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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洁净煤技术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40:30  浏览:97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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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洁净煤技术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洁净煤技术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计〔2012〕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加快推动能源技术产业创新发展,我部组织编制了《洁净煤技术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洁净煤技术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http://www.most.gov.cn/fggw/zfwj/zfwj2012/201204/t20120424_93882.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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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中小学教师管理规定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阜新市人民政府文件

阜政发[199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阜新市中小学教师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
 

阜新市中小学教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上仍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县(含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教师的管理。
第三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教师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事调配与交流、编制管理及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中小学教师的录用、辞退必须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乡(镇)和村无权任用教师(包括临时代课人员)。
第五条 加强民办教师队伍的管理,坚持"关、招转、辞、退"五字方针。

第二章 录用与聘任
第六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磁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分配到小学或幼儿园任教;高等师范院校专科毕业生应分配到初级中学及其以下学校任教;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毕业生应分配到高级中学或职业中学及其以下学校任教。
第七条 分配到教育系统的大中专毕业生应服从分配,按期到接收单位报到。对不服从分配,自报到之日起3个月内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分配资格。
第八条 教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于教育事业;
(三)身体健康,具有符合任职要求的教育教学能力。
第九条 教师实行聘任制。聘任教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教师聘任工作由校长负责。在聘任教师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和职代会的监督作用。
第十条 教师不得停薪留职,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学校除勤工俭学外,不得允许或安排教师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经济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对教师可以高职低聘、低职高山聘,也可以解聘或不聘。教师可以应聘也可以拒聘或辞去教师职务。学校聘任教师应发给教师聘任证书,聘任期一般为1至3年。聘任期满,考核合格且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教师职务。教师职务工资按其被聘任职务确定。
第十二条 教师辞聘或初解聘时,应当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三章 调配与交流
第十三条 教师的调配与交流,应当坚持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有利于充实薄弱地区、薄弱学校和薄弱学科的原则。在确保教育教学需要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合理调配,定期交流,使教师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十四条 学校应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编制标准配备教师。超编的学校原则上只能调出不得调入,如确属急需学科的授课教师,按出一进一的原则调入。
第十五条 特级教师除党政机关选拔进入县级以上领导班子或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外,不得调离中小学。
第十六条 分配到农村学校作者的大中专毕业生,因两地生活要求调动的,必须在所在学校工作满5年后方可调动。
第十七条 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得向非教学单位借出教师,不得长期试用要求调入本校的教师。
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到学校招聘各类人员,学校不得擅自接收非师范院校毕业生。
第十八条 教师调配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在本县系统内调动,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跨县在本系统内调动,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调入其他系统,或者其他系统人员调入教育系统,由市教委同意后,报市人事部门审批。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九条 教师培训是指对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教师进行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继续教育,以及现阶段对不具备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的学历补偿教育。
第二十条 教师培训的种类包括教师全员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学科带头人培训、新教师试用期培训、高一层次学历和第二学历的进修培训等。
教师培训的形式以业余、自学和短期进修为主。
第二十一条 教师离职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培训及自费出国留学,须经所以学校及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和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培训的教师,脱产培训时间不足半年或参加其他不脱产形式培训的,培训期间工龄和教龄连续计算;脱产培训半年以上的,工龄连续计算,不计教龄。
经学校和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国离境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1年,1年期满未归的,视为自动离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定期对教师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识、能、绩、责等。
第二十四条 考核应当公正、客观、准确,充分听取其他教师、学生及本人的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教师的考核结果是教师受聘任职、晋升工资、评定职称、实施奖惩的依据。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可以聘任高一级职务;考核等级为合格的,可以续聘;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的,暂缓晋级晋职,待下一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合格时,方可晋级晋职;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不予晋级晋职。连续2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应予解聘、低聘或改做其他工作。
第五章 退休与退职
第二十六条 教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办理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怀5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
(二)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十七条 教师申请辞职的和教育部门辞退教师的,按辽宁省人事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八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研、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教师的行政处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
第三十条 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二)故意或经常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向学生及家长索要财物或乱收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品行不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六)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擅离岗位,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七)其他应予惩处的。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教师连续旷工不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不超过30天,本人能自动返校并承认错误的,学校可准其继续工作,但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教师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区教育系统擅自调笔试非教育系统人员(包括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回,对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给予教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学校决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给予教师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由学校提出书面报告,报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对自动离职教师的处理,应由学校提出意见,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处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银行违法违纪案件和责任刑事案件考核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违法违纪案件和责任刑事案件考核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



第一条 为了落实《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提高全行内部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违法违纪案件和责任刑事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的统计范围,按《中国农业银行违法违纪案件统计管理办法》(农银发[1996]336号)、《关于纪检监察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农银监[1997]50号)、《中国农业银行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报? 嬷贫取?农银发[1997]255号)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
第四条 本办法的考核依据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上年度末职工人数和考核年度立案查处的案件情况。
第五条 案件考核是通过对各分行在一定时期内立案和发案数量、金额、资金损失、枪支损失及人员伤亡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对各分行内部管理水平、内控能力、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第六条 案件考核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具体为设定若干指标和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考核各分行对指标和标准的完成情况。
第七条 考核指标:
1.综合人均发案率(件/千人)。
综合人均发案率=(当年立案违法违纪案件件数+当年发现责任刑事案件件数)/上年末职工人数×1000‰
2.经济案件人均发案率(件/千人)。
经济案件人均发案率=当年立案的经济案件件数/上年末职工人数×1000‰
3.经济案件大案要案发案件数。
经济案件大案要案的考核指标以件数为标准。100万元以上的经济案件为大案,涉及厅局级领导干部的经济案件为要案。
4.经济案件结案率。
经济案件结案率=当年立案并结案的经济案件件数/当年立案的经济案件件数×100%
5.经济案件追赃率。
经济案件追赃率=当年立案结案的案件追回金额/当年立案结案案件涉及金额×100%
6.刑事案件大案发案件数。
刑事案件大案的考核指标以件数为标准。凡发生风险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诈骗案,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上的盗窃、抢劫案,造成人员死亡、枪支损失的责任刑事案件为大案。
7.刑事案件堵截率。
刑事案件堵截率=当年发现的未遂刑事案件/当年发现刑事案件总数×100%
8.迟报、瞒报案件件数。迟报、瞒报案件的考核指标以件数为标准。迟报、瞒报案件是指发现案件隐瞒不报或不按《中国农业银行违法违纪案件统计管理办法》、《关于纪检监察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报告制度》规
定上报的案件。
违法违纪案件迟报标准:100万元以下案件(不含100万元)案发后30~40日以内、100万元以上案件案发后20~30日以内,未按规定报告方式向总行案件管理部门报告的案件。违法违纪案件瞒报标准:100万元以下案件(不含100万元)案发后40日、100万元以上案件案发后30日,仍未按规定
报告方式向总行案件管理部门报告的案件。
刑事案件案发后超过规定时限未按规定方式上报的为迟报,超过规定时限15天仍未上报的为瞒报。
第八条 考核标准: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1994~1997年发案情况,并参照金融系统同行业的发案情况推算,中国农业银行到2000年末综合人均发案率要控制在1.0‰以下,经济大案要案控制在发案数的4%以内。为实现这个目标,总行确定了今后三年对各分行案件考核标准:
1.综合人均发案率:1998年低于1.4‰,1999年低于1.2‰,2000年低于1.0‰;
2.经济案件人均发案率:1998年低于0.8‰,1999年低于0.75‰,2000年低于0.7‰;
3.经济大案要案发案件数(全行控制数):1998、1999年低于28件,2000年低于25件;
4.经济案件结案率:1998、1999、2000年每年均高于80%;
5.经济案件追赃率:1998、1999、2000年每年均高于80%;
6.刑事案件大案发案件数(全行控制数):1998年低于40件,1999年低于35件,2000年低于30件;
7.刑事案件堵截率:1998、1999、2000年每年均高于60%;
8.迟报、瞒报案件数:应按规定如实上报,不发生迟报、瞒报案件情况。
第九条 考核结果。
案件考核结果采取按档次扣分办法,累计扣分超过30分的,按30分计算。
1.综合人均发案率高于考核标准每0.3个千分点的扣3分;
2.经济案件人均发案率高于考核标准每0.3个千分点的扣4分;
3.经济案件大案要案每发生1件扣3分;
4.经济案件结案率低于标准每5个百分点的扣1分;
5.经济案件追赃率低于标准每5个百分点的扣1分;
6.刑事案件大案每发生1件扣3分;
7.刑事案件堵截率每低于标准5个百分点的扣1分;
8.迟报案件每件扣1分;瞒报100万元以下违法违纪案件或瞒报一般刑事案件每件扣3分;瞒报100万元以上违法违纪案件或瞒报刑事大案每件扣5分。对瞒报案件的实行双罚制,凡发现的瞒报案件一律纳入发现当月案件统计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监察室、保卫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1998年1月起执行。



199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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