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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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
政府令第61号
《泸州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月7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刘国强
二○○九年一月七日
泸州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城乡居民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供销合作社等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管。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本市燃放烟花爆竹实行分区域分时段管理制度。
本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城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限放区),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限放区以外的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本市限放区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教学、科研等行政事业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文物保护单位、物资储存仓库、化工集中园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机动车停车场、居民棚户区;
(四)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疗养院、商业区域、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六)公共绿化带、山林、公园、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住宅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二)向他人、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烟花爆竹;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第八条 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其他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监护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安全燃放。
第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本规定就本居住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事项制定公约,居民、村民应当遵守公约。
第十条 禁止销售、燃放非法生产和限制燃放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由市公安局会同泸州质监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供销社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并结合泸州市实际确定并公布。允许销售的产品,必须粘贴专用防伪封签。
第十一条 本市限放区烟花爆竹实行定时定点销售。各零售点在规定销售时间内未售出的产品,必须由批发经营公司负责收回入库保存。
定时定点销售的具体办法由市安监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供销社等部门拟定。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从仓库到各零售点必须专车配送。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三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单位,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的宣传和管理,设置明显的禁放标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害后果的,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9日《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泸市府布〔2000〕4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委办发〔2004〕64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
《温州市“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4月9日
温州市“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实施“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以下简称“千百工程”)的激励机制,确保该项工程顺利开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通知》(浙委办〔2003〕26号)及《浙江省村庄整治建设工作以奖代补考核办法》(浙村整建办〔200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目的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目的是为了促进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千百工程”建设总体目标和任务的实现,为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
考核内容共分两大类10项(其中附加分1项),实行百分制加附加分制进行考核,合计115分。考核年度为2004-2007年。
(一)规划编制(15分)
1、村庄布局规划,5分。按照规定,在2004年6月底前完成村庄布局规划编制任务,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村镇办备案的,得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2、村庄规划编制,6分。按时完成年度村庄规划编制任务,得6分;完成少于60%,不得分;完成60%-69%,得1分;完成70%-79%,得2分;完成80%-89%,得4分;完成90%-99%,得5分。
3、村庄规划编制质量,4分。村庄规划编制坚持人与环境的和谐,体现地方特色,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根据规划编制质量情况予以2-4分。
(二)示范村建设(15分)
1、示范村启动情况,5分。2004年5月31日前启动所有市级示范试点村建设,得5分;有1个村未启动,扣一分,扣完为止。
2、示范村建设质量,8分。示范村建设规范、有序,符合“温州市全面小康示范村建设标准”及村庄建设规划要求,根据建设质量情况予以4-8分。
3、小康示范村的推荐和评定,2分。根据省、市级小康示范村的推荐和评定工作情况予以得分和不得分。
(三)村庄整治(25分)
1、景观线整治,5分。按时完成年度主要景观线及周边村庄整治任务,得5分;完成少于60%,不得分;完成60%-69%,得1分;完成70%-79%,得2分;完成80%-89%,得3分;完成90%-99%,得4分。
2、景观线整治效果,5分。根据整治效果予以2-5分。
3、村庄整治,10分。按时完成年度村庄整治任务,得10分;完成少于60%,不得分;完成60%-69%,得2分;完成70%-79%,得4分;完成80%-89%,得6分;完成90%-99%,得8分。
4、村庄整治效果,5分。村庄整治按《全市村庄整治实施标准》(温委办〔2003〕60号)要求进行,根据整治效果予以2-5分。
(四)工作部署(5分)
年初有部署,任务明确,措施有力,责任落实,签订有关目标责任制;年中有检查,定期进行督查,及时总结经验,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年终有考核,工作总结全面客观,考核实绩准确有据,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
(五)组织保障(7分)
1、机构设置,3分。组织机构健全,人员、经费到位,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
2、成员单位职责明确,3分。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千百工程”工作,能贯彻执行省、市有关“千百工程”的会议精神,根据实际情况,予以1-3分。
3、执行季报制度,1分。按照规定,按季如实填写“千百工程”进展情况统计表,及时上报无差错得1分;错一次,不得分。
(六)政策与措施(6分)
1、贯彻执行省、市有关政策,2分。能贯彻执行省、市有关政策、措施,优化服务、群众满意,根据实际情况,予以1-2分。
2、制订政策,4分。研究制订 “千百工程”的配套政策、措施,解决出现的问题,根据政策制订情况予以1-3分。
(七)资金与土地指标(17分)
1、有财政专项扶持资金,7分。其中,洞头、文成、泰顺三县≤50万元,得1分;51-100万元,得3分;100-150万元,得5分;≥151万元,得7分。永嘉、平阳、苍南三县≤100万元,得1分;101-200万元,得3分;201-300万元,得5分;≥301万元,得7分。鹿城、龙湾、瓯海三区≤150万元,得1分;151-200万元,得3分;201-300万元,得5分;≥301万元,得7分。乐清、瑞安两市≤500万元,得1分;501-600万元,得3分;601-700万元,得5分;≥701万元,得7分。
2、在土地出让金中明确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村庄建设,得3分,否则不得分。
3、合理利用土地、落实土地指标,7分。村庄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审批建设用地;村庄整治和农地整理效果明显,并新增耕地;各项建设对土地集约利用效率高,并能拿出一定数量的土地指标用于“千百工程”建设,根据实际情况予以4-7分。
(八)宣传与培训(5分)
1、宣传工作,3分。宣传“千百工程”有计划、重点突出,根据宣传力度大小和宣传实际效果予以1-3分。
2、培训工作,2分。组织乡(镇)、村进行规划与整治业务培训,参加市村镇办统一组织的规划与整治业务培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1-2分。
(九)督查与督导(5分)
1、督查与督导,4分。督查与督导工作年初有计划,工作认真、有效,根据督查效果予以1-4分。
2、积极配合市督查组的督查工作,得1分。
(十)附加分(15分)
1、能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形成多种有利于促进“千百工程”建设的有效机制,在贯彻落实有关政策与措施上有创新,予以附加分1-7分。
2、获省、市“千万工程”、“千百工程”有关荣誉(小康示范村、村庄规划设计等)的,予以附加分1-8分,其中获省级荣誉1个项目加1分,市级荣誉1个项目加0.5分,最多不超过8分。
三、考核程序
考核按照县(市、区)自查、市组织核查的程序实施。
(一)县(市、区)自查。各县(市、区)村镇办(指挥部)组织当地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对当年度本县(市、区)“千百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市村镇办提出考核申请。
(二)市考核。市村镇办组织市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并作为市政府下拨各县(市、区)以奖代补资金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上报材料
(一)五年工作计划及实施意见(第一次考核时提供);
(二)年度工作计划及年终工作总结;
(三)组织机构建立情况及相关文件(第一次考核时提供);
(四)规划编制情况及批准文件;
(五)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
(六)示范试点村建设基本情况统计表;
(七)村庄整治建设基本情况统计表;
(八)自查情况计分表;
(九) “千百工程”目标考核验收申请报告。
五、考核时间
各县(市、区)的年度自查工作应在次年的1月底前完成,并报市村镇办;市考核组对各县(市、区)的考核工作应在2月15日前完成。
六、其它
各县(市、区)村镇办(指挥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市村镇办备案。
本办法自2004年开始实施,并根据“千百工程”进展情况和工作重点,每年对考核项目和分值进行适当调整。本办法由市村镇办负责解释。
附1:2004年县(市、区)自查情况计分表
2:2004年县(市、区)示范试点村建设基本情况统计表
3、2004年县(市、区)村庄整治基本情况统计表
4、2004年县(市、区)核查情况计分表
附1
2004年______县(市、区)自查情况计分表
序号
类
别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自查
1
工作成效
规划编制
(15分)
1、村庄布局规划编制完成情况
5
2、村庄规划编制完成情况
6
3、村庄规划编制质量
4
2
示范村建设
(15分)
1、示范村启动情况
5
2、示范村建设质量
8
3、省、市级小康示范村的推荐和评定工作
2
3
村庄整治
(25分)
1、 主要景观线及周边村庄整治完成情况
5
2、 主要景观线及周边村庄整治效果
5
3、 村庄整治完成情况
10
4、 村庄整治效果
5
4
保
障
措
施
工作部署
(5分)
年度工作任务明确并落实有关责任制
5
5
组织保障
(7分)
1、组织机构健全,人员、经费到位
3
2、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定期召开会议
3
3、执行季报制度,无差错
1
6
政策与措施
(6分)
1、 贯彻执行省、市级有关政策、措施及优化服务
2
2、 研究制订有关配套政策、措施
4
7
资金与
土地指标
(17分)
1、 有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7
2、 在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村庄建设
3
3、 合理利用土地,整合土地资源,落实土地指标
7
8
宣传与培训
(5分)
1、宣传工作有计划、有部署
3
2、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规划建设与整治业务培训
2
9
督查与督导
(5分)
1、督查与督导有计划、有部署,效果较好
4
2、积极配合市督查组的督查工作
1
10
其它
附加分
(15分)
1、形成多种有利于“千百工程”建设的有效机制,在有关政策、措施上有创新
7
2、获得省、市级荣誉
8
11
合 计
115
______________县(市、区)考核组
考核组负责人:
附2
2004年______县(市、区)示范试点村建设基本情况统计表
分类
项目
编号
数量
2003年
实际数
备注
现状
村庄建成区总面积(公顷)
1
村庄住户(户)
2
村庄人口(人)
3
示范村建设情况
计划启动建设的示范试点村(个)
4
其中
5月30日前启动建设的村(个)
5
5月30日后启动建设的村(个)
6
已基本完成建设的村(个)
7
基础设施建设
新增道路面积(万平方米)
8
通村公路里程(公里)
9
新增自来水使用人口(人)
10
河道建设长度(公里)
11
新增绿化面积(万平方米)
12
新增公共厕所(座)
13
新增垃圾箱(池、房)(个)
14
生活垃圾产生量(吨/日)
15
建设资金投入
总投入(万元)
16
各级投入(万元)
17
1、市财政投入(万元)
18
2、县(市、区)财政投入(万元)
19
3、乡镇财政投入(万元)
20
4、村级集体投入(万元)
21
其它投入(万元)
22
1、农户自筹(万元)
23
2、社会资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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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32号
关于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宣传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提高其知名度,维护其信誉,促进生态示范区健康发展,现公布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见附件),并对该标志的使用和管理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适用于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内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和为宣传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而开展的其它有关宣传教育活动。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属于公益性的,对其使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有关单位申请使用该标志,应由当地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环境保护局审查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备案。
三、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环境保护局对使用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随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每年年底将检查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作出报告,同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当地人民政府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可取消其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的使用资格,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1、人为使标志变形、变色或明显有损于标志形象的;
2、利用标志从事赢利性活动的;
3、不符合标志适用范围要求的。
五、本通知所述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必须是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考核验收命名的。
附件:1、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
2、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说明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363.jpg
附件2:
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说明
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由图形和文字两部分组成。
图形部分为内外两个连续循环变化相互呼应的绿色不封口圈和五条流动向上倾斜30度的兰色线条组成。前者寓意建立在自然再生产基础上的经济社会再生产,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循环发展;后者分别代表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五条主线相互平衡、协调向上发展。同时五线与内外圈形成两个“E”字,分别代表英文ECOLOGY(生态)和ECONOMY(经济)。
文字部分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中文),NATIONAL ECO- MODEL AREA(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