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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2:33:11  浏览:90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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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和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决定调整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其中,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按附件一《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价格按附件二《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附件一中未列的规格,以及附件二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这次公布的价格。
  三、取消已停止生产或进口的个别单独定价药品价格(详见附件三)。同时,取消阿斯利康公司生产的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片的单独定价资格和价格。
  四、上述价格调整后,凡与之不符的,一律按本次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我委(价格司)。
  六、上述价格自2011年3月28日起执行。
  附件:一、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二、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三、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品种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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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09〕62号


宝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古树名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
  

   延安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提高城市生态环境效益和绿化景观效果,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大树;名木是指树种珍贵,国内外稀有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以上100年以下,具有培养和保护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 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

  

  宝塔区人民政府和规划、林业、旅游、文物、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搞好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保护;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须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树龄在300年以下,100年以上的为二级保护古树名木;二级保护的古树名木须经市人民政府确认,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古树后备资源由市园林处统计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具体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 生长在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单位管理的绿地、游园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单位保护管理;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三)生长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区、寺庙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由所在单位或者经营单位保护管理;

  

   (四)散生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由所在单位或个人保护管理。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对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制定具体的养护管理技术措施。

  

  第八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人承担。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抢救、复壮以及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维修所缺的专项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款、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

  

  第九条 禁止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

  

  第十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管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树木实施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受到损害、出现长势衰弱或者死亡的,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城市管理局,由城市管理局组织技术力量治理复壮;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经城市管理局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后,予以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的,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由管护责任人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经市城市管理局审核,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移植古树后备资源的,由管护责任人向市园林处申请,须经市城市管理局同意。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移植以及移植后复活期内的管护工作,应当由园林绿化专业机构实施,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开发中,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应进行严格保护,影响到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避让和保护措施。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有关审批手续时,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严禁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行为:

  

   (一)损伤树皮,攀折树枝,在树身上刻划、张贴、架线、拴绳挂物;

  

   (二) 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搭设临时设施,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三)在距树木基部边缘3米内硬化地面;

  

   (四)擅自采集果实、种子。 

  

  第十六条 生产、生活设施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到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各县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8年9月12日,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1986)27号文件和《中央国家机关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规定》,从一九八八年开始,海洋局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为此,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的。各司应在分解本部门工作职责、岗位性质的基础上,提出专业技术岗位种类和数额的设置意见,经局核准后作为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对象
1、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均属于评审、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对象。
2、从事党群、纪检、行政、后勤等非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职务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将另行研究确定。其中原已获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3、副处长及其以上行政领导不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对取得任职资格的可承认其任职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同样,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再担任副处长及其以上行政领导职务。
4、一九六六年前大学毕业,已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而因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没有被任命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评审、认定任职资格,以利于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动。
5、对原已获得专业技术职称,首次评审,任命中未能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承认原职称的任职资格,为再重新申报评审。
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选定 局机关选用下列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1、工程技术职务: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2、会计专业职务: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3、审计专业职务:高级审计会计师、审计会计师、助理审计会计师、审计会计员;
4、统计专业职务: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5、翻译专业职务:译审、副译审、翻译、助理翻译;
6、经济专业职务: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
7、档案专业职务: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8、图书、资料专业职务: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9、法制专业职务:专员、副专员、助理专员;
10、卫生技术职务: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治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 。
四、职务数额和岗位职责
1、各司(部、室)应根据本部门的编制定员、职责范围、岗位特点以及现有人员的素质等因素,提出高、中级职务数额的设置意见。局机关职改领导小组综合平衡后,将专业技术职务数额下达给各司(部、室)。
2、各专业技术职务要有明确有岗位职责。各司(部、室)可根据岗位特点,参照有关职务试行条例,制定出每一职务的岗位职责。试行条例中未明确岗位职责的,可从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
3、适应履行岗位职责的需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逐步完善考核内容,标准和方法,实行科学管理。
五、任职条件
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考核、评审其任职资格,一律按中央职改领导小组批转的相应系列试行条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掌握执行。
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对其学历、资历以及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应按中央职改领导小组批转的相应系列试行条例规定的条件考核、评审以外,还应着重考核、评审其调研、分析、组织、协调、决策等实际工作能力。具体标准是:
(一)初级专业技术管理职务
初步掌握调查研究的方法和要求,能对一般性专业性专业技术管理问题提出分析处理意见,在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能完成筹办会议,部署检查工作中的具体组织协调任务,具有起草一般文稿的能力。
(二)中级专业技术管理职务
1、能独立完成本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中调查研究,制定计划,督促检查,总结工作等各环节的任务,并取得较好的成绩。
2、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独立解决本专业问题的分析、综合、判断能力,提出意见恰当、可行。
3、有一定的文字综合能力,能起草本职业务工作会议报告,总结、纪要一类的文件,能起草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技术水平的文件,调查报告或参考资料。
4、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管理经验,并能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三)高级专业技术管理职务
1、在局重要专业技术活动中,发挥骨干作用,并做出较为显著的成绩。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独立解决本领域重要复杂问题的分析、综合、判断能力,能参与专业技术工作上的重要决策,提出的意见系统完整,可行性强。
3、能撰写并审核重要文稿。
4、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管理经验,并能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六、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评审和外语考试问题
1、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而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业务骨干,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可重点并从严考核、评审其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实际能力,工作业绩和管理水平。
2、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要通过外语考试,具体安排由教育部门另行研究确定。
七、推荐程序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采取行政领导推荐的申报方式。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参评人员,由各司(部、室)领导在征求群众意见和考核的基础上,确定推荐人选,写出推荐意见。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参评人员,由各司(部、室)提出推荐各单,写出推荐意见。局职改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推荐名额与国家下达的职数限额可以是等额的,也可以是差额的,但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数评审结果不能超过职数限额。
被推荐参加任职资格评审的对象,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能反映本人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及成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以及代表本人水平的其它有关材料,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呈报表》。
对于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推荐和评审时应从严掌握,必须是在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上成绩优异的人员。
八、评审和任命
1、局成立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和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各司(室)成立初评职务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2、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均由各司(部、室)领导根据本部门的编制定员,高、中级职务数额,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提出任命名单,报局任命。任期一般为五年。如工作需要,基本胜任,可连续任命;不胜任工作者,可随时免职。
九、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计发时间
首次被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凡本人现行工资低于所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等级的,可以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进入该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在首次任命工作结束后,再任命的专业技术职务,从任命的下一个起按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十、组织领导
组成局机关职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局首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首次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司(部、室)的组织实施工作在司长(主任)领导下进行。
十一、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在局机关职改领导小组。各司(部、室)应根据此办法制定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报机关职改领导小组核准后执行。

关于贯彻《国家海洋局机关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
为了贯彻《国家海洋局机关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的实施办法》,现对一些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局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工作在机关“三定”方案上报,专业技术职务数额下达后即开始实施。提名推荐,组织评审等正式任命前的各项工作,原则上仍按现有司(部、室)组织实施;任命工作,在机关定编定员之后,由调整后的各司行政领导,按照本司(部、室)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求和职数指标提出任命意见,报局任命。
二、行政领导推荐参评人员和评审委员会评定任职资格,应严格掌握任职条件。一九八三年前已获取中、初级职称人员参加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由行政领导向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推荐; 一九八三年前未获得中级职称人员参加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在行政领导向局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同时;还须由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议,认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一九八三年前未获得初级职称人员参加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在行政领导向局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同时,还须由各司评审委员会评议,认定初级职务任职资格。
三、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现任副处长以上行政领导干部可先审任职资格,待“三定”以后,区别不同情况或认定资格或予以任命。在工作程序上,提名推荐和评审之前,必须在本司范围内普遍征求群众意见,以保证评审工作的质量。
四、对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和八三年以后经过培训取得中专、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首次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一般可按下述条件提名推荐: 1、高级职务
对1960年(含)前高中以上毕业参加工作,并做技术(或管理)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的人员,可以不受《工程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和年限的限制,晋升或越级晋升高级工程技术职务。
2、中级职务
(1)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二十年以上,现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累计一年半以上,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经考核胜任现从事的本职工作。
(2)八三年以后经过培训取得中专学历,所学专业与工作要求基本相符,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十五年以上,经考核胜任现从事的本职工作。
(3)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十二年以上,经考核胜任本职工作。
(4)八三年以后经过培训取得在大专学历,所学专业与工作要求基本相符,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十三年以上,经考核胜任现从事的本职工作。
3、初级职务 高中毕业(含文化补课考试合格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十二年或满七年, 参加培训累计一年时间以上者,可分别推荐参加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职务的资格评审。
4、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不满二十年,又未达到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不能参加工程技术职务的评审。
五、财会、档案、图书资料等专业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评审,分别按主管部委的规定执行。
六、根据局机关“三定”工作和职改工作的进度安排,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现状,此次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暂缓考试外语。但今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前应通过相应外语考试。
七、局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局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中级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计划司、管理司、监预司、科技司、劳人办和南极办的评审委员会由本司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组成。一般五至七人,如人数不够可聘请其他司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各司评委会主要负责初级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没有条件成立评审委员会的司(部、室),其工程技术人员可委托其他司评审。
八、财会、审计人员由计划司牵头,档案、图书资料人员由办公室牵头,翻译人员由外办牵头,分别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统计、经济、法制、党校教师等人数较少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其评审办法由各司(部、室)依情况确定,可以商得局中级评审委员会,司评审委员会同意后代评,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评。
九、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不参加评审
十、已任命主任科员以下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科级部门的领导),在任命专业技术职务后,其行政职务自行免除。个别年令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任命,继续保留行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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