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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对救灾扶贫经济实体指导和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55:02  浏览:92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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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对救灾扶贫经济实体指导和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对救灾扶贫经济实体指导和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为加强对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的指导、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民政部门用救灾救济款的有偿部分和银行贷款及其他方式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均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
二、对所兴办的救灾扶贫经济实体,要尽可能吸收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使之成为救灾扶贫福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转为福利生产企业。
三、凡有一定数量救灾扶贫福利企业的地方,县和县以上可以成立救灾扶贫、福利服务公司。加强对救灾扶贫福利企业的管理,做好生产经营的服务工作。
以上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98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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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农村建设民生科技行动》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新农村建设民生科技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科学技术部党组《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开创科技工作新局面的意见》,发挥科技创新、科技进步对改善农村民生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提出了《新农村建设民生科技行动》。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和本部门实际参照实施。

附件:《新农村建设民生科技行动》



科学技术部
二OO八年三月五日
新农村建设民生科技行动

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是党的十七大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着力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既是我国总体民生建设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目的。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科技进步对改善农村民生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及科学技术部党组《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开创科技工作新局面的意见》,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民生工作,现提出本行动方案。
一、 新农村民生工作科技需求
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新农村建设要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道路。依靠科技进步改善农村民生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目的。农村民生问题与农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农民收入得到较快增长,农民生活质量得到明显提高,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村民生得到较快的改善。但总体看来,我国农村民生工作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农村民生主要方面问题比较突出,科技支撑薄弱。
1、农村健康卫生发展滞后,迫切需要科技支撑。农村看病难、看病贵,公共卫生薄弱,饮用水安全得不到保障,简单、易用、低成本的农村医疗卫生技术和装备缺乏,廉价、高效、针对性强的适宜药物较少,绝大部分农民缺少必要的营养、卫生、健康和防疫等方面的科学知识。
2、农村人居环境令人担忧,迫切需要科技支撑。农村环境脏、乱、差的现象还比较多,农民住宅设计不合理,低成本、适合本地特色的采暖降温、集中废弃物处理和能源利用技术与装备缺乏,大部分农民的居住、餐饮、采暖降温等仍沿用传统方式。
3、农村公共服务体系薄弱,迫切需要科技支撑。农村公共服务和管理信息化水平低,简单、易用的现代信息化操作技术缺乏;农村社区发展规划不全,功能分区不合理,科技含量低;农村宣传和培训内容比较单一,针对性不强,科技要素缺乏。
4、农村民生自我发展能力不足,迫切需要科技支撑。农村民生科技产业尚未建立,农村民生科技产品稀缺;农村民生科技人才严重不足,专业化科技服务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农村民生科技布局尚未形成,科技支撑体系有待加强和完善;农民现代生活意识有待提升。
民生工作是我国社会发展整体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与城市民生科技工作相比,农村民生科技工作相对滞后,底子薄,基础差,技术手段落后,已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问题。加强农村民生科技工作大有作为,非常急迫,是当前农村科技工作中重要而紧迫的重点任务。
二、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坚持农村科技以农民为本的方针,以科技惠及亿万农民生活为宗旨,以科技同保农民安康、科技促建农村新家园、科技培养新农民为抓手,让科技根植于农民生活,让科技融入农村生活,把科技成果还惠于农民,为加强农村民生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继承已有的良好工作基础,针对农村民生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民生科技工作,并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突出重点。以促进农民生活更加幸福美满,充分享受科技进步的成果为宗旨,重点解决农村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
2、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坚持实事求是,立足国情、民情、农情,根据不同地区实际情况和农村民生工作的急迫需求,统筹兼顾,科学部署,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民生科技工作。
3、加强创新,集成示范。集中优势力量,以技术创新为基础,以成果集成转化推广为重点,以示范为引导,为民生工作的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4、各方配合,上下联动。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加强机制创新,充分调动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各单位的积极性,确保农村民生科技工作的实惠进村入户。
5、整合资源,综合推进。注重现代农村民生科技创新、集成、示范与推广,把加强农村民生科技工作与改变农村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结合起来,把先进适用技术研发与农村信息化、科技特派员等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让最广大的农民更便捷、更廉价、更快速、更充分地享受到科技进步的成果。
(三)、发展目标
经过五年的努力,完成农村民生科技发展总体布局,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社会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1、初步构筑农村民生科技创新平台。围绕农村民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发、集成、转化和推广农村民生适用技术和装备,显著提高农村民生科技的创新能力;
2、初步构建农村民生科技服务体系。强化机制创新,推动重心下移,壮大农村民生科技服务队伍,显著提高农村民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3、为农村民生建设作出重要贡献。开发一批低成本适用技术和装备,集成一批简易的成套技术和设备,并进行应用推广;建立一批区域性的农村民生科研示范和综合集成示范。
具体包括:
----开发一批低成本适用技术和装备,形成相关模式和标准。在农村水处理技术与装备、农村医疗卫生、农村能源使用等方面开发一批适用技术和装备,形成一批模式和技术标准,并在农村民生工作中示范和推广应用。
----集成一批简易的成套技术和设备。农村水处理技术与装备、农村医疗卫生、农村防震减灾、农村社区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加强综合集成,开发一批成套技术和设备,并在示范区内应用和推广。
----培育一批农村民生科技专业服务人才。结合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培育一批农村民生服务企业和服务队,培训一批农村民生科技专业服务人员。
----建立一批农村民生区域性综合示范。在全国不同区域分别设立国家级和省级新农村民生科技综合示范乡(镇)共100个,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示范村共1000个,示范推广民生科技成果。示范区主要民生问题得到较大改善,农民生活质量得到显著提升。
三、重点任务
改善农村民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务必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面推进。重点开展十大任务。
1、农民就业创业科技促进行动
就业是民生之本。以坚持实际、实用和实效为原则,以提升农村青年就业和创业能力为重点,充分利用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围绕农村劳动力转移和新型农民培养,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培育和壮大农民技术员队伍、农村经纪人队伍、骨干农民队伍、农村能工巧匠队伍、农民企业家队伍和能够适用现代社会发展需要、掌握一定技能的产业工人后备队伍。
----选取典型乡(镇),开展农村远程培训、农村职业教育培训及其他多元培训机制综合示范。
----加强农村科技创业培训。以农村知识青年、农村能工巧匠、农村经纪人为重点,扶持他们学习新知识、接受新观念、掌握新技能,着力提高农村青年的创业能力,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富余劳动力的转移。
----加强农村就业增收培训。以提高农民自主增收为目标,以基层干部、专业大户、骨干农民为重点,大力开展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造就一批新农村建设急需的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强化农村科技培训技术支撑。加强农村远程数字化、可视化职业技能培训关键技术及设备的研发和集成,为农民远程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提供科技支撑;加强农民生产、生活、就业、健康、卫生知识等新型课件多媒体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为农民提供直观、形象、生动、价廉的可视化的课件和多媒体教材。
----加强农村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围绕农村劳动力转移和新型农民培养,充分利用各级星火培训基地、星火学校、农业科技示范园等各种教育培训资源,重点支持、扶持一批能够为农民培训提供仿真环境的实习、实训基地,努力提高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装备水平和科技水平。
----探索多元化农村科技培训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就业和创业中的作用,加大农村就业创业和新型农民培训的投入,探索和发展农科教结合的多元化农民培训模式。继续开展“百万农民科技培训”。
2、农民健康科技促进行动
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针对农村普遍存在的看病难、看病贵、缺少适宜医疗卫生技术和产品、营养不平衡、膳食结构不合理等突出问题,以改善农民营养状况、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为目标,开展适宜技术、产品研发和农村卫生保健技术集成示范,为农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全面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提供科技支撑。
----选取不同地域的典型乡(镇),开展农村居民食品营养教育、食品安全改善、营养监测预警和干预、农村综合医疗卫生技术应用试点,探索有效改善农民健康水平的成套技术和运行模式。
----以农村传染病、地方病和人畜共患疫病的诊防和治疗为重点,研发一批科学有效、简单实用、经济廉价的适用技术和产品,用现代科学技术有效控制和预防严重危害农民健康传染病、流行病的传播和蔓延。
----以应对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重点,加强公共卫生装备、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形成一批适宜农村急救和自救的产品和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农民生命安全造成的威胁。
----高度重视农村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预防和诊治,研发集成一批疗效显著、经济廉价的治疗方法和治疗药物,降低治疗成本,加快康复速度,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强化农村妇女、儿童的医疗保健工作,加强农村妇女生殖道疾病快速诊断技术的研发和集成,提高农村儿童疫病的预防和诊治水平,为保障农村妇女儿童健康提供科技支持。
----依托大中型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以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为对象,加强远程诊断电子网络系统技术支持体系的研发和技术集成,为疑难疫病和恶性肿瘤的早期诊断和治疗提供技术支撑。
----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和乡村医生的培训,提高基层医护人员的诊治水平,改善基层医疗机构的医护条件,使“病有所医”真正落在实处。
----研究运行成本低,可接受性强,适应性广的农村居民食品营养及农村医疗卫生知识的宣传模式,大力开展健康常识、简单急救措施、健康生活习惯等知识宣传培训。
----创新机制,组建面向农村的流动式健康促进科技服务队,促进医疗卫生科技资源向农村地区流动;
----开发降低营养损失和减少安全隐患为重点的农村自制食品的食品安全改善技术;开展以解决其微量营养素缺乏或不平衡的问题,遏制农村慢性疾病、地方病增长为目标的食物综合营养平衡配合技术研究,以解决品质差、品种少、营养价值低等问题为重点的农村营养型老人、妇幼食品配合技术研究。
3、 农村康居工程科技示范行动
村庄是农民生存、生产、生活的根本载体和安居乐业的基础。但目前我国农村社区较普遍存在规划滞后、布局无序、功能不全,用地浪费、公用设施不配套、住宅设计手段落后、建设成本过高、农民生产生活不便等问题。开展农村社区规划和农民住宅建设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和不同地区、不同特色的建设规划技术研究等,形成一批技术成果,在全国不同类型地区开展集成、示范和推广,形成支撑农村社区规划和农民住宅的技术体系。
----选取不同地域的特色乡(镇),开展乡村社区规划,村镇住宅建筑设计,适于小规模建造的农村住宅新型结构及施工,农村住宅节能节地节水治污,农村住宅智能化,农村传统建筑保护等综合示范。
----适宜农村使用的系列建材开发与应用。以建立农村住宅建筑产品应用标准、选用指南及分类编码等为重点的农村住宅建筑产品与构配件应用数据库系统开发。
----以低成本乡村住宅节能减污设计技术、农村住宅可持续使用设计技术等为重点的不同地域特色农村住宅建筑设计模式研究。
----农村社区发展规划与科学合理布局,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设备配置与发展规划,社区生态景观规划与建设等研究。
----以计算机辅助设计关键技术为重点的农村住宅建筑设计模块化技术与软件开发。以提供农村住宅结构设计系统、提升农村住宅结构设计的技术水平为重点的住宅结构与构造选型设计技术与软件开发。
4、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行动
从解决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农产品高毒农药、兽药违规使用和残留超标问题入手,以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两个环节为关键点,提供从农田到市场的全程科技支撑。
----选取不同地域的典型乡(镇),开展农业标准化、绿色清洁生产、农产品质量追溯、农田地力修复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应用试点。
----加强农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研究。开展相关农药及农药残留、兽药及兽药残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物和农畜产品的相关检测技术研究。
----加强农业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生物菌肥、新型高效专用复合肥、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等为重点的动植物肥、药类替代技术;开发环保型配合饲料等畜禽饲料及添加剂替代技术;开展高抗及多抗高产优质农畜品种选育技术研究。
----加强产地环境修复和地力恢复技术研究。开展土壤障碍因子诊断和矫治技术研究,及污染土壤的植物修复、生物修复、化学修复、物理修复技术以及污染土壤修复标准的相关研究和示范;
----加强农产品质量追溯技术研究。开展农产品的源头追溯和流向追踪研究,产品标签的开发、管理、使用、查询等相关技术研究和集成示范。
---- 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研究。从农产品生产,到加工、包装、贮运等各环节,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研究,建立标准化生产集成示范。
5、农村信息化科技促进行动
以建设数字化农村社区为切入点,以数据库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重大共性关键技术为突破,以集成平台关键技术为依托,开发面向农村社区政务、医疗、财务、教育、文化、旅游、就业及突发事件应急等事务的管理信息系统;以农村基础信息获取关键技术、农村基础设施配置关键技术等为手段,集成与农村公共设施管理相关的重大信息系统。通过技术集成与示范,探索农村社区管理的经验和模式,全面提升农村社区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选取典型乡(镇),开展农村社区网络建设、农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农村社区信息化社会化服务等的综合示范。
----建立专业化农村信息科技服务队,加强信息服务、管理和日常维护。
----开发面向农村社区政务、医疗、财务、教育、文化、旅游、就业及突发事件应急等事务的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高农村社区的管理和服务能力,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和发展,构建和谐的农村社区。
----面向现代农村社区的社会文化事业发展和管理民主,对一批共性信息化关键技术进行攻关,开发一批重大应用系统,通过技术集成与示范,探索数字化农村社区建设的经验和模式。
----重点加强基于“多网合一”技术的农村社区网络建设关键技术,突破一批低成本和低技术门槛的软硬件产品,满足广大农村对信息化的需求。
6、农村清洁社区环境科技促进行动
建设生态文明,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针对农村社区环境普遍存在的脏乱差现状,以改善农村社区环境为目标,统筹社区规划建设,加强农村社区环境治理,开发关键技术并进行技术集成和示范推广,为环境清洁和谐社区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选取不同地域的典型乡(镇),开展农业废弃物集中处理、农村环境服务队综合应用试点,探索有效改善农村环境水平的成套技术和运行模式。
----探索不同区域、不同生境条件下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和改善的技术服务新模式,建立专业化的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技术服务队。
----以生产、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为重点,研究开发一批适合农村特点的简便、易行的农村废弃物收集、贮运和资源化利用关键技术、工艺、设备和集成示范。
----以规模化养殖场为重点的有机废物资源化处理与综合利用的技术、设备与示范;以循环经济为目标的不同生态类型区农村废弃物循环利用模式研究。
7、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科技示范行动
我国农村用能较普遍地存在能源结构不合理、热能利用效率低下和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急需依靠现代科技开发农村新型能源,提高热能利用效率、降低生态环境污染、促进能源产业和循环经济发展等。加强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以新技术突破推动新产品开发,带动示范推广和普及应用,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建立起支撑农村能源开发的技术体系。
----选取典型乡(镇),分别开展农村生物质能开发、新型农村户用发电、农村清洁供暖供热、农村供用电节能及服务队等综合示范。
----加大以提高热能利用效率,降低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率为重点的节能灶、炕、灯和燃具的技术研究和新产品开发及示范。
----发展以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和沼气为主的生物质能源开发与生物质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与装备。
---开发应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为重点的关键技术和配套设备。
----探索农村地区沼气社会化服务新模式,建立专业化的农村沼气技术服务队。
8、农村饮水安全科技促进行动
我国农村普遍存在饮用水安全隐患,生活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落后,给排水设施规划与建设严重滞后等突出问题,以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和推进农村水污染防治为目的,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和廉价实用关键设备开发,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建立试验示范性农村社区,加快技术集成与示范,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选取典型乡(镇),分别开展农村安全水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农村安全饮用水处理、农村污水处理、农村水质检测等综合示范。
----大力加强农村安全用水知识和健康用水习惯的宣传培训工作。
----以水源安全为重点的农村安全水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不同水源条件下农村安全供水技术、工艺及设备开发,农村清洁饮用水工程引水净化技术、工艺及设备开发及示范推广。
----以生活污水处理为重点的农村户、村和乡镇的污水收集系统、工艺和设备研究及不同规模农村生活污水集中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与工艺开发及示范推广。
----农村安全水处理和农村水质检测与水源性疾病监测等的关键技术和实用设备研发及示范推广。
9、农村防灾减灾科技促进行动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自然灾害是影响农村民生的最大的不可控因素。加强农村灾害规律的研究,提高对农村主要灾害孕育、发生、发展、演变及时空分布规律的认识,促进现代化技术在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中的应用,因地制宜实施防灾减灾对策和减少灾害对发展的约束。
-----建立农村防灾减灾综合示范区。选取不同灾害类型发生的典型乡(镇),集成在灾害测、报、防、抗、救、援等方面的配套技术,探索防灾对策最佳组合方案、防灾工程体系灾时优化调度方案和居民避难系统的优化设计;加强灾区紧急处置、疫情控制、灾民饮食饮水清洁处理等医疗卫生关键技术的研发和集成, 积极推广有效的减灾防灾技术,提升救灾快速反应系统装备技术的现代化水平。大力加强农村防灾减灾常识宣传,强化农民防灾减灾意识。
----加强农村畜禽动物疫病、干旱、低温冰冻、高温、洪涝等灾害防控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针对上述灾害,研发集成一批适用关键技术和装备,大力提升农村防灾救灾技术水平。
----加强农村灾害科学与防灾减灾适用技术装备开发及示范推广。针对农村主要灾害,研发集成一批包括灾害监测、灾害信息处理、灾害预报、预警、防灾、抗灾、救灾、灾后援建、防灾工程的适用技术和装备,大力提升农村灾害综合防御体系的技术水平。
----加强易灾地区发展避灾产业的适用技术和装备的开发、示范与推广和宣传,建立起通过科技创新和应用科技手段防灾减灾,保障民生的体制与机制。
----加强农村灾害信息处理技术开发与信息管理,建立不同层次的灾害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提高农村灾害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开展农村灾害风险防范救助保障与保险体系研究。
----农村灾害识别、预警及防御对策研究开发及示范。开展农村灾害风险识别技术、识别方法的研究与开发,加强风险度等级和风险防范级别技术的研究,建立风险类型的分类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研究风险评价的技术模型和经济模型。开展灾害预测预报预警系统关键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农村灾害预测预报预警系统。
10.农村民生科技服务促进行动
遵循主体多元化、模式多样化、服务专业化、组织网络化的发展方向,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农村民生科技服务有效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
----推动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重点由以前的产业服务为主向产业服务与改善民生并举转变。在总结、完善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农村民生科技特派员制度,努力营造有利于民生科技特派员工作和创业的环境,充分发挥农村民生科技特派员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总结推广各地实施农业专家大院的经验,支持科技人员深入县、乡以下区域,通过“专家+农户”、“专家+社区+农户”、“专家+协会+农户”、“专家+服务组织+农户”等形式,提供农村民生科技服务与咨询。
----以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村区域成果转化中心为基础,培育一批农村民生科技服务中介组织。以省级区域和中心地市区域为重点,依托具有相当基础和条件的企业或科研院所,发展区域农村民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中心。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引导支持一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或合作社,使其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健康发展。
----加强以大学和科研院所为主体的新兴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创建一批新农村建设科技服务示范体系。重点依托现有的大学和科研院所,鼓励其与地方政府联合,针对当地实际,优选若干实效、实用、符合当地特点的技术,动员各种科技智力资源,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机制为农民和农村社区发展服务。
----重点建设全国星火科技110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促进建立农村民生科技成果信息联盟和信息共享服务机制,制定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规范,开展农村科技成果信息的标准化收集、数字化表达及加工、数据库和网络平台的建设,建立健全星火110科技信息服务系统。
----选取典型乡(镇),开展农村民生科技特派员、农业专家大院、专业技术协会、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等农村民生科技服务体系综合示范。
四、组织与实施
1、加强领导,为农村民生科技行动提供组织保障。
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新农村民生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国新农村民生科技工作。对于开展农村民生科技行动省部共建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部和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组成领导小组;非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牵头的领导机构,加强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安排和部署试验示范工作,并对试验示范工作的进展和效果实施监督,保障农村民生科技行动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
2、增加投入,为农村民生科技行动提供经费支持。
逐步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企业、农户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化、多渠道农村民生科技投入体系。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把农村民生科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逐步实现农村科技投入由单纯注重产业发展向产业发展与民生改善并重的转变,在原有农村科技投入的基础上,加大对农村民生科技的投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组织实施农村民生科技行动。
3、项目带动,推进百乡千村民生科技示范。
加强科技资源的集成与整合,把农村民生科技相关项目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中,围绕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集成和综合示范。统筹国家科技资源和地方科技资源,在全国不同区域共选择100个乡(镇)和1000个村,因地制宜,分别设立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新农村民生科技综合示范,集中示范和应用农村民生科技重点任务的研究成果及其他科技成果,总结和探索解决农村民生问题的技术和服务模式。
4、提升能力,加强农村民生科技基础性工作。
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建立一批研发基地,扶持一批服务机构,培养一批专业人才,培训一支科技服务队伍。引导大学和科研究机构加强农村民生科技领域学科建设,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培育一批研究开发农村民生关联产品的骨干企业,确保农村民生科技可持续发展。
5、创新机制,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民生科技工作。
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充分调动各级政府、社区、企业和农民参与新农村民生科技行动。实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和协调民生科技工作;实行部门会商制度,由科技部与各行业部门共同推进;建立省部共建的工作机制,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鼓励企业开发服务农村民生的产品,发展农村民生产业,引导社会资源导入农村民生;把民生科技服务作为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引导在农村社区成立各种类型的专业服务队;积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深入基层从事民生科技创新和示范推广工作;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农民参与民生科技工作的积极性。
6、加大宣传,营造推进农村民生科技工作的良好环境。
充分利用现代传媒载体,加强对农村民生科技工作宣传。加强经验交流,总结推广各地促进农村民生科技工作的有效模式和做法;建立宣传阵地,报道在民生科技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努力形成全社会重视和促进农村民生科技工作的良好环境。
7、强化科普,帮助广大农民树立现代生产生活方式意识。
通过开展网络远程教育,进行电视讲座,印刷各种科普书籍、宣传册等活动,对农民进行科学知识的普及与宣传及意识教育,普及农村民生科技知识,提高农民认知水平和意识,帮助农民建立现代的生产生活方式。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86年7月8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修正2008年11月21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督 导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本市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

  第三条 本市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四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加强农村学校、城镇地区薄弱学校建设,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条件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六条 本市义务教育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区、县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本市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应当将义务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义务教育实施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育经费。

  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卫生、公安、工商、文化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七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 学 生

  第八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对困难群体适龄儿童、少年的就学补助政策,保障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的依据。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公办学校的就近接收学生范围和人数,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生,并将接收学生结果向社会公布。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区、县长期居住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等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申请居住地所在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工作证明等材料,经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申请居住地所在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外地来京务工农民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师资和经费保障、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六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保障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和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为山区、边远地区适龄儿童、少年设置寄宿制学校,并为住宿生提供生活补助。

  第十七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教育教学的需要,制定学校的办学条件标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校达到办学条件标准。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要求,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学校校舍的安全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纳入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办学条件标准,并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所需建设用地依法划拨,对所需资金予以保障,学校建设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学校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出租校舍和场地。

  因建设需要拆迁学校的,拆迁部门应当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照学校布局调整方案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障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二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的教学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市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利用财政性教育经费重点建设办学条件超标准学校。

  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公办学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举办民办学校。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消防、卫生等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学校应当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二十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完善校长任职资格标准体系和校长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校长的培训,建设培训信息资源库和培训质量监控与评估体系,提高校长依法办学、民主治校、科学管理和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制定学生行为规范。学生违反管理制度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责令学生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严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第三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城乡之间和区域内教育设施和设备、课程、人才等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四章 教 师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并符合本市规定的教师岗位聘任条件。

  本市执行国家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为教师提供医疗保障,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

  本市完善教师工资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机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缩小区县之间、学校之间教师收入差距,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山区和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山区和边远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四条 教育、人事等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教师队伍建设,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按照面向全体、整体提升的原则,采取措施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和培养、培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关心教师身心健康,在教师队伍中大力弘扬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敬业爱岗的良好风尚。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

  第三十六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学校的师资力量,在教师培训、岗位设置、骨干教师配备、学科带头人培养等方面向农村学校和城镇地区薄弱学校倾斜,并组织学校校长、教师流动。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地区教师到农村地区支援义务教育工作,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和城镇地区薄弱学校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八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增强学生体质和精神健康,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推进教育创新。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推进教学内容与方式、考试、招生和质量评价制度等改革,建立健全义务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和教学指导体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课时安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不得违反规定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或者减少非考试科目的课时;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进行强制补课;不得动员、组织本校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并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文艺、科技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观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的时间不少于1小时;小学生和初中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分别不少于10天和20天。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四条 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教师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促进学生精神健康的能力。学校应当将精神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针对学生特点,开展精神健康教育、咨询、辅导,创造有利于学生精神健康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第四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学生订购教学辅导材料和报刊杂志。

  本市鼓励学校开展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保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并将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学校和城镇地区薄弱学校。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市人民政府编制预算,应当对农村地区和财力薄弱区、县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倾斜,加大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规模,支持和引导区、县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

  第四十七条 市财政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并按照本市实现教育现代化的要求,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的正常需要。

  特殊教育学校(班)、随班就读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八条 本市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落实、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的体制。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并对财力薄弱的区、县予以补助和支持。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教育事业给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应当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并及时足额拨付。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统计和定期公告制度,加强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七章 督 导

  第五十条 本市对义务教育实行督导制度。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五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义务教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导,并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督导。

  第五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的下列情况进行督导:

  (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使用情况;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效益情况;

  (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状况;

  (五)素质教育实施情况;

  (六)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校管理水平;

  (七)其他依法需要督导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以督导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公报、通报、表彰制度,并将督导评价结果作为评价各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和考核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意见书,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报告整改情况。

  第五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听取义务教育督导工作的报告。有关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学校和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所属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未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免试入学的规定招收学生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接收学生结果的;

  (三)公办学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

  (四)以各种名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五)违反课程设置规定、课时安排和教育教学计划的;

  (六)动员、组织本校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的;

  (七)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的;

  (八)公办学校违反规定出租校舍和场地的;

  (九)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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