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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2:30:12  浏览:91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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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1949-09-29 
  序 言
  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已使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
中国的统治时代宣告结束。中国人民由被压迫的地位变成为新社会新国家的主人,而以人民
民主专政的共和国代替那封建买办法西斯专政的国民党反动统治。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
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
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
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
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
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组织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
议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并制定以下的
共同纲领,凡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
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必须负责将人民解放战争进行到底,解放中国全
部领土,完成统一中国的事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
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
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
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
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
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严厉惩罚一切勾结帝国主义、背叛
祖国、反对人民民主事业的国民党反革命战争罪犯和其他怙恶不悛的反革命首要分子。
对于一般的反动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在解除其武装、消灭其特殊势力后,仍
须依法在必要时期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但同时给以生活出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
自己,成为新人。假如他们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必须予以严厉的制裁。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有保卫祖国、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
应征公役兵役和缴纳赋税的义务。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即人民解放军、人民公安部队和人民警察,是属
于人民的武力。其任务为保卫中国的独立和领土主权的完整,保卫中国人民的革命成果和一
切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努力巩固和加强人民武装力量,使其能够有效
地执行自己的任务。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自由的国家和人民,首先是联合
苏联、各人民民主国家和各被压迫民族,站在国际和平民主阵营方面,共同反对帝国主义侵
略,以保障世界的持久和平。
  第二章 政权机关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
  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
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其组织成分,应包
含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革命军人、知识分子、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少数民族、
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
  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
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得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
根本大计及其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十四条 凡人民解放军初解放的地方,应一律实施军事管制,取消国民党反动政权
机关,由中央人民政府或前线军政机关委任人员组织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
领导人民建立革命秩序,镇压反革命活动,并在条件许可时召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
会的职权。
  军事管制时间的长短,由中央人民政府依据各地的军事政治情况决定之。
  凡在军事行动已经完全结束、土地改革已经彻底实现、各界人民已有充分组织的地方,
即应实行普选,召开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其主要原则为: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
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政府委员会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
府委员会内,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各下级人民政府均由上级人民政府加委并服从上级
人民政府。全国各地方人民政府均服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中央人民政府与地方人民政府间职权的划分,应按照各项事务的性质,由中
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以法令加以规定,使之既利于国家统一,又利于因地制宜。
  第十七条 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
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厉行廉洁的、朴素的、为人民服务的
革命工作作风,严惩贪污,禁止浪费,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
  第十九条 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以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各
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
  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察机关或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
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三章 军事制度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的军队,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受中央人民
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实行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
  第二十一条 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根据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的原则,建立政治工
作制度,以革命精神和爱国精神教育部队的指挥员和战斗员。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加强现代化的陆军,并建设空军和海军,以巩固国防。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保卫地方秩序,建立国家动员基础,并准
备在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队在和平时期,在不妨碍军事任务的条件下,应有计
划地参加农业和工业的生产,帮助国家的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 革命烈士和革命军人的家属,其生活困难者应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参加革命战争的残废军人和退伍军人,应由人民政府给以适当安置,使能谋生立业。
第四章 经济政策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
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
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
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
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土地改革为发展生产力和国家工业化的必要条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
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
立农民团体,经过清除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
  第二十八条 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
生计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凡属国有的资源和企业,均为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为
人民共和国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主要物质基础和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
分。人民政府应扶助其发展,并给以优待。
  第三十条 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
助其发展。
  第三十一条 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合作的经济为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在必要和可
能的条件下,应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发展,例如为国家企业加工,或与国家合
营,或用租借形式经营国家的企业,开发国家的富源等。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经营的企业中,目前时期应实行工人参加生产管理的制度,即建立
在厂长领导之下的工厂管理委员会。私人经营的企业,为实现劳资两利的原则,应由工会代
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行八小时至十小时的工作制,特殊
情况得斟酌办理。人民政府应按照各地各业情况规定最低工资。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保
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第三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应争取早日制定恢复和发展全国公私经济各主要部门的总计
划,规定中央和地方在经济建设上分工合作的范围,统一调剂中央各经济部门和地方各经济
部门的相互联系。
  中央各经济部门和地方各经济部门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各自发挥其创造性和积
极性。
  第三十四条 关于农林渔牧业:在一切已彻底实现土地改革的地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农
民及一切可以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以发展农业生产及其副业为中心任务,并应引导农民逐步地
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在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工作
的每一步骤均应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相结合。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计划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争取于短时期内恢复并超过战前粮食、工业原料和外销物资的生产水平,应注意兴修水利,
防洪防旱,恢复和发展畜力,增加肥料,改良农具和种子,防止病虫害,救济灾荒,并有计
划地移民开垦。
  保护森林,并有计划地发展林业。
  保护沿海渔场,发展水产业。
  保护和发展畜牧业,防止兽疫。
  第三十五条 关于工业:应以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和发展重工业为重点,例如矿业、钢
铁业、动力工业、机器制造业、电器工业和主要化学工业等,以创立国家工业化的基础。
同时,应恢复和增加纺织业及其他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轻工业的生产,以供应人民日常消
费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关于交通:必须迅速恢复并逐步增建铁路和公路,疏浚河流,推广水运,
改善并发展邮政和电信事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建造各种交通工具和创办民用航空。
  第三十七条 关于商业:保护一切合法的公私贸易。实行对外贸易的管制,并采用保护
贸易政策。在国家统一的经济计划内实行国内贸易的自由,但对于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必须
严格取缔。国营贸易机关应负调剂供求、稳定物价和扶助人民合作事业的责任。
人民政府应采取必要的办法,鼓励人民储蓄,便利侨汇,引导社会游资及无益于国计民
生的商业资本投入工业及其他生产事业。
  第三十八条 关于合作社:鼓励和扶助广大劳动人民根据自愿原则,发展合作事业。
在城镇中和乡村中组织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运输合作
社,在工厂、机关和学校中应尽先组织消费合作社。
  第三十九条 关于金融:金融事业应受国家严格管理。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家。禁止外币
在国内流通。外汇、外币和金银的买卖,应由国家银行经理。依法营业的私人金融事业,应
受国家的监督和指导。凡进行金融投机、破坏国家金融事业者,应受严厉制裁。
  第四十条 关于财政:建立国家预算决算制度,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范围,厉行精简
节约,逐步平衡财政收支,积累国家生产资金。
  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
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第五章 文化教育政策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
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
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
  第四十二条 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体国民的公德。
  第四十三条 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的建设。奖励科学的发现和
发明,普及科学知识。
  第四十四条 提倡用科学的历史观点,研究和解释历史、经济、政治、文化及国际事务。
奖励优秀的社会科学著作。
  第四十五条 提倡文学艺术为人民服务,启发人民的政治觉悟,鼓励人民的劳动热情。
奖励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发展人民的戏剧电影事业。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教育方法为理论与实际一致。人民政府应有计划有
步骤地改革旧的教育制度、教育内容和教学法。
  第四十七条 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普及教育,加强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注重技术教育,
加强劳动者的业余教育和在职干部教育,给青年知识分子和旧知识分子以革命的政治教育,
以应革命工作和国家建设工作的广泛需要。
  第四十八条 提倡国民体育。推广卫生医药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
  第四十九条 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禁止利用新闻以进行诽谤,破坏国家人民的利
益和煽动世界战争。发展人民广播事业。发展人民出版事业,并注重出版有益于人民的通俗
书报。
  第六章 民族政策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
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
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
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
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少数民族,均有按照统一的国家军事制度,参加人
民解放军及组织地方人民公安部队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
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
第七章 外交政策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原则,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
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
  第五十五条 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第五十六条 凡与国民党反动派断绝关系、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友好态度的外国政
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之谈判,
建立外交关系。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与各外国的政府和人民恢复并
发展通商贸易关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尽力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保护守法的外国侨民。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外国人民因拥护人民利益参加和平民主斗争受其本国政
府压迫而避难于中国境内者,应予以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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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市直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本办法所称“市直部门”,是指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部门(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直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细化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并按照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分解、细化到末级科目。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组织工作,市直各部门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负责所属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的汇总、审核、监督等管理工作。

(四)绩效考评、追踪问效的原则。项目预算要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市财政局和市直部门对项目预算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 市财政局统一设计项目库管理系统,制定项目申报文本。

第八条项目库实行分级管理,分为预算单位项目库、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

(一)预算单位项目库:市直预算单位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工作任务,经严格评审、论证及合理排序后纳入市直预算单位项目库。非市直预算单位的支出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编入市直一级预算单位项目库。

(二)部门项目库:市直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项目支出金额、资金来源、分类科目、论证材料等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

(三)财政项目库:市财政局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要求,对各部门通过项目库提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结合财力可能,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纳入财政项目库。

第九条 纳入项目库中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市直部门及单位要对项目进行清理,将未到期的有时限项目和经常性项目自动滚入下一年度项目库,在此基础上,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十条项目申报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五)项目计划必须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延续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市财政局批准,市直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分为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支出项目(以下统称“前三类支出项目”)和其他项目四种类别。

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的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需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是指部门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大型设备、大型专用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

跨年度支出项目,是指除以前年度延续的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项目和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之外,经市财政局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和当年新增的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支出项目。

其他项目,是指除“前三类支出项目”之外,部门为完成其职责需安排的支出项目。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应按照市财政局规定,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填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

(三)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填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四)市直部门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市直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

(三)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部门对其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排序,对“前三类支出项目”中的延续项目予以优先排序,其他项目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择优遴选排序后,统一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科技局、信息产业局、经委、外经贸局、安全生产监督局、建委、城建局、规划局、环保局、教育局、民政局、旅游局、农委、林业局、水务局等具有专项资金再分配权的部门,也要按本办法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项目滚动管理,提高年初项目支出预算到位率,增强部门预算的完整性。考虑现状,采取逐年过渡的办法解决。

2009年预算编报阶段,各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要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控制数,至少将30%的资金建立项目库,编入部门和项目库;2010年比率为60%;2011年比率为80%;到2012年,全部建立项目库。



第四章项目审核



第十七条项目审核包括市直部门审核和市财政局审核。审核重点:

(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基本信息是否完整,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资金来源是否合理,是否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四)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十八条对预算金额较大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原则上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市直部门和市财政局项目审核流程

(一)市直部门:市直部门财务处(或承担财务管理职能的处室)提出本部门项目初审意见,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报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确定项目预算安排的重点和原则,结合部门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核定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第五章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市直部门以及项目单位要对项目的申报、审核、论证等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追加的项目,原则上必须是项目库中当年申报而未安排的项目,否则不予安排。对未按本办法建立项目库的部门和单位,市财政局将不安排其当年项目支出预算,或扣减下年度预算规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市直主管部门;市直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市级财政安排的支出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直各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编制2009年部门预算起施行。市财政局《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预[2005]321号)同时废止。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10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
为加强信贷资金管理,规范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操作,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如遇什么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资金管理,规范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操作,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等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期存款存单(以下简称存单)质押贷款是以未到期的存单作贷款质物,从银行营业机构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担保贷款。
第三条 存单质押贷款,必须合乎贷款审批条件,贷款额不得高于该存单存款金额的80%。
第四条 本规定所及作为质物的存单必须是中国农业银行系统的存单。
第五条 借款方办理存单质押贷款须持借款方本单位(人)存单和单位证明(身份证)如何借款方使用其他单位的存单出质,必须与该存款单位持存单及单位证明(身份证)一同到银行机构办理质押手续,存款单位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
第六条 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物时借款方须向发放贷款的营业机构提供印鉴或密码,否则不予受理。
第七条 出质的存单仅限于未到期的存单。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出质。如上述存单被质押而产生不良后果,由借款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以多张存单质押,按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质押期限,存单质押贷款不得办理展期。
第九条 农业银行营业机构受理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时,首先要审核存单的真伪,如是本所的存单,要与该笔存款分户帐核对无误后,将盖有“该笔存款已作质押不得挂失”的便条,与该笔存款分户帐别在一起。受理农业银行系统其他营业机构开具的存单办理质押贷款时,须有开具存单的营业机构的证明,否则拒绝受理,开具证明的营业机构须将盖有“该笔存款已作质押,不得挂失”字样的便条与该笔存款分户帐别在一起。
第十条 收到借款方出质的存单,应向借款方出具《代保管存单收据》。存单视同现金专夹入库保管。
第十一条 存单质押贷款到期,借款方还清贷款本息后,须将出持的存单退还借款方,并收回《代保管存单收据》;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本息,将根据贷款合同规定,用质押存款本息偿还贷款本息。质押的存单与贷款同时到期,存款按存单上的利率计息,扣除贷款本息后,将剩余部分还给借款方;存单质押贷款到期,质押存单尚未到期,按提前支取处理,扣除贷款本息后剩余部分按原定利率、期限开给新存单。
第十二条 借款人如有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继续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借款人签订的质押贷款合同。若无继承人履行合同,办理质押贷款的机构有权处理质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抵偿后的剩余存款按存款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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