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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校博物馆建设与发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2:57:31  浏览:85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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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校博物馆建设与发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教育部


国家文物局、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博物馆建设与发展的通知

文物博发〔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教育厅(教委),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高校博物馆是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由高等学校利用所收藏的文物、标本、资料等文化财产设立并向公众开放,致力于服务高等教育发展和社会文化发展的社会公益性组织。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科教兴国和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战略的实施,高校博物馆蓬勃发展,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教育学习需求做出了积极贡献。与此同时,高校博物馆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博物馆的建设、管理及运营状况与时代要求仍有较大差距,社会服务能力和水平尚待提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高校博物馆社会功能的发挥。
  为加强高校博物馆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科教兴国、学习型社会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现就加强高校博物馆建设与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高校博物馆的重要意义,切实重视和支持高校博物馆建设与发展。高校博物馆具有鲜明特色,是现代教育体系和博物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探索和实践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实现高等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机构,是开展探究式学习、参与式教学、实践教学的适宜场所,是开展原创科研的重要基地,也是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高水平高校博物馆是大学深厚学术和文化积淀的重要标志,是优秀大学的重要标志。要将高校博物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各地高校博物馆发展的目标、措施,鼓励和引导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博物馆的科学发展。
  二、教育部门要进一步明确高校博物馆在现代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加强扶持和管理。教育部将会同国家文物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普通高等院校博物馆规程”,设立高校博物馆发展指导委员会,建立高校博物馆建设与发展联席工作会议,编制和实施高校博物馆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确定发展任务,保障发展资源。并定期向社会发布高校博物馆建设与发展状况信息,增进社会对高校博物馆的认知,引领高校博物馆发展。
  三、文物部门要加强履行博物馆业务指导职责,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等规定,积极辅导协调高等学校做好高校博物馆的设立注册登记工作,指导高校博物馆业务活动,将高校博物馆纳入行业评估和质量监控体系。积极协调在高校博物馆之间,以及高校博物馆与区域其他博物馆建立长效的交流、协作机制,将高校博物馆纳入博物馆协作网,在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社会教育、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业务活动领域开展密切的交流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加强博物馆行业协会框架内的高校博物馆专业组织建设,制定行业规范,鼓励高校博物馆加入博物馆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
  四、要加强对高校博物馆发展的战略研究和统筹规划。高校博物馆建设应以保护、管理和发展文化遗产为基础,以激励和实现知识的创造、分享、传播为中心任务,以服务和支持高等教育发展为主导,以坚持高校博物馆自身特色为动力,以服务高等教育现代化、支持创建优秀大学为主要目标。要从实际出发,着力于凸显大学优势学科特色,完善博物馆功能,把增加博物馆的数量与提高质量结合起来,当前尤其要在提高质量上狠下功夫。要加强博物馆建设工程前期可行性研究、立项、实施等环节的协调指导和评估论证,促进科学决策。要避免不顾实际和可能,盲目追求建设规模的现象。要加强重点博物馆建设,使一批高校博物馆率先跻身国内一流博物馆行列,并向世界先进水平迈进。
  五、加强博物馆基础工作,提高专业化水平。大力支持高校博物馆加强系统收藏相关学术领域的实物研究资料和实物性研究成果,提高和优化收藏品质量。建立健全藏品科学保护机制,加强藏品管理及信息化建设,完善建档备案、日常管理等制度体系。强化预防性保护理念,改善馆藏文物保存条件,遏制因环境不利和管理不善致使文物受损的现象。充分发挥藏品资源以及高校专业力量优势,搭建开放的高水平研究平台,大力推进博物馆的学术研究,以科技创新推动博物馆的管理创新和工作创新。
  六、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提升社会服务效益。高校博物馆不仅要积极支持并辅助高校教学和学科建设,参与和融入大学校园文化建设,也要切实履行公共文化设施职能,充分实现社会教育功能。高校博物馆要积极创造条件,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符合《博物馆管理办法》规定。要努力提升高校博物馆在展览展示和宣传教育方面的工作水平,大力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不断丰富社会各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鼓励高校博物馆以各种形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将高校博物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鼓励高校博物馆开展各种进社区活动,并积极探索博物馆数字化,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增强博物馆文化传播、辐射影响力。鼓励高校博物馆积极参与对外文化交流。
  七、加强高校博物馆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馆。支持高校博物馆科学设置岗位,完善职位管理,健全评价激励机制,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专业技术队伍。同时不断壮大以广大学生为主体的博物馆志愿工作队伍,使志愿服务与素质培养、专业志向和公益精神有机结合。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教育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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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六)
----浅谈教育行政机关制作《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的规范化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前面的话]
  成都学院(原用名:成都大学)教师杨茂诉成都市教育局教师行政申诉行政决定一案,于2005年5月27日上午,杨茂收到了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的二审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本案一审,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的(2004)青羊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书“成都市教育局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生效,自2005年5月28日起30日内成都市教育局作出《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
  2005年6月20日成都市教育局作出成教行决(2005)第01号《成都市教育局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并于同月21日分别送达杨茂与成都学院。
  成都市教育局负责人指出“此案件反映出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教师管理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现有教师管理的法律法规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治教的水平”(四川新闻网 2005-6-21),处于该负责人身份的角度这话不错。实际上,对于教师申诉处理,在法律上我国有《教育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上有《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若干问题》、《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地方法规上有《四川省实施条例》,从法律体系上讲架构是基本完整的。在法律性质上,程序上、时效上都有明确法律规定。对于教师申诉的具体行政处理教育行政机关应当从实体、程序以及决定文书上三个大方面加以法律化、规范化,改变长期以行政观念、指令与一般公文处理、将教师申诉与信访申诉混同处理的模式。
  本文试以本次成都市教育局作出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对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的法律化、规范化作粗浅的分析。

  一、全文:


成都市教育局

--------------------------------------------------------------------------------

成教行决(2005)第01号  

成都市教育局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

  申诉人,杨茂,×,××,××××年××月××日出生
  住址:成都市××区××××××号
  被诉人,成都大学
  法定代表人,吴光,校长

  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行终字第70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成都市教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国家教委关于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申诉人因不服被诉人1999年9月30日作出的《关于对杨茂予以除名的决定》,向本局提起的教师申诉,作如下处理决定:责令被诉人成都大学在本处理决定书生效后30日内依法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其申诉内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成都市教育局局印)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二、浅析:
  1、确立了法律属性:
  教师申诉处理是行政具体行为,作为教师行政申诉处理结果的载体——处理决定书必然要求体现行政法律属性。
  成教行决(2005)第01号《成都市教育局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首先从文号编号规则上使用了“行决”,即“行政决定”,“成教行决”即“成都市教育局教师申诉行政决定”,行政法律属性一目了然。其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教师法》等本身就属于行政法范畴,国家机关依据其作出的决定,其属性必然是行政具体行为。
  2、阐明了实体裁决:
  (1)、明确了杨茂提出的是教师申诉,彻底扬弃了是对“人事争议进行的是居间调解和类似于仲裁的处理活动”,恢复了原本事实;
  (2)、开诚布公的申明是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行终字第70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即采纳了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程序规定与实体问题;
  (3)、“决定:责令被诉人成都大学在本处理决定书生效后30日内依法重新做出处理决定”。依据《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行政规范“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对于教育机构作出的不合法或错误决定教育行政机关的处理有两种方式,“撤销原处理决定”指直接撤销不作重新处理的情形,而“重新做出处理决定”指先撤销原处理决定再作出新的处理决定的情形。因此,成都市教育局本次处理决定是完全依据法律规定所做出的。
  (4)、规定了被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的期限。这点是成都市教育局对教师申诉行政处理具体规范的一个创造性规定,也是从程序上切实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综上,成教行决(2005)第01号《成都市教育局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在教师申诉处理文书方面给人耳目一新,没有一般行政公文的气味,文本格式与用语实现了法律化,用词精炼准确,概括严谨无一虚词。不难看出,本文的起草制定者非常上心,也充分表明了成都市教育局统一对教师申诉的行政属性以及合法性的认识,否则不可能出台如此高明的行政处理决定。
  3、给出了教师申诉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根据教师申诉个案的不同,给出了行政复核,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三个救济途径。对于这一点,原本杨茂在诉讼中就针对原处理意见书提出了不规范的主张。

  三、存在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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