检验、收费及标准等内容,并指导监督下级部门认真执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在法定办理时限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20%的标准缩短办理时限,涉及投资和产业发展、社会事业和重点民生工作、文化建设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等重点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缩短。对行政许可进行定期检验,要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对非行政许可审批进行定期检验,要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涉及行政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照财政、物价部门公布的事项和标准收取。

四、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主体应当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衔接意见和落实措施,承接单位要做好承接工作。

五、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本决定公布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省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省直部门应当在相关依据颁布后15日内将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实施主体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全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

六、各级人民政府法制、监察、编制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从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违反本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设定、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本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保留行政审批事项表、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事项表、取消行政审批事项表、转变管理方式事项表、省级初审行政审批事项表,请登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hl.gov.cn)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站(www.hljfz.gov.cn)查询。

查询网址:http://www.hlj.gov.cn/zwdt/system/2013/01/11/0104769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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