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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项目库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3:25:08  浏览:89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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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项目库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项目库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9]18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项目库建设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2月20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三月四日




嘉峪关市项目库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项目库建设工作,收集、筛选、储备、建设切合我市实际的新项目,加快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争取国家、省上资金扶持、招商引资,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库建设的内容包括:
(一)工业、农业及第三产业项目;
(二)专利技术及科研成果项目;
(三)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能源、交通、电力及邮电通信项目;
(五)社会事业、文化旅游、房地产开发及产权、使用权交易项目。
(六)其他项目。
第三条 进入项目库的项目,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我市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具备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
第四条 发改委建立项目总库,牵头单位按分类建立项目分库,招商局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分库。
第五条 项目分库建设单位和项目库建设参加单位分别做好各部门、各行业项目的收集、筛选、初步论证工作,于每年年中、年末将达到入库条件的项目报发改委,由发改委最终确定汇入总库。各单位积极配合发改委做好项目的报批工作,努力争取项目建设资金,对符合对外招商引资的项目,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第六条 管理服务机构及项目分类
(一)项目总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1、发改委牵头管理,招商局协调落实市外投资项目;商务局主办、招商局参与,协调落实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外援助项目。
2、发改委牵头组织各个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凡是能上报省上、国家立项的项目,要千方百计报批,争取立项,项目责任单位跟踪落实资金;发改委负责受理招商引资项目的政策兑现申请,按《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提出兑现意见,财政审核后执行。
(二)项目分类及责任单位
1、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内容:包括交通设施、城乡道路、民航机场、邮电通信设施;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绿化、照明、城市防风林带、公用设施等)、供排水、供电、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乡电网改造;旅游基础设施;土地开发及其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其他基础设施。
(2)总负责人:祁永安  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冯 旭  市长助理、发改委主任
(3)牵头单位:建设局
(4)参加单位:发改委、财政局、交通局、文化广播电视局、旅游局、环保局、国土局、房管局、农林局、水务局、乡企局、供电公司、民航机场公司、邮政局、电信公司。
2、农业项目
(1)内容: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农电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治理、沙产业开发、防护林带建设、旅游观光农业、特色农业、优良品种培育基地、农业示范工程、精品(珍品)农业、特禽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农产品保鲜、其他。
(2)总负责人:祁永安  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杨 伟  市委常委、副市长
冯 旭  市长助理、发改委主任
(3)牵头单位:农林局
(4)参加单位: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国土局、水务局、乡企局、文化广播电视局、旅游局、科委(科协)、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供电公司、农行、农发行。
3、旅游项目
(1)内容:包括历史遗迹、旅游景点开发、旅游产品开发、旅游运输、旅行社、旅游公司、客源市场。
(2)总负责人:冯 旭  市长助理、发改委主任
(3)牵头单位:旅游局
(4)参加单位:文化广播电视局、发改委、农林局、经委、建设局、交通局、乡企局、体育局、环保局、国土局、商务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行、工行、中行。
4、工业项目
(1)内容:包括矿产品开发、冶金工业、工业品加工、轻工业、纺织业、食品加工业、化工、药品生产、建筑材料、电子电信和软件业、新材料、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产品及设备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节能降耗。
(2)总负责人:杨 伟  市委常委、副市长
(3)牵头单位:发改委
(4)参加单位:经委、工业园区办公室、科技局(科协)、招商局、乡企局、农林局、城区工作办、商务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工商联)、文化广播电视局、旅游局、粮食局、国土局、环保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国税局、地税局、工行、建行、农行。
5、商贸流通项目
(1)内容:包括租赁、承包、购买现有商业设施、经营大宗物资(生产和生活资料)、市场建设及改造、商贸流通企业产权交易等。
(2)总负责人:冯 旭  市长助理、发改委主任
(3)牵头单位:商务局
(4)参加单位:发改委、经委、市场管理中心、乡企局、城区工作办、粮食局、旅游局、供销联社、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
6、社会事业项目
(1)内容:包括建设经营医院、兴办教育事业、兴办敬老(养老)院、建设幼儿园(托儿所)、建设文化娱乐设施、经营文化产业、建设体育场馆设施、公共场馆及绿地建设、其他公益事业。
(2)总负责人:祁永安  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杨 伟  市委常委、副市长
梁洪涛  副市长
冯 旭  市长助理、发改委主任
(3)牵头单位:发改委
(4)参加单位: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局、体育局、文化广播电视局、建设局、环保局、公安局、城区工作办、郊区工作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团市委、工会、妇联。
第七条 项目库建设单位和参加单位的职责:
(一)发改委负责项目总库建设。
(二)各牵头单位建立项目分库,并将符合入库条件的分库项目报发改委汇入项目总库。
(三)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对项目的论证。
(四)各参加单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按项目申报程序,由专人负责,跟踪报批。
(五)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的项目,争取纳入国家和省上规划,积极争取国家、省上资金扶持。
(六)对符合招商的项目,积极招商引资。
第八条 发改委和建立分库的牵头单位每年提出4个以上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各参加单位中,经济管理部门每年按项目分类提出5-10个以上项目,非经济管理部门每年提出2-4个以上项目。
第九条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各类企事业单位推荐项目。对入库项目中能够争取国家、省上投资的项目,由发改委会同各单位积极报批,项目责任单位争取建设资金;招商引资项目由发改委、招商局、商务局会同各单位对外招商;对适合我市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中小型项目,由发改委会同招商局向全市不定期公开发布、推荐。
第十条 每年由市财政安排发改委项目前期费100万元,该项资金列入年度计划,由发改委负责管理和统一调拨。各项目单位使用前期费用,向发改委申报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发改委审定后,与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前期费使用计划。待项目实施后归还,继续滚动使用。
第十一条 市政府将项目库建设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对未完成任务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嘉峪关市项目库建设暂行办法》(嘉政发(2000)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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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成都市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春城

二○○三年五月九日



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心粘土砖的生产、销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实习粘土砖,是指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砖。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监督管理工作,直接管理锦江、青羊、金牛、开具必、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禁止使用实习粘土砖的工作,并委托市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材节能办)承担具体工作。

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用实习粘土砖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墙材节能办承担具体工作。

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计划、规划、经济、财政、中小企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加大科研投入,完善配套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更多的替代实心粘土砖的新型墙材产品。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建设项目。

现有实习粘土砖生产企业,在耕地中取土的,应按规定予以关闭;在非耕地中取土的,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停止生产实习粘土砖。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关闭和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区绕城高速路以内,其他区(市)县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含围墙、临时建筑),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住宅的,鼓励使用新型本材料。

第七条 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内,不得从事实心粘土砖的销售活动。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中使用实心粘土砖;设计单位不得设计采用实心粘土砖,并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显示;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监理单位不得为违反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程监理签字。

第九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设计采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其设计选用的材料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必须进行设计更改。

第十条 古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和其他特殊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说明。

第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墙材节能办应当检查和核定建筑工程使用墙体材料的情况;未按规定使用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使用实习粘土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已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设计单位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程设计采用实心粘土砖的;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审批的设计图纸要求擅自使用实心粘土砖的;

(三)监理单位为不按设计图纸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程监理签字的。

本办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土地新建、改建、扩建实习粘土砖生产建设项目的和占用土地取土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实习粘土砖的,由质量技术监督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公司董事会召开操作流程

戚谦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是公司的业务决策机构。

董事会具有如下特征:

①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向股东会负责,贯彻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②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③董事会是集体执行公司事务的机构

④董事会是公司的必设和常设机构


一、董事会的人数

(一)有限公司(公司法第45、51条)

1、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51条)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第109条第1款)


二、董事会的成员构成

董事会的成员在通常情况下由本公司的股东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但在法定情形下包括职工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董事一般也有的国家允许有管理专长的专家担任董事,以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

(一)有限公司

1、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45条第2款)

3、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68条第1、2款)


(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109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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