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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9:50:15  浏览:83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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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2年第72号 



  为推进珠江水系内河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工作,由部珠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有关省(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了《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统称《主尺度系列》),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一、航运业者应当按照《主尺度系列》建造船舶。

  二、珠江水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是《主尺度系列》的组织实施和监管主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新建船舶运力审批或登记时,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新建船舶应符合《主尺度系列》的相关要求。对2013年4月1日之后新建(含船舶主尺度发生变化的重大改建,下同)的不符合《主尺度系列》的右江、北盘江-红水河和柳江-黔江过闸运输船舶,各有关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审图、检验;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营运手续;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通过船闸(升船机)的出港签证。

  三、珠江水系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和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保证《主尺度系列》的实施。

  四、我部此前有关右江、北盘江-红水河和柳江-黔江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的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交通运输部

2012年12月25日




文档附件:

1.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1301/P020130114574192919200.doc




附件




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
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前 言

    推进珠江水系船型标准化,是航运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为满足市场需求,在总结和分析前期推进珠江水系船型标准化工作以及已有标准船型研发成果的基础上,由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组织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有关单位制定了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珠江水系通航技术条件、各航段的差异性、干支流的相通性,遵循船型与航道等级、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相匹配,尽可能简化尺度系列档次,兼顾船型优选及实用性,以及与相关国家标准、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和行业政策相协调等原则,并经多种方案技术经济优化论证研究制定。
    本尺度系列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提高基础设施的通航效能,促进珠江水系船舶技术进步和航运可持续发展。
    本尺度系列由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及解释,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目 录

1.通则 6
1.1目的 6
1.2适用范围 6
1.3一般要求 6
1.4定义 7
1.5生效、适用及解释 8
2.干货船、液货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9
3.集装箱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10









    1.通则
    1.1目的
    为促进船舶技术进步,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的利用率,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降低运输成本,提高内河航运竞争力,促进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简称本尺度系列)。
    1.2适用范围
    1.2.1本尺度系列适用于珠江水系“三线”(以下简称“三线”)过闸(升船机)的内河干货船、液货船、集装箱船等运输船舶。同时适用于“三线”至西江航运干线港口间运输的干支直达过闸(升船机)船舶。不适用于船舶经营范围内无经过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的运输船舶和工程船、航运支持系统船等非运输船舶。
    1.2.2 过闸多用途船舶主尺度,按照主要运输货品种类所对应的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执行。
    1.3一般要求
   1.3.1 本尺度系列包含过闸运输船舶航行区域、所载主要货类及船型序列等信息提示。除另有说明外,用户可根据需求按船舶种类、船型名称,选取相应的船舶主尺度。
   1.3.2过闸船舶平面尺度应符合本尺度系列规定的总长、总宽的有关规定。
    1.3.3 本尺度系列所列出的设计吃水为参考值,用户所选取的设计吃水应充分考虑航道、过船设施等对船舶吃水的限制。
    1.3.4用户确定船舶高度时,应充分考虑航道、过船设施、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对船舶高度的限制。
    1.3.5 需在内河其他通航水域航行的过闸船舶,其主尺度还应满足相关水域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1.3.6 按本尺度系列设计的船舶应符合法规、规范及主管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1.3.7 按本尺度系列建造的船舶尚应符合中国造船质量标准有关规定。船舶的主尺度偏差——总长及总宽偏差范围为: L/1000及 B/1000,单位均为mm。
    1.4定义
    本尺度系列采用定义如下:
    总长——指船体(包括永久性固定结构在内的)最前端至最后端间垂直于舯站面方向量度的距离。符号:LOA。
    总宽——从一舷到另一舷垂直于中线面方向量度(量至船壳外板、护舷材或缘饰材的外侧)的最大距离。符号:BOA。
    珠江水系“三线”——右江、北盘江-红水河、柳江-黔江。
    右江——剥隘至南宁435公里的高等级航道。
    北盘江-红水河——百层至石龙三江口741公里的高等级航道。
    柳江-黔江——柳州至桂平284公里的高等级航道。
    西江航运干线干支直达航线——珠江水系“三线”与西江航运干线港口间的运输。
    适用航域——指船舶所允许通过的内河限制水域。
   1.5生效、适用及解释
    1.5.1 本尺度系列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1.5.2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 本尺度系列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1.5.3 本尺度系列由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和解释,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2.干货船、液货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干货船、液货船船型主尺度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干货船、液货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 总宽
(m) 总长
(m) 推荐设计吃水
(m) 参考载货吨级 (t) 适用航域
“三线”货-I 7.4 34-36 1.2-1.5 150-250
“三线” 货-Ⅱ 38-40 2.0-2.3 300-450 右江
“三线” 货-Ⅲ 8.2 44-46 1.6-1.8 300-400 北盘江-红水河岩滩升船机以上
“三线” 货-Ⅳ 8.8 42-44 1.8-2.4 400-600 柳江-黔江
“三线” 货-Ⅴ 9.2 35-37 1.27-1.5 200-300
“三线” 货-Ⅵ 42-44 2.3-2.7 600-750 右江
“三线” 货-Ⅶ 61-64 1.6-1.8 500-700 北盘江-红水河岩滩升船机以上
“三线” 货-Ⅷ 42-44 2.0-2.3 500-600 北盘江-红水河岩滩升船机以下
“三线” 货-Ⅸ 11.0 48-50 2.3-2.7 800-1000 右江
“三线” 货-Ⅹ 58-60 1000-1200
“三线” 货-Ⅺ 48-50 2.0-2.3 750-850 北盘江-红水河岩滩升船机以下
“三线” 货-Ⅻ 55-56 850-950
“三线” 货-ⅩⅢ 48-52 2.6-3.0 850-1100 柳江-黔江
“三线” 货-ⅩⅣ 58-60 1000-1350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总长在区间内取值。
   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3)“三线”货-Ⅰ型和“三线”货-Ⅴ型船可通过岩滩升船机,1.5米吃水适当减载,全线适用。

    
    3.集装箱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集装箱船船型主尺度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集装箱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 总宽
(m) 总长
(m) 推荐设计
吃水 (m) 参考载箱量/
载货吨级
(TEU/ t) 适用航域
“三线”集-I 9.2 35-37 1.27-1.5 18/200-300
“三线” 集-Ⅱ 10.0 48-50 2.3-2.7 54-66/700-900 右江
“三线” 集-Ⅲ 39-42 1.8-2.1 36/450-550 北盘江-红水河岩滩升船机以下
“三线” 集-Ⅳ 39-42 1.8-2.4 36-48/400-650 柳江-黔江
“三线” 集-Ⅴ 48-52 54-66/500-800
“三线”集-Ⅵ 11.0 58-60 2.3-2.7 66-80/1200-1500 右江
“三线”集-Ⅶ 48-50 2.0-2.3 54/700-800 北盘江-红水河岩滩升船机以下
“三线”集-Ⅷ 55-56 2.0-2.3 66/800-900
“三线”集-Ⅸ 54-57 2.6-3.0 66/900-1200 柳江-黔江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总长在区间内取值。
   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3)“三线”集- I型船通过岩滩升船机,1.5米吃水适当减载,全线适用。
   4)建议采用背载式布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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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超薄塑料袋和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超薄塑料袋和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利用超薄塑料袋和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超薄塑料袋是指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含0.025毫米,下同)的塑料袋。
本办法所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是指不重复使用的不可降解发泡塑料餐具。
第三条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超薄塑料袋和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容环境、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公安、经济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相关规定,做好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者应当生产、销售、使用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登记的可降解超薄塑料袋和可降解一次性餐具。
第五条 本市禁止生产、销售或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超薄塑料袋。
第六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建设项目。
自2001年1月1日起,本市禁止生产、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现有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生产者,对其已生产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负有回收利用的责任,并应当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生产不可降解超薄塑料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本市各类市场内、商场内销售或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超薄塑料袋以及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没收、暂扣违章物品,并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罚款;在本市各类市场外、商场外销售或在经营中使
用不可降解超薄塑料袋以及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已实行综合执法的区、县,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依法予以没收、暂扣违章物品,并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罚款;未实行综合执法的区、县,由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没收、暂扣违章物品
,并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罚款。
对销售不可降解超薄塑料袋以及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无违法所得的给予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给予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超薄塑料袋以及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情节较轻的给予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给予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 车站、港口、机场、绿地、公园、树木、河道、道路等公共设施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其养管范围内塑料袋和一次性餐具的收集清理工作,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
前款所列单位不履行及时清理其养管范围内塑料袋和一次性餐具的,在已实行综合执法的区、县,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其改正,对不改正或改正不彻底的,非经营活动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实行综合执法的区、
县,由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对不改正或改正不彻底的,非经营活动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应对废弃的各类塑料制品实行分类收集。
对不执行前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生产和推广使用可降解超薄塑料袋、可降解一次性餐具。
凡在本市销售可降解超薄塑料袋或可降解一次性餐具的生产单位,应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认证登记。
对经认证登记的可降解超薄塑料袋或可降解一次性餐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经营者销售或在经营中使用未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认证登记的超薄塑料袋或一次性餐具,视为不可降解的超薄塑料袋或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可降解一次性餐具的生产者对其生产的可降解一次性餐具负有回收利用的责任,并应当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2日

关于印发《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等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等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自治州安全生产“十佳”单位、“十佳”标兵评选办法》和《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1、自治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2、自治州安全生产“十佳”单位、“十佳”标兵评选 办法
3、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规定



二○○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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