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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内燃、电力机车配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28:04  浏览:87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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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内燃、电力机车配件管理办法

铁道部


进口内燃、电力机车配件管理办法
铁道部

总 则
根据铁路运输的需要,我国先后从国外进口了一批内燃、电力机车,配属在几个铁路局担当几个重要区段的客、货运输牵引任务。随着机车走行公里的增加,机车修理范围越来越大,配件消耗日渐增多。由于机型杂,机车零部件的品种多,国内尚未建立正常的生产供应渠道,有些配件
仍靠进口,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为了解决配件的生活供应问题,应本着立足国内,节约外汇的精神,积极在国内组织试制生产,不断扩大国内供应范围,并加强配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配件目录的编写
第1条 各型机车的配件目录参照国产内燃、电力机车配件目录的格式和内容,结合本型机车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写,分为:
一项配件目录(需要进口及部属和路外工厂生产的配件)
二项配件目录(铁路局配件厂生产及与国产通用的二项配件)
第2条 凡两个铁路局以上使用的同一机型,其一、二项配件目录(包括橡胶件)由铁道部组织有关单位统一编写并公布;只在一个局使用的机型,一、二项配件目录由铁路局组织有关单位(在原使用目录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编写,并报部备案。
第3条 目录公布后,各铁路局编制配件计划、组织生产,以及供应、调度、调剂等一律采用目录中的编号、名称和图号。

第二章 配件的申请
第4条 各铁路局需要申请进口配件时,应按照规定的配件目录编制计划。凡国内已有系列产品代用或试制品已能衔接的,不应再申请;用量不多、试制费过高、试制单位尚未落实或虽已在国内试制但质量未能达到使用要求的配件,可酌量申请。
第5条 各铁路局进口配件申请计划,要按铁道部规定日期汇总编报。各机务段应根据检修任务、段修范围、机车状态、消耗资料、互换要求、库存储备及待进口数量等因素,统筹考虑,综合研究。在既能满足需要,又要节约外汇的前提下,确定申请数量,编制计划,报铁路局物资管
理处(材料厂)。物资管理处会同铁路局的机务、财务、计划统计处共同审核,平衡汇总。由财务、计划统计处落实进口配件款源,报铁道部物资管理局。
第6条 需要进口的配件,各铁路局报部的计划,经铁道部物资管理局、机务局和有关局审定后,由物资管理局上报申请外汇,批准后由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与外商联系。当外商提出报价单后,报价单应送申请的铁路局核对品名、规格、型号、图号及数量,经部物资管理局复核同意
后转送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与外商签订正式合同。必要时由铁道部通知有关铁路局派人参加谈判。
第7条 进口配件合同的执行情况,申请的铁路局、机务段(材料厂)要经常检查清理。如外商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铁路局物资管理处要及时与部物资管理局有关接货物资办事处联系,由接货物资办事处备文报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进行催查,将结果情况答复用户,并抄送部物
资管理局备案。
第8条 进口配件的接运、检验、索赔、结算等事项,按照铁道部(82)铁物字257号文颁布的《机电产品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款第7条及第二款第4条办理。
第9条 进口配件的验收,要严格按照铁道部(79)铁物字649号文颁布的《进口物资验收办法》的要求办理。

第三章 配件的试制和生产
第10条 除少量确需继续进口的配件外,其余配件,都要本着立足国内、节约外汇的精神,在国内安排生产,逐步取代进口配件。各铁路局要积极组织、开辟渠道,落实生产点。部物资管理局、机务局负责综合平衡、统一管理。
第11条 需要在国内试制的主要一项配件,机务段要在每年第三季度内分别轻重缓急,提出下一年度的计划建议报铁路局机务处、物资管理处,由机务处转报部机务局、物资管理局审批。根据批准的项目,按照先路内、后路外的原则联系加工工厂,并在质量、价格、交货期等方面比
较之后,签订试制协议。
铁路局配件厂试制生产的二项配件,由机务段提出计划报铁路局物资管理处(工业公司)和机务处,由物资管理处(工业公司)与铁路局配件厂研究,安排落实。
第12条 配件的试制费,包括承制工厂测绘、设计、工装、模具和提供一、二件(或一个台份)产品的费用。
大型的、主要的、有特殊要求的配件需适当增加试制数量,试制费增加较多时,由机务段提出具体说明报有关部门审定。
第13条 试制配件经过试验、试用并通过正式鉴定后,由有关单位商定正式生产的图纸。
第14条 试制配件必须经过试验、试用、定期拆检、技术鉴定,符合要求后方可批量生产、推广使用。
第15条 主要配件在装车试验时,机务段要将试验项目、机车机组编号、装车日期等事项报局审批,并抄报上级有关部门。
试制配件装车试验及试验中处理故障所发生的库停时间,不作考核指标。因配件质量影响造成的机破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有关规定处理,造成的临修可不列为责任临修。
第16条 装车试用配件的拆检周期,由机务段按配件的重要性和结构的繁简程度确定,报铁路局机务处备案。
第17条 试制配件装车试用达到预定拆检周期检查情况良好时,一般配件由机务段或铁路局机务处会同承制厂共同鉴定;大型的、主要的配件由承制厂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科研单位组织鉴定,有关机务段、铁路局和铁道部的机务、物资等部门派员参加,必要时应有铁道部有关科研单位
的代表参加。共同确认达到试制标准后,由组织鉴定单位编写鉴定意见书,做出可以正式投产的结论送有关单位备案。
第18条 铁路局配件厂试制配件的试用、检查办法,按各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19条 以国内定型产品代用进口配件时,必须经机务段总工程师批准。经过一定时间运用考验,由段总工程师组织机务段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共同确认符合使用要求后,由技术室编写鉴定意见书,作出代用结论,并通知材料室纳入订货计划,推广使用。
第20条 装用代用配件需对机车进行局部加装改造时,机务段要预先提出加装改造计划和有关图纸资料,报铁路局机务处审查再转报部机务局审批。
代用产品和加装改造的图纸资料,由机务段按技术档案保管。

第四章 配件管理
第21条 进口机车配件的供应和储备,由物资部门管理。属两个以上的铁路局或一个局内有两个以上的机务段使用同一机型的配件,要逐步确定配件储备定量,实行分级储备;只有一个机务段使用的机型,配件由机务段储备。
第22条 仓库管理,要按照铁道部(79)铁物字446号文颁布的《铁路物资技术保管规程》及各铁路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23条 进口机车的配件,使用前,在财务上作为“未使用固定资产”管理。
第24条 机务段修车领用“未使用固定资产”配件时,要按帐面值计入修车成本;同时贷列“预提费”。“预提费”由机务段掌握(铁路局有几个机务段使用同一机型的,由铁路局掌握),专门用作申请进口和国内订购本机型配件的款源。各局、段(厂)应量入为出,严格控制,不
得超出。
第25条 经批准报废的“未使用固定资产”配件没有条件列入修车成本时,可直接减少“未使用固定资产”。
第26条 凡经铁道部批准试制的国产代用配件(包括专用机电产品),其试制费报部在指定的专项费用内解决。各局、段自订的试制代用配件,其试制费用由局、段自行安排。
第27条 铁路局、机务段、材料厂间对“未使用固定资产”的进口机车配件的调拨、领用,按有偿调拨办理,调入单位所需资金在进口机车配件“预提费”中列支。

第六章 段制品配件生产
第28条 段制品配件生产计划由生产调度按月编制下达,计划要包括材料库的补充储备和机车架、定修的需用数量,并考虑合理的生产批量。遇有急需的段制品配件,生产调度应随时下达计划,组织生产。
第29条 生产调度应根据生产任务,向材料室编报年、季、月段制品配件生产用原材料计划。
第30条 段制品配件图纸、工艺卡片等有关技术资料,由有关技术人员编制,按段制品配件生产计划的要求,按时交给生产调度。
第31条 段制品配件须经有关班组的工长或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工序检验,经专业人员验收,检验合格后由有关人员点收、进库。

第七章 互换配件管理
第32条 为保证修车需要,机务段应合理地确定配件互换范围,查定定量,用附表格式报铁路局机务处审批;其中内燃机车的柴油机、液力传动箱、牵引发电机、牵引电动机、转向架组装、轮对、增压器、空气压缩机、起动电机、预热锅炉、辅助柴油机以及电力机车的主变压器、牵
引电动机、整流柜、转向架组装、轮对等大型互换配件的定量,由铁路局机务处报部机务局审批。为掌握互换配件的动态,应按规定及时填报“机配报1”。
第33条 机务段要根据上级批准的配件互换范围和定量,认真实行互换修;要明确规定互换配件库集中保管和班组保管的品种和数量,并分别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车间和财务、材料室都要按规定建立卡片和台帐。互换配件要经常保持状态良好,不得随意拆卸零配件。车间对互换配件
应每季进行一次核对,帐与物要相符;要建立良好配件保有量揭示牌,根据规定的点算日程及时显示动态,良好配件实际保有量应不低于规定数量。
第34条 互换配件要指定专门班组承修,及时按质、按量、按工艺检修,并实行记名。一般配件实行工作者自检和互检(包括工长检验),主要配件在自检和互检的基础上由验收员验收。经检查试验合格的配件应挂有“合格”字样的标牌,并注明检修日期;按规定应转入互换配件库
的,由管库人员及时登帐,要有完整的配件检修、验收、装车和周转记录。
第35条 凡互换配件超出机务段修复能力需要委外修理时,由机务段联系承修单位,并签订合同。找不到承修单位时,车间应将配件封存,定期维护保养,并根据审批权限报铁路局或部备案。
第36条 为掌握互换配件的状态及检查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每年6月底和12月底由机务段长组织全面检查和鉴定,检查和鉴定情况应按审批权限报铁路局或部主管部门。配件互换范围和定量需要调整时,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章 互换配件报废
第37条 互换配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废:
1.长期使用磨损过限或疲劳破损不能修复者,或修复费用过多且不经济者;
2.零件损坏过多,缺少料源且不能修复者;
3.本段无修复能力,又无法委外修理者;
4.因技术改造,原型式淘汰,不能继续使用者;
5.符合铁道部有关固定资产报废条件者。
第38条 按第32条规定,由铁道部审批的大型互换配件报废时,需报铁道部机务局审批,并会签财务局同意。其它互换配件需要报废时,由铁路局自定审批范围。
第39条 需要申请报废的互换配件,由机务段配件报废鉴定小组负责鉴定。鉴定小组组长由段总工程师(或主管副段长)担任,成员应包括技术、检修、材料、财务、验收等部门的主任、配件管理人员和负责消费定额的人员。互换配件鉴定报废工作一般每季进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
组织鉴定。
第40条 互换配件的鉴定报废要严格、慎重,详细核对技术状态,认真进行修复可能性的分析。对符合报废条件的互换配件,还要具体确认可以利用的零件,提出处理意见,做到物尽其用。
第41条 报废互换配件由配件管理人员填写“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财固—10),经鉴定小组签署意见,附报废说明书,按配件报废的审批权限上报;机务段待铁路局或部批准后方可报废。报废后应及时补充。
第42条 对符合第37条中2、3款所列条件而报废的互换配件,车间应妥善保管,由配件管理人员建帐登记。要积极研究修复办法,如确无可能修复时要把能用的零件充分利用起来。

第九章 修旧利废
第43条 各级领导必须重视修旧利废工作。机务段应利用现有技术力量和设备能力,千方百计地修复废旧配件。段内确无能力修复的配件要积极联系外单位承修。
第44条 损坏较严重但经鉴定认为可修复的配件,车间要指定班组或专人积极进行修复。主要的配件,技术室应提出修复方案,试修成功后,要审定修复工艺,总结经验,存入档案。修复的配件由验收人员负责验收。装机后记入机车履历薄。
第45条 凡有修复好的配件时,不得领用新配件。
第46条 机务段对车间、车间对各班组要有修旧利废的考核制度,及时检查考核。机务段对修旧利废贡献较大、成绩突出的车间、班组、个人应按照铁道部(83)铁劳字835号文颁布的《铁路节约原材料、能源奖励暂行办法》第九款办理。

第十章 报表及总结
第47条 对进口配件在每年年初应填报前一年度的“机车车辆配件消耗、结存”报表,其格式用“材配一”,在备注栏内注明已订合同未进口数。
第48条 每年年初应对进口内燃、电力机车前一年度运用、维修和配件供应、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其内容包括:
1.进口机车运用、维修情况(分机型):
(1)机车配属台数;
(2)机车总走行公里;
(3)总重吨公里;
(4)架修台数;
(5)定修台数。
2.配件的供应和管理:
(1)全年申请国外订货及所签合同的落实情况;
(2)进口配件消耗、库存金额,并注明互换配件所占金额;
(3)国内试制、代用配件消耗、库存金额及新开辟渠道所签协议和执行情况;
(4)段制品配件消耗、库存金额及段制品配件项数的变化情况;
(5)橡胶件消耗、库存金额;
(6)全年固资、流资配件消耗、库存总金额。
3.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49条 年度报表及总结,各机务段应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铁路局机务处、物资管理处各一份;物资管理处汇总后于2月15日前报铁道部机务局、物资管理局各一份。
(附表略)



198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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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清洁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清洁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发〔2009〕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西双版纳州清洁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2月30日州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一月九日

西双版纳州清洁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广泛深入推行清洁生产,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云南省清洁生产表彰暂行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对在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条 清洁生产表彰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州经济委员会负责。

州经济委员会组织州级相关部门和有关技术专家组成清洁生产表彰奖励考核组,具体负责清洁生产表彰奖励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表彰奖励的先进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名额根据当年清洁生产工作的实施情况及绩效水平确定。

第五条 表彰奖励范围:

(一)在实施清洁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

(二)在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在推行清洁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一)被评定为省以上清洁生产合格单位;

(二)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一半以上高费方案已经实施,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成效显著;

(三)在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中取得重大突破,并在应用中取得显著实效。

(四)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管理制度,把审核成果纳入企业的日常管理,制定持续清洁生产规划,保证稳定的清洁生产资金来源。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中有重大成果;

(二)在解决清洁生产技术瓶颈制约方面有重大突破;

(三)在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中有重大发明创造;

(四)在推广清洁生产先进适用技术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五)在组织、管理实施清洁生产中发挥重大作用。

第八条 各县(市、区)经济(商务)局组织有关部门、行业专家,组成清洁生产表彰奖励考核组,负责初审。

中央、省驻州企业和省属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推荐。

第九条 州清洁生产表彰奖励考核组对各县(市、区)推荐的清洁生产企业、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评审后,提出表彰方案报请州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 受州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对象,分别冠名为“西双版纳州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西双版纳州清洁生产先进单位”、“西双版纳州清洁生产先进个人”。

第十一条 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州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邢台市国有资产营运管理监督试行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国有资产营运管理监督试行办法


邢政[1998]3号 1998年3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胃资产管理有关法规,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产营运管理监督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营运管理监督坚持“三个有利于”和“保、增、活”的原则,促进资本结构的调整完善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
  第四条 国有资产营运管理监督体系框架由三个层次组成: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和基层企业。
第二章 国有资产营运管理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面上胃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是代表市政府统一行使全市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的决策机构。国资委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国资委实行委员制。主任和委员由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领导担任,市国资委秘书长由市政府一名副秘书长担任,国资办主任由财政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局局长担任。
  第七条 国资委的主要职能: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对全市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和监督;
  (二)研究决策市面上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改革措施和实施方略;
  (三)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事件依法做出决定。
  第八条 凡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或事项,须召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年年初和年中定期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或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 国资委全体会议由国资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不需要全体委员参加的有关会议,可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秘书长主持。会议筹备和组织工作由国资办负责,议程先报国资委秘书长审核。不需要召开会议的事项,由国资委秘书长和国资办主任与有关委员协商,提出意见报国资委主任或副主任审批。
  第十条 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即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经国资委向省国资委申报,经批准后,由市国资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及公司章程,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主要权利:
  (一)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经营和资本运作,优化、完善企业资本结构和组织结构;
  (二)对受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直接对国资委负责,确保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
  (三)依出资者身份参与投资企业重大决策,监管国有资产的经营,审查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产权变动等问题;
  (四)以所持有的国有资产份额,对其投资的企业行使收益分配权;企业终止时,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五)按照《公司法》规定,批准子公司章程,按规定程序决定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依照国家规定决定资产转让和发行公司债券;
  (六)制定投资企业各项考核指标体系,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其经营业绩,对经营者实施奖惩;
  (七)在其干部管理权限内,按规定程序行使选择管理者等出资者权利。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承担以下义务:
  (一)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二)维护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三)帮助子公司抵制非法行政干预和摊派;
  (四)帮助子公司改善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经营效益;
  (五)对子公司提供咨询。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大型企业集团的母公司通过授权经营成为国有资产营运机构;
  (二)有条件的专业管理部门可改组为国有资产控股公司;
  (三)打破行业界限,组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综合性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组织机构: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
  第十六条 基层企业是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职能部门及基层企业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国资委是政府专司有资产所有者管理职能的机构,政府其他部门行使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不再直接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 国资委授权的经营公司主要领导成员的任免,由组织部门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国资委协助考核并发文公布。市管国有独资企业的干部,均按此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是以产仅为纽带的平等的法人。对期所投资的控股公司,委派国家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对其所投资参股公司按《公司法》委派国有法人股股东,行使国有法人股股东的权利。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经济数据报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待业主管局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但有义务协助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有关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政策。
第四章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收益收缴及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收益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用于新增资本、新设企业、投资参股或其它形式的扩大再生产。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收益包括:
  (一)国有独资公司企业税后利润扣除按国家规定应留企业部分;
  (二)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息、红利;
  (三)国有资产或授权转让净收入;
  (四)依法取得的其它收益。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收益的使用管理。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当对取得的收益进行有效、合理使用按照“权属不变、统一管理、使用审批”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权属不变。哪个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取得的国有资产收益,仍用于哪个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二)统一管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取得的收益全部缴存国资办统一管理,由国资办专户储存;
  (三)使用审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取得的收益用于投资和使用时,须向国资国资办提出申请,由国资办报国资委批准后予以拨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国有资产收益的投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国资办报告。国资办负责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收益的收取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鉴于目前我市企业经营状况,对一些效益较差的企业,经国资委批准,可对产权收益暂记帐,不收取。
第五章 国有资产营运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经营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实行考核制度:
  (一)以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主,增加销售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三项配套指标;
  (二)根据考核期经营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状况,按环比计算方法,测算考核期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并予以审定,同时报市考核办备案。
  (三)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确定后,由国资办与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经营公司在考核期内,受国家重大政策和不可抗拒客观因素影响而无法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可提出局面申请,经国资办和财政局审核并报考核办同意后,方可变更保值增值考核指标;
  (五)经营公司应当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在下一年1月20日前将分析报报告连同考核期未的财务决算报告一同报送国资办、财政局。国资办会同财政局对经营公司报送的报告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经营公司和财务、财产状况进行全面审计,并根据审核和审计结果对经营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完成情况予以确认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经营公司对基层企业考核内容为:
  (一)完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考核指标体系,以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主,增加六项辅助指标。即:销售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社会贡献率、职工在岗率、上交利税。对控股、参股公司只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二)经营公司在考核期内,超额完成核定的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每超额完成1个百分点,经营公司经营者按超值额的1%,提取超额完成奖。超额完成奖资金来源由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基金支付。经营公司虽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但未完成其他考核指标,每少完成一项,扣减超额完成奖的10%。考核期定为三年,分年度考核记帐,考核期未总兑现奖惩;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应当与经营公司的工效和经营者的个人收入挂钩,逐步与年薪制接轨;
  (四)经营公司和基层企业完不成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企业经营者不得获取政府给予的其他奖励;
  (五)对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等主观原因使国有资产遭到损失的,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由市国资办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经营者的经济责任。无特殊原因连续三年未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撤换或罢免;
  (六)经营公司的经营者因经营期满、被解除职务时,由国资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负责经营的公司进行资产清查、审计,确无潜亏或其他遗留问题的方可兑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必须报国资部门立项和确认。国有资历产的评估应委托省以上国资部门批准的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对擅自评估或未经国资部门立项的确认的,其经济行为一律无效,并对评估机构所得收入予以没收。各有关部门在进行与产权变动经济行为有关的业务审批时,应把国资部门的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作为必备条件,未进行资产评估的,不得审批。资产评估机构发生违纪违规行为、致使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由国资主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违反财经法规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国资委根据需要派出的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国资委向企业委派监事会的工作,由国资办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具有以下监控作用:
  (一)审查经营公司经营者签署的企业财务报告,监督、评价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对经营者和有关人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
  (三)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评价记录,并提出对其任免和奖惩建议。
  监事会及其监事示按规定履行监事会或者监事职责,干预企业经营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以权谋私的,由国资委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改组监事会,免去或者解聘有关的监事。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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