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0:29:34  浏览:92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第128号



《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苏树林

  2013年10月21日



  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及其毗邻海域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沙尘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部门应急联动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考核制度,将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自救互救。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加强闽台气象灾害防御科技交流与合作。

  鼓励建立灾害风险保险体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保险形式防御气象灾害风险。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造成损失等情况进行普查,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现状和形势,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战略布局重点,主要任务和重大工程,保障措施及其他内容。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原则;

  (二)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三)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机制;

  (四)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

  (五)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六)灾后恢复与重建;

  (七)气象灾害应急保障措施;

  (八)气象灾害应急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实施方案,并开展演练。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象灾害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建设:

  (一)台风、大风多发区域应当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

  (二)暴雨易发区域应当加强堤防、河道、闸坝、泵站和排水设施等建设,定期检查各种防洪排涝设施的运行情况,加固病险水库,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三)干旱、冰雹易发区域应当加强水利、供水、人工影响天气等设施建设,并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和防雹作业;

  (四)雨雪、冰冻易发区域应当加强道路、通信、电力、燃气等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做好交通疏导,保证安全畅通;

  (五)大雾、霾易发区域应当加强对人口密集场所及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铁路等交通要道的有关监测设施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监测信息,保障交通安全;

  (六)雷电易发区域应当加强建(构)筑物、设施的防雷装置建设,督促做好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和日常检查、维护工作。

  有关部门在制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制度:

  (一)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负责、有效联动的农村应急减灾组织体系,实现县(市、区)、乡(镇)有分管领导,乡(镇)有气象信息服务平台,村有气象信息员,预警信息发布到户,灾害防御责任到人;

  (二)建立健全农村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建设覆盖全省农村的雷达观测网、自动气象站观测网和雷电监测网,建设县(市、区)、乡(镇)、村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能力;

  (三)利用现有的机构和人员,加强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和基层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气象信息员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灾害应急联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以及气象灾情收集、调查和报告等工作。

  第十五条 重大基础设施、产业开发、公共服务和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应当一并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项目审核或者核准部门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审查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内容一并组织审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的组织领导,建立统一协调的指挥和作业体系,制定气象灾害人工影响天气应急预案,根据需要适时启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军队以及公安、民航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人工影响天气联席会议制度,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服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并组织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完善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等设施建设:

  (一)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监测站(点);

  (二)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难以传递的偏远区域,建立应急广播体系,实现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的有效衔接;

  (三)在社区、学校、广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以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根据需要建立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台站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各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或者气象监测站(点)以及与灾害性天气监测有关的单位,对灾害性天气或者气象灾害实施联合监测。监测单位应当将监测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专业气象监测和预警系统。

  第十九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突发公共事件的气象应急保障,加强城市、乡村、江河流域、水库库区等重点区域的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实行紧急发布制度。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快速发布通道,及时向社会发布台风、暴雨、雪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和局地暴雨、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等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纸、通信、互联网等媒体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不得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内容。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应急需求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送效率。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建立县—乡—村—户直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

  村(居)民委会应当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迅速组织群众防灾避险。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与有关单位,应当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沟通预警联动情况,会商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发生和受影响区域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配合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指定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联系人,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鼓励志愿者组织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险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服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4年 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废止《青海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青海省人大


关于废止《青海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青海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暂行条例》。
 本决定自4月15日起生效。
注: (200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002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002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商公字[2002]第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第十四次全国“扫黄”“打非”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002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002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

二00二年二月七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002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

按照第十四次全国“扫黄”“打非”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市场日常监管,加大工作力度,为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为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而不懈努力,现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002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01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果,为服务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做出了积极贡献。
2002年“扫黄”“打非”工作,要坚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开展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工作,进一步加大“扫黄”“打非”工作的力度,坚持集中行动与经营性监管相结合,标本兼治,突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反动、淫秽、盗版等非法出版物的经营活动;坚决查缴非法出版物、淫秽出版物、盗版出版物;取缔和关闭无证照或证明不全的销售网点,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整治非法印刷、复制源头,加大对违规印刷、复制企业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出版物市场,为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主要任务
(一)清理整顿市场。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市场上的非法出版物进行反复清扫和全面收缴。重点查缴下列品种: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包括煽动民族分裂和宣扬“东突”恐怖主义的非法出版物,各种刊载所谓“内幕”、“秘闻”的非法书报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宣传品;淫秽色情出版物,尤其是淫秽光盘及青少年学生为读者对象的色情卡通画册和淫秽“口袋本”图书;盗版出版物,特别是盗版教材和教学辅导读物、走私光盘和盗版的著名书刊和影视作品。坚决封堵和查缴境外敌对势力炮制、攻击四项基本、制造思想混乱、破坏社会稳定的政治性非法出版物。
要继续对出版物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清理,封堵非法出版物的流通渠道。坚决取缔未经省级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书报刊与电子出版物零售和批发市场,坚决关闭严重失控、经限期整治仍达不到要求的市场。
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经营主体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加强对城市街头和社区非法兜售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和淫秽光盘的游商的治理。对违规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经营业主,要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
要加强对公路、铁路、航空、邮递等运输环节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非法出版物的委运者和承运者非法经营活动。
要依法严厉打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非法经营活动。坚决取缔以信息服务为幌子,经营含有赌博、淫秽色情、电子游戏等内容的“网吧”,追究有关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二)整治非法印刷、复制源头。要切实加强对印刷、复制企业的监管,严防翻印、复制政治性非法出版物。要从市场上发现的问题入手,严查印刷、复制源头。
整顿印刷秩序。要继续落实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的通知》(新出联[2001]16号),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坚决取缔无证照印刷企业。从严查处注册光盘复制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查处大案要案。要加大地非法出版活动的打击力度,把查处大案要案作为“扫黄”“打非”斗争的重要突破口。通过查处大案要案,打掉长期和大批量制销非法出版物特别是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的不法团伙,端掉其全部制作、储运窝点,摧毁其地下发行网络,挖掉严重危害出版物市场的毒瘤和祸根。
三、工作步骤
2002年集中行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月5日至3月20日。重点是全面清查市场,开展打击走私贩私光盘专项斗争,同时,按期完成2001年9月开展的印刷业整治工作,为春节、“两会”营造欢乐祥和的氛围。第二阶段:5月1日至6月15日。重点是净化校园及周边环境。做到校园周边无非法出版物摊点,无不良“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同时,开展光盘复制企业的检查与整顿工作。严肃查处注册光盘复制企业生产盗版光盘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三阶段:9月1日至10月15日。再次全面清缴非法出版物,最大限度净化出版物市场,迎接和庆祝党的十六大召开。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今年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第一年,我们党将召开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这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党和国家在新世纪的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的高度,深刻认识“扫黄”“打非”工作的重大政治、经济、文化意义。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切实将“扫黄”“打非”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和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对“扫黄”“打非”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和领导干部“扫黄”“打非”责任制,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主动与当地“扫黄”“打非”工作办公室、新闻出版、公安、文化等部门取得联系,密切配合,增强整体合力,真正把“扫黄”“打非”工作落实到实处。
各地要认真总结开展“扫黄”“打非”工作的经验和成果,每个阶段的集中行动结束后,要将辖区内集中行动的进展情况及大要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