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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3:42:58  浏览:93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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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52号


1992年1月13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吉林省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定工作,制止乱收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地、州政府(行署、行委)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审定。行政性收费中的管理性收费项目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重要的收费项目,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行政性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事业性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或委托各市、地、州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三条省以下(含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和各部门均无权设置和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前已经设置的收费项目,确需保留的,通过重新申报审核列入省收费项目目录后,方可收费;未列入目录的项目禁止收费。

   第四条省政府各部门以及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收取管理性费用的,应以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省政府规章的明确规定为依据。规定不明确又确实需要收取管理性费用的,应报省政府批准。

   第五条各行政机关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业务(开具介绍信、加盖公章、印发资料、文件、表格及解答问题等)不得收费。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分解职能,将职能范围的工作交所属单位进行所谓“有偿服务”。

   第六条除行政性收费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用行政及其它手段进行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包括刊登广告、订购报刊杂志、业务咨询等)。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经费不足等为由,从下属单位提取管理性费用。

   第七条除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明文规定外,新增加的工作应由原职能部门承担。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批机构,增编制,涉及收费的,应征求省物价、财政部门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自行收费不要财政负担为由,擅自增设编外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同一性质、内容相同的收费项目,只能由一个职能部门收取。多家交叉、重复收取的,由有关部门自已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省物价局、财政厅裁定。

   第九条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开展活动,不得向社会收费。

   第十条除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有明确规定者外,各行政机关及其授权单位,在实施全社会性的行业管理时,不得强行收费。

   第十一条由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政府批准制发的证件、牌照,有经费来源的不准收工本费;已经收取管理性费用的,发放证照不再另收工本费;无经费来源的,由物价部门审核,酌收印制工本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行政机关及其授权单位,对证照进行年度检验、查验时,除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收费。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决定制发的证件、牌照一律不得收费。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计量、卫生防疫、压力容器等各种强制性检验、检疫、监测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为依据。各质量监督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单独或联合组织的在产品生产、储运、经销等各环节进行的经常性抽查,不得收费。有流通环节的检验(行政机关下达任务的)不得收费。

   第十三条各行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为上级或其它部门代售书报刊物(含出版部门批准的自编书刊)一律执行出版定价,不得加收其它费用。

   第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或在本系统内举办各类学习(研讨、培训)班,凡无经费来源的,原则上不得开办;确属需要收费的,应报经省政府批准(社会力量办学除外)。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内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吉林省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

序号 收 费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管理范围
1 进口食品卫生检验费 卫生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2 进出境交通工具卫生检疫签证费 ” 全国
3 国境卫生检疫费 ” 全国
4 药品审批监督检验费 ” 全国
5 外国厂商申请在我国进行新药临床 ” 全国
试验费、复验费
6 卫生防疫收费 ” 全国
7 输血补助费及血液价格 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全省
8 医疗收费 ” 全省
9 医疗事故鉴定费 ” 全省
10 医疗救护车收费 ” 全省
11 住院取暖费 ” 全省
12 气功治疗收费 ” 全省
13 神经病患者卫生费 ” 全省
14 一次性消耗医用材料费 ” 全省
15 个体医疗管理费 ” 全省
16 计划生育手术费 省计生委、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7 报刊登记费 新闻出版署、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18 文化市场管理费 省各业务部门、省物价局、财政厅全省
19 普通高等学校学杂费、住宿费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20 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办学收费 ” 全国
21 高等学校进修收费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22 高等学校干部专修、干部职工中专 ” 全国
班培训费
23 普通高校(中专)招生费 ” 全国含研究生
24 自费出国人员培养、审核手续费 ” 全国
25 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 ” 全国
26 普通高(中专)校自费生收费 ” 全国
27 高(中专)等学校自学考试收费 ” 全国
28 普通高(中专)校招生报名费、考 ” 全国
务费
29 普通高校举办函授、夜大收费 ” 全国
30 大、中专《专业证书》班收费 ” 全国31 各类成人高(中专)校招生费、报 ” 全国
名费、考务费
32 电视大学收费 ” 全国
33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 国家教委、劳动部、国家物价局、财全国
政部
34 高(职业)中学费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35 高中自学补习班收费 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36 中小学杂费 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37 住宿生管理费 ” 全省
38 班级活动费 ” 全省
39 学前班收费 ” 全省
40 小学学后班收费 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41 晚自习费 ” 全省
42 高中毕业班插班生费 ” 全省
43 第二课堂收费 ” 全省
44 借读(户口不在本市县)生收费 ” 全省
45 幼儿园收费 ” 全省
46 个体幼儿园管理费 ” 全省
47 社会力量办学收费 省各业务部门、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48 科技进步奖评审费 国家科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49 专利申请费 ” 全国
50 专利事务代理费 ” 全国
51 科学技术服务、转让、咨询、开发 ” 全国

52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53 建筑工程(构件)质量监督检验费 ” 全国
54 建筑工程定额预算编制管理费 ” 全国
55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 ” 全国
56 城市占道、道路挖掘、树木砍伐费 省城建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57 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 ” 全省
58 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 全省
59 城市房屋产权登记费 ” 全省
60 城市房产交易费 省城建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61 零星民用插建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 ” 全省

  

62 房屋使用权互换服务费 ” 全省
63 城市居民卫生费 ” 全省
64 排污费 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65 车辆购置附加费 交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66 船舶检验费 国务院各业务部门、国家物价局、财全国(含渔业船
政部 舶)
67 海事调解费 交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68 公(水)路运输管理费 ” 全国
69 公路养路费 ” 全国
70 航道养护费 ” 全国
71 车辆通行费 ” 全国
72 客运站站务管理费 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73 占用公路费 ” 全省
74 人才流动机构服务费 人事部、劳动部、国家物价局、财政全国

75 岗位培训、继续教育收费 人事部、劳动部、国家物价局、财政全国

76 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费 省各业务主管部门、物价局、财政厅全省
77 劳动合同鉴证费 劳动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78 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费 省劳动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79 临时性用工管理费 ” 全省(含农村及外埠劳
力进城)
80 技工学校招生费、报名费、考务费 省劳动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81 招工报名费 ” 全省
82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省劳动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83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费 ” 全省
84 职工劳动鉴定收费 ” 全省
85 企业法人登记费 国家工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86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 ” 全国
87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 全国
88 经济合同费 ” 全国

  

89 商标注册费 ” 全国
90 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 全国
91 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 省工商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92 进口农药登记手续费 农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93 申请试验农药审批费 ” 全国
94 进出口植(动)物检疫费 ” 全国
95 国内农业植物检疫费 ” 全国
96 兽药审批监督试验登记费 ” 全国
97 乡镇企业管理费 农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98 森林植物检疫费 林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99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 省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00 狩猎管理费 ” 全省
101 长白山自然保护区入区费 ” 全省
102 林地砍伐栽种人参补偿费 省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03 水质化验费 水利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104 水利工程水费 ” 全国
105 水资源费 ” 全国
106 河道采砂管理费 ” 全国
107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省水产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08 征用土地管理费 省土地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09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地矿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110 矿产资源采矿登记费 ” 全国
111 矿产资源补偿费 ” 全国
112 农机管理费 省农机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13 农机鉴定费 ” 全省
114 农机监理规费 ” 全省
115 畜禽防疫(运输)检疫收费 省畜牧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16 草原使用管理费 ” 全省
117 芦苇管理费 ” 全省
118 中国公民申请出入境及证件费 公安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119 往来港澳证件收费 ” 全国
120 外国人外籍华人办理签证证件费 ” 全国
121 边境检查(部分项目)收费 ” 全国
122 机动车辆监理规费 省公安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23 机动车(农机)驾驶员培训费 省各业务部门、物价局、财政全省


  

124 司法鉴定收费 省各业务主管部门、物价局、全省
财政厅
125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物价局、全国
财政部
126 律师收费 司法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127 公证费 ” 全国
128 乡村法律服务所收费 ” 全国
129 涉外婚姻登记费 民政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130 社会团体登记费 ” 全国
131 殡葬收费 省民政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32 自费收养人员生活费 ” 全省
133 耷耳语言听力康复收费 ” 全省
134 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费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全国
、财政部
135 计量标准考核费 ” 全国
136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 全国
137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 全国
138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 全国
139 计量检定费 ” 全国

  

140 计量仲裁检定费 ” 全国
141 计量器具修理费 ” 全国
142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费 国家商检局、国家物价局、财 全国
政部
143 海关监督管理费 海关总署、国家物价局、财政 全国

144 免(减、保)税商品监督手续费 ” 全国
145 国际集装箱批准手续费 海关总署、国家物价局、财政 全国

146 货物进出口证明 ” 全国
147 退税手续费 ” 全国
148 进口货物滞报金 ” 全国
149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国家外经委、国家物价局、财 全国
政部
150 票据工本管理费 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财 全国
政部
151 供销社管理费 商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152 各类事务所收费 国务院各业务部门、国家物价 全国
局、财政部
153 国有固定资产闲置占用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54 结算业务凭证工本费 省人民银行、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55 吉林玉米批发市场交易手续费 省粮食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56 地震裂度鉴定费 国家地震局、国家物价局、财 全国
政部
157 护照收费 外交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158 口岸过境费 省外办、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59 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费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物价局 全国
、财政部

  

160 测绘成图成果收费 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 全国
政部
161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 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财政 全国

162 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 全国
163 代办外国签证收费 省各业务主管部门、省物价局 全省
、财政厅
164 人防工程建设(四项)收费 省人防办、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65 人防工程使用费 省人防力、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66 人防工程设施租赁费 ” 全省
167 复制档案资料收费 省档案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68 承包成套项目服务费 省成套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69 机电设备招标服务费 ” 全省
170 气象情(预)报资料有偿使用费 国家气象局、国家物价局、财 全国
政部
171 气象仪器检定费 省气象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72 无线电管理费 国家无线委、国家物价局、财 全国
政部
173 城镇集体企业管理费 省各业务主管部门、物价局、 全省
财政厅
174 证照工本费(详见附后) ”
175 各类赔偿费 省各业务主管部门、物价局、 全省
财政厅

  

176 各类委托性检验、测试、试验、监 ” 全省
测收费
177 各类委托性评估、仲裁收费 ” 全省
178 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收费 ” 全省
179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国务院各业务部门,国家物价 全国
局、财政部

序号 证 照 名 称 主 管 部 门 管理范围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全国
3 进出口商品检验室认可证 国家商检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4 经营(代办)金融业务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5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国家外汇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6 签发产地证明书 国家外经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7 车辆购置附加费免征凭证 交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8 导游许可证 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9 居民(补发)身份证 公安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10 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省公安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1 爆炸物品储存、销售、使用、购 ” 全省
买、运输许可证
12 爆破员作业证 ” 全省
13 户口簿 ” 全省
14 户口本迁移证 ” 全省
15 居民临时身份证 ” 全省
16 暂住证 ” 全省
17 寄住证 省公安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8 旅店业登记证 ” 全省
19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全省

  

20 烟花爆竹储存、销售、运输、购买 ” 全省
许可证
21 持枪证 省公安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22 机动车辆中朝文版出入境登记卡 ” 全省
23 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 ” 全省
24 特种刀具购买证 ” 全省
25 匕首佩带证 ” 全省
26 犬类准养证 ” 全省
27 内部报纸、期刊、资料准印证 省出版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28 印刷业审查合格证 ” 全省
29 出版物印制许可证 ” 全省
30 书刊承印许可证 ” 全省
31 书报刊经营许可证 ” 全省
32 期刊、报纸登记证 ” 全省
33 记者证 ” 全省
34 税务登记证 省税务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35 农副产品自产证 ” 全省
36 专业职称证书 省人事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37 岗位培训证书 ” 全省
38 离退休证书 ” 全省
39 工资基金手册 省劳动厅、人事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40 劳动手册 省劳动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41 矿长安全资格证 ” 全省
42 采伐许可证 省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43 木材运输证 ” 全省
44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 全省
45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 全省
46 婚姻证书 省民政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47 福利企业证书 ” 全省
48 救灾扶贫经济实体证书 ” 全省
49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省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50 医院制剂许可证 ” 全省
51 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 全省
5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全省
53 有线电视执照 省广播电视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54 有线电视设计安装技术合格认证 ” 全省
55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 全省
56 律师资格证书 省司法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57 律师工作执照 ” 全省
58 演出许可证 省文化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59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省商业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60 养路费免征(补办)凭证 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61 食品生产企业准产证 省食品工业办、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62 会计证 省财政厅、物价局 全省
63 档案管理定(升)级证 省档案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64 测绘许可证 省测绘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65 畜禽产品经营卫生许可证 省畜牧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66 畜照 ” 全省
67 收费(定价)许可证 省物价局 全省
68 中小学答题纸、印题费 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69 计划生育证 省计生委、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70 统计证 省统计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71 商用计量器具使用证 省标准计量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72 外债、外汇贷款登记证 省外汇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73 核准收取外汇兑换券许可证 ” 全省
74 购物支付(外汇)证 ” 全省
75 人参生产(运输)许可证 省参茸办、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说明:

  一、凡纳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属合法收费,没有纳入《目录》的为非法收费,应立即停止执行。

   二、凡《目录》内的收费项目,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已有统一收费标准的,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执行,凡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没有统一收费标准的,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0]16号文件下发前由各市、州政府、行署制定的事业性收费标准,在国家和省没有统一规定之前,可暂按原规定执行。

   三、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时,一律按《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若干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各地各部门均无权确立收费项目,调定收费标准。

   四、纳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各执收单位均应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否则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有权揭发、检举。

  五、证照工本费包括本、牌、卡、薄、册等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印制的内部资料。

  六、各级物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乱收费行为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查处。

  七、本《目录》的解释权属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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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收容遣送中严禁丢弃痴呆、精神病人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收容遣送中严禁丢弃痴呆、精神病人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据反映,目前一些收容遣送站陆续发生将查不清地址的痴呆、精神病人随意丢弃在遣送途中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我们认为这是一种违背民政部门职业道德的错误做法,不仅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且有损于民政部门的威信。为杜绝此类
事件发生,望各地要切实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严格把好收容遣送关。目前,收容遣送工作仍执行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和民政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收容的对象,概括讲就是乞讨人员,不要随意扩大收容范围。在遣送外省籍流浪乞讨人员时,
必须送到其户口所在省的对口接收站;遣送本省内的,要送到其户口所在地的接收单位,并要有交接手续。省与省、站与站之间,要本着团结、互助的精神,搞好联合协作,对疾呆、精神病人要认真观察询问,避免错送,杜绝不负责任的丢弃行为。
二、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在对收容遣送工作人员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的同时,还要结合收容遣送工作的特点,进行忠于职守、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的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念,更好地为收容遣送对象服务。
三、要严肃法纪,赏罚分明。对丢弃痴呆、精神病人的行为,要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该罚款的要罚款;该处分的要给予处分,不能姑息迁就。对工作认真负责,事业心强,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四、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和帮助。及时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汇报收容遣送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存在困难,取得领导的重视,以便通过地方财政,逐步解决收容遣送经费不足、房舍破旧、交通工具缺乏等问题,保证收容遣送工作的正常开展。



1987年6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2年3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设立代表联络处,其任务是:
1、建立与自治区人民代表直接的和间接的(通过代表所在的市、县、市辖区人大常委会)经常联系;
2、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各种类型的代表座痰会,收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承办代表来信来访事宜;
3、协助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处理代表大会提案,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并将处理结果分批印发全体代表;
4、了解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总结代表工作的经验;
5、编印《学习材料》;
6、协助《宁夏日报》办好《人民代表来信》专栏。
(二)自治区人民代表参加所在地区的县(区)人民代表小组的活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根据便于活动,方便群众的原则,按选区、单位建立本地区人民代表小组时,可就近吸收所在地区的自治区人
民代表参加(单独编组或混合编组),由代表推选正副组长各一人,代表小组的工作内容暂定为:
1、帮助当地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贯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2、协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当地人大常委会做好工作,贯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决议;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研究代表开展工作,履行代表职责的方法,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4、研究当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中的重大问题,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或当地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托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加强与自治区人民代表的联系,帮助代表开展工作,收集和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代表中担任自治区领导工作的同志由于工作关系参加小组活动有困难的,可不编入小组,每年应到原选区走访群众若干次,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密切与选民的联系。
(三)代表视察
1、每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可根据会议议题就地视察,或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代表视察;
2、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到各地视察工作时,可邀请当地有关专业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参加视察,或邀集代表座谈。也可以委托代表对某些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
3、自治区人民代表可以参加当地县(区)人民代表小组的活动;
4、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可视需要邀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参加工作会议和其他工作活动。
(四)为了使全体人民代表了解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把每次全体委员会的主要文件编为《会刊》印发人民代表。
(五)联系代表的方法要灵活多样,除上述各项制度外,应视需要采取各种联系方法,如每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前,委员可根据会议议题,就近走访人民代表或邀请代表座谈,调查研究,反映人民代表的意见和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各部门研究工作时可邀请自治区有关人民
代表参加;提案审查委员会检查提案处理情况时,可邀请提案人参加或以别的办法征求提案人的意见;提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同代表之间的互访和座谈。



198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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