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防护林造林工程投资估算指标(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6:11:29 浏览:8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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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防护林造林工程投资估算指标(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关于印发《防护林造林工程投资估算指标(试行)》的通知
林计发〔2008〕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合理确定和控制防护林造林工程投资,满足防护林造林工程建设与管理的需要,我局制定了《防护林造林工程投资估算指标》(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反馈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印发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建设项目认捐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5〕60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建设项目认捐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建设项目认捐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建设项目认捐办法
为积极实施“文化梅州”发展战略,弘扬我市崇文重教的优良传统,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培养更多的实用型技术人才,市委、市政府决定在东山教育基地兴建梅州市职业技术学校,学校占地150亩,可提供优质学位3000个。总建筑面积68000㎡,总投资8700万元,其中政府投资3700万元,学校自筹1000万元,银行贷款1000万元,社会捐资3000万元。为确保市职业技术学校规划目标顺利实现,争取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热心帮助,决定发动港澳台侨乡贤、社会各界热心人士、社会团体、企业等捐资。特制定本认捐办法。
一、认捐项目:
(一)教学中心(合计建筑面积:10200㎡,造价:840万元)
1、教学楼A栋,建筑面积:3400㎡,造价:280万元;
2、教学楼B栋,建筑面积:3400㎡,造价:280万元;
3、教学楼C栋,建筑面积:3400㎡,造价:280万元;
(二)实训中心(合计建筑面积:11400㎡,造价:960万元)
1、实训大楼A栋,建筑面积:3800㎡,造价:320万元;
2、实训大楼B栋,建筑面积:3800㎡,造价:320万元;
3、实训大楼C栋,建筑面积:3800㎡,造价:320万元;
(三)图书馆,建筑面积:3000㎡,造价:300万元;
(四)多功能礼堂,建筑面积:2500㎡,造价:275万元;
(五)学生公寓楼(合计建筑面积:13500㎡,造价:1120万元)
1、学生公寓楼A,建筑面积:3375㎡,造价:280万元;
2、学生公寓楼B,建筑面积:3375㎡,造价:280万元;
3、学生公寓楼C,建筑面积:3375㎡,造价:280万元;
4、学生公寓楼D,建筑面积:3375㎡,造价:280万元;
(六)单身教师公寓,建筑面积:3700㎡,造价:310万元;
(七)学生食堂,建筑面积:3510㎡,造价:290万元;
(八)体育场,该场为400米跑道标准场,造价:300万元;
(九)篮球场(共8个标准场),造价:48万元。
二、认捐标准及授荣方案
(一)海外华侨和港澳台胞个人捐赠款物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由梅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梅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二)个人认捐单体建筑达该建筑总造价的50%以上者,该建筑以捐赠人姓名(或单位、企业、团体名称)命名;
(三)捐赠部分建筑(如教室、实验室、宿舍、球场等)者在该建筑适当位置以碑刻留名纪念;
(四)凡捐建项目或捐赠善款,教学设施、设备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团体、个人均在梅州职业技术学校建设碑记留名纪念;
(五)由多人或多个团体共同认捐或个人独立认捐100-200万元,在该建筑物显眼位置立碑纪念;
(六)个人捐赠款物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企业、团体、单位捐赠款物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由梅州市人民政府分别授予“崇文重教先进个人”、“崇文重教先进单位”;
(七)单位、企业、团体、个人捐赠款物,当天在梅州电视新闻节目时间滚动报道、次日在梅州日报刊登;
(八)捐资企业或个人可按《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梅州”的若干配套经济政策》(梅市府办〔2004〕22号文)享受税收及其它方面的优惠待遇;
(九)捐款额累计逾1500万元或一次性捐款逾1500万元,学校将以捐款者命名,并在校内设立捐款者雕像,以作永久纪念。
(以上金额均以人民币计)
三、捐赠资金的管理
(一)所捐资金纳入东山教育基地设立专户统一管理;
(二)所捐款项均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决不挪作他用;捐赠人有权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具体工作由市东山教育基地建设办公室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清理钢铁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清理钢铁项目的通知
发改产业〔2010〕26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钢铁项目进行一次性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目的
为“十二五”钢铁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供第一手资料,为钢铁产业宏观调控、能耗和环保指标分配、资源和土地配给、企业融资、差别电价、联合重组、淘汰落后、技术改造等政策的制订提供重要依据。
二、清理范围
根据国办发〔2010〕34号文件精神,此次项目清理的范围为2005年以来开工建设(含在建和已建成)的钢铁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的铁矿开发项目和钢铁生产项目)。
三、清理内容
此次钢铁项目的清理内容,主要包括产能总体情况,项目核准情况,项目用地情况,以及项目节能环保等情况。
四、清理方式
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牵头,对辖区内现有钢铁企业总体情况和2005年以来开工建设的钢铁项目(包括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和未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全部钢铁项目)进行清理,并填写钢铁产能情况表,达到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的钢铁项目填写钢铁项目基本情况表,其中具备完整“炼铁—炼钢—热轧”或“电炉—热轧”流程的综合项目要填写钢铁综合项目情况表,清理结果报告和附表(附光盘)于12月31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
各单位要认真清理,如实填报,严禁瞒报和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涉及的项目将取消下一步整顿核准资格,所涉及地区“十二五”产业布局将实行“区域限批”。
五、清理结果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钢铁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处理意见》,对各省上报的钢铁项目清理结果,进行分类处理,并对外公布清理结果。
联系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恒勇
联系电话:010-68501582,68502060(传真)
电子信箱:shuihy@ndrc.gov.cn
国土资源部:刘天科
联系电话:010-66558144(兼传真)
电子信箱:liutk666@126.com
环境保护部:李清龙
联系电话:010-66556422,66556419(传真)
电子信箱:lian.jun@mep.gov.cn
附件:钢铁产能情况表、钢铁项目基本情况表、钢铁综合项目情况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103/001e3741a2cc0e3b0c0701.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