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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展出口退税率文库有关商品编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0:59:42  浏览:97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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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展出口退税率文库有关商品编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展出口退税率文库有关商品编码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出口企业申报和税务机关审核退税,税务总局对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商品编码1902190000"其他未包馅或未制作的生面食"进行了扩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021900001,按13%征税的其他未包馅或未制作的生面食,退5%.
  二、19021900002,按17%征税的其他未包馅或未制作的生面食,退13%.
  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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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革命委员会关于颁发《江苏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革委会


江苏省革命委员会关于颁发《江苏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革委会


(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订了《江苏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滨江临海,发展水产生产的自然条件很好。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有些重要的水产资源和水域环境遭到破坏,影响了水产生产的发展,不能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充分重视。
国务院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和《江苏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办法》,是加强水产资源保护,发展水产业的重要措施。有关地区要大力开展群众性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对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
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奖励,对损害资源造成重大破坏的,要严肃处理。对坏人的破坏活动,要坚决打击,依法惩办。
重点地、市、县要配备专职人员(列水产事业编制、附表略),加强渔政工作,管理和监督对条例及实施办法的执行。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使我省水产资源得以恢复和增殖,水产生产得以迅速发展。
对于本实施办法,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告省水产局。

附:江苏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重点保护对象的采捕规格
水生动物的可捕标准,一般以达到性成熟为原则。为便于执行,对主要品种的可捕标准规定如下:
海水鱼:马鲛鱼一市斤以上,鳓鱼、鲐鱼七两以上,鲻梭鱼、大黄鱼半斤以上,黄姑鱼四两以上,鲳鱼三两五以上,带鱼、真鲷三两以上,小黄鱼二两五以上。
淡水鱼:青鱼、草鱼一斤半以上,鲢鱼、鳙鱼一市斤以上,鲤鱼半斤以上,■鱼、红鳍■鱼、扁鱼、鳗鱼三两以上,鲫鱼一两以上,梅齐鱼七厘米以上,银鱼四厘米以上。

虾蟹贝类:对虾十二厘米以上,淡水青虾五厘米以上,淡水白虾三厘米以上,竹蛏七厘米以上,文蛤三点五厘米以上,四角蛤蜊、青蛤三厘米以上,河蟹一两五以上。
在捕捞生产的渔获物中,不符合可捕标准的幼体超过百分之二十时,要立即转移渔场或停止生产。
二、禁渔区和禁捕期
对鱼、虾、蟹、贝主要产卵场、越冬场、幼体索饵场和其主要洄游过道,应当合理规定禁渔区和禁渔期,分别不同情况,禁止全部作业,或限制作业的种类和渔具数量。
海洋渔业:
1.为了保护沿海水产资源,维护人民的长远利益,国务院一九五五年颁布的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必须严格执行。机帆渔船拖网,也不得再进入机轮拖网禁渔区内生产。
2.为使产卵鱼群得以进入吕泗渔场产卵,禁止迎捕进港鱼。自四月一日至五月十五日期间,机动渔船拖网不准进入中日渔业协定规定的第四保护区捕捞;五月十六日至六月三十日期间,可根据协定规定的我国渔船限额进入该区生产。机帆渔船大洋网(对网),自四月一日至六月五日
期间,不准进入一四七、一五四、一五五、一六二、一六三渔区捕捞。
3.从今年起,吕泗渔场小黄鱼禁捕三年。在此期间,各种作业均不能以小黄鱼为主要捕捞对象。三年后,视小黄鱼资源恢复情况另作规定。捕捞吕泗渔场大黄鱼的机帆渔船,最高限额为三百对,投产船只的分配,与有关省、市商定。
4.我省海州湾沿岸东经一百二十度以西,北纬三十五度以南的海域,为对虾繁殖保护区,每年四月二十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期间,不准在此保护区内捕对虾。
车牛山、平岛、达山三岛周围四海里范围内是海珍品保护区,未经省水产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进入该海区采捕海珍品。
5.为保护海洋鱼虾幼体的成长,东台■港以南,每年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港以北,每年七月十日至八月三十一日,为经济鱼虾幼体保护期。在此期间,沿海以幼鱼、幼虾为捕捞对象的定置张网、手推网等,一律禁止生产。
6.为保护贝类资源,全省统一规定,每年自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为文蛤禁捕期。每年自四月一日至五月二十日为四角蛤蜊禁捕期。在此期间,禁止一切工具采捕。

淡水渔业:
1.各湖泊要划定一定面积的常年繁殖保护区。繁保区的地点、范围,由各湖泊渔业生产管理委员会与有关地、市、县商定。有的湖泊,在鱼类产卵繁殖季节,也可实行短期全湖性禁捕。
2.对主要经济鱼虾,实行季节性禁捕。鲥鱼,每年七月二十日至十月二十五日为禁捕期;河蟹,每年一月一日至九月十五日为禁捕期;梅齐、银鱼、鲤、鲫、扁、■鱼和青虾、白虾的禁捕期和禁捕区,由各湖泊渔业生产管理委员会与有关地、市、县商定。严禁捕正在产卵的“咬子鱼
”。
3.沿海、沿江、沿湖的闸坝管理部门,应积极保护水产资源。每年四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五日、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是江海洄游性鱼类溯河、降河季节。上述时间内,禁止在闸坝上下拦捕,更不能在闸门上套网捕鱼。
4.凡属鱼、虾、蟹产卵洄游通道的江、河,不得遮断水面拦捕,应当留出水面一半以上的宽度,以保证有足够数量的亲体上溯或降河产卵繁殖。
5.禁渔区应设置明显标志,专人负责管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入内捕鱼、捉蟹、■贝、放鸭和捞草、罱泥。
三、开闸纳苗和人工放流
1.沿海、沿江、沿湖的闸坝,在鱼类繁殖洄游季节,要在不影响农田灌溉、排水滤卤和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按照鱼类洄游规律,适时开闸纳苗。
2.水产、水利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鱼道管理,保证鱼道运转正常,严禁在鱼道进出口外及鱼道、鱼道明渠内捕鱼、洗涤和排放污水、污物。
3.在湖区每年要搞鱼、蟹等苗种放流。放流要注意质量,讲究效果。要充分利用湖泊浅滩栽植水生植物,不便种草的地方,鱼类产卵季节,要设置人工鱼巢。
四、限制和改革渔具渔法
1.海洋机轮拖网、围网和机帆船拖网的最小网眼尺寸,根据国家水产总局的规定执行。马鲛鱼、鲐鱼、鳓鱼流网,网眼不得小于八点七厘米;鲳鱼流网,网眼不得小于十二点三厘米。
淡水捕捞的围、拖、扳、拉、张网,取鱼部分的网眼不得小于五厘米(银鱼网、梅齐网除外),流刺网、快丝网取鱼部分的网目,不得小于十厘米。
渔网加工厂要按照以上规定编织渔网。渔网出厂时需由省水产局指定的部门负责检验,发给检验合格证。
2.严禁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力、鸬■(水老鸦)、篦■(猛狩)、滩涂拍板、手推网、双层囊网等渔具渔法。
3.限制发展鱼簖、小罱、弓网等渔具。对现有鱼簖要进行整顿,实行定箔眼、定时间、定地点生产。
4.沿海定置张网、■■网的数量和作业范围要加以控制,由地、市制定具体规定。
对伤害水产资源的渔网,要在二、三年内进行改进或淘汰。对水老鸦、篦■等渔具渔法,各地、市、县应制定具体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淘汰,并积极帮助安排其他生产。
五、水域环境的维护
1.禁止向渔业水域排弃有害水产资源的污染物质。各工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放射防护规定》。由于水域受到污染而使水产生产遭到损失的,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经济责任,赔偿损失。
2.交通和其他部门在港湾、沿江、湖边兴建港口、码头、锚地和其他厂房设施要占用渔业水域时,应统筹兼顾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和渔业生产阵地,并需征得水产主管部门同意。如因占用渔业水域影响渔业产量,减少集体收入的,应由建设单位贴补损失,并帮助受影响的渔业生产单
位安排其他生产。
3.卫生、农业部门为防疫和驱除虫害,需要向水域投放药物时,要事先和水产部门联系,尽量避开鱼虾产卵场所。
4.不得围湖造田。围海造田不能损害水产资源。未经批准围湖的垦地,应退田还湖。
六、奖 惩
对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和本实施办法有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扬或适当的物质奖励。凡违反《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应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罚款、没收渔具鱼货等处理。对损害资源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
究刑事责任。
七、组织领导
1.全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由省水产局主管,公安、司法、水利、农业、工业、交通、科研、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革委会应当指定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此项工作。要建立和健全湖泊渔业生产管理委员会。省海洋渔业指挥部、各湖
管会、长江渔业联防管理片以及各地的渔政船、指导船,都应认真执行渔政管理任务,做好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工作。
2.凡跨越省、地、市、县水域进行渔业生产的,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具体规定。
3.建立渔业许可证制度。核定渔船、渔具发展数量和作业类型。凡下海、进滩、入湖、入江进行渔业生产的渔船和人员,都要由各级水产行政部门或渔政管理机构审批,实行登记,发给渔业许可证或捕捞执照,按照规定时间、指定地点和作业方式进行生产。
4.人工投放水产苗种的水域或滩涂,凡前往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有关单位缴纳放流资金回收费。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979年6月26日

关于印发《全国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总工发[2005]24号
关于印发《全国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5月18日,全国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召开了联席会议。会议认真学习了王兆国同志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的指示精神,深入研究了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并形成了会议纪要。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推动劳动合同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华全国总工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2005年6月2日

全国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联席会议纪要
(2005年5月18日)

5月18日上午,全国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召开了联席会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及有关司局负责人,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孙宝树、书记处书记张秋俭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认真学习了王兆国同志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的指示精神,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就协调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达成以下共识:
一、会议一致认为,王兆国同志的指示非常及时,非常重要,抓到了协调劳动关系的根本,既是对工会工作的具体指导,又是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要求,是工会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进一步深化和具体抓手,也是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重点和职责所在。大家一致认为,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起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契约,是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和前提,是调处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会议特别强调,各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作为协调稳定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切入点和重大举措,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开创劳动合同工作的新局面。
二、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会议一致同意采取以下措施:
1、共同积极推动和参与劳动合同立法工作,加强立法调研和论证,推动《劳动合同法》尽早出台。同时,在目前17个省市已制定地方法规的基础上,继续推动劳动合同地方立法。
2、将进一步深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工作列入国家三方会议重要内容,在国家三方会议的架构下,由三方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落实,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
3、制定加强劳动合同工作三年规划和目标。今年,以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企业和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重点行业和重点群体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合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年底对此项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一年工作进行安排。力争到2008年,在扩大劳动合同的覆盖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4、将加强劳动合同工作列入今年8月国家三方会议召开的“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经验交流暨表彰大会的重要内容,在会议领导讲话、典型经验交流中突出劳动合同工作,在评选表彰中将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情况作为重要标准,国家三方会议将就此下发补充通知。
5、加强联合调研。今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就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摸清底数,找准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对策,在此基础上,联合召开劳动合同工作研讨会,通过调研,推动这项工作进一步开展。
6、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今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以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为重点,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劳动法律监察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作用。
7、加强宣传和培训。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于今年国家三方会议召开的“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经验交流暨表彰会议期间,共同召开记者招待会,主要就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问题进行宣传。同时,请新闻单位配合组织劳动合同方面的专题评论文章、典型经验报道,形成较强的舆论环境。今年,三方将联合组织企业经营管理者、工会干部、职工代表和劳动保障干部进行有关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方面的培训,提高素质。
三、会议建议,全国人大加紧《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工作,争取早日出台,以加快推进劳动合同法制化进程。同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作为今年《劳动法》、《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的重点之一,予以高度关注,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无效劳动合同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加大依法纠正和处理的力度。会议一致表示,一定认真贯彻落实王兆国同志的指示精神,奋发努力,求真务实,推动劳动合同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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