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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品质量售前报验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1:50:27  浏览:96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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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品质量售前报验管理试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厦门市商品质量售前报验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洪永世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四日
          厦门市商品质量售前报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流通领域内商品质量售前报验工作。
  具体受理报验工作由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以下统称受理报验部门)承担。


  第三条 商品质量售前报验的范围是:
  (一)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或危害人身、财产安全且难于挽回其后果的商品;
  (二)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商品。
  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前款规定的范围,适时制定、调整本市《报验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制定、调整《目录》的原则应有利于商品流通,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四条 凡列入《目录》的商品必须报验合格,并加贴统一印制的报验合格准销标识后方可进入本市流通领域销售。对未列入《目录》的商品,提倡其经销者自愿申请商品质量售前报验。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商品,本市第一供货者(以下简称报验者)在经销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报验。
  在本市范围内的生产企业,经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合格的,其商品首次报验合格后,免予以后各批次的报验。


  第六条 列入《目录》的商品,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商品报验时提交该项商品的证书:
  (一)获得产品质量认证的;
  (二)获得地、市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售前报验合格证明的;
  (三)获国家、省级、市级产品质量稳定证书的。
  前款规定以外列入《目录》内的商品,申请商品报验时提交下列证件材料:
  (一)经地、市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对该批商品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证书;
  (二)按规定要求必须具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其影印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标识;
  (四)国家规定应有的使用说明书;
  (五)商品购销合同或进货调拨凭证或其影印件。


  第七条 属第六条第二款经报验合格的同一生产厂的同一种商品,其后各批次的报验只需提供报验合格证明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五)项所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受理报验部门应自接到全部证明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做出报验结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限期补齐,材料未补齐全的视为未申请报验,该商品不得销售。


  第九条 经报验合格的,报验者凭受理报验部门统一填发的《报验合格准销证》,在该商品或其包装的显著位置加贴报验合格准销标识。属于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商品和难以加贴标识的商品,免予加贴该标识,但其《报验合格准销证》应当随货同行。
  报验合格准销标识由受理报验部门按该批商品的实际数量核发,标识的费用经市物价部门核准后由报验者负担。


  第十条 凡报验合格并加贴报验准销标识的商品,除国家统一检查外,一律免予监督抽检;对报验不合格的商品,受理报验部门应发出《报验不合格通知书》,并向有关部门、地区通报,以制止不合格商品的生产和流通。


  第十一条 报验准销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仍应对其商品负责。在质量保证期内,非因用户、消费者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报验者对报验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报验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报验结论无异议。


  第十三条 《报验合格准销证》、《报验结论》和报验合格准销标识,作为所报该批商品质量的报验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涂改。


  第十四条 经报验不合格的商品,凡危及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应在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不得擅自转移、销售。
  对不危及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确有使用价值的,经技术处理并报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标明“处理品”、“等外品”方可销售。


  第十五条 销售列入《目录》的商品而未经报验的,由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报验,没收已售出部分的销货款,并可处以该批商品货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伪造、冒用、涂改《报验合格准销证》、《报验结论》和报验合格准销标识的,由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报验合格准销证》,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受理报验部门不按规定期限作出报验结论或作出的报验结论不准确,给报验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受理报验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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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规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规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93年10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28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做好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登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税区鼓励开办进出口贸易企业、国际转口贸易企业和为国际贸易服务的加工、包装、仓储、运输企业以及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先进企业。
第三条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审批。其中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审批。
(二)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章程和有关文件,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章程和有关文件的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保税区管委会审批;
(二)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和有关申请文件;
(二)颁发批准证书。
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交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章程和有关申请文件;
(二)颁发批准证书。
第七条 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受理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申请文件由中方投资者提交,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文件由外商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提交。
第八条 保税区管委会收到齐备的申请文件后,在其审批权限中的,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颁发批准证书。
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文件,向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齐备的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七日内核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核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十二条 企业持营业执照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海关、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企业更改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在保税区转产、迁移、合并、转让或者提前终止的,必须经保税区管委会批准,并应当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保税区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向海关备案。
第十四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和华侨在保税区申请设立企业,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印发《国境卫生检疫检验方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印发《国境卫生检疫检验 方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卫检总监字〔1989〕第235号

            1989年12月6日)

各卫生检疫所:

  为加强国境卫生检疫检验工作,使其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我们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整理了《国境卫生检疫检验方法≥和制定了《国境卫生检疫检验规程≥(试行),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望总结经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报总所。

             国境卫生检疫检验方法

                 目录

一、健康检查检验方法

  (一)ABO血型检验方法

  (二)谷丙转氨酶检验方法

  (三)乙肝表面抗原检验方法

  (四)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带菌检查检验方法

  (五)腹泻病病原体检验方法

  (六)红细胞沉降率检验方法

二、禁止入境的传染病检验方法

  (一)梅毒血清抗体检验方法

  (二)淋病双球菌检验方法

  (三)结核杆菌检验方法

  (四)麻疯杆菌检验方法

  (五)艾滋病血清抗体检验方法(HIV检验方法)

三、检疫传染病检验方法

  (一)鼠疫耶尔森氏菌检验方法

  (二)霍乱弧菌检验方法

  (三)黄热病病毒检验方法

四、监测传染病检验方法

  (一)流感病毒检验方法

  (二)疟原虫检验方法

  (三)斑疹伤寒立克次体检验方法

  (四)回归热螺旋体检验方法

  (五)登革热病毒检验方法

  (六)流行性出血热病毒检验方法

  (七)脊髓灰质炎病毒检验方法

  (八)天花病毒检验方法

  (九)埃波拉马尔堡病毒检验方法

  (十)拉沙热病毒检验方法

  (十一)军团菌检验方法

五、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和标准(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标准≥)

  (一)粮食卫生标准

  (二)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三)鲜肉卫生标准

  (四)冻肉卫生标准

  (五)咸肉卫生标准

  (六)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七)鲜蛋卫生标准

  (八)加工蛋制品卫生标准

  (九)乳及乳制品卫生标准

  (十)茶类卫生标准

  (十一)糖类卫生标准 

  (十二)糕点、饼干、面包卫生标准

  (十三)冷饮食品及汽酒卫生标准

  (十四)罐头卫生标准

  (十五)水产品卫生标准

  (十六)调味品卫生标准

  (十七)酱腌菜卫生标准

  (十八)豆制品及淀粉类卫生标准

  (十九)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二十)发酵酒卫生标准

  (二十一)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二十二)食品中氟允许量标准

  (二十三)食品中镉允许量标准

  (二十四)食品总砷、无机砷允许量标准

  (二十五)食品中汞允许量标准

  (二十六)粮食、蔬菜、肉、蛋等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卫生标准

  (二十七)食品中甲拌磷、希螟硫磷、倍硫磷残留量卫生标准

  (二十八)食品中敌敌畏、乐果、马拉硫磷、对硫磷允许残留标准

  (二十九)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允许量标准

  (三十)熏烤动物性食品中苯并芘允许限量标准

  (三十一)食具容器包装材料卫生标准

六、餐茶具卫生检验方法

七、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

八、食品贮藏卫生要求

九、环境卫生要求

  (一)污水排放卫生要求

  (二)空气卫生要求

  (三)餐茶具洗涤消毒卫生要求

  (四)供水设备卫生要求

           一、健康检查检验方法

  (一)ABO血型检验方法

  1、方法

    玻片凝集法

    标准血清系指用抗A抗B单克隆标准抗血清

  2、结果判定

────────────┬───────────────────────

  标准血清      │     凝集现象

────────────┼───────────────────────

  抗A        │+    -    +    -

  抗B        │-    +    +    -

  受检者血型     │A    B    AB   O

────────────┴───────────────────────

       +凝集 _____________  -不凝集

────────────────────────────────────

  (二)谷丙转氨酶检验方法

  1 方法

    GPT赖氏法

  2 结果判定

 

────────────┬───────────────────────

  方法        │正常值

────────────┼───────────────────────

  赖氏法       │0-25单位

────────────┴───────────────────────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方法

  1 方法

  1.1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

  1.2 反向间接血凝反应(RPHA)

  2 结果判定

───┬────────────────────┬───────────

方法 │    血球凝集反应           │

   ├────────────────────┤结果判定

   │1:2  1:4  1:8  1:8以上│

───┼────────────────────┼───────────

反向间│++↑  ++↑  ++↑  ++↑  │阳性(++)

接血凝│++↑  ++↑  ++↑  +↓   │可疑(+-)

反应 │++↑  ++↑  +↓   -    │阴性(-)

───┴────────────────────┴───────────

    +凝集   ↑以上   ↓以下

    必要时作中和试验

────────┬────────────────┬──────────

  方法    │    判定方法         │结果判定

────────┼────────────────┼──────────

酶联免吸附试验 │目测:棕黄色          │阳性

        │比色:             │≥2.1:阳性

        │   样品OD值        │<2.1:阴性

        │PN=─────────────│

        │   阴性对照平均OD值    │

────────┴────────────────┴──────────

  (四)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带菌检查检验方法

  1 项目

    霍乱弧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

  2 方法

    增菌,分离培养,生化学、血清学鉴定

  3 结果

    不得检出

  (五)腹泻病病原体检验方法

  1 项目

  霍乱弧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病性大肠杆菌、侵袭性大肠杆菌、产毒性大肠杆菌、空肠弯曲菌、结肠炎耶尔森氏菌、轮状病毒

  2 方法

  增菌、分离、培养、鉴定

  3 结果

  检出××病原体;××病原体未检出。

  (六)红细胞沉降率检验方法

  1 方法

  魏氏法

  2 结果判定

────────┬───────────────────────────

  方法    │正常检验指标

────────┼───────────────────────────

  魏氏法   │男性 0-15mm/h

        │女性 0-20mm/h

────────┴───────────────────────────

           二、禁止入境的传染病检验方法

  (一)梅毒血清抗体检验方法

  1 方法

  1.1 血清反应素试验(USR)

  1.2 梅毒螺旋体血凝试验(TPHA)

  1.3 荧光螺旋体抗体吸收试验(FTA-ABS)

  2 结果判定

  2.1 USR

────────────────────────────────────

  反应程度                 结果判定

────────────────────────────────────

  中等或大的块状物           阳性反应(++)↑

  颗粒不规则细小粒状          弱阳性反应(+-)

  均匀分布无块状物           阴性反应(-)

────────────────────────────────────

  2.2 TPHA

────────────────────────────────────

  阳性               >1:80

  可疑               1:80(+-)需复验

  阴性               <1:80

────────────────────────────────────

  2.3 FTA-ABS

────────────────────────────────────

  荧光强度                 结果判定

────────────────────────────────────

  翠绿色荧光(++)↑            阳性

  黄绿色荧光(+)              可疑

  荧光不显(+-)              阴性

────────────────────────────────────

  健康检查USR阳性时,需做TPHA,阳性时才能确诊。

  (二)淋病双球菌检验方法

  1 方法

  1.1 直接涂片染色镜检

  1.2 分离培养

  1.3 生化试验鉴定

  2 结果判定

  2.1 形态特点:卵圆形或圆形,成对排列常位于细胞中。

  2.2 菌落半透明灰白色边缘花瓣状。

  2.3 生化试验:过氧化氢酶,氧化酶阳性葡萄糖产酸即可判定。

  (三)结核杆菌检验方法

  1 方法

  1.1 直接涂片抗酸染色镜检

  1.2 分离培养

  1.3 动物试验

  2 结果判定

  2.1 检出抗酸性菌。

  2.2 3-4周生长粗糙型菌落为阳性。

  2.3 动物试验3-4周接种部位附近淋巴结肿大为阳性。

  (四)麻疯杆菌检验方法

  1 方法

  1.1 直接涂片抗酸染色镜检100个视野

  1.2 动物试验

  1.3 麻疯菌素反应

  2 结果判定

  2.1 镜检结果

  2.1.1 阴性(-):检查100个视野无麻疯杆菌。

  2.1.2 阳性(+):每个视野查到1个或<1个麻疯杆菌。

  2.1.3 阳性(++):每个视野均可查到麻疯杆菌。

  2.1.4 阳性(+++):每个视野均可查到许多麻疯杆菌。

  2.2 动物试验:豚鼠接种不发病。

  2.3 麻疯菌素反应:出现红斑>10mm为阳性。

  (五)艾滋病血清抗体检验方法

  1 项目

  HIV抗体检测

  2 方法

  2.1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

  2.2 间接免疫荧光试验(IFA)

  2.3 明胶颗粒凝集试验(PA)

  2.4 蛋白印迹试验(WB)

  3 结果判定

  3.1 ELISA:OD值≥cot off值表示有反应,应复验1次,如重复阳性,可认为HIV抗体阳性。

  3.2 IFA:细胞浆和细胞膜呈绿色荧光为阳性。

  3.3 PA:

────────────────────────────────────

  阳性(+)            1:32 发生颗粒凝集

  可疑(+-)           <1:32 颗粒凝集不显

  阴性(-)            均不发生凝集反应

────────────────────────────────────

  3.4 WB:出现P24或gP41带形,同时出现其他带形,为阳性,即可确诊。

             三、检疫传染病检验方法

  (一)鼠疫耶尔森氏菌检验方法

  1 方法

  1.1 涂片镜检

  1.2 分离培养鉴定

  1.3 噬菌体试验

  1.4 动物试验

  1.5 沉淀反应

  1.6 被动血凝试验

  1.7 反向血凝试验

  1.8 抗体中和试验

  1.9 免疫荧光检查

  2 结果报告

  2.1 初报:2小时内涂片染色报告。

  2.2 疑似报告:36小时内报告形态、血清学试验、噬菌体试验结果。

  2.3 最终报告:初发鼠疫于72小时内经四步检查结果报告。

  (二)霍乱弧菌检验方法

  1 方法

  1.1 涂片、染色

  1.2 动力观察及制动试验

  1.3 分离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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