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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利息会计处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3:29:01  浏览:86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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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利息会计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利息会计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天津、武汉、重庆、沈阳、哈尔滨、青岛、成都、太原、常州、长春、齐齐哈尔、淄博、唐山、蚌埠、株州、柳州、宝鸡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银发〔1995〕130号《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将有关会计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根据“通知”的规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并贷款逾期2年以上贷款本息确实难以归还的企业,根据被兼并企业资产负债的实际状况,经银行核查同意后,可以免收被兼并企业原欠银行贷款利息。免收的已计提的贷款利息,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处理:对于免收的固定资产
贷款利息,属于已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的贷款利息,应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属于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贷款利息,应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对于免收已计提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应借记“预
提费用”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免收的未计提的贷款利息,可不作帐务处理。
按照“通知”规定,在计划还款期内,对被兼并企业的原贷款本金实行二年或三年停息挂帐,停收的利息不作会计处理。
对于超过计划还贷期仍不能归还的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及计收的复利,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按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的加罚息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各银行对于经批准免息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已计入损益的部分,在银行的坏帐准备金中核销,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不足部分,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同时,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对经批准停息的贷款利
息收入,在计划还款期内按收付实现制核算,并进行备查登记。



199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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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建设基金征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地方建设基金征集暂行办法
江苏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积极提高苏南、加快发展苏北,适当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发展乡镇企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和城镇街道企业,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地方建设基金。
第三条 地方建设基金按上述企业当年交纳所得税后利润(按规定不交纳所得税或享受免税照顾的企业,则为当年实现利润)的百分之五计征。
第四条 地方建设基金委托税务部门代征,财政、银行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 地方建设基金采取按季预交,年终结算的办法。各交款单位应在季度终了预交所得税的同时,填写交款书,交入市、县财政在银行的预算外存款户,一次交清。
第六条 各市、县征集的地方建设基金,上交省财政百分之四十;市、县、乡镇共留百分之六十,具体分配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授权省财政厅解释。



1985年5月15日

关于修订《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关于修订《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8〕327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对《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农〔2007〕27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市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发展,规范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和财政部《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8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而安排的专项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严格按《合作社法》要求设立的,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专门从事农业种植、养殖、销售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专业合作社、协会等。

第三条 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扶持,要坚持“护农、助农、惠农”原则,以合作组织内全体农民真正受益为目标。

第四条 扶持条件和标准:

(一)依据《合作社法》在大连市涉农区市县辖区内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专业合作社和协会,建立了完善的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内部章程,并具备“民办、民管、民享”组织结构和分配原则。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符合民主管理与决策、社务公开,定期公布账目,会员参与管理与监督的要求。

(三)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农产品产、供、销及技术、融资等服务,每年至少组织2次对合作组织成员的专业培训。

(四)为合作组织成员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效果显著。

(五)专业合作组织应有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作支撑,并有良好的业绩。

(六)参与农户成员不少于50户,且合作组织切实为农民带来实惠,90%以上的成员满意。

(七)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必须占有一定股份,真正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

对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合作组织,市每年择优扶持50个,具体扶持标准:按农户成员数量,一次性给予每个合作组织适当补助。其中:成员50户—100户的,每个补助不高于5万元;成员100户—150户的,每个补助不高于10万元;成员200户以上的,每个补助不高于15万元。

第五条 市政府对农业生产项目的扶持资金,优先安排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补助,且补助标准可以上浮10%-30%。

第六条 以前年度已享受各级财政性资金补助的协会或组织原则上不再重复补助。对运行机制先进、带动力强、社员满意的合作社,根据发展情况给予以奖代补。

第七条 市补农民合作组织补助资金,经合作组织全体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应重点用于该合作组织未来开展的以下方面业务:

(一)对成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

(三)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

(四)开展品牌培育、营销和推介服务活动;

(五)聘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六)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

(七)其他有利于合作组织发展的项目。

第八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须按以下程序和要求申报: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同时将申报内容输入“大连市财政支农项目网”(以下简称“支农项目网”,网址及输入方式另行公布);乡镇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分别向区市县(先导区)农村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申报,同时在支农项目网上公布所有项目的申报情况。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农村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对各乡镇上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及时组织评审,经确认符合条件的,两部门须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同时将上报项目输入支农项目网。

(三)市农村经济委员会须按办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在区市县(先导区)申报截止日期后的30日内,完成对各县区(先导区)上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和确定的预选扶持对象正式行文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文件后,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政策性审核,并在支农项目网上公示,公示期满,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核准,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

(四)符合扶持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抓紧申报。市、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应在收到下一级申报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好落实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向大连市申报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0月31日。

第九条 市、区市县(先导区)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指导和服务。要指导其建章建制,帮助协调和解决合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十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级财力及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投入,扩大扶持数量,促进农民增收。

第十一条 市、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应加强扶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按本办法的要求落实。对获得扶持的合作组织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除由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收回违规资金外,还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必须严格按上报的项目和本办法认真安排好扶持对象。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将于资金下达3个月后对各区市县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本办法落实的,市财政局将下达扣款通知书,在年末通过财政结算加倍扣减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大连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农〔2007〕2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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