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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就2000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等事宜发布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10:59  浏览:84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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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就2000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等事宜发布公告

财政部


财政部就2000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等事宜发布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根据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现将2000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和附息国债利息支付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0年到期的国债品种及还本付息条件:
1.1997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一期)国债,期限三年,于5月1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年利率9.18%;无记名国债的现券兑付,由银行、邮政系统储蓄网点和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办理;无记名国债的托管券面,实行交易场所场内兑付。
2.1997年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凭证式国债,于3月1日起陆续到期兑付。截至2000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年利率7.56%计付利息,满两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8.01%计付利
息,满三年的按年利率9.18%计付利息,均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凭证式国债的兑付,由原售出机构网点办理。
3.1995年向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五年,于7月1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按年利率15.86%支付利息。特种定向债券的兑付,由当地财政部门办理。
以上各类到期国债均按单利计息,逾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二、2000年需要办理付息手续的附息国债,按照各附息国债发行时规定的条件及付息方式予以办理。
三、以上各类国债的到期日或付息日如遇节假日,其还本付息或利息支付日期则相应顺延。
四、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国债,2000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计息办法按原规定办理,逾期不加计利息。
特此公告。



200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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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用地办证费用优惠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用地办证费用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0]3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用地办证费用优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四月二十七日


中山市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用地办证费用优惠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整体经济实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的确认依据是:
(一)内资工业项目根据国家、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和《中山市产业发展序列目录》中优先鼓励发展的工业项目、产品、技术目录确认;
(二)外资工业项目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并于1998年1月1日实施)中鼓励外商投资的工业项目确认。
第三条 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的确认工作由市计委负责,涉及技术改造或外资的工业项目,由市计委会同工业发展局、外经贸委等部门共同审查。
第四条 确认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须在立项审批基础上进行,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按《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的通知》(中府[199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工业项目在办理立项审批时,对需要征用土地,又符合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条件的,填报《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申请表》,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计委发给《中山市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确认书》,确认书有效期一年。
第六条 被确认为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的,投资者凭项目立项批文、确认书及相关材料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办证费用优惠手续。
第七条 以中心城区、经济欠发达镇区、省综合改革试点镇和其他镇区用地办证费用的不同收费标准为基础,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用地办证费用在上述地区享受不同的优惠:
(一)在中心城区的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用地,出让金和垦复金,在本市留成部份每亩分别减收4000元;
(二)在经济欠发达镇区、省综合改革试点镇的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按一般工业项目原定政策的年限及标准享受优惠(中府复[1996]35号、中委[1997]28号),期满后按本条第(三)项执行;
(三)在其他镇区的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用地,土地使用费和垦复金,在本市留成部份每亩分别减收4000元。
第八条 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的投资者必须按项目的立项内容进行建设,若变更项目建设内容,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申报。
第九条 对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实行调查和跟踪,由市计委、国土房管局及外经委、工业发展局组成检查组,对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的投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核实项目投资者是否按批准的内容建设。
第十条 投资者在申报工业项目立项时不得弄虚作假,如检查发现不按立项内容进行建设,或未重新申报而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投资者必须补缴减收的用地办证费。
第十一条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监督辖区内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的建设,对享受用地办证费优惠后不按立项内容建设的投资者,督促其补缴减收的用地办证费。对监督不力的镇区,由市政府取消在该镇区新办工业项目用地办证费用的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三来一补”企业可参照适用本办法中给予外资工业项目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科技部


关于印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经贸委(经委)、科技厅(局):

   为适应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和WTO规则的要求,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的科技三项费用从原“科技三项费用”中分离出来,更名为“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产业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为此,我们制订了《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科技部归口管理的科技三项费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附件: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产业技术研发资金”)是指国家支持产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研究开发,推动技术成果转移扩散所使用的研究开发资金。

   第三条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由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财政部: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审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支持产业技术成果转化。

   国家计委:负责支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的重大高技术成果转化研发项目以及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研发项目。负责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招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国家经贸委:负责支持能够带动产业技术水平提高的技术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发项目以及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和创新服务中心研发项目。负责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招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第二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政府部门制定研发项目规划和指南,采取申报和招标相结合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程序如下:

   (一)产业技术计划管理部门(指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下同)组织专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确定年度产业技术研发项目指南,并予以发布;

   (二)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项目指南的要求向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三)产业技术计划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四)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重大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产业技术计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五)产业技术计划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和招标结果审查、批复年度支持项目,编制项目计划。根据财政部资金预算安排编制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会同财政部下达项目经费。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必要的研发设备;

   (五)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的科研成果;

   (六)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实行合同制管理。产业技术计划管理部门在下达项目经费的同时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

   (二)技术经济指标;

   (三)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指跨年度项目);

   (四)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五)资金支持方式;

   (六)产权归属;

   (七)完成期限;

   (八)共同责任;

   (九)有关附件;

   (十)其它条款。

   第七条 产业技术计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技术发展规划和国家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项目库,并提出支持重点。产业技术研发资金优先安排对国家产业技术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对于进入项目库重点范围但当年不能安排的项目,可滚动实施。

   第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进行合作,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研发项目。

   第三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九条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并及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中央直属单位的项目资金,由中央各部门集中向财政部申请拨款,并于收到款项后一个月内将经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地方所属单位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统一划转地方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划转款项后一个月内将经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项目管理费:是指产业技术计划管理部门为管理产业技术项目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编制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的评审、招标、后评估等过程中支付的费用。此项费用由产业技术计划管理部门报财政部核定;

   (二)项目费:是指产业技术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工费、设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

   (三)其它费用:经财政部批准开支的与产业技术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一般采用拨款资助方式。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国家拨付的产业技术研发资金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四章 研发成果与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产业技术研发项目形成的研发成果,其产权归属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归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承担对产业技术研发成果进行推广或扩散的义务。如项目承担单位不履行推广或扩散研发成果的义务,国家有权决定推广或扩散研发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在转让研发成果时,应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公开披露项目技术信息的义务。

   第十五条 产业技术研发项目形成的实物资产,按国家现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六条 产业技术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考核与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产业技术计划管理部门。

   产业技术计划管理部门应对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对项目承担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以后,产业技术计划管理部门要及时对项目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要编报项目经费决算,报产业技术计划管理部门及财政部备查。

   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须报产业技术计划管理部门及财政部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报产业技术计划管理部门及财政部核批,原项目剩余的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如数上缴财政部,用于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产业技术研发项目。

   第十九条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执行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将已经拨付的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部;三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技术研发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有关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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