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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28:10  浏览:82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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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9〕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盐城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施工方式转变,提高城市文明卫生程度,根据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干混砂浆或湿拌砂浆。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也称为干拌砂浆。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集料、外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预拌砂浆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负责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 建立建设、发展改革、经贸、公安、规划、交通、环保、质监、城管、工商、物价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在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中各司其职,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相互衔接。
  第六条 公安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核发通行证,保障其在城市道路内避高峰通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的有关规费按现行优惠政策执行。
  第七条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投产后的环境监察工作。
  第八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健康发展的方针,既要引导预拌砂浆健康发展,又要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其定点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市场需求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具体规划和布点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原则上,在2015年前,盐城市区建设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3家,每个县(市)分别建设1-2家。
  第九条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设立条件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应当在工商部门预核名称、核准登记后,到市散装办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盐城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各县(市)城区要逐步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并明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时间计划、具体期限和措施。有条件的县(市)城区要先行发展。具体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通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在现场搅拌砂浆的,应当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报当地散装办: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交通条件限制等原因,预拌砂浆运输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
  现场搅拌砂浆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防污水排放和隔音措施,符合环境保护、市容卫生管理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和使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预拌砂浆》(JG/T230-2007)、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05)及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符合环境保护以及市容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新建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干混砂浆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吨;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达到预拌混凝土企业二级及以上生产资质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管理、工序控制、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
  第十五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企业干混砂浆的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80%以上。
  第十六条 企业在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应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对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要求的企业,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国家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优惠政策的宣传、引导和鼓励工作。
  第十七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地散装办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预拌砂浆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投标人应当参照政府发布的预拌砂浆指导价,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标准与规范操作,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施工机具,并将预拌砂浆检测报告、质量认证书等资料列入工程项目技术档案,同时要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绿色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内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的监理,对必须使用而不使用预拌砂浆的,应当及时要求建设、施工单位予以纠正;散装办要加强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未经备案登记的企业,不得向市场供应预拌砂浆产品;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备案登记的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砂浆,所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不予退返;使用干混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全部使用散装干混砂浆。
  第二十条 在预拌砂浆定点规划和布局的范围内,鼓励将小水泥厂改建成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鼓励在建设工程施工中采用机械喷涂抹灰等先进施工工艺。
  第二十一条 对预拌砂浆专用设施设备的购置、维修和建设、科研项目以及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经认证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对在发展预拌砂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发展散装水泥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范围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散装办出具使用预拌砂浆的原始发票,办理预收款返退手续。未全部使用预拌砂浆的,视为现场搅拌(不含经批准现场搅拌的部分),散装办对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凡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违反本规定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整顿、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同时该工程不得参加工程评优活动,对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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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4月2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5月26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本省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公民应当遵守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对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制止、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三条 本省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协助国家机关检查、监督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干预、制止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其他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定义务。
第五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推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代表应当占一定比例。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掊养、选拔使用女干部;应当重视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女干部。
女职工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部门中应当有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第七条 企业工会的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企业行政方应当为女职工委员会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各单位应当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时将适龄的女性儿童少年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不得迫使其辍学。
学校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动员、组织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对辍学的女学生,应当及时做好复学工作。
第十条 各类学校不得拒收符合入学条件的工读学校结业、解除劳动教养及刑满释放的女性青少年入学。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重视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的工作,制定规划,并定期检查落实。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有计划地组织本单位的女职工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女职工的业务素质和劳动技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妇女的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村妇女的生产劳动技能。
对失业的女职工,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就业信息,组织培训,为其再次就业创造条件。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城镇妇女进行就业前培训。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附加条件歧视妇女。
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十四条 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实行劳动制度改革中,不得以性别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强令女职工提前离职、退休。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确定劳动工资、福利待遇和分配住房、集资建房、出售公有住房时,应当实行男女平等的原则。
第十六条 对女职工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安排,所在单位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特殊保护的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取消其应得的福利待遇,不得以此影响其晋级、晋职,但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定期组织进行妇科疾病普查。
有条件的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组织当地妇女进行妇科疾病普查。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封建迷信或者家族关系、宗族关系侵犯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或者以暴力手段残害妇女。
禁止任何形式的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其他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干涉丧偶、离婚妇女的婚姻自由。
第十九条 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下列妨害他人婚姻家庭的行为:
(一)非法同居;
(二)重婚;
(三)妨害他人婚姻家庭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虐待不生育或者生育女孩以及已做绝育手术的妇女。
第二十一条 妇女结婚或者离婚后,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可以在男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前户籍所在地安家落户,任何人无权干涉。
已婚妇女户籍未迁移的,婚前所在地应当保留其户籍。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所有权,任何人不得因女方无劳动收入、劳动收入少或者其他理由予以限制或者剥夺。对夫妻共有财产和女方享有家庭共有财产的份额,未经女方本人同意,其他共有人无权出卖、抵押、典当或者做其他处分。
禁止夫妻一方隐匿、侵吞、转移夫妻共同经营或者以夫妻共有财产从事经营所得的各种收入。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在划分责任田、宅基地、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集体企业收益和享受其他福利待遇等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婚后男方到女方家落户或者女方户口未迁出原籍的(含其家庭成员),享有与当地村民同等权利。
农村妇女离婚后户籍迁回婚前居住地生活的,其责任田、宅基地应当由居住地解决。
第二十四条 妇女因离婚而需要办理财产过户手续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离婚协议书、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为其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离婚妇女和丧偶妇女有权处分个人所有的财产,有权携产再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六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夫妻离婚时,对子女监护有争议的,如女方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要求未成年子女随其生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当予以准许,但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一)子女两周岁以下的;
(二)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三)男方丧失行为能力及其他情形不能担任监护人的。
夫妻离婚后,子女随女方生活的,男方应当履行离婚协议书、调解书的约定或者判决书的裁决,负责子女所需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有探望和教育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七条 禁止男方在女方提出终止恋爱关系、拒绝求婚后或者男方为了达到离婚、不离婚的目的,对女方及其亲属施以暴力、威胁、侮辱、诽谤等非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禁止绑架和拐卖、拐骗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拐骗的妇女。
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限制和剥夺妇女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九条 禁止溺杀、残害、遗弃女婴。
公安部门对举报控告溺杀、残害、遗弃女婴案件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民政部门对无人收养的弃婴应当妥善安置。
第三十条 禁止胁迫或者诱骗女性未成年人行乞、卖艺和表演恐怖残忍节目等摧残其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
禁止雇用、容留、介绍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禁止利用职务关系、雇佣关系、监护关系等猥亵、侮辱妇女。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容留妇女吸毒、贩毒。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影视、音像、广播、书刊等传播媒介中进行有损女性尊严的宣传,或者在广告、装潢、招贴中含有歧视、侮辱女性的内容。
禁止以任何形式宣扬妇女的个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丑化妇女的人格。
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
第三十三条 妇女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各级妇女组织和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部门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必须及时查处,不得推诿。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行为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单位、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拒绝受理受害妇女的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7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同时废止。



1995年5月26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2005年推进城市化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2005年推进城市化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5]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2005年推进城市化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日

赣州市2005年推进城市化工作考核办法

   为确保推进城市化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特制定推进城市化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为指导,以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化的若干意见》(赣市发[2005]2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基础设施建设和推进城市化工作方案》(赣市发[2005]18号,以下简称《方案》)为考核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分类考核、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开展考评。通过考评,增强各地、各部门推进城市化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调动工作积极性,从而加速全市城市化进程。
二、考核的对象范围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章贡区人民政府;
(三)市推进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列入成员单位考核)。
三、考核的主要内容
以市委、市政府《意见》和《方案》为主要内容,确定具体的考核标准。主要考核内容和细则见附件。
四、考核的方式
1、采取自查与督查考核相结合办法进行。各考核对象在年末时按考核目标和内容对本地、本部门推进城市化工作进行自查;由市推进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采取听汇报、实地考查、暗访抽查等形式,年末进行集中考评。
2、县(市、区)考核采取分类评分制的办法进行。考核分组织领导、工作目标和其他相关配套措施等三大方面进行逐项计分评定,各类增长指标考核以2004年城乡建设统计年报数据为基础数据。
3、县(市、区)考核内容中有创新的经验、做法,并受到国家、省和市级肯定、推广的,分别加6分、4分和2分。各项考核指标超额完成部分,在最终排名时作参考。
4、市推进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年终考评前,各县(市、区)要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写出书面履职报告,于今年12月20日前报市推进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市规划建设局)。
五、奖惩办法
1、将推进城市化工作纳入县(市、区)和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察的重要内容,并纳入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衡量和评价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2、市推进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考评结果,按考评得分高低次序,评选6个先进县(市、区),评选一批推进城市化工作先进个人;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设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创建园林城市、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圩镇建设管理等若干单项奖,并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的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3、对未履行好年度推进城市化工作职责、考评结果较差的县(市、区)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
1、2005年县(市)推进城市化工作考核细则。
2、2005年章贡区推进城市化工作考核细则。
3、2005年市推进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


附件1:
2005年县(市)推进城市化工作考核细则

一、组织领导(8分)
1、印发了推进城市化工作的政策文件;成立了推进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和日常工作机构,核拨了专项工作经费;建立了推进城市化工作责任制,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制定了督查考核制度;做到了专题研究和经常调度城市化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推进城市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4分)
2、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范畴,初步形成工业化、城市化相互促进机制。(3分)
3、建立城市化工作的统计报表制度,报表准确、及时。(1分)
二、工作目标(80分)
(一)、城市规模(8分)
1、城市化率提高2.5%以上。(4分)
2、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面积比上年增加10%以上。(4分)
(二)、城乡规划(19分)
1、修编并报批城市总体规划,完成城区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区近期建设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达80%以上,编制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6分)
2、城区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立规划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设立规划展示馆或展示栏,规划监管有力。(3分)
3、建立乡镇规划编制工作考核机制,督促完成所有乡镇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省重点镇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续编和镇区重要地段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4分)
4、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在乡(镇)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2-4人),为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落实到位。(3分)
5、出台地方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和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收储管理办法。(3分)
(三)、城乡建设(36分)
1、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13分)
(1)各县(市)完成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赣县6400万元,南康市8800万元,信丰12000万元,大余县7200万元,崇义县2400万元,上犹县4800万元,安远县5600万元,龙南县6400万元,定南县2400万元,全南县4000万元,宁都县8000万元,于都县7200万元,兴国县8000万元、瑞金市12800万元,会昌县5600万元,寻乌县4000万元,石城县3200万元。(4分)
(2)城区人均拥有道路面积7平方米以上,城区新增人均道路面积0.7平方米以上。(2分)
(3)城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6平方米以上,新增人均公共绿地面积0.5平方米以上。(2分)
(4)抓好城区垃圾、污水处理、管道燃气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工程建设列入建设规划;对医疗垃圾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各县(市)分别新增水冲式公厕和垃圾中转站各1座以上。(4分)
(5)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未开通城市公交营运的县(市)年内开通。(1分)
2、房地产开发(9分)
(1)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40%以上。(2分)
(2)住宅竣工面积比上年增长10%以上(新增住房总量中普通商品房占30%以上),其中大、中、小县(市)连片开发面积分别达到3、2、1万平方米以上,经济适用房建设规模占商品房开发量的10%以上;全面启动廉租房建设。<注:大、中、小县(市)以县(市)域总人口50万以上、30-50万、30万以下区分。>(4分)
(3)激活住房二级市场,存量房交易量比上年增加10%以上,占商品房交易比例达40%以上。(1分)
(4)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75%以上,其中当年新建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100%。(2分)
3、教育基础设施建设(6分)
(1)合理规划建设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学校布局符合国家部颁标准。(2分)
(2)根据城镇人口结构状况,幼儿园、中小学校数量和班级数分别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2分)
(3)多渠道筹资、多形式办学有具体措施;在解决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和贫困家庭子女入学、入托方面有具体实施办法。(2分)
4、圩镇建设(4分)
(1)圩镇主要街道硬化、亮化、绿化,自来水普及率达80%以上,有水冲式公厕、垃圾箱等环卫设施。(2分)
(2)开展圩容镇貌整治活动,垃圾日产日清,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挂、乱排乱倒现象,圩镇内残垣断壁已拆除,破旧房屋已整饰或拆除。(2分)
5、建设市场(4分)
(1)建筑业总产值同比增长8%以上。(2分)
(2)创三项市级以上优良工程(其中有一项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文明工地不少于1个。(2分)
(四)、城市管理(17分)
1、创建省级园林城市(7分)
(1)开展创建活动,组织机构健全,措施有力,成效明显。(2分)
(2)已正式申报创建省级园林城市活动。(1分)
(3)创建成功(含已是省级园林城市)。(4分)
2、创新城市管理机制,推行城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市容环境长效管理工程,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无脏乱差现象。(3分)
3、城市园林、环卫、道路设施完好率达90%以上;城市主次干道、小街小巷路灯亮灯率达95%以上;街巷生活垃圾及时清运率达100%。(3分)
4、建筑工地按要求围挡作业,无占道经营及占道市场。(2分)。
5、居民随机测评满意率达90%以上。(2分)
三、其他相关配套措施(12分)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市发〔2005〕27号),城区内已无耕地的村民成建制转为城镇户口;建立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城镇人口统计和流动人口管理;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上有实质性举措与成效。(3分)
2、文化基础设施健全,各类文化娱乐场所布局合理;体育基础设施健全,体育活动场所布局合理,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按规划要求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整体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公共卫生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3分)
3、建立健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落实“农民知识化工程”有具体措施,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效果明显;解决城镇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有具体措施。(3分)
4、加强社区管理,有社区建设规划,建立了社区服务中心和服务网络,社区组织体系健全。(3分)


附件2:
2005年章贡区推进城市化工作考核细则

一、组织领导(6分)
1、印发了推进城市化工作的政策文件;成立了推进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和日常工作机构,核拨了专项工作经费;建立了推进城市化工作责任制,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制定了督查考核制度;做到了专题研究和经常调度城市化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推进城市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4分)
2、建立了城市化工作的统计报表制度,报表准确、及时。(2分)
二、工作目标(81分)
(一)、城乡规划(16分)
1、严格按规划实施建设,及时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报建手续,无乱搭乱建现象。(6分)
2、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区以外严格管理区以内各乡镇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应报经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审核确定后,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城市规划要求高标准规划。(6分)
3、中心城区严格管理区以外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村庄规划编制率达100%。(4分)
(二)、城乡建设(29分)
1、教育基础设施建设。(10分)
(1)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布局合理,符合国家部颁标准。(3分)
(2)根据城区人口结构状况,幼儿园、中小学校数量和班级数分别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4分)
(3)多渠道筹资、多形式办学有具体措施;在解决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和贫困家庭子女入学、入托方面有具体实施办法。(3分)
2、圩镇主要街道硬化、亮化、绿化,有水冲式公厕、垃圾箱等环卫设施。(4分)
3、所辖镇区环卫设施普及率达90%以上,主次干道路灯装灯率在95%以上;小街小巷硬化率达60%以上;新增镇区水冲式公厕1座以上;各镇区建设一条样板路,道路绿化效果好,设施完善。(6分)
4、加强所辖镇区给排水设施建设,所辖镇区自来水普及率达80%以上。(4分)
5、编制圩镇市场建设规划,建有一个配套齐全的市场或商贸区,内设有水冲式公厕、垃圾箱等环卫设施。(5分)
(三)、工业园区建设(20分)
1、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新建工业项目进入工业园区达90%以上;引导工业集聚的政策措施明确,效果明显。(2分)
2、严格按规划实施园区建设,落实国家土地使用政策,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在聚集产业上有新举措,并取得明显成效。(6分)
3、园区道路、水电、通讯、路灯、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配套,实现园区绿化、亮化、美化。(6分)
4、开展园区内脏、乱、差整治活动,无占道经营及占道市场;建筑工地按要求围挡作业,园区容貌整洁卫生。(6分)
(四)、城镇管理(16分)
1、抓好区属单位参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4分)
2、市区定点泊位停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4分)
3、所辖镇区配备城镇管理机构,按规模配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人员。(1分)
4、镇区园林、环卫、道路设施完好率达90%以上;镇区主次干道亮灯率达90%以上。(3分)
5、开展圩容镇貌整治活动,垃圾日产日清,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挂、乱排乱倒现象,圩镇内残垣断壁已拆除,破旧房屋已整饰或拆除,解决马路市场问题。(4分)
三、其他相关配套措施(13分)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市发〔2005〕27号),城区内已无耕地的村民成建制转为城镇户口;建立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城镇人口统计和流动人口管理;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上有实质性举措与成效。(3分)
2、文化基础设施健全,各类文化娱乐场所布局合理;体育基础设施健全,体育活动场所布局合理,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按规划要求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整体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公共卫生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3分)
3、建立健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落实“农民知识化工程”有具体措施,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效果明显;解决城镇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有具体措施。(3分)
4、加强社区管理,有社区建设规划,建立了社区服务中心和服务网络,社区组织体系健全;理顺社区与政府部门、物业管理和驻区单位的关系;创建小区物业管理新模式,推进物业管理社会化,建立良好的小区管理运行机制。(4分)


附件3:
2005年市推进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

共性目标任务:
1、成立本单位本系统推进城市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对照赣市发[2005]18号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制,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班子其他成员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2、围绕拓展中心城区,发展二、三产业,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提高城市资产经营水平,增强城市基础设施承载力,做强科教文卫体公共事业,做美城市环境,壮大人口规模等方面,认真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按时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3、认真做好基础工作,储备一批重大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省对基础设施建设各类政策资金的更多投入。
4、在推进城市化工作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抓好配套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在本系统、本行业工作中取得实质性成效。
部门目标任务:
一、市城市规划建设局
(一)城乡规划
1、抓好中心城区七项规划任务:(1)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完成外环快速干道和城市主干道等道路专项规划;(3)完成近期建设地段内城乡结合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4)完成近期建设规划;(5)抓好水西、湖边、水东、沙河、沙石等区域数字化地形图测绘工作;(6)着手建立地理信息系统(GIS);(7)完成总体规划模型制作。
2、加强中心城区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管理,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3、加强区域规划协调机制,建立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
4、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二)城乡建设
1、积极指导县(市)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配合抓好中心城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
2、提出中心城区本年度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牵头着手编制完成《“十一五”赣州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发展计划》。
3、抓好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一是组织完成新城区瑞金路延伸、益光中路及益光南路、玉岩东路、兴国中路等四条市政道路的施工图设计工作;二是适时组织完成老城区杉木树下路、黄屋坪—营角上路两条市政道路的建设前期工作;三是组织完成章江大桥、飞龙岛大桥两座桥梁及引道接线工程的方案招标及设计;四是组织完成红旗大道城市设计内容中建筑改造方案及建筑整治方案;五是组织完成水南新城区四个农民返迁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和红旗大道西延至滨江大道项目评估测算工作;六是组织完成一○五国道(黄金大桥至高速公路入口段)改造项目施工图设计和青年路西延至滨江大道道路工程、西河大桥至水西河排上段滨江路工程、府北路项目建设前期工作;七是拟定2006年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
4、指导抓好全国重点镇、省级重点镇建设。
(三)城镇管理
1、积极指导建立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法人制度,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大力推进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
2、指导县(市)创新城市管理机制,推行城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市容环境长效管理工程。
3、积极开展“三下乡、五服务”活动,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的政策指导和技术扶持。
(四)其它工作
1、牵头负责拟定推进城市化工作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
2、拟定赣州市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3、认真做好市推进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市财政局
1、积极推进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探索多元化筹措城镇建设资金渠道,创新城镇建设资金保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努力扩大社会有效投资。
2、优化财政投资结构,发挥政府投资导向作用,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社会公用设施建设支持力度,与城镇建设相关的各项规费要划出相应比例专项用于城镇建设。
3、建立与完善资金监管机制,及时拨付财政投资市政建设项目资金。
三、市发改委
1、组织编制完成以赣州中心城区为中心的一小时都市经济圈规划。
2、指导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展和项目立项申报工作,储备一批重大项目,积极做好有关国债和上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争取工作。
四、市城管局
1、牵头组织中心城区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拟定并实施中心城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督查考核办法。
2、如期完成中心城区年度财政拨款计划内老城区道路改造及园林、环卫、亮化工程项目。
3、强化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工作,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无脏乱差现象,推进中心城区市政、环卫、园林作业市场化。
4、组织抓好红旗大道建筑立面整治与建筑改造工作。
5、提出并实施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经营管理办法。
五、市国土资源局
1、按照中心城区年度计划内新建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工程进度要求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2、负责提出并实施中心城区农民拆迁安置办法、清理中心城区逾期不建土地处置办法、清理中心城区在集体土地上违规建私房的处置办法和违法占用土地的清理工作意见。
3、深化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拟定并实施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指标折抵政策和鼓励盘活存量土地的政策措施。
4、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完善土地收储和地价信息发布制度。
5、严格农村“一户一宅”管理制度,鼓励进城农民实行宅基地置换。
6、编制年度征地拆迁、土地收储、土地出让工作计划。
7、拟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计划。
六、市公安局
1、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城镇准入条件,适度扩张城镇人口,细化出台各项户籍管理实施细则。
2、加强户籍管理,建立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城镇人口统计和流动人口管理。
七、市民政局
1、研究提出有利于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行政区划调整措施,提出中心城区村改社区的实施意见。
2、提出城镇失地农民、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的社会保障办法。
八、市委农工部
牵头研究提出推进全市新农村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考核评价体系,统筹安排新农村建设的阶段性工作任务,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抓好工作落实。
九、市房产局
1、提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有效供应,控制高档商品房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快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及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2、提出并实施激活住房二、三级市场的政策措施。
3、做大做强房地产业,提高房地产企业资质进入门槛,鼓励连片小区开发建设。
4、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促进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
5、提出并实施中心城区违法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查处办法,加快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廉租住房建设步伐。
十、市环保局
1、加强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全面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重点抓好城镇水污染、工业污染、垃圾污染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2、监督执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十一、市交通局
1、抓好市域内交通网络规划建设,做好赣江大桥项目建设工作。
2、强化公交营运车辆和出租汽车营运秩序管理,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数按国家园林城市创建要求予以落实。
十二、市人口计生委
研究实施有利于推进城市化进程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
十三、市教育局
1、完善“以县(市)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
2、依据城市化发展需求合理布局中小学网点,建立健全贫困生教育扶助制度,指导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入托问题,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3、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4、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形成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办学格局。
十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健全劳务市场,加强劳务市场管理,完善就业服务制度,加速公民职业化进程,加强农村劳动力和城镇下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就业率和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率,为农村劳动力和城镇下岗职工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2、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和转移。
3、提出并实施有利于促进农民进城务工的政策措施。
十五、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1、协助抓好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规划编制工作,并严格按规划高品位实施建设。
2、多渠道、多元化筹措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3、按国家土地使用政策,规范审批建设用地,集约高效利用土地。
4、开展所辖城镇范围内脏、乱、差整治活动,美化、亮化、净化工作有新举措。
5、加强配套服务业建设,繁荣第三产业。
6、就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在就业服务、子女入学入托、社会保障等方面有新举措。
7、抓好所辖单位参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
8、出台推进城市化工作的政策文件,制定有利于推进城市化的产业政策;责任分工明确,建立健全督查考核制度;经常研究、调度城市化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化工作的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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