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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开展基础教育“五项内容”督导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9:08:18  浏览:90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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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开展基础教育“五项内容”督导检查的通知

国家教委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


国家教委、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开展基础教育“五项内容”督导检查的通知

国家教委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



自去年召开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以来,全国各地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提高了对教育工作的重视程度,出台了一批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措施,教育工作的形势是好的。但在前进的道路上,也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及时研究解决,否则会
影响《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全面实施,特别是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的实现。为此,国务院决定委托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对基础教育工作方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
工作会议精神情况的督导检查。
此次督导检查的指导思想是,围绕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中央提出的求实、务实的工作精神,进一步推动地方各级政府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和基础教育“重中之重”的地位,研究解决基础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务求取得实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根据当前基础教育的情况,检查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应围绕以下内容:
1、“两基”规划的实施情况。主要检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规划的实施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
2、《教师法》的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兑现教师工资、解决教师住房和落实民办教师政策的情况。
3、增加教育投入的情况。主要检查落实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出台的各项经费政策、经费管理体制以及制止乱收费的情况。
4、加强德育工作的情况。主要检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与《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与文明行为养成教育,优化社会育人环境的情况。
5、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各项主要措施落实情况。
从全国范围来讲,此次督导检查(以下简称“五项内容”的督导检查)的重点是增加教育投入和落实《教师法》的情况。各地也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检查重点,或在检查内容上进行增减。
二、督导检查的对象和方式
检查对象主要是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其中以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落实的情况为重点。在督导检查中察看一定数量的乡、镇和中小学校,主要目的也是检查政府行为是否到位和各项措施是否落到实处。
检查方式以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自查为主,国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盟、州)有计划地对县(市、区)进行抽查为辅,做到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地方县及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都应自查,并以县级自查
为基础。
做好自查是搞好此次督导检查的关键。自查要以《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为依据,按照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内容要求逐项进行。自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充分肯定工作的成绩,发现、总结好的经
验,又要正视前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务求使自查结果如实地反映地方工作的实际状况。要坚持边检查边改进的原则,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付诸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自查报告报送省级人民政府、人大和政协部门。为使县(市、区)人民政府搞好自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采取培养典型、以点带面等办法,加强指导。
省、地两级对县(市、区)的抽查,一般应在各县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的内容是检查各县(市、区)贯彻全教会议精神的情况、开展自查的情况以及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解决的情况。抽查要强调随机抽样,察看不同类型的县(市、区)。抽查县(市、区)的数量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三、督导检查的组织
这项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全国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共同负责组织,并请国务院有关部委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国家教委等有关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就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具体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承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政府牵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共同组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地方“五项内容”的督导检查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督导部门承担。
四、督导检查的时间安排
为保证此次督导检查工作切实能够起到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推动全教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的作用,在时间安排上,从今年5月份开始,至明年10月份结束。
在工作过程中,一般要做好动员部署、组织自查、抽查、复查、总结等几个环节的工作。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和发现、解决实际问题,应贯穿工作过程的始终。
根据国务院的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将联合组织工作组,对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督导检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各地在督导检查的内容安排上要根据地方实际,突出重点,做到全面检查和重点深入相结合,内容不要过多过繁。
2、为了通过此次督导检查能够在教育经费投入和教师工资待遇问题上有所突破,除面上自查、抽查外,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此问题组织人员进行比较深层次的专题调研,找出结症所在,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
3、在督导检查中,要把贯彻全教会议精神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同学习、宣传、施行《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结合起来。推动各地增强依法治教的观念,明确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建立依法行政的工作秩序,做到有法必依,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4、开展“五项内容”的督导检查活动要同“两基”的实施及其他教育行政工作协调起来,做到工作上统一指导,具体部署上统筹安排。凡今年进行“两基”评估验收的县(市、区),以“两基”评估验收工作为主,把“五项内容”督导检查的有关要求结合起来进行。其他县(市、区
),则应按省级安排,以“五项内容”的督导检查为主,将“两基”的督导检查要求结合进行。
5、自查和抽查都必须坚持求实、务实的态度,扎扎实实地推动工作,认认真真地研究问题,务求取得实效。切忌搞形式主义、花架子,防止走过场。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大、政协将此次督导检查列入工作日程,加强领导,指定一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认真部署,精心指导,在工作中加强协调,共同组织。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1996年10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告分别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教育委员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全国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



199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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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办法

(二○○六年四月十日)


  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第二条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四)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五)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六)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主要指:烟花鞭炮安全质量合格证、机动车辆行驶证、驾驶员证、船民证、临时船民证;
  (七)交通部门收取的航务管理收费,包括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服务证书费(含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港埠业务经营许可证)、内河船舶登记费;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包括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公路运输营运证、公路运输客(货)路单、汽车维修技工(检验员)证;
  (八)林业部门收取的木材种子生产许可证、木材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九)农业部门收取的捕捞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准运证、农用运输车行驶证工本费;
  (十)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工本费;
  (十一)药品监督部门收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工本费;
  (十三)知识产权部门收取的专利登记费。
  第三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布免收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应督促本系统内有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上述部门颁发证照等有关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适当安排。
  第四条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第五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确保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或《毕业证》骗取收费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有关收费单位应立即对证件持有人终止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并补收相关费用。



关于对云南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对云南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调整2002年在滇原中央行业统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
请示》(云劳社〔2002〕4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
年费率按附表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按照执行。

附表:云南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批复费率表
http://www.molss.gov.cn:8080/trsweb_gov/document?RecordNo=326&ColumnName=%CD%BC%B1%ED&MultiNo=0&channelid=40543&randno=0.013812242858478374&type=bin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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