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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暂行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9:45:00  浏览:80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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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暂行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暂行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3年9月24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一切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 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和一般食品卫生检查工作,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由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畜、禽兽医卫生检验工作由当地农牧渔业部门负责。
第四条 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摊贩人员(包括固定和流动的),必须取得有关部门发放的健康证、卫生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六条 凡在集市上出售禽、畜肉类、水产品及其他食品,应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区摆摊设点,并接受卫生监督部门和市场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特别是猪囊虫病、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
(9)超过保存期限的;
(10)自制自配的清凉饮料;
(11)无食品卫生监督机构鉴定批准削价的罐头类,一切开封的罐头;
(12)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卫生规定的。
第八条 食品必须新鲜洁净。熟食品要烧熟煮透。生熟食品用工具、容器都要严格分开,符合卫生规定。
第九条 出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备,实行工具售货,票款与食品分开。
第十条 经营直接入口食品者,必须保持个人卫生,穿戴白色或浅色工作衣、帽。
第十一条 食具、茶具用前要洗净、消毒。饮水、用水必须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 蔬菜、瓜果要符合卫生要求,新鲜干净。柑、桔、苹果、梨、桃、菠萝等水果腐烂部分不超过二分之一,无汁液外溢的较坚实的水果,可将腐烂部分削去,置于防蝇、防尘罩内出售。
第十三条 肉类及其制品要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不带毛、不带血、不带病灶、不带粪便及污物;
(2)头蹄、内脏、肉品不直接落地;
(3)隔夜熟食品如未变质,出售前仍须回笼回锅蒸煮。
第十四条 冷饮食品要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冰棍箱要油漆白色,清洁美观;
(2)棉垫、盖布要勤晒、勤洗,保持整洁;
(3)包装纸(盒、棒)不得乱弃,要有专袋或箱桶收集。
第十五条 流动摊点食品,必须保证食品的卫生质量。食品用车辆、工具、容器,每天使用前必须清洗和消毒。
第十六条 违反下列卫生规定之一,经教育不改者,处当事人罚款1-5元:
(1)出售糕点、油条、油饼及其他熟食品时,不用专用工具售货,直接用手拿取的;
(2)直接用手拿取凉面、酿皮、拼盘菜等熟食品时,事前不洗手消毒的;
(3)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时,不穿戴工作衣帽,操作不符合卫生规定的;
(4)使用流动售货车不带清扫工具、污物容器,随地丢弃污物的;
(5)不按规定设置防蝇、防尘设备的;
(6)货款不分的;
(7)出售瓜果不设瓜皮、果核容器的;
(8)食具、茶具不清洗、消毒的;
(9)用书、报和其他不洁纸张、材料包装熟食品的;
(10)食品运输工具、用具不洁污染食品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以外的其他条款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处当事人罚款5—30元,经教育不改者加倍处罚。
第十八条 罚款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而造成食物中毒等事故的,负损害赔偿责任,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恶果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和市场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出示证明,照章办事。凡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违法乱纪的,要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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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级农业、电力事业费预算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加强中央级农业、电力事业费预算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中央级农业事业费(包括农业、水利、农垦、畜牧、水产、林业、气象)和电力事业费的预算管理工作,近几年实行预算包干办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随着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现行办法还需要不断完善。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更好地调动主管部门、单位和职工的积极性
,提高经济效益,现对预算执行中的几个问题,规定如下。

一、预算内的事业收入实行分成上交
事业收入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划分预算内和预算外。凡与事业费支出有直接联系的收入,原则上应作为预算内收入,如生产、试验研究收入,利用本单位设备、技术力量或劳力从事服务或经营性活动的收入,转让科技成果的收入等。凡与事业费支出无直接联系的零星收入,原则上作
为预算外收入,如附属自收自支单位(不包括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收入等。具体项目请主管部、局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商我部确定。预算内的收入实行五五分成:全额预算管理的单位,50%上交主管部、局(包括主管机构),50%留作单位的发展事业基金和
集体福利、职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年初计划收入全部抵作预算支出,如计划收入超过全年预算支出,超过部分50%上交主管部、局,50%留作单位的“三项基金”,年终实际收入超过计划的部分,也实行五五分成。
事业单位留用的“三项基金”,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由主管部、局核定,但发给个人的奖金,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主管部、局每年批准所属事业单位发放职工奖金的文件,请抄送我部。
主管部、局的事业收入,包括所属事业单位上交的收入50%上交财政,50%留给主管部、局作为发展事业基金,但不能计提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基金,也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部局机关的行政性开支。
凡收入来源稳定,收入数额较大的事业单位,应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具体实行的单位,由主管部、局核定报他部备案。核定之后,不要随意变动。未经核定的单位,按全额预算管理,并实行限额拨款制度。

二、增加事业单位和人员,要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凡是增设事业单位和增加人员,应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报劳动人事部批准。
调整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审批权限的请示报告》的通知规定,主管部、局应事先同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经国务院批准由行政单位改为事业单位,或由事业单位改为行政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办理预算划转手续。未办理预算划转手续前,仍按原预算渠道开支。
由企业单位改为事业单位,视同新增事业单位,报劳动人事部批准。其业务收入和支出统一纳入预算,实行差额管理。经批准由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单位的,核减事业费支出预算,并按企业管理有关规定,编报财务收支计划。

三、划清农业、电力事业费与其他各项事业费的界限
农业、电力事业费都不包括基本建设拨款、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简易建筑费和高等院校、行政单位的经费。这些开支,都不能使用农业、电力事业费。主管部门委托高等院校代培在职农业、电力事业人员,按代培人数和教育部规定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助;委托科研单位研究的
科研项目,按课题签订合同,按合同给予经费补助。
出国访问、学术交流、专业考察等团组的费用,组织团组的单位统一负担有困难的,应按团组人员来源分担,农业、电力事业人员应分担的费用,有外事费预算的,在外事费预算内开支,没有外事费预算的,在农业、电力事业费用中开支。其他单位人员应分担的费用,不能列支农业、
电力事业费。接待外国经济专家的费用,按国务院外国专家局、财政部有关规定的精神,农业、电力事业单位邀请的,其费用在农业、电力事业费中开支,其他单位邀请的,其费用不能开支农业、电力事业费。
会议费,严格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农业、电力事业单位召开会议的会议费,在农业、电力事业费中开支,其他单位召开会议的会议费,不得列支农业、电力事业费。
不属于农业、电力事业费范围的开支,事业费不得拨款,更不能报销,已开支的应给予剔除,并相应扣减预算拨款。

四、划清中央和地方两级预算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地方财政除京、津、沪三大市外,均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地方的农业事业费,都在包干范围之内(不包括特大防汛等抗灾资金),中央各部不要直接向地方拨付事业费。为支援地方发展某些特定事业,必须给以资金支持时,要通过我部办理
预算划转手续。

五、继续实行预算包干制度
农业、电力事业单位从试行预算包干以来,对调动单位和职工的积极性,合理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果,起了积极作用,今后继续试行并应不断总结经验和改进完善。
1.从一九八四年起,财政对主管部、局包干,主管部、局对事业单位包干。主管部、局的包干预算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事业单位的预算,另一部分是主管部、局掌握的专项资金。前者的年终结余按一九八0年九月三日我部发布的《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若干规定》及
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后者的年终结余,均为预算结余,结转下年用,但不能计提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基金。
2.主管部、局对所属包干单位,年初要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经上级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人员编制,以及经财政部门同意的有关开支定额,参照上年执行情况认真核定包干预算。年终要认真考核分析结余资金,分清包干结余和预算结余。确属完成了事业计划的结余,可作包干结余,归
本单位支配使用;没有完成事业计划和无法考核的结余,应作预算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专项使用,但不能计提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基金。
3.主管部、局和所属包干单位的事业发展基金,原则上应同下年度预算资金一道安排使用,编入年度预算,按预算审批程序报批。

六、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主管部、局要加强监督,注意检查收支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遇有违犯财经纪律的要严肃处理。要恢复月、季会计报告制度,各基层单位除在年初编报年度预算,年终编报年度决算外,每月、每季终了后要向主管部、局报告执行情况。主管部、局对所属单
位的季度会计报表,要进行审查汇总,分析执行情况,于季度终了后的二十天内报送我部。季度会计报表格式随文送发。
附件:季度会计报表格式(略)



1984年3月1日

中法新闻公报(2009年4月1日)

中国 法国


中法新闻公报

(2009年4月1日)



  经过多次磋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法兰西共和国外交部达成以下共识:

  双方重申高度重视中法关系,愿以战略和长远眼光、在相互尊重和重视彼此根本利益的基础上,以纪念中法建交45周年为契机,加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中法两国重申坚持《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同意本着相互信任的精神就涉及双方根本利益的事宜加强协商。

  法国充分认识到西藏问题的重要性和敏感性,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坚持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一由戴高乐将军做出的决定没有也不会改变。本着这一精神,并根据不干涉内政的原则,法国拒绝支持任何形式的“西藏独立”。

  双方认为,在当前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中法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发展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双方愿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等全球性挑战。

  本着这一精神,双方决定适时举行高层接触与战略对话,促进双边各领域合作,推动中法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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