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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直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短信平台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20:45  浏览:95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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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直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短信平台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州直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短信平台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9〕48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对下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规划和建设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6〕310号)的要求,自治州政府办公厅于2007年正式建成运行自治州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自治州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运行后,为确保州直各县市能及时接收处理电子公文,州政府办公厅与伊犁移动公司合作建设自治州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短信平台,2008年9月系统正式运行,实现州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信息的短信提醒发送。为使公文无纸化传输短信平台管理和应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将《州直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短信平台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八日







州直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短信平台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州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短信平台系统的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公文短信系统),根据《自治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短信平台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确保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公文短信系统是指通过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配置的通讯设备,通过网络进行公文的短信生成、发送、接收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政府公文传输短信平台系统所有应用单位。
第四条 公文短信系统依托自治州电子政务专网,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为枢纽,纵向联接自治区人民政府、州直各县市人民政府(口岸管委会),横向联接自治州各领导机关办公厅、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和驻伊单位。
第五条 公文短信系统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州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为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技术保障和应用支持。


第二章 系统管理
第六条 公文短信系统使用只限于与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建立发文关系的单位。需新建短信平台系统的单位,须先向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由州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组织和指导,接入政府公文短信平台系统。
第七条 应用单位如发现设备故障或有异常现象,须及时与州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联系维修,严禁自行维修和到其他维护机构维修。
第八条 各单位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为政府短信平台系统有关工作的具体管理者,另需指定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公文日常接收处理工作。
第九条 使用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各单位的具体管理者和公文接收处理工作岗位的移动短信终端,各单位给予每月补助不得低于50元通信费。


第三章 应用管理
第十条 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公文(内部明电)、会议通知;各县市(口岸)、各部门上报政府的文件;各县市(口岸)、各部门、各授权应用单位之间往来的正式公文,以短信的方式通知各接收单位。
第十一条 应用单位之间,相互传输公文也可通过短信或通话方式通知接收方收取。公文短信系统应用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利用系统新增发送业务,须征得接收方同意。
第十二条 为保证紧急公文非工作时间的及时传输办理和节假日期间通信畅通,各应用单位公文收发人员专用通信工具必须随身携带并保持二十四小时开机,以保障公文的及时接收处理。
第十三条 州政府办公厅为应用单位配备的新疆天山通手机,号码不得自行办理销号、停机等业务,不能出现欠费情况。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严禁应用单位违规操作,利用公文短信系统传发广告、宣传材料、私人信息、恶意短信群发等行为,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应用单位选定的具体管理和公文接收处理工作的人员,报州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和州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备案,并由州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进行上岗前培训、考核。操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人员变动,应用单位要及时选定接替人员,严格办理设备交接手续,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公文短信系统登录注册口令、签收操作员名、密码等信息,由州政府办公电子政务办公室统一设置、维护。各应用单位应将有关信息视为秘密信息,妥善使用保管,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根据工作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州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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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3月12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12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1996年4月25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私营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明确私营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私营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私营企业。
第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四条 私营企业职工有权依照《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基层工会,开展工会活动。
未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建立的任何组织,不得以工会的名义开展活动,也不得替代工会行使职权。
第五条 私营企业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尊重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经营管理,共谋企业发展。私营企业应当尊重和维护企业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七条 私营企业应当支持职工从开业之日起6个月内建立工会。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工会。
工商、劳动部门在批准合同和章程、进行注册登记或者年度检验、执行劳动监察时,应当督促私营企业支持职工建立工会;对没有建立工会的私营企业,应当支持、配合上级工会,指导职工建立工会;对于阻挠建立工会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第八条 私营企业中凡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工会。已具有工会会籍的,企业工会应当承认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 私营企业有工会会员25人以上的,成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选举产生工会主席1名和工会经费审查员1名。
第十条 私营企业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可以由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
不选举某个人。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人选,可以由工会小组提出建议名单,也可以由上一级工会经协商提出建议名单,再由工会小组讨论后提出。
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工会会员人数较多的,工会可以设专职主席;在本企业推选专职主席人选有困难并要求推荐的,上一级工会可以为其推荐候选人,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选举产生。
工会专职主席任职期间的经济待遇,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商定;非专职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享受本人工资15%至20%的津贴。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调动、处分、辞退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工,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企业工会非专职主席、副主席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职期限的,合同期延长至任职期满。职工担任专职工会主席后,其劳动合同从当选之日起即为中止。企业必须保留其本单位职工的身份和有关福利待遇,原劳动合同的剩余时间顺延至其不再担任专职工会主席后再履行,企业应当妥善安
排其工作。
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有女职工25人以上的,工会应当成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兼任,工会没有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的,经过民主协商,推选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委员担任主任。女职工不足25人的,推选产生1名女职工委员。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工会改组、解散、合并或者撤销,必须经过上一级工会的批准。
私营企业终止,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十五条 市、县(区)总工会的私营企业工会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私营企业工会的建立并指导其开展工作;协调私营企业工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代表和维护基层工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其它形式,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应当列席企业研究决定职工奖惩、工资制度、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问题的会议。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企业处分、辞退职工,必须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应当重新研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对企业违反合同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建立协商谈判制度,就签订或者变更集体合同等有关维护职工权益内容的协商谈判,必须依法办事、平等协商、利益兼顾、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工会有权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帮助或者接受职工委托,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代理诉讼。
第二十一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监督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安全生产、工时制度、休假制度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并与企业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私营企业工会有权参与职工因工伤亡、职业中毒、职业伤害等事故的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对企业侵犯职工政治和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要求纠正。受害职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协助企业改善职工生活福利设施,组织互助互济活动,为职工排忧解难;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进行职业技术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的专业技术水平;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活跃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第二十五条 私营企业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等物质条件。
第二十六条 私营企业工会开展活动一般应当在非生产时间进行。需要在生产时间内进行时,必须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的工资、奖金等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 私营企业工会的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每月可以有两个工作日从事工会工作,其工资、奖金等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 私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每月按照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企业工会拨交经费。其中60%由本企业工会留用,40%上缴上级工会。工会会员按照其工资收入的0.5%缴纳会费,全部由本企业工会留用。
第二十九条 私营企业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企业拨交的工会经费;
(二)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企业的补助;
(四)工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私营企业工会根据经费独立的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经费由企业工会按照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支配和使用,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监督。
私营企业工会的经费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调拨。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后,其经费、财产由上一级工会处置。
第三十条 私营企业工会与企业之间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上级工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可以由争议一方或者双方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工会或者有关当事人有权要求企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私营企业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基层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予以撤换或者罢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4月12日

关于印发《阳泉市创建文明生态村以奖代助办法》和《阳泉市农村户用沼气建设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办发〔2005〕26号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创建文明生态村以奖代助办法》和《阳泉市农村户用沼气建设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农业县区委、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阳泉市创建文明生态村以奖代助办法》和《阳泉市农村户用沼气建设资金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阳泉市创建文明生态村以奖代助办法



为顺利实施文明生态村镇创建工程,早日建成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文明生态村镇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以奖代助对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文明生态村镇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阳泉市文明生态村镇建设规划》的相关规定要求,在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经验收达到星级标准的文明生态村。

二、以奖代助条件

(一)“三化”建设标准

1、造林绿化:

(1)村庄所属范围林木覆盖率达到25%以上;

(2)乔灌草花结合,在主次街道两旁栽植花草树木;

(3)农户庭院植树、种草、养花,绿化、美化效果好;

(4)干线公路、通村道路两侧栽植1—2行树木。有条件的村在村落周围要建设环村林带。

2、村街净化:

(1)主要街道有排水设施,有公共厕所,有垃圾集运点。所有街道路旁无污染源,无粪土乱堆、垃圾乱倒、脏水乱泼、柴草乱堆及侵街占道等现象;

(2)村内有环境卫生清洁管理队伍和专门人员,定时清扫街道、转运垃圾;有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村容村貌治理的规章制度,农户家庭落实环境卫生门前“三包”制度;

(3)畜禽养殖有相对集中的圈舍或独立养殖小区,积极推广使用沼气;

(4)整个村整洁卫生,街道、院落、居室、厕所干净卫生。

3、道路硬化

(1)通村道路实现硬化。即:沥青路面厚度不低于3厘米,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不低于15厘米,村主要街道要实现硬化,水泥混凝土不低于10厘米且有排水便沟;

(2)村次街道实现普通硬化,最低达到普通路面(石铺或石渣等路面);

(3)经济条件较好的村要实现通户道路硬化,户户通水泥路面不低于10厘米;

(4)有条件的村要实现通村道路和村主要街道的亮化、美化。

在达到“三化”建设标准的基础上,做到“三有”:有文明生态村建设规划图,有“三化”工程实施计划,有专门的工作班子。

(二)精神文明建设标准

1、有联系本村实际,依据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制定的村规民约,民事调解组织健全,社会秩序良好;

2、村集体有办公场所,有规范的宣传和村务公开版面,有综合性文体活动场所,并经常开展活动;

3、村集体能经常组织开展科普活动,村民科技意识增强;

4、积极开展星级文明户创建活动,“十星级”文明户达到1/3以上;

5、村内有规范的卫生所,有合格的医务人员,农民保健、就医、防疫方便及时,做到小病不出村;

6、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巩固率达到100%,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发展;

7、五保户供养率达到100%,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8、计划生育率达到100%,无计划外生育。

(三)政治文明建设标准

1、村级组织体系健全完善,村支两委团结,村级党支部建设达到“五个好”标准;

2、村委会实行民主直选,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村民选举、民主议政、民主评议能够依法如期实施;

3、建立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规范及时,群众较为满意;

4、无法轮功及其他邪教活动,无黑恶势力,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重大刑事案件得到基本控制,一般刑事案件发案率低于万分之五;

5、村干部依法行政,干群关系融洽,社会治安良好。

三、以奖代助标准

达到三星级标准的村以奖代助3万元,达到二星级标准的村以奖代助2万元,达到一星级标准的村以奖代助1万元。

四、考核验收程序

采取逐级验收的程序进行考核验收。各县(区)文明生态村镇创建工作领导组按照《阳泉市文明生态村镇建设星级标准》,对本县(区)列入规划的村进行严格考核验收,验收结果上报到市,市文明生态村镇建设领导组进行复查验收,最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五、表彰命名奖励

经审定,对达到文明生态村镇标准的村,由市委、市政府表彰命名,发放以奖代助资金。

各县区要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补助办法,落实补助资金。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阳泉市农村户用沼气建设资金补助办法



农村沼气建设是为广大农民造福的德政工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大力发展沼气事业,对保护森林资源,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产,建设生态农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万户沼气建设工程”,已列入2005年市政府为民办的二十件实事,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全市有条件的乡村,以沼气建设为纽带,充分利用农家庭院的土地资源,将畜禽舍、厕所、果菜园科学连接、互动发展、整体开发,实现家居温暖清洁化、庭院经济高效化、农业生产无害化,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做到开发与节约并重,加快调整我市农村能源结构,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农村。

二、目标任务

全市用三年左右时间先期发展10000户,其中,平定县3500户,盂县3500户,郊区3000户。2005年,平定县不少于400户,盂县不少于500户,郊区不少于300户。每个县区要抓好4—6个重点村的建设工作,重点村户用沼气户要达到30%以上。

三、经费补助

坚持农民自投为主,市、县财政补助为辅的原则,同时,积极争取列入国债资金项目。今年,市县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沼气补助,凡按照市沼气建设要求建成并正常运行,经验收合格的沼气池,市财政对每个池补助500元(户用沼气验收办法按市农业局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落实到户。

四、检查验收

户用沼气池建成后,经县区农业局检查验收合格,上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复查验收,根据复查验收结果,确定补助数量。市、县区农业局要对沼气池建设的质量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不予补助。

五、组织实施

市农业局是全市农村沼气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沼气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指导、项目审定以及补助等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农业局名优产品中心及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总站具体负责。要加大技术培训力度,积极培训沼气建设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市县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深入农村宣传指导,搞好服务。各县区要落实责任、抓好重点、以点带面,认真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村和农户,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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