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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2:51:51  浏览:97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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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国办发〔201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实现找矿突破,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是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的重大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全面推行“公益先行、商业跟进、基金衔接、整装勘查、快速突破”地质找矿新机制,着力打造以市场为导向的多元投资制度平台,立足国内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在工作部署上,要兼顾矿产资源分布规律和区域经济发展布局,以找矿突破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整装勘查区和省级重点勘查区的选区,要重点突出能源、国家紧缺资源和新兴材料资源;要统筹安排中央、地方各类财政专项、地质勘查基金,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引进社会资金开展矿产勘查;要以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为契机,推进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和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充分调动广大地勘单位地质找矿积极性;要发挥科研单位、院校的科技支撑作用,以科技进步推进找矿突破,提升勘查开发利用水平。要力争用8-10年时间,形成一批重要矿产资源战略接续区,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储备体系,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资源保障和产业支撑。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组织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调机制,周密安排部署,层层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要组织专门工作力量,加强对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工作的管理、评估和考核,强化督促检查,确保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任务的全面实现。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

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加快推进,我国矿产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对石油、天然气、铀、铁、铜、钾盐等重要矿产资源的需求呈刚性上升态势,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对矿产资源供给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前,国际矿产资源市场竞争激烈,依靠国际市场的难度加大。加快找矿突破、立足国内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性问题。
  我国成矿地质条件优越,石油、天然气、煤、铀等能源矿产有较大找矿潜力,铁、铜、铝等重要矿产资源潜力很大。近年来,我国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有所提高,科技支撑能力不断增强,地质找矿新机制探索初见成效,以社会资金为主的矿产勘查投入连年大幅增长,地质找矿多元化投入的格局基本形成,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时机已经成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实施地质找矿战略工程,加大勘查力度,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形成一批重要矿产资源的战略接续区。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储备体系。”据此,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以石油、天然气、铀、铁、铜、铝、钾盐等重要矿产为重点,开展主要含油气盆地、重点成矿区带地质找矿工作,力争用8-10年的时间新建一批矿产勘查开发基地,重塑全国矿产勘查开发格局,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是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全面推行地质找矿新机制,着力打造以市场为导向的多元投资制度平台,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矿产勘查开发,立足国内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据资源禀赋条件,合理规划矿产勘查开发布局,促进整装勘查和规模开发,引导矿产资源产业集群发展。
  突出重点、拓宽领域。以能源、国家紧缺资源、新兴材料资源的找矿突破为重点,兼顾优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储备与保护。
  市场导向、合力推进。以市场机制为基础,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加大投入,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共同推进找矿突破的有利局面。
  坚持改革、创新制度。加快地质找矿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破解制约找矿突破的体制机制障碍。
  科技支撑、协同攻关。充分依靠科研院所、高校的科技力量,加强成矿规律和找矿技术方法研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水平。
  依法实施、加强监管。完善矿产勘查开发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矿产勘查开发监管体系。
  (三)总体目标。
  用8-10年时间,实现主要含油气盆地、重要矿产资源整装勘查区、老矿山深部和外围的找矿突破,以及重点成矿区带找矿远景区的找矿发现,形成一批重要矿产资源战略接续区,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储备体系。结合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产业布局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矿产资源产业向西部地区转移、向海域拓展,推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矿产勘查开发体制机制改革,促进资源与环境协调发展和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源保障和产业支撑。
  (四)阶段目标。
  用3年时间,实现地质找矿重大进展。完成整装勘查区的基础地质调查。完成重点成矿区带内的重要找矿远景区1:5万区域地质调查、航空地球物理调查、地球化学调查、遥感地质调查和矿产远景调查工作量的75%。完成重点地区天然气水合物资源潜力评价。新发现10-20个油气资源有利目标区和300处其他重要矿产资源大中型矿产地,初步形成5-8处大型资源勘查开发基地。建立40个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初步形成全国统一的矿业权市场,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用5年时间,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基本完成重点成矿区带内的重要找矿远景区1:5万区域地质调查、航空地球物理调查、地球化学调查和矿产远景调查。锁定重点地区天然气水合物资源富集区并优选目标进行试采。形成3-7个油气资源勘探接续区和10个以上其他重要矿产资源的大型勘查开发基地。基本查清我国大宗、紧缺和优势矿产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状况,完成所有大中型矿山综合开发的技术经济评价和潜力评估。建立60个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基地。能源及重要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较2010年提高3%-5%。建成全国统一高效的矿业权市场,基本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矿产资源管理体系。
  用8-10年时间,重塑矿产勘查开发格局。累计新增一批重要矿产资源储量,新打造一批矿产资源基地,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储备体系,提高矿业企业国际竞争力。矿产资源利用结构形成“油气并举”、“大宗紧缺矿产和新兴材料资源并举”、“开源节流并举”格局,新矿物材料资源勘查开发取得显著成果,能源及重要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较2010年提高5%以上,实现15%以上的难利用矿产转化为可利用资源。勘查开发形成“陆海并重”、“东西并重”空间布局,深化陆域矿产资源勘查并取得新突破,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取得新发现,促进矿产资源产业向西部地区转移,扭转大宗矿产产地与消费区分割的局面,促进区域产业协调发展。初步完成以矿业权为核心的市场化改革,推进以总量控制、双向调节为核心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重塑矿政管理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基础地质调查与研究。
  1.基础地质调查。
  加快推进重点成矿区带基础地质调查和综合研究工作,重点开展1:5万区域地质调查、航空磁法测量和地球化学调查,开展1:25万航空地球物理调查、区域重力调查、地球化学调查和区域地质调查,深化对重点成矿区带成矿地质背景和成矿规律认识,发现新的物化探异常、矿(化)点和矿化线索,圈定新的找矿远景区,更新一批国家基础地质图件,为全面推进矿产勘查奠定基础。
  2.油气资源调查。
  以天山—兴蒙—吉黑构造带、中上扬子海相盆地、青藏高原及重点海域为主,开展油气新区、新层系、新领域和新类型的基础地质与战略选区调查,加强区域油气地质综合研究与编图工作,着力解决制约我国油气勘查的关键油气地质问题。发现并圈定新的含油气盆地,优选油气远景区,评价油气有利目标区,查明油气资源潜力和勘探开发前景,开拓油气资源新区、新领域,实现油气新发现和重大突破。引导油气企业加强新区、新领域油气勘探开发,形成新的接续区,增强我国油气资源可持续供给能力。
  开展煤层气、页岩气、油页岩、油砂、壳幔源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地质调查与研究,圈定勘探开发远景区并评价开发利用前景,选择有利目标区开展重点勘查示范,促进我国非常规油气勘探开发,开拓能源新领域,实现能源多元供给。
  开展海域、陆域冻土区天然气水合物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圈定有利区块,评价资源潜力。优选试采目标,实施冻土区和海域天然气水合物试采工程。研发天然气水合物勘采技术和装备,筹建实验基地。
  3.矿产远景调查。
  加快推进重点成矿区带的矿产远景调查,选择重要找矿远景区,分阶段部署矿产远景调查。加大异常查证和矿(化)点检查力度,力争实现重要新发现,圈定新的找矿靶区,提交可供普查的矿产地,为后续矿产勘查奠定基础。开展全国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调查和主要城市浅层地温能潜力调查,重点开展青藏铁路沿线高温地热和重点地区中低温地热及干热岩资源潜力调查,并开展综合利用示范。

专栏:19个重点成矿区带及其主要找矿远景区

序号
重点成矿区带
找矿远景区

1
阿尔泰成矿带
(新疆)
蒙库-诺尔特(铁铅锌铜)、卡拉先格尔(铜镍铁)、包古图(铜金)等

2
天山-北山成矿带
(内蒙古、甘肃、宁夏、新疆)
内蒙古北山雅干-乌力吉(多金属),甘肃北山营毛沱-玉石山(铁铜),宁夏贺兰山北段(铜金)、宁南(多金属),新疆阿吾拉勒(铁铜金)、琼河坝(铜铁金)、土屋-笔架山(铜钼)、景峡-银帮山(铜多金属)、乌拉根-霍什布拉克(铅锌)等

3
大兴安岭成矿带
(内蒙古、黑龙江)
内蒙古莫尔道嘎(铜钼多金属)、得尔布干南段(多金属)、甘河-乌尔其汗(多金属)、吉峰-西陵梯(铅锌金银)、阿尔山-博克图(锡多金属)、西乌旗-霍林郭勒(铅锌多金属)、查干哈达庙-芒和特(铜钼多金属)、白乃庙-别鲁乌图(铜钼多金属)、阿巴嘎旗-西乌旗(多金属)、查干敖包庙-吉尔嘎朗图(铜钼多金属)、奥尤特-朝不愣(铁铜铅锌多金属)、温都尔庙-白音敖包(铁),黑龙江多宝山(铜)、呼中-塔源(铜金)等

4
祁连成矿带
(甘肃、青海)
甘肃北祁连西段塔儿沟-小柳沟(钨钼铁铜)、祁连东段(铜、稀土)、小沙龙-大沙龙(多金属),青海祁连-天峻(铜多金属)、冷湖-大柴旦(钾锂硼)等

5
西昆仑成矿带
(新疆)
塔什库尔干(铁铅锌铜)等

6
东昆仑成矿带
(青海)
景忍-野马泉(铁多金属)、格尔木-曲麻莱(金)、都兰-兴海(铜)、同仁-泽库(铜)、阿尔金北缘(铁多金属)、祁漫塔格(铁多金属)等

7
秦岭成矿带
(四川、陕西、甘肃)
四川诺尔盖(铀金),陕西宁强-镇巴(铅锌)、凤县-太白(铅锌金铜锑)、山阳-柞水(铅锌铜铁银),陕西勉略宁-甘肃文县(铜铅锌金),甘肃夏河-合作(金铜铁)、玛曲西南部(金铅锌)、迭部-武都-礼县(铅锌金银铜)、两当县北部(铅锌银金)等

8
辽东吉南成矿带
(辽宁、吉林)
辽宁岫岩-宽甸(金铜铅锌硼),吉林柳河-辉南(铜金铁铅锌)等

9
晋冀成矿区
(河北、山西、山东、河南)
河北隆化-滦平(铁)、邯郸-邢台(铁)、冀东(铁金)、凤山-北岔沟门(银铅锌钼),河北大海陀-王安镇-山西灵丘(铜钼铅锌),山西雁门-灵丘(铁)、中条山(铜),山东沂源-沂水(铁),河南安阳-林州(铁)等

10
豫西成矿区
(河南、陕西)
河南陕县-新安(铝)、偃师-巩义-荥阳(铝)、鲁山-宝丰(铝)、商丘-永城(铁)、许昌(铁)、鲁山-新蔡(铁)、栾川(钼金银铅锌铁)、木桐(钼金银铅锌铁)、湍源(银金铅锌)、下汤-神林(铅锌钼)、桐柏(金银铜铁)、济源(铝铜多金属),河南-陕西小秦岭(金银铅锌钼)等

11
班公湖-怒江成矿带
(西藏)
足那-恒星错(铜铅锌)、丁钦弄-仁达(铜铅锌铁)、玉龙-马拉松多(铜钼)、颠达(铅锌)、各贡弄-吉错(铜铅锌金)、赵发涌-国从格(铅锌)、拉诺玛-错纳(铅锌)、索达(铅锌)、扎格拉(金)、八宿(铜铅锌)、多隆(铜金)、窝肉-嘎尔穷(铜金)、材玛(铁)、羌多(铜铅锌铁)、小唐古拉(锑)、舍索-班戈(铜铅锌铁)、东恰错(铜铅锌铁)、木乃(铜铁)、碾廷-当曲(铁铜)、哈尔麦(铅锌)等

12
冈底斯成矿带
(西藏)
玛旁雍错(金铬)、在下根(铜)、马攸木(金铬)、隆格尔(铁铅锌)、色布塔(铜金)、尼雄(铁)、打加错(铜铅锌)、朱诺(铜铅锌)、梅巴切勤-查藏错(铅锌银)、恰功-则学(铅锌银)、则莫多拉-雄村(铜金)、吉如-拉亚(铜钼)、扎西康(锑铅锌)、仁布(铬)、厅宫-冲江(铜钼)、浪卡子(金)、正松多-达布(铜钼)、江翁松多(铅锌铜)、勒青拉-新嘎果(铅锌铁)、驱龙-甲玛(铜钼)、劣布-程巴(铜钼金)、措美-哲古(金锑)、拉屋-尤卡朗(铅锌)、蒙亚阿-龙马拉(铅锌)、帮浦-米拉山(铅锌)、罗布莎(铬金)、查拉普-邦布(金)、萨拉岗-彭岗(金锑)、昂张(铅锌银)、亚贵拉-洞中拉(铅锌银)、得明顶-汤不拉(铜钼)等

13
西南三江成矿带
(四川、云南、青海)
四川白玉赠科-理塘虐颜(铅锌)、木里松机庚-金山(金铜),云南德钦红坡牛场(铜铅锌)、中甸(铜钼金)、维西-兰坪(铜铅锌)、腾冲-盈江(锡铅锌)、保山-镇康(铅锌)、澜沧江(铜铅锌),青海沱沱河(铅锌)、纳日贡玛-下拉秀(铜钼)、然者涌-莫海拉亨(铅锌)等

14
川滇黔成矿带
(四川、重庆、贵州、云南)
四川马尔康(金铁锰铅锌、稀有金属),川南-滇东北-黔西北(铅锌)、四川盐源-云南丽江(金铜铁铅锌)、扬子地台西缘(铜铁金),重庆城口(钡锰),渝东南-黔中南(锰铝铅锌),黔东南(金锑钨锡铜),滇东南(钨锡铅锌银)等

15
湘西鄂西成矿带
(湖北、湖南、贵州、四川、陕西)
湖北神农架-黄陵(铅锌多金属),湖南沅陵-怀化(铅锌铁锰),湖南龙山-湖北鹤峰(铅锌铁),湖南张家界-贵州铜仁(铅锌锰),湖北-四川-陕西大巴山(铅锌)等

16
长江中下游成矿带
(江苏、安徽、江西、湖北)
江苏宁镇(铁铜),安徽庐江-枞阳(铁铜)、铜陵(铜金)、繁昌(铁铜)、马鞍山-芜湖(铁)、无为-和县(铁铜金)、安庆-怀宁(铁铜金)、贵池-青阳(铜金)、望江(铁铜金),安徽天长-江苏六合(铁铜),江西九江-瑞昌(铜)、湖口-彭泽(铜金),湖北小池口(铜钼金)、鄂东南(铁铜)、幕阜山(钨钼金)等

17
钦杭成矿带
(浙江、安徽、江西、湖南、广东、广西)
浙江结蒙-杨林(铅锌铜金银锑)、罗店-平水(铁铜金)、德清-湖州(金银),安徽祁门-休宁(金钨钼)、青阳-旌德-绩溪-宁国(钨钼锡),江西村前-兴源冲(铜金)、东乡-赋春(铜铅锌金银钨)、莲花-新余(铁钨锡铜铌钽),湖南幕阜山-望湘(金钨铅锌)、浏阳-板杉铺(金铜铅锌)、衡阳盆地周缘(铅锌)、锡田-彭公庙(钨锡)、铜山岭-九嶷山(钨锡),广东信宜-廉江(锡金)、云浮-新洲(金银铅锌),花山-姑婆山-连山(钨锡铅锌),广西博白-岑溪(铜铅锌银)、大明山(钨铜金),广西大瑶山-广东怀集(铜铅锌金钼)等

18
南岭成矿带
(江西、湖南、广东、广西)
江西崇义-大余-上犹(钨锡)、赣县-于都(铜钨)、龙南足洞-信封(稀土)、龙南-全南-定南(钨多金属),湖南阳明山-上堡(钨锡多金属)、骑田岭-千里山(钨锡铅锌多金属)、万洋山-诸广山(钨锡多金属),广东花山-连阳(钨锡铅锌)、始兴(钨多金属)、乐昌-翁源(钨锡多金属),广西南丹-河池(锡铅锌)、三江-融安(锡铜铅锌)、越城岭(钨锡多金属)、关帝庙-大义山(钨锡多金属)等

19
武夷成矿带
(浙江、福建、江西、广东)
浙江龙泉-高亭(钼铅锌金银)、庆元-景宁(铅锌钼金银),福建浦城管查-上厂(铜多金属)、建阳井后-建瓯上房(钼钨)、建瓯八外洋-南平后坪(铜)、德化双旗山(金铜)、大田汤泉-漳平北坑场(铁钼)、德化阳山-漳平洛阳(铁)、上杭太山头-永定山口(铜),福建泰宁-江西广昌(铜钼金),江西虎圩-船坑(铜金铅锌)、临川茅排-宜黄(金银铁硫)、会昌-寻乌(锡铜),广东大柘-弄坑(金银铅锌硫铁)、丰顺留隍(铅锌银)等


  4.地质科技攻关。
  加强基础地质业务建设,完善重点成矿区带成矿理论和矿床模型。针对覆盖区地质调查、特殊景观区和深部找矿的需求,加强地球物理勘查、野外便携式测试和钻探技术的研发与推广,探讨有效的勘查技术方法组合,加强航空、航天高光谱技术和信息技术的研发应用,完善矿产勘查和野外地质调查数据采集系统,提高勘查速度与质量。
  (二)重要矿产勘查。
  1.油气资源勘查。
  按照“深化东(中)部、发展西部、加快海域”的方针,重点加强主要含油气盆地的地质勘查,进一步深化成熟勘探区块的精细勘探,加强老油气区的新领域深度挖潜。东(中)部地区油气勘探的重点为松辽和渤海湾等油气盆地,石油勘探的主要领域为新近系、深层、古潜山、滩海,主要目标为构造—岩性和地层—岩性圈闭;天然气勘探的主要目标为构造圈闭,兼顾构造—岩性圈闭。西部地区油气勘探的重点是鄂尔多斯、四川、塔里木、准噶尔、柴达木等油气盆地,主要领域为叠合盆地的前陆和克拉通古隆起,主要目标为大中型的构造和地层—岩性圈闭;同时加强羌塘盆地等新区油气勘探。海域油气勘探以寻找新的大中型油气田为目标,勘探重点为渤海海域、珠江口盆地北部和北部湾盆地等。
  加快推进以页岩气、煤层气为重点的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查开发。加强重点盆地煤层气勘探和煤矿区煤层气(瓦斯)抽放利用。加大四川、重庆、云南、贵州、湖北、陕西、山西等地区的页岩气远景区勘查力度,实现页岩气勘查开发突破,推动页岩气、煤层气产业发展。
  2.重要固体矿产勘查。
  优选有望形成大型—特大型后备资源基地的矿集区,统筹调动企业、地勘单位的资金与技术力量,加大勘查投入、加快勘查进度,实施整装勘查,尽快实现找矿重大突破,增加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形成大型矿产资源基地,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储备体系。围绕铀、铁、铜、铝、钾盐、铅、锌、金等重点矿种,首批优选47个国家重点勘查区进行整装勘查,动态评估其他重点勘查区工作进展,滚动调整整装勘查区名录,10年共部署约100个整装勘查区。同时,兼顾锰、镍、铬、银、煤炭、钨、锡、钼、锑、稀土以及金刚石、高纯石英、石墨等矿产勘查。
  铀矿:以地浸砂岩型铀矿为主,兼顾花岗岩型、火山岩型和碳硅泥岩型铀矿,重点开展天山、准噶尔、祁连—秦岭、华北陆块、华南等铀成矿区的勘查工作,以伊犁盆地、鄂尔多斯盆地、二连盆地、松辽盆地和南岭等为主攻地区,评价并最终形成大型铀矿资源基地。
  铁矿:以“鞍山式”沉积变质型铁矿为主,兼顾矽卡岩(接触交代)型、火山岩型、“攀枝花式”钒钛磁铁矿等。围绕辽东吉南、晋冀、川滇黔、豫西、长江中下游等重点成矿区带,在加大航磁异常查证力度的基础上,加强隐伏矿和深部矿勘查,稳定和扩大产能。同时,围绕天山—北山、西昆仑、冈底斯等重点成矿区带加强新区找矿,形成新的矿产资源基地。
  铜矿:以斑岩型铜矿为主,兼顾喷流沉积型、矽卡岩型。西部地区以冈底斯、班公湖—怒江、西南三江、东昆仑、西昆仑、天山—北山等重点成矿区带为重点,加快找矿突破,形成新的资源基地。中、东部地区围绕长江中下游、钦杭、大兴安岭等重点成矿区带开展深部找矿,稳定和扩大产能。
  铝土矿:以沉积型铝土矿和堆积型一水铝土矿为主。重点在山西、河南、广西、贵州、重庆等省(区、市)的资源分布区开展勘查。
  钾盐:以海相(海陆交互相)沉积型和地下卤水型钾盐矿为主,兼顾现代内陆盐湖型。重点在柴达木盆地西部、罗布泊盆地南部、塔里木盆地、滇西南兰坪—思茅盆地、鄂尔多斯盆地、四川盆地西部以及藏北盐湖区、羌塘盆地等地区开展勘查。
  铅锌矿:以密西西比河谷型和喷流—沉积型等层控型铅锌矿为主,兼顾其他类型。重点在冈底斯、天山、柴达木周缘、川滇黔相邻区、滇西、湘西—鄂西、豫西、西秦岭等地区开展勘查。
  金矿:以构造蚀变岩型、石英脉型金矿为主。重点在晋冀、秦岭、阿尔泰、西南三江、东昆仑、大兴安岭等重点成矿区带勘查。同时,在胶东、小秦岭等金资源富集区加强深部找矿,其他地区加强新区找矿。
  战略新兴产业所需矿产:以资源相对富集的内蒙古、江西、四川、新疆、湖南、广东、广西、福建和云南等省(区)为重点,开展稀土以及稀有、稀散矿产资源战略调查,争取发现新的独立矿床;在已发现稀土以及稀有、稀散矿产资源的成矿区带开展必要勘查以进行资源储备。在青藏高原富锂特种盐湖区,重点开展锂盐及其他重要盐湖矿资源的勘查,兼顾其他地区硬岩型和地下卤水型锂矿的勘查。在新疆、青海、甘肃、陕西、江苏、河南、河北、内蒙古等省(区),优选有找矿潜力的地区开展高纯石英远景调查,对已发现的远景地区,开展重点勘查。在山东、黑龙江、内蒙古、辽宁、湖南、河南、四川和陕西等省(区),开展石墨(包括晶质石墨和隐晶质石墨)的重点勘查。
  镍矿:以铜镍硫化物型镍矿为主。重点在东天山、阿尔泰、内蒙古小南山地区开展勘查,同时加强吉林红旗岭—和龙,甘肃龙首山,新疆东天山哈密、阿尔泰喀拉通克、坡北、菁布拉克,四川峨眉,陕西勉县—略阳—宁强,云南哀牢山,河南唐河,广西融水,贵州遵义等地区的勘查。
  锰矿:以海相沉积型碳酸锰矿为主,兼顾淋积—迁聚型氧化锰矿,加强隐伏矿和深部矿勘查。加强云南宣威、香格里拉—鹤庆、丘北—弥勒、砚山、盈江、澜沧,广西宜山、靖西,贵州铜仁、遵义,湖南宁乡,陕西—甘肃摩天岭,新疆伊犁特克斯盆地南缘、和静大西沟、库车库尔干,内蒙古四子王旗卫镜尔登等地区的勘查。
  铬铁矿:以西藏雅鲁藏布江蛇绿岩带铬铁矿为主,加强罗布莎地区深部和外围接替资源勘查,开展雅鲁藏布江蛇绿岩带西段、阿尔泰、西准噶尔等地区的勘查。
  钨、锡、钼等优势矿产:钨矿、锡矿勘查以云英岩型、石英脉型为主,兼顾矽卡岩型和构造蚀变岩型,重点在南岭、东昆仑、祁连、大兴安岭等重点成矿区带开展勘查,加强湖南锡田、大义山、三九—白云仙、临湘,江西崇义—于都、修水,福建东游—玉山,云南个旧、麻栗坡,新疆白干湖—吐拉,广西宾阳高田—马岭,广东乐昌,陕西柞水—宁陕,甘肃白山等地区的勘查。钼矿勘查以斑岩型钼矿为主,主要在豫西、大兴安岭、南岭、东昆仑、天山—北山、长江中下游等重点成矿区带开展勘查,加强河南嵩县雷门沟、大石门沟、栾川—嵩县—汝阳、大别山北麓,黑龙江大兴安岭岔路口、翠宏山—鹿鸣,安徽金寨沙坪沟、池州黄山岭等地区勘查。加强钨、锡、钼等优势矿产资源的资源储备。
  煤:以南方缺煤省份、西部聚煤区及大型煤炭后备基地为重点,开展煤炭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发现新的煤产地。开展西部地区大型煤炭后备基地整装勘查,做好国家煤炭资源储备。开展国家规划的大型煤炭基地中有发展潜力矿区的煤炭资源普查和必要详查。
  3.老矿山找矿。
  优先选择大兴安岭、晋冀、长江中下游、南岭等重点成矿区带,开展老矿山深部和外围接替资源勘查,促进深部找矿突破。通过攻深找盲、探边摸底,发现并查明新的资源储量,为现有资源基地的稳产、增产提供资源保障,延长矿山服务年限。按照分期分批、先急后缓、逐年安排、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优先安排在成矿地质条件有利、找矿潜力大和市场需求量大的大中型生产矿山特别是资源危机矿山开展勘查评价工作,对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重要矿集区深部找矿远景作出初步评价。
  (三)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构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制度,激励矿山企业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加快转化科技成果,实现难利用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和产业化,不断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加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绿色矿山建设,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1.开展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现状调查评价。
  调查我国主要大中型矿山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现状,建立和完善主要矿山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数据库,通过开展技术经济评价,摸清主要矿业企业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潜力,进一步明确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的重点矿种、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和推广应用方向。
  2.建立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考核奖励机制。
  结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实时督察、动态监管等工作,对矿业企业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进行考核,对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取得显著成效的矿业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3.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实施以矿业企业为主体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引导和带动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
  油气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示范。重点示范推广老油田采收先进技术,低丰度、低渗透油气资源有效开采技术,油砂、油页岩、页岩气综合开发利用技术。
  煤炭和煤层气资源高效开采及废物利用示范。重点示范推广中薄煤层机械开采、矸石回填绿色采煤、煤层气综合开发利用、含煤高岭石及煤系硫铁矿综合利用和高灰难选煤泥分选技术等,提高煤炭资源的开采利用水平。
  黑色金属综合开发利用示范。重点示范推广宁乡式、宣龙式高磷鲕状赤铁矿和褐铁矿、菱铁矿等复杂难选铁矿,钒钛磁铁矿、含稀土铌铁矿、锡铁矿、硼铁矿等多组分共伴生铁矿以及低品位微细粒碳酸锰矿等复杂难利用锰矿及矿山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技术。
  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重点示范推广低品位氧化矿、复杂难处理多金属硫化矿、难利用铜矿、难利用铝土矿和黑色岩系资源高效综合利用技术。
  稀土以及稀有、稀散、贵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重点推广稀土多金属矿、金矿、铂钯矿、锶矿等以及铅锌冶炼过程中产生的稀散金属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化工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重点示范推广低品位磷矿、各类共伴生硫铁矿、低品位硫铁矿及盐湖钾盐伴生矿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非金属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重点推广示范高铝粘土、萤石、石墨、菱镁矿等优势非金属矿资源的高效利用工程,显著提高共伴生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三、组织实施与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打造以市场为导向的多元投资制度平台,促进中央和地方政府及企业多方联动,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矿产勘查有机衔接,资本与技术紧密结合,勘查开发一体化,地质找矿与矿业权管理及地勘单位改革发展协调配合,力争地质找矿实现重大突破,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大幅提升。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组织实施工作的领导,把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形成合力,确保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顺利实施。
  国土资源部牵头组织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产业政策指导,并在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重大技术装备建设方面给予必要的投入保障。财政部负责公益性地质找矿工作的稳定投入,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完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制度。科技部等部门要加大对地质找矿科技工作的支持力度。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加大基础性地质工作投入,制定本地区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具体工作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
  (二)统筹协调各类资金。
  全面落实地质找矿新机制,统筹协调好中央和地方政府及企业出资的地质找矿工作,各级财政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实际统筹考虑,加大资金投入。
  财政专项资金要坚持公益性的定位,全面加强基础性地质工作,开展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潜力评价、重点成矿区带矿产远景调查及事关找矿全局的重大地质矿产问题的攻关。中央财政专项优先保障整装勘查区地质找矿工作需要,省级财政专项主要安排在整装勘查区和本省(区、市)的重点勘查区,优先支持重点矿种找矿工作。
  进一步确立社会资金在商业性矿产勘查中的投资主体地位,把加快引进社会资金作为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重要措施。通过合理规划勘查布局,让企业成为勘查投资主体。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
  地质勘查基金主要发挥分担勘查风险和政策调控的作用,充分利用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开展风险勘查,促进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矿产勘查之间的衔接,同时根据国家建立矿产地储备基地的需要,针对特殊矿种和特殊地区开展相应勘查工作。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完善矿业权市场和勘查服务市场,科学设定矿业权出让方案和合理的勘查准入标准,通过竞争方式公开、公平地引入有实力的矿业企业和地勘单位参与勘查,完善收益分配制度,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实现共赢。
  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切实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投入方向,完善财政出资找矿成果的处置办法。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有计划地引入优势企业开展风险勘查。鼓励地勘单位与矿业企业组建勘查企业,实现探采一体化。勘查过程中有关地质勘查部门应及时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推进勘查工作快速有序进行。
  国家财政资金单独投资的项目,完成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出让探矿权,出让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成,省级分成所得应向资源产地倾斜。社会资金与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取得的成果,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益,合作方按照合同约定优先受让地质勘查基金转让的探矿权权益。
  (四)实行矿种差别化管理。
  对于国家紧缺矿种,财政资金要加大基础地质调查和前期地质矿产勘查力度。国土资源部要统筹各方资金,推进整装勘查,尽快实现突破。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参与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优先编制紧缺矿产资源矿业权设置方案,保障紧缺矿产资源矿业权投放。优先安排紧缺矿产资源矿业权审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等工作。对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不合理的矿业权,加快推进资源开发整合,进一步提高紧缺矿产资源利用率和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
  对于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重要矿种,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根据相关产业政策、资源储量变化、市场需求等,按年度分矿种下达开采计划,依法设立探矿权和采矿权,并加强监管。探矿权人在对其他矿种开展勘查活动时,应对共伴生的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并单独估算资源储量。各省(区、市)编制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新设探矿权原则上配置给中央和省级财政出资的项目,完成预查、普查工作后,根据国家需要进行储备或部署进一步的勘查开发工作。
  (五)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
  严格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控制在全国主体功能区划中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矿产勘查开发活动。
  矿产资源勘查活动涉及自然保护区、重点国有林区和西部省(区、市)直管国有林区的,禁止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勘查,原则上只安排中央财政出资的、国家紧缺矿种资源的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勘查区要避开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确定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内实施勘查,要注意减小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物多样性。
  在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和生态功能重要的矿产资源富集区,应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考虑矿产地规模、生态环境承载力等因素,在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前提下,统筹兼顾点上开发和面上保护,以点上开发促进经济发展,为生态环境保护奠定基础,达到面上保护的目的。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准入条件,引入社会责任感强并具有矿业开发先进理念和技术的大型企业,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同步修复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六)大力完善矿业权管理。
  按照地质找矿新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着力打造竞争开放、规范有序的勘查市场。全面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科学编制整装勘查区主攻矿种矿业权设置方案,保障矿业权的设置布局科学、勘查工作“快而不乱”。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根据勘查工作进展进行滚动修编。优选勘查主体,通过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和提交承诺书等方式,落实勘查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财政出资勘查行为,鼓励社会资金开展风险勘查。严格规范探矿权转让条件,抑制炒作。整装勘查区新设探矿权必须达到普查以上(含普查)工作程度、地质勘查报告经评审备案后才能转让。充分发挥国有地勘单位地质找矿主力军作用,促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开辟矿业权审批“快速通道”,主动服务,积极协调,提高审批效率。
  (七)强化市场秩序和质量监管。
  进一步强化矿产勘查市场秩序监管,实现执法监察全覆盖,构建立体监管网络,强化基层监管力量。对矿产勘查开发的热点地区开展重点监控;对秩序混乱、管理松弛的地区开展重点整治。落实各级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建立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密切联动的执法监管制度,对违法违纪案件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依照质量第一、效率优先的原则,建立地质勘查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各类财政出资的项目质量监管,保证项目工作质量和成果质量。建立项目实施单位信誉评价制度。严肃查处并及时公布质量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推进地勘单位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继续推进建立注册地质师执业准入资格制度,强化地质勘查个人执业法律责任;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发挥行业协会(学会)作用,促进行业自律,构建个人与单位共同负责的地质工作质量保障体系。完善地质勘查技术标准规范,全面清理制约地质找矿工作的过时技术规范标准,制定符合实际的新标准规范,提高地质找矿工作效率,加快推进地质找矿突破。
  (八)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
  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充分发挥已有科技成果在找矿突破中的作用。针对整装勘查中的地质找矿重大理论问题组织联合科技攻关,切实发挥成矿理论和勘查模型对地质找矿工作部署的指导作用。以老矿山深部找矿和复杂地区找矿的技术方法问题为重点,组织勘查技术方法引进、研发和推广应用,提高矿产勘查的总体技术水平。引导加强企业研发工作,建立企业研究团队和配套研发资金,建设勘查开采一体化研发基地。加强重大成果的综合集成,完善地质资料信息共享机制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方法研究,针对我国紧缺矿种的综合利用技术问题开展科技攻关。加强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研究。
  充分发挥全行业科技人员的作用,引进一批国外一流专家人才,广泛开展国际合作。通过实施重点项目,打造地质找矿科技创新支撑平台,锻炼地质勘查队伍。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此件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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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各会员单位:

  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点期间可作为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标的的证券以及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由本所另行公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流程

  第四条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会员参与本所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六条 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第七条 投资者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根据约定与其客户了结有关融资融券关系,并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业务。

  第九条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第十条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第十一条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第十二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卖券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第十三条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第十五条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第十六条 投资者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第十八条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本细则所述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本所债券回购交易。

  第十九条 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第二十一条 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

  第三章 标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股票;

  (二)证券投资基金;

  (三)债券;

  (四)其他证券。

  第二十三条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近三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进展情况,从满足前条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第二十五条 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七条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第二十八条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第二十九条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保证金和担保物

  第三十条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第三十一条 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一)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三)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四)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第三十二条 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第三十三条 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

  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

  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第三十七条 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

  第三十八条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第三十九条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

  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第四十条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并向市场公布。

  第四十二条 会员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标准。会员应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相应地确定其保证金比例。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报告

  第四十四条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

  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第四十六条 会员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该月的下列情况:

  (一)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二)对全体客户和前十名客户的融资和融券信息;

  (三)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四)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标的证券及交易金额;

  (五)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六)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七条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第四十八条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七)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条 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五十一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第五十二条 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并可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在本所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的权限。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第五十五条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前款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日均换手率,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

  (二)日均涨跌幅,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

  (三)波动幅度,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

  (四)基准指数,指上证综合指数。

  第五十八条 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第五十九条 依照本细则达成的融资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以上”、“以下”、“达到”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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