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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2:38:10  浏览:89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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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1991年2月26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并发挥其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外经济贸易商会、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等社会团体,均根据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业务管理。
第三条 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各类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的业务管理包括成立审查、业务指导、日常管理、监督检查。
第四条 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各类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的管理,根据其组成和性质、地位的不同,实行直接或授权有关单位负责的办法。

第二章 范围与分类
第五条 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是指在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包括国际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对外经济技术援助以及国际货运代理等领域内组织的社会团体。
第六条 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包括以下各类:
(一)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研究的学术性组织;
(二)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促进国内外企业和经营者联系建立的联谊性组织;
(三)以协调、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为宗旨的各类商会、协会组织;
(四)具有对外经济贸易行业或专业特点的其他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章 成立和变更
第七条 成立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的宗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法规,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法人的自由和权利;
(二)成立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必须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国内外企业和有关组织的联系,有利于维护和保障对外经济贸易的正常秩序;

(三)全国性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必须反映参加社会团体组织的法人、公民的共同意志;
(四)在对外经济贸易部业务管理的范围内,不得成立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
第八条 发起成立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应在发起成立之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报告,在有该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内的足够成员响应后,拟定有关成立文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
第九条 成立审查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起单位的意见和发起负责人签署的有关该社会团体筹建情况的报告;
(二)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社会团体章程草案;
(三)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系地址;
(四)发起负责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
(五)拟参加的成员及其书面签署的意见。
第十条 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同意后,向发起人签发同意成立的书面文件。由发起人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未经核准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以社会团体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改变宗旨或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自行解散等,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四章 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经核准登记的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业务指导的一般内容是:
(一)通报对外经济贸易的形势和有关政策、规章;
(二)根据需要和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的要求,由有关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社会团体的工作报告;
(三)根据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需要,对社会团体的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按有关规定,转发或发送有关对外经济贸易的文件。
第十四条 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授权,具有业务协调和部分行业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必须执行有关对外经济贸易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各类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必须接受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授权单位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日常管理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审查社会团体常设机构的设立和人员编制;
(二)审查其领导人的人选和内部人事制度;
(三)审查其经费预、决算制度;
(四)汇总编报和下达社会团体常设机构的劳动工资计划;
(五)布置和安排义务献血、义务绿化等社会工作;
(六)其他。
第十七条 具有业务协调和部分行业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其日常管理由对外经济贸易部直接负责。
第十八条 不具有业务协调和行业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团体,其日常管理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授权有关发起单位或常设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对外经济贸易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应将其负责的日常管理事项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类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授权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的事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按其宗旨和组织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
(三)经费收支情况;
(四)其他。
第二十一条 各类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的下列事项须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报告或呈请备案: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安排;
(二)代表会议、代表大会或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和活动;
(三)年度的经费预算和决算报告;
(四)常设机构的人事和劳动工资统计;
(五)其他。
第二十二条 经授权负责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日常管理的单位,应加强有关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定期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各类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责令其纠正并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建的外国商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对外经济贸易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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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为科学规划和节省城市用地,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建设档次,不断改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增加绿地面积,市政府决定在市区内要控制多层住宅。为此,在《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基础上,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执行范围: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凡住宅项目(包括别墅、公寓)建筑层数低于8层(含8层)以下和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小区内零星插建住宅项目(不含公开招标及拍卖项目),其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标准分别上调为:
(一)一级地上调300%;
(二)二级地上调200%;
(三)三、四级地上调150%;
(四)五级地以下上调100%。
三、凡与部队及军事院校原划拨土地实行联建商品房项目,按应交地价的75%收取。
四、凡未办理《中标通知书》的有关项目均按本规定发布时限执行。
五、本规定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15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安徽省怀远县“虚假健康档案事件”有关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安徽省怀远县“虚假健康档案事件”有关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11年1月26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谁让健康档案离了谱》为题,对安徽省怀远县“层层截留卫生经费,造假档案完成指标”问题进行了报道。

经安徽省卫生厅调查核实,怀远县万福镇卫生院刘圩村、陈安村、刘楼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存在编制虚假居民健康档案行为,万福镇有4.6万居民,共建立健康档案11214份,其中有1680份填写不规范或属于虚假档案。怀远县妇幼保健所作为项目管理单位未履行项目管理、技术指导职责。怀远县卫生局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未按规定对项目资金实施有效监管。

根据调查结果,安徽省卫生厅会同蚌埠市政府,督促怀远县委、县政府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对县卫生局局长、副局长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对县妇幼保健所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所长职务;对万福镇卫生院院长、副院长分别给予行政降级、解聘院长、副院长职务处理;取消万福镇刘圩村、陈安村卫生室相关责任人乡村医生资质。同时,对报道中反映的县卫生局提留的人均0.3元作为宣传培训费给予纠正,发生的工作经费改为县财政列支拨付。对乡镇卫生院不符合规定的支出给予纠正,对村医造假违规所得费用全部追回。

我部认为,安徽省怀远县“健康档案造假事件”是一起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违规事件,严重影响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落实,必须引起各地高度重视。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防止类似事件发生,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规范要求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事关医改实施成效。各级卫生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各地区要按照《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卫妇社发〔2009〕98号)、《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113号)、《关于加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发〔2010〕311号)等文件要求,细化实施方案,规范有序、保质保量地开展各项工作,切实让居民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组织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各级卫生部门要在近期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一次督导检查活动。检查重点包括:1.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服务规范、考核制度、责任制度等建立和实施情况。2.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资金拨付进度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3.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包括健康档案、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真实性等。对各地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因领导不力、监管不到位发生的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截留、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三、加强项目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各地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要加强对项目的统筹协调和统一领导,科学确定项目任务目标,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职责。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机构内部考核制度,进一步明确分工,分解任务、落实到人,确保项目任务的落实。要充分发挥疾控、妇幼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在督导考核中的作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认真履行业务指导责任。要根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切实落实好农村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地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宣传,使城乡居民了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内容和免费服务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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