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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00:51  浏览:81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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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的通知

         ((1992)农(检疫)字第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为进一步加强进出境动物检疫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传入,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现将这两个“名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

疫物名录》

 

                          一九九二年六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

 

           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

   List A and List B Diseases for the Animals Imported form other

        Countries into the People Republic of China

 

            Ⅰ、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

              I. List A Diseases

 

  口蹄疫 Foot-and-mouth-Disease

  非洲猪瘟 African Swine Fever

  猪水包病 Swine Vesicular Disease

  猪瘟 Swine Fever

  牛瘟 Rinderpest

  小反刍兽疫 Peste des Petits Ruminants

  兰舌病 Bluetongue

  痒病 Scrapie

  牛海绵状脑病 Bovine Spngifom Encephalopathy

  非洲马瘟 African Horse Sickness

  鸡瘟 Fowl Plague

  新城疫 Newcastle Disease

  鸭瘟 Duck Plague

  牛肺疫 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

  牛结节疹 Lumpy Skin Disease

 

            Ⅱ、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

              Ⅱ. List B Diseses

 

  共患病 (Multiple Specise Diseases);

  炭疽 Anthrax

  伪狂犬病 Aujeszky's Disease

  心水病 Heartwater

  狂犬病 Rabies

  Q热 Q Fever

  裂谷热 Rift Valley Feyer

  副结核病 Paratuberculosis (John's Disease)

  巴氏杆菌病 Pasteurellosis

  布氏杆菌病 Brucellosis

  结核病 Tuberculosis

  鹿流行性出血热 Epizootic Haemorrhagic Disease of Deer

  细小病毒病 Parvovirus Infection

  梨型虫病 Piroplasmosis

 

  牛病 (Cattle Diseases).

  锥虫病 Trpanosomiasis

  边虫病 Anaplasmosis

  牛地方流行性白血病 Enzootic Bovine Leukosis

  牛传染性鼻气管炎 Infectious Bovine Rhinotracheitis

  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 Bovins Viral Diarrhae-Mucosal Disease

  牛生殖道弯曲杆菌病 Bovine Genital Compylobacteriosis

  赤羽病 Akabane Disease

  中山病 Chuzan Disease

  水泡性口谈 Vesicular Stomatitis

  牛流行热 Bovine Ephemeral Fever

  茨城病 Ibaraki Disease

 

  绵羊和山羊病 (Sheep and Goat Diseases):

  绵羊痘和山羊痘 Sheep Pox and Goat Pox

  衣原体病 Enzootic Aboution of Ewes

  梅迪―维斯纳病 Maedi-visna Disesse

  边界病 Border Disease

  绵羊肺腺瘤病 Sheep Pulmonary Adenomatosis

  山羊关节炎/脑炎 Caprine Arthritis/Encephalitis

 

  猪病 (Pig Diseases):

  猪传染性脑脊髓炎 Teschen Disease

  猪传染性胃肠炎 Transmissible Gastroenteritis of Swine

  猪流行性腹泻 Porcine Epizootic Diarrhea

  猪密螺旋体痢疾(猪血痢) Swine Dysentery

  猪传染性胸膜肺炎 Infectious Pleuropneumonia of Swine

  猪生殖和呼吸系统综合症(兰耳病) Swine Reproductive and Respiratory Syndrome (Blue-eared Disease)

 

  马病 (Horse Diseases):

  马传染性贫血 Equine Infectious Anaemia

  马脑脊髓炎 Equine Encephalomyelitis

  委内瑞拉马脑脊髓炎 Venezuelan Equine Encephalormyelitis

  马鼻疽 Glanders

  马流行性淋巴管炎 Epizootic Lymphangitis

  马沙门氏杆菌病(马流产沙门氏杆菌) Salmonellosis (S.Abortus Equi)

  类鼻疽 Melioidosis

  马传染性动脉炎 Infectious Arteritis of Horses

  马鼻肺炎 Equine Rhinopneumonitis

 

  禽病 (Poultry Diseases):

  鸡传染性喉气管炎 Avian Infectious Laryngotracheitis

  鸡传染性支气管炎 Avian Infectious Broncheitis

  鸡传染性囊病(甘保罗病) Infectious Bursal Disease

  鸭病毒性肝炎 Duck Viral Hepatitis

  鸡伤寒 Fowl Typhoid

  禽痘 Fowl Pox

  鹅螺旋体病 Spirochaetosis in Goose

  马立克氏病 Marek's Disease

  住白细胞原虫病 Leucocytozoosis

  鸡白痢 Pullorum Disease

  家禽支原体病 Avian Mycoplasmosis

  鹦鹉病(鸟疫) Psittacosis and Ornithosis

  鸡病毒性关节炎 Avian Viral Arthritis

  禽白血病 Avian Leukosis(祖代以上需作血清学试验)

 

  啮齿动物病 (Rodent Diseases):

  兔病毒性出血症(兔瘟) Viral Haemorrhaig Disease of Rabbits

  兔粘液瘤病 Myxomatosis

  野兔热 Tularaemia

 

  水生动物病 (Aquatic Animal Diseases)

  鲑鱼传染性胰脏坏死 Infectious Pancreatic Necrosis in Trout

  鱼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 Infectious Haematopoietic Necrosis of Fish

  鲤春病毒病 Spring Viremia of Carp

  鲑鳟鱼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 Haemorrhagic Septicaemia of Salmonids

  鱼鳔炎症 Swim Bladder Inflammation of Fish

  鱼眩转病 Whirling Disease of Fish

  鱼鳃霉病 Branchiomycosic of Fish

  鱼疖疮病 Furunculosis of Fish

  异尖线虫病 Disease of Anisakis

  对虾杆状病毒病 Disease of Baculovirus Penaei

  斑节对是杆状病毒病 Disease of Penaeus Monodon Type Baculovirus

 

  蜂病 (Bee Diseases):

  美洲蜂幼虫腐臭病 American Foul Brood

  欧洲蜂幼虫腐臭病 European Foul Brood

  蜂螨病 Acariasis of Bees

  瓦螨病 Varroais

  蜂孢子虫病 Nosemosis of Bees

 

  其他动物疾病 (Diseases of Other Animal Species)

  蚕微粒子病 Pebrine Disease of Chinese Silkworm

  水貂阿留申病 Aleutian Diseae of Mink

  犬瘟热 Canine Distemper

  利什曼病 Leishmaniasis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

         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

│ 类别 │        名       称                           │

├────┼───────────────────────────────────────────┤

│ 动  │ 鸡、鸭、鹅、锦鸡、猫头鹰、鸽、鹌鹑、鸟、兔、大白鼠、小鼠、豚鼠、松鼠、花鼠、蛙、蛇、│

│ 物  │龟、鳖、蜥蜴、鳄、蚯蚓、蜗牛、鱼虾、蟹、猴、穿山甲、猞猁、蜂蜜、蚕等。        │

├────┼───────────────────────────────────────────┤

│ 动  │                                           │

│ 物  │ 精液、胚胎、受精卵、蚕卵、生肉类、腊肉、香肠、火腿、腌肉、熏肉、蛋、水生动物产品、 │

│ 产  │                                           │

│ 品  │鲜奶、奶酪、黄油、奶油、乳清粉、皮张、鬃毛类、蹄骨角类、血液、血粉、油脂类、脏器等。 │

│    │                                           │

├────┼───────────────────────────────────────────┤

│ 其  │                                           │

│ 他  │ 菌种、毒种、虫种、细胞、血清、动物标本、动物尸体、动物废弃物以及可能被病原体污染  │

│ 检  │                                           │

│ 疫  │的物品。                                       │

│ 物  │                                           │

└────┴───────────────────────────────────────────┘


  注:通过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动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过国家动植物检疫关特许批准的,并具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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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自杀研究
----对浙江省罪犯自杀案件的实证分析

孔 一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安全防范系, 浙江 杭州 310018)

【提 要】 罪犯自杀可以分为目的型、手段型和手段失控型三种类型。目的型和手段型与自杀结果的既未遂有明显的相关:目的型自杀多与既遂相联,手段型自杀多与未遂相联。影响罪犯既遂自杀率的因素有:文化程度、年龄、犯罪类型、已服刑期、刑期;影响罪犯未遂自杀率的因素有:受刑经历、入狱前职业、文化程度、刑期。而自杀既遂与自杀未遂罪犯在入狱前职业、与被害人的社会关系、年龄、自杀方式、自杀目的等五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罪犯自杀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整合程度的减弱。
【关键词】 罪犯自杀;相关因素;社会整合


罪犯自杀率是反应刑罚执行效率、监管秩序和罪犯改造质量的指标之一。 这是因为1.超出人们容忍限度之外的罪犯自杀率 迫使公众认为监狱环境恶劣、劳动改造手段过于严酷,这破坏了监狱当局和政府的声誉;2.增加了有类似遭遇的罪犯自杀的可能;3.如果我们漠视或放弃这些弱者的生命是一种不人道 。本研究的总体意图在于描述罪犯自杀现象,解释罪犯自杀的原因,揭示罪犯自杀的模式,为建立有效可行的预防罪犯自杀的方案提供事实材料和理论支持。
一、研究方法
本研究所称的罪犯自杀是指:任何由罪犯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所引起的死亡。不包括“他杀性自杀”。“他杀性自杀”指当事人决心一死,但由于缺乏自杀的勇气或某种禁忌而不能亲自了结自己的生命,因此,故意挑衅激怒他人杀死自己或故意触犯刑律以求国家处决的自杀形式。实际上,因为“动机”的内隐性,对于这种复杂行为的真正动机,我们往往很难做出符合事实的判断。鉴于此,本研究排除了“他杀性自杀”这种自杀形式。
笔者自2003年5月起在浙江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的支持下查阅了大量自杀罪犯的档案材料和文字记录,对部分监狱干警和自杀未遂罪犯就罪犯自杀问题进行了无结构访谈,并利用调查问卷收集到了1997年1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浙江省自杀既遂的全部35名罪犯的资料和部分自杀未遂者(56个个案)的资料。对所获数据全部录入计算机并利用SPSS for win.软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对这些资料的主要采用了单变量描述,x2检验和详析模式分析方法。
二、调查结果
(一)自杀率(1/105)
浙江省1997年1月1日2003年8月31日的罪犯总自杀率、既遂自杀率 、未遂自杀率见图1:


近年来浙江省罪犯既遂自杀率呈现明显的线形下降趋势,这是监管环境改善、罪犯权利伸张和安全投入增加的直接体现与结果。而总自杀率和未遂自杀率均在上升的事实表明影响罪犯自杀的深层机制仍在运行,自杀也日益成为罪犯“抗改造” 的手段。
(二)自杀类型
根据自杀结果可以把罪犯自杀分为既遂和未遂,本调查显示的罪犯自杀既遂未遂比为: 1:1.6;根据自杀的动机可以分为:目的型(求死)、手段型和手段失控型(以自杀为手段达到其他目的,但由于罪犯意志以外的原因迫使自杀行动不能及时中止而导致的死亡)。两种类型的相关分析(N=91 =12.075 P=0.002)表明:在手段型自杀者中有82.9%未遂,只有17.1%既遂,而在既遂自杀者中有82.9%是目的型,只有17.1%是手段型。也就是说,自杀结果与罪犯自杀决意和监管防范均有关系。我们还可以做一个大致的判断:1.在既遂者中约有17%是手段失控型自杀;2.目的型自杀中约有47%因积极防范而未遂。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动机的内在性我们对有些罪犯自杀的真实动机并不能做出完全准确的认定,因此,“17%”“47%”只能是一个模糊的比例。目的型自杀多与既遂相关,而手段型自杀多与未遂相关。
(三)影响罪犯自杀的因素
表1 自杀罪犯与罪犯总体的差异比较 单位:%
2002年浙江省罪犯总体 自杀既遂罪犯(N=35) 自杀未遂罪犯(N=56)
性别 男 女 95.54.5 94.35.7 96.43.6
籍贯 浙江 非浙江 61.6 38.4 74.325.7 57.142.9
年龄 25岁以下 26-35 36-50 50岁以上 34.542.918.8 3.8 8.6*57.125.78.6 45.143.19.82.0
文化程度 大学 高中 初中/中专 小学 文盲 0.018.047.537.35.4 0***2.922.951.422.9 1.8***5.532.730.929.1
职业 农民 工人 个体 无业 其他 71.04.24.314.75.0 74.302.95.717.1 42.9***5.412.528.610.6
犯罪类型 杀人 伤害 强奸抢劫盗窃其它 3.27.34.924.430.230.0 25.7***5.78.6 8.6 25.7 25.7 5.48.91.814.339.3 30.3
受刑经历 初犯 再犯 85.614.4 73.7 26.3 46.7*** 53.3
刑期 5年以下 5-10 10-15 15-20 20年以上 37.027.718.55.011.2 25.7**31.42.95.734.3 30.4**23.212.58.925.0
注 :***p

武汉市公安交通巡警巡察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76号

武汉市公安交通巡警巡察规定


《武汉市公安交通巡警巡察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宝江
1994年8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实行巡警巡察制度。
第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统一管理公安交通巡警巡察工作,其设立的公安交通巡警大队负责巡察日常管理工作。
城区内的公安交通大队设立公安交通巡警中队,按规定负责辖区道路的交通巡察工作。
规划、市政、工商、园林、市容环卫、建管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做好巡察工作,公安交通巡警应对上述部门的执法活动予以配合。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及其他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公安交通巡警管理。

第二章 公安交通巡警的职责
第五条 公安交通巡警在道路上巡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维护交通秩序,处理违章占用、挖掘道路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行为;
(二) 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在巡察中发现的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
(三) 处理在巡察中发现的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四) 参加突发性灾害事故的救援工作;
(五) 救助急需帮助的人;
(六) 其他应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公安交通巡警,有权依照本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条 公安交通巡警在巡察中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事件和事故、应当进行先期处置。
第八条 公安交通巡警执行巡察任务,应当着警服,佩戴公安交通巡警标志,并按规定配戴警械。
第九条 公安交通巡警应严格遵守法纪,文明执勤,秉公执法。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十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占用道路的,责令清除占道物资或强行清除、没收占道物资,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挖掘道路许可证》挖掘道路(市政部门日常维修、养护道路作业除外,水、气、电、通讯等设施因个别紧急特殊情况抢修,应予一小时内报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然后补办手续)的,责令停止挖掘,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再移交市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持有《临时占道许可证》占用道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行清除,吊销《临时道路许可证》:
(一) 擅自改变核准的临时占道使用性质或范围的;
(二) 超出批准占道面积或移点经营的;
(三) 在禁止占用道路时间内占用道路的;
(四) 使用失效、涂改或未按规定审验的《临时占道许可证》的。
第十三条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清除、拆除、纠正或强行清除、拆除,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有第八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车辆,有第九项行为的,处500元以上罚款,并没收车辆;
(一) 砍伐、修剪树木,不按规定清除的;
(二) 从高空或行驶车上向道路抛扔杂物,危及安全的;
(三) 违反规定设置广告牌、标牌、招牌、霓虹灯、亭棚等影响交通的;
(四) 建筑施工和挖掘道路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告标志的;
(五) 施工竣工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清理场地,拆除临时占道建筑及施工设施的;
(六)在命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或者可以停放车辆的地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七)汽、电车发生故障抛锚不及时将车辆移开的;
(八)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
(九)驾驶残疾人专用车,两轮、三轮摩托车,或驾驶无证人力三轮车从事营业性载客、载货的。
第十四条 占用人行道、人形天桥、公共广场、地下人行通道,表演杂耍节目、倒卖证券、测字算命、设赌行骗等影响治安、交通秩序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物品。
第十五条 对危及交通安全或其他公共安全,影响交通秩序的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交通巡警应当将其送交附近公安派出所处理。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巡警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按本规定进行处罚,对其他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对道路上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所列行为和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交通巡警可以依照该条例予以处理:
(一) 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
(二) 施工范围外的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或者偷窃、故意损坏、移动覆盖物、标志、范围的;
(三) 协迫或者诱骗未满18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四) 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殴打他人,造成交通堵塞的;
(五) 偷窃、故意损毁路灯、邮筒、窑井盖、公用电话等道路上的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 偷窃、故意损毁、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的;
(七) 拒绝、阻碍公安交通巡警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八) 交通管理中涉及的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十八条 公安交通巡警对道路上发生的违反市容环卫、建管、市政、规划、工商、园林等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予制止,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警告、50元以下罚款,或者罚款数额超过50元不足200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以及查扣财物,由公安交通巡警当场执行。
除前款规定外,50元以下罚款、没收财物和其他强制措施,以及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作其他处罚的,由市、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的规定办理。
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作出治安处罚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予以裁决;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案件,移交行为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对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应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案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应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决定行政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应出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印制的法律文书;
(二) 罚没款应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三) 暂扣或没收财物应开具凭证,按规定的程序处理;
(四) 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定的诉权。
第二十二条 罚没款物按规定上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符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市公安交通管理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市郊区、县可参照本规定,在本辖区的建制镇实行交通巡警巡察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4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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