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市场商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29:05 浏览:9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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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市场商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市场商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
(市场监督管理1号专项公告)
为有效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障市场商品质量,杜绝假冒伪劣商品,净化市场环境、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依法全面加强对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市场商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中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市场销售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所执行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禁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禁止销售未经质量检验、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应当实行安全认证而未经认证的商品;禁止销售应当实行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许可证的商品;禁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失效、变质的商品及质量法规规定明令禁止的其他商品。
二、各类市场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不得利用商品进行质量欺诈。销售者销售商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三、商品销售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所售出的商品质量负责。所售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符合法定修理、更换、退货条件的,应当执行;给购买商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四、市场销售的商品和销售、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要求。市场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和零售商品必须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和《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不得缺斤少量;销售和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或者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业务,必须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五、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中文标识,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有关产品标识标注国家标准的要求。商品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与商品的实际质量、属性和产地真实相符,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和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产品条码等其他质量证明。销售的商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应当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市场营销者和广大用户、消费者对于各类违法行为有权及时举报反映,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出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联络机构及电话: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司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
邮编:100088
电话:62034111 62033388
传真:62031166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修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4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2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第三条 商标局设《集体商标注册簿》和《证明商标注册簿》登记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符合《细则》第二条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申请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及商标黑白墨稿,同时附送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提供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1)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2)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
(3)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
(4)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5)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6)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1)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2)该商标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
(3)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4)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5)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商标局对受理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和《细则》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真实表示证明商标特定品质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应当予以核准。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
第七条 凡集体商标注册人所属成员,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但须按该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履行必要的手续。
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八条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第九条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与他人办理该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一个月内,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十二条 证明商标转让时,受让人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由商标局进行审查,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履行控制职责,致使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达不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注册人承担赔偿责任。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期满之日两年内,商标局对于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发给《集体商标准用证》、《证明商标准用证》(附准用证书式),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此项费用应专用于其商标的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官方标志或者检验印记,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商标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编号:__________
证 明 商 标 准 用 证
第____号____证明商标已经商标局于____年____月
____日在商品(服务)分类第____类____________
商品(服务)上注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厂(公司)符合该证明商标使用规则规定条件,并履行手续,准许使用该证明
商标,特此证明。
该证在199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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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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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 | 注册人盖章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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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证附注册人盖章的《证明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由注册人签发给使用
人持有,不得转借)
编号:__________
集 体 商 标 准 用 证
第____号____集体商标已经商标局于199__年____月
____日在商品(服务)分类第____类_____________
商品(服务)上注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厂(公司),属我厂(公司、集团)成员,已按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履行
手续,准许使用该集体商标。特此证明。
该证在199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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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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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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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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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 | 注册人盖章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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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证附注册人盖章的《集体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由注册人签发给使用
人持有,不得转借)。
1998年12月3日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十三条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改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30日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符合备案条件的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工作。
本通知同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信息网“司局频道”中“市场规范管理司”之“汽车备案”专栏中公布。
附件:1.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2.品牌汽车总经销企业名单
工商总局
2013年5月22日
附件1
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一、阿斯顿马丁拉共达(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阿斯顿马丁品牌汽车销售
福建省:
1. 厦门挺虎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
2. 西安庞大新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二、安徽江淮安驰汽车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江淮品牌汽车销售
安徽省:
1. 安徽和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福建省:
2. 泉州市庆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 厦门迅闽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4. 恩施市大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
5. 四川润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
6. 宣威市浩月工贸有限公司
三、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开瑞品牌汽车销售
内蒙古自治区:
1. 鄂尔多斯市顺凯汽贸有限公司
湖南省:
2. 郴州市南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甘肃省:
3. 兰州盛天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四、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威麟品牌汽车销售
海南省:
1. 海南海驰路致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省:
2. 成都翔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五、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奇瑞品牌汽车销售
河北省:
1. 保定市坤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正定县广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 卢龙县盛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 昌黎鸿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省:
5. 嵊州市宝时车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
6. 山东天源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
7. 淄博鸿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舍分公司
8. 淄博宝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 淄博明珠物资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
10. 淄博明珠物资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
湖北省:
11. 十堰英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湖南省:
12. 宁乡金塔恒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市:
13. 重庆市永川区正大汽车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14. 重庆市佳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5. 彭水县广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6. 重庆久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7. 酉阳县宝瑞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8. 重庆联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9. 璧山县江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云南省:
20. 临沧市华龙实业有限公司
六、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北京品牌汽车销售
河北省:
1. 邯郸市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北京市农业机械公司任丘分公司
江苏省:
3. 江苏朗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省:
4. 福州庆祥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
5. 临沂九州顺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 荣成市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 荣成市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崖头分公司
8. 威海弘鑫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省:
9. 开封和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10. 十堰腾泽欧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省:
11. 衡阳市昆仑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
12. 红河鑫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甘肃省:
13. 甘肃祥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七、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北京现代品牌汽车销售
江苏省:
1. 泰兴市宝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省:
2. 奉化鑫远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 德清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 杭州昌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
5. 济南海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省:
6. 新乡东安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
7. 广州华现汽车有限公司
贵州省:
8. 贵州瀚羿睿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八、北京恒通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华泰品牌汽车销售
北京市:
1. 北京华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市:
2. 华泰汽车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3. 哈尔滨德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省:
4. 徐州中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湖北省:
5. 当阳市天一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
6. 常德市顺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7. 岳阳紫气东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九、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北京汽车制造厂品牌汽车销售
山东省:
1. 青岛北汽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东营市龙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 荣成市福泰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省:
4. 资中县恨天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5. 南充兴和汽贸有限公司
十、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福田品牌汽车销售
天津市
1. 天津帝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山西省:
2. 太原市久诚商贸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3. 包头市乐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4. 巴彦淖尔市誉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辽宁省:
5. 营口中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吉林省:
6. 延边鑫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7. 梅河口市鑫利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
8. 徐州庆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9. 南京德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0. 淮北市骥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省:
11. 宁波江北鹏驰汽车有限公司
安徽省:
12. 宣城市福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
13. 莱芜市鑫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4. 泰安市润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5. 青岛凯歆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16. 荆州市宏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
17. 广州市驹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18. 平果广发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19. 贵港市宇鸿汽车贸易销售有限公司
20. 桂林灵川县浩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海南省:
21. 三亚九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市:
22. 重庆灵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3. 重庆丰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4. 重庆美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5. 丰都县鸿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6. 重庆市博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7. 重庆久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8. 重庆市酉阳县林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9. 重庆市江鸟商贸有限公司
30. 重庆市万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1. 大足县龙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2. 重庆俸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省:
33. 广元市中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云南省:
34. 文山市鑫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5. 大理信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新疆自治区:
36. 博乐市致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37. 奇台县广源汽车修理厂
38. 额敏瑞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9. 喀什鸿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十一、保定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长城品牌汽车销售
天津市:
1. 天津市北轻汽商贸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
河北省:
2. 蠡县同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 唐山力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西省:
4. 临汾市致远翔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5. 锡林郭勒盟顺平汽贸有限公司
安徽省:
6. 芜湖市绿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十二、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比亚迪品牌汽车销售
安徽省:
1. 宿州市迪顺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
山东省:
2. 泰安凌云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3. 莱州太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省:
4. 长沙市金旋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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